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和被追诉人达成合意后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作出的具结书中包括量刑建议,同时具结书的签署需辩护(值班)律师予以见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检察院可以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探索证据开示。虽然我国已有阅卷制度,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现行阅卷制度的立法规定既无法对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予以确认,也难以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高效与量刑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和被追诉人达成合意后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作出的具结书中包括量刑建议,同时具结书的签署需辩护(值班)律师予以见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检察院可以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探索证据开示。虽然我国已有阅卷制度,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现行阅卷制度的立法规定既无法对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予以确认,也难以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高效与量刑精准的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对案件证据不能清楚知悉,会严重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也不利于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形成正确的判断,难以构建和开展实质性的协商并形成精准化量刑建议。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证据开示的重要性。通过对证据开示是认罪认罚程序中程序正义的有力体现、值班律师实现实质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提升认罪认罚公信力四个方面论证。第二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证据开示的现状,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探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证据开示实践探索的现状并总结其中的不足及成因。第三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证据开示的比较法借鉴,笔者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中的证据开示和日本协商合意中的证据开示的比较,从中得出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开展证据开示制度的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证据开示的完善建议,主要以确立基本原则、确定主体、明确范围、规范程序以及制定救济措施五个方面提出,以保障证据开示的有效运行。
其他文献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最核心机构,公司的重大管理决策大都出自于此,股东会决议即其所输出的“指令”,一般都代表着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决议的成立生效都要满足一定条件,这就会出现关于其效力的判断,而股东之间可能会在效力判断上出现不同看法并且不能调和一致,此时为避免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影响交易安全,有效解决矛盾,司法可以介入其中对决议效力进行确认。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场大型公共卫生事件,针对疫情,中国迅速行动,果断决策。成立抗疫工作领导小组,用“封城”、民众居家隔离等方式控制疫情的传播,各地纷纷组织援鄂医疗队支援湖北,携手抗击疫情。在疫情基本平稳后,按照中央的指示,援鄂医疗队分批撤离。在援鄂医疗队的撤离过程中,各地分别用车队迎接仪式迎接凯旋的援鄂医护人员。车队迎接仪式被称之为最高礼遇,仪式中出现的摩托车护卫队仪式以及飞机过水门仪式,也分别是各自
法治政府的建设离不开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团队。公职律师制度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生根发芽,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逐步在广州、厦门、扬州等城市形成试点模式。实践证明,公职律师在规范行政行为、发展经济、完善律师制度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试点实践的不断推进,公职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其价值发挥的问题。为了推进公职律师更好发展,司法部于2018年12月出台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企业工会出现于工业革命之后,并成为社会中工人的重要自治组织。观察近年企业工会职能发挥之效果,它的存在起到的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仍旧颇具争议。当今中国劳动者压力普遍较大,浮现出诸多社会问题,譬如私企中普遍的无偿加班、职业病发病率上升、职工参保率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我国劳动关系存在不和谐因素,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一般都会寻求司法手段或劳动仲裁来获得救济,几乎不会想到去寻求企业工会的帮助,而企业工
股权变动的效果并非一纸股权转让协议就能实现,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下的情形下更为明显,股权转让效果的实现除了依赖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还必须考虑公司的章程规定以及保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还要考虑是否得到公司的配合和支持等因素。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过程中,由于转让客体的特殊性及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特殊性,股权转让不仅会对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对公司的影响也比较大。一般情形下公司的股
行政协议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学术界在理论层面不断推陈出新,实务界也在处理实际问题时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两方面的沉淀均在此前的基础上达到了新的高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行政协议领域也产生大量的司法争议,典型如:判断标准、诉讼管辖、裁判依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于2019年颁行。出于解决当前最迫切问题的顾虑,该解释将主要着力点放在行
我国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研究起步较晚,1950年“司法会计”随着“司法会计鉴定”一词从苏联引入,1985年检察机关正式设置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主要参与协助调查经济犯罪。至今,司法会计参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已有30多年,成为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为立案、起诉到最终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用。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由监察机关独立行使,司法会计协助案件调查存在需要亟待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本翻译报告基于《法律语言学手册》第36章的翻译实践撰写而成。该书主要涉及语言学在法律文本中的运用,以及运用语言学研究司法过程中的语言现象。第三十六章以美国俄亥俄州托莱多发生的一起恐怖主义案件为例,重点介绍了执法机关(反恐组织)在使用语言作为证据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本翻译报告着重探讨第三十六章中被动语态的翻译方法。通过对源文本的分析,作者总结了四种被动句的翻译技巧:将英语被动句译为汉语被动句;将英语被
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无论从现行立法模式还是破产和解自身的独有性质的两个层面上均显示,快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是其目前定位,但是通过对实践现状和破产法理基础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应然定位应为“破产预防”制度。我国自从2007年的新修《企业破产法》起,对破产和解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将旧破产法的和解整顿制度正式修改为现行和解制度。而对比国外的和解制度现状,“预重整”制度和“重整”制度的发展替代了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管权力时,必须以成文的税收法律作为依据。然而,面对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民事交易活动,由于税法本身的原则性、滞后性等局限,使得法定的课税要件、课税情形等无法囊括全部交易活动,而立法也难以及时针对新的变化实时规范所有的实践中的税收征纳关系。因此,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确定权得以实现,就需要税务机关针对一些复杂的交易行为的纳税活动,对现行税法加以解释适用,从而提高税法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