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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题是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文章旨在通过对现有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建构提出有关设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交易活动的财产流转过程中,常发生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不仅对当事人的利益有影响,而且与第三人,即不参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结果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一切人的利益也息息相关。由于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因此,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如何平衡物权变动中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确保物权变动安全快捷地进行,已成为摆在物权立法面前的现实问题。从国外(地区)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立法来看,因采取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而具有不同的保护第三人的立法;就我国而言,如何实现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理论界存在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等不同观点的争论,主要包括:1、以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2、以公示公信原则代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3、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我国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传统做法是采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单纯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对保护第三人利益不够充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无因性理论在物权变动领域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单凭任何一种制度都难以达到妥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如能结合三种制度的优势,寻求一种使三种制度在同一法律体系内部取长补短、协力合作、共同发挥作用的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势必能弥补单纯依赖任何一种制度来构建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局限性。本文通过对这三种制度的分析,总结出三种制度各自的优势,试图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并将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纳入公示公信原则,来构建中国物权法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物权变动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变动是一个概括总称,就物权自身而言,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不仅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大,而且常常会妨碍第三人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第三人的利益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因此,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成为物权法越来越重要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评析本章主要针对大陆法系的三种物权变动模式下,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进行评析,表明各国立法对各种情形下的第三人保护都存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规则,针对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规则,以尽可能地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另外,物权的公示制度在第三人保护问题上有着特殊的地位。第三部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分析作为本文的重点,本章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无因性理论的作用机理、优劣进行详细分析,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公正性,但由于该制度采用主观的善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公示公信原则不仅为第三人善意的确定提供了客观的标准,而且适用范围更宽,无因性理论不但为公示公信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更明显的优势。第四部分:物权变动中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建构在前三部分论述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进行整体设计,认为应该承认无因性理论并予以制度化,同时确立公示公信原则的核心地位,改造善意取得制度将其精神纳入公示公信原则中,并以公示公信原则建立起善意的客观推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