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立足于当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理论和注意义务理论的最新发展,在梳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经济学和法教义学的方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理论提供了新的论证。本文致力于构建科学而完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理论研究体系,围绕以下问题层层递进展开: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体系定位为何?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模式为何?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应如何加以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应如何具体适用?
文章第二章探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体系定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研究,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框架下的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间接侵权责任,存在主体认定的特殊性与适用领域的特殊性。从现行立法和价值判断两个方面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领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注意义务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体现在,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提供了客观化的评价标准。此外,注意义务从“事实构成该当性”角度克服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规制不足,从“违法性”角度克服了结果违法说带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泛化。
文章第三章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模式。间接责任的本质决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在传统主观过错理论下存在认定困境。而注意义务所具备的“过错客观化判定标准”、“行为规范发生器”和“类型化分析工具”的规则价值使之最为契合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因而在理论层面得以确立。通过对世界各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实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成文法化的过程,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在立法层面确立的过程。从当前各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核心适用规则有三,即“通知-反通知规则”“红旗规则”以及“制止侵权必要措施规则”。
文章第四章论证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判定基础。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判定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成立的客观判定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违反的主观判定两部分组成。前者强调从客观因素层面以“可预见性”(受侵害权益的特征)“近邻性”(网络服务的类型)以及“公平公正的政策考量”,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成立;后者强调从主观标准层面以“是否存在侵权收益”“是否存在人为干预”以及“是否存在反复侵权”三个因素确定合理的“理性人标准”,从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违反提供判断依据。
文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立足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具体适用的阐述。根据立法界和理论界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领域取得的既有共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判定的核心规则共有三项:一是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直接侵权行为“明知状态”的“通知-反通知规则”;二是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直接侵权行为“应知状态”的“红旗规则”;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满足知道要件后的“制止侵权必要措施规则”。本文后三章通过对这三项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注意义务的梳理评价和一般注意义务的类型化分析判定,构建起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具体适用的完整体系。
文章第二章探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体系定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研究,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框架下的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间接侵权责任,存在主体认定的特殊性与适用领域的特殊性。从现行立法和价值判断两个方面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领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注意义务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体现在,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提供了客观化的评价标准。此外,注意义务从“事实构成该当性”角度克服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规制不足,从“违法性”角度克服了结果违法说带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泛化。
文章第三章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模式。间接责任的本质决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在传统主观过错理论下存在认定困境。而注意义务所具备的“过错客观化判定标准”、“行为规范发生器”和“类型化分析工具”的规则价值使之最为契合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因而在理论层面得以确立。通过对世界各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实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成文法化的过程,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在立法层面确立的过程。从当前各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核心适用规则有三,即“通知-反通知规则”“红旗规则”以及“制止侵权必要措施规则”。
文章第四章论证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判定基础。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判定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成立的客观判定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违反的主观判定两部分组成。前者强调从客观因素层面以“可预见性”(受侵害权益的特征)“近邻性”(网络服务的类型)以及“公平公正的政策考量”,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成立;后者强调从主观标准层面以“是否存在侵权收益”“是否存在人为干预”以及“是否存在反复侵权”三个因素确定合理的“理性人标准”,从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违反提供判断依据。
文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立足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具体适用的阐述。根据立法界和理论界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领域取得的既有共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判定的核心规则共有三项:一是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直接侵权行为“明知状态”的“通知-反通知规则”;二是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直接侵权行为“应知状态”的“红旗规则”;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满足知道要件后的“制止侵权必要措施规则”。本文后三章通过对这三项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注意义务的梳理评价和一般注意义务的类型化分析判定,构建起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具体适用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