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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发展给国际税收规则带来了重大挑战,其通过动摇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两大基石:常设机构及其利润归属规则,引发了严重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国际社会对于制定新的税收规则以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的必要性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关于具体的措施和执行方法还存在较多争议。
论文第一部分将从数字经济的性质出发,首先按照数字化程度的不同,总结现有的数字经济的主要商业模式,并深入分析每一种模式的不同特点。接下来通过大型跨国企业如Google和Amazon的典型案例,具体分析为何传统的常设机构和利润归属规则在面对新型商业模式时会失灵。最后,在前述两项现实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总结新的税收规则应该具有的设计特征和需要达到的效果。
论文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最新的关于数字经济税收改革的重要举措,并按照影响力不同分为全球协调、区域协调和单边措施三个层面。其中,全球协调是OECD和G20主导的BEPS项目,其对常设机构和转移定价规则进行了改良。能够对电子商务等数字化程度较低的商业模式起到一定作用,但可能难以应对数字化程度更高的企业的税收问题。区域协调的代表性举措是欧盟于2018年3月新发布的SDP和DST提案,分别是建设数字经济存在的长期措施和针对特定数字服务征税的临时措施。单边措施方面成效较为显著的是印度,其分别在2017年和 2018 年出台了均衡税措施,并修改了国内关于“商业联系”的定义以囊括数字型常设机构。
论文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国家/组织的实践为基础,结合学者和商业界的回应,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了预测。首先在长期措施方面,对常设机构定义的各种修改始终没有解决利润归属问题,这将导致即便跨国企业在一国构成数字存在或重要经济存在的情况下,该国仍然缺乏征税的利润基础。对此,欧盟的CCCTB计划和DBRMPA方案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其次,以DST 和印度均衡税为代表的临时措施存在是否不符合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设计特征,以至于会造成恶性税收竞争,造成双重征税等问题。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主要居住过如美国和德国,有完全不同的应对数字经济的构想即最低有效税收制度,其外溢效应可能对全球性税收规则的出台造成影响。
最后一部分,文章从中国当前的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出发,对中国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提出有针对的建议。值此改革的关键之际,中国应该密切关注数字经济税收改革的动向,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税收规则朝有利于我国利益的方向发展。
论文第一部分将从数字经济的性质出发,首先按照数字化程度的不同,总结现有的数字经济的主要商业模式,并深入分析每一种模式的不同特点。接下来通过大型跨国企业如Google和Amazon的典型案例,具体分析为何传统的常设机构和利润归属规则在面对新型商业模式时会失灵。最后,在前述两项现实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总结新的税收规则应该具有的设计特征和需要达到的效果。
论文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最新的关于数字经济税收改革的重要举措,并按照影响力不同分为全球协调、区域协调和单边措施三个层面。其中,全球协调是OECD和G20主导的BEPS项目,其对常设机构和转移定价规则进行了改良。能够对电子商务等数字化程度较低的商业模式起到一定作用,但可能难以应对数字化程度更高的企业的税收问题。区域协调的代表性举措是欧盟于2018年3月新发布的SDP和DST提案,分别是建设数字经济存在的长期措施和针对特定数字服务征税的临时措施。单边措施方面成效较为显著的是印度,其分别在2017年和 2018 年出台了均衡税措施,并修改了国内关于“商业联系”的定义以囊括数字型常设机构。
论文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国家/组织的实践为基础,结合学者和商业界的回应,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了预测。首先在长期措施方面,对常设机构定义的各种修改始终没有解决利润归属问题,这将导致即便跨国企业在一国构成数字存在或重要经济存在的情况下,该国仍然缺乏征税的利润基础。对此,欧盟的CCCTB计划和DBRMPA方案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其次,以DST 和印度均衡税为代表的临时措施存在是否不符合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设计特征,以至于会造成恶性税收竞争,造成双重征税等问题。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主要居住过如美国和德国,有完全不同的应对数字经济的构想即最低有效税收制度,其外溢效应可能对全球性税收规则的出台造成影响。
最后一部分,文章从中国当前的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出发,对中国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提出有针对的建议。值此改革的关键之际,中国应该密切关注数字经济税收改革的动向,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税收规则朝有利于我国利益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