【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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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转变了人类社会交往模式,同时也催生了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微信、淘宝、微博、知乎、b站涌现出大批网络红人,他们凭借个人强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通过商业推广并借助粉丝红利实现流量到收益的变现。但是这种推荐式广告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部分网红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漠视商品服务质量,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或是网红滥用粉丝号召力对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控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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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转变了人类社会交往模式,同时也催生了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微信、淘宝、微博、知乎、b站涌现出大批网络红人,他们凭借个人强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通过商业推广并借助粉丝红利实现流量到收益的变现。但是这种推荐式广告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部分网红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漠视商品服务质量,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或是网红滥用粉丝号召力对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控评,不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目前我国法律侧重于规制传统广告,对新型广告风险问题的法律规制仍处于灰色地带。而广告产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良性运行能够促进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建设。网红推荐式广告作为广告产业的一部分,其自身具有的广泛性、难定性、变化快等特点加大了规制过程中的难度。鉴于此,深入研究网红推荐式广告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红推荐式广告的概述。网红推荐式广告是指网络红人借助互联网传播媒介,通过分享购物体验、推荐时尚用品等方式进行商品推荐和广告促销,并利用粉丝冲动消费心理实现商业变现的行为。其与传统广告相比,具有高度开放性、内容具有创造性、形式具有隐蔽化等特征。根据网红推荐式广告的推荐形式可以将其分为“网红+电商”“网红+社交”两种模式。第二部分对我国网红推荐式广告的法律规制困境进行梳理。该部分从法律关系、监管主体、平台责任、规制对象、消费者维权五个维度展开。总结了我国网红推荐式广告的五类困境:现有法律关系落后导致营销行为难以认定,法律责任缺位;规制主体不健全,监管效率低下;规制对象身份重合导致认定困难;网络媒介平台权责划定不明;消费者维权困难,社会救济力量有限。第三部分基于美国、英国、日本有关网红推荐式广告的立法及监管规范,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总结出有益的经验借鉴。首先,以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实践中的着力点,社交媒体影响者应当自觉披露与广告主之间的实质利益关系。其次,发挥行业自律的优势,防止政府机关过度干预广告市场,建立多元化的规制主体机制。最后,明确社会监督群体的角色定位,剥离消费者团体中存在的政府关系,确保其独立性。第四部分致力于我国网红推荐式广告法律规制的机制构建。首先,重塑法律关系,从以广告主为中心的现有规制模式转变为社交网络时代以网红推荐者为中心的规制模式。实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认定网红营销行为,完善网红推荐者的法律责任,加大震慑力度。其次,将以政府监管为主的规制理念转变为协同行业组织的社会共治理念,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技术侦查,赋予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监管机关相应管辖权,提高行业发展质量。明确网红推荐者身份认定机制,厘清带货网红法律主体地位。优化网络媒介平台责任设置,对网红推荐商品、服务提供具体支持的平台需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最后,完善消费者救济渠道,扩大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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