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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实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加快推进以政府信用监管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市场失范行为治理新方式。这一范式的转变,意味着各地方政府针对市场信用监管也正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这向学界提出亟待验证的课题:政府信用监管是否卓有成效?如何能使政府信用监管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在当前“以权谋利”和“以利围权”等商业腐败愈演愈烈的背景下,本文以企业腐败为切入点,运用2011-2015年间《中国城市商业信用蓝皮书》中披露的中国285个地级市政府信用监管数据,就信用监管对地区企业腐败水平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并基于组织制度理论,分别从认知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探讨政府信用监管对企业腐败的异质性影响。主要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高质量政府信用监管,即监管部门设置数量更为健全,监管设施更加完善,信用交易规则更加完备,显著降低了企业腐败水平;中低质量政府信用监管,即监管部门、监管设施、信用交易规则相对缺乏,对企业腐败水平并无显著抑制作用。第二、在诚信教育水平更高的地区,企业对政府信用监管及其他组织行为认知越充分,企业更倾向于遵守诚信相关管理制度,抑制自身腐败行为。第三、受地区儒家文化等社会规范影响越深远的地区,地方政府信用监管对企业腐败的抑制作用越显著。本文采用控制可能的遗漏变量,更换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等多种检验方法进行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发现实证结果基本保持不变。
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结果,本文拟从完善地区政府信用监管和强化法律保障的同时,应注重保护优秀的文化传统、加强诚信教育等非正式制度建设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政府进一步推进腐败治理以及信用建设提供了较为重要的实证证据与政策借鉴。此外,针对本文研究的局限性,提出了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思路与方向。
在当前“以权谋利”和“以利围权”等商业腐败愈演愈烈的背景下,本文以企业腐败为切入点,运用2011-2015年间《中国城市商业信用蓝皮书》中披露的中国285个地级市政府信用监管数据,就信用监管对地区企业腐败水平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并基于组织制度理论,分别从认知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探讨政府信用监管对企业腐败的异质性影响。主要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高质量政府信用监管,即监管部门设置数量更为健全,监管设施更加完善,信用交易规则更加完备,显著降低了企业腐败水平;中低质量政府信用监管,即监管部门、监管设施、信用交易规则相对缺乏,对企业腐败水平并无显著抑制作用。第二、在诚信教育水平更高的地区,企业对政府信用监管及其他组织行为认知越充分,企业更倾向于遵守诚信相关管理制度,抑制自身腐败行为。第三、受地区儒家文化等社会规范影响越深远的地区,地方政府信用监管对企业腐败的抑制作用越显著。本文采用控制可能的遗漏变量,更换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等多种检验方法进行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发现实证结果基本保持不变。
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结果,本文拟从完善地区政府信用监管和强化法律保障的同时,应注重保护优秀的文化传统、加强诚信教育等非正式制度建设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政府进一步推进腐败治理以及信用建设提供了较为重要的实证证据与政策借鉴。此外,针对本文研究的局限性,提出了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思路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