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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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严重贪贿受贿的犯罪行为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并且明文规定不得减刑、假释。这个基于国内外特殊历史背景而新设的制度,尚需与已有刑罚制度进行衔接,以及面临刑罚执行实践的考验,自然存在诸多亟需完善之处。虽然一直以来都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但大多都是仅对其制度规定本身进行的研究探讨,或是立法上的完善建议;却鲜有人真的进入监狱内去归纳终身监禁犯的特征,并结合现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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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严重贪贿受贿的犯罪行为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并且明文规定不得减刑、假释。这个基于国内外特殊历史背景而新设的制度,尚需与已有刑罚制度进行衔接,以及面临刑罚执行实践的考验,自然存在诸多亟需完善之处。虽然一直以来都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但大多都是仅对其制度规定本身进行的研究探讨,或是立法上的完善建议;却鲜有人真的进入监狱内去归纳终身监禁犯的特征,并结合现今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实际执行现状进行前瞻性的思考。对此,笔者综合立法目的、人道主义、刑罚轻缓化的历史潮流等因素,并结合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实际情况,对终身监禁制度及其执行提出完善建议。我国的终身监禁属于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罪犯,且不能减刑、假释。而美国和欧洲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大多都是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是被广泛适用于惩治各种犯罪的一种刑罚种类。鉴于欧美国家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比较悠久,规定也相对完善,其在具体的制度和适用上存在一定的成功经验,这些都能给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带来一定启示。从现有规定来看,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备。首先从制度规定本身,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而且与重大立功的规定存在冲突;同时在现行制度的规定下,终身监禁罪犯缺少回归社会的机制,如此一来便无法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其次,该制度与现行刑罚执行机制也并不兼容,给狱内监管安全、教育改造等工作增加很多新的风险与挑战,并使监狱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在具体刑罚执行中也会面临诸多问题。目前实施的狱内教育改造、狱内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矫正激励等制度是针对一般罪犯执行的刑罚措施,而终身监禁罪犯与一般罪犯存在诸多不同特征,且不得减刑、假释,这就导致上述狱内刑罚执行措施无法有效针对终身监禁罪犯实施。针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不完备的现状与面临的执行问题,应当从立法和监管改造措施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立法方面,建议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细化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狱内监管改造方面,建议加强终身监禁犯思想引导,优化和改进狱内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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