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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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船舶技术的日异月新,人们对无人船的研发亦随之进入瞬息千里的蓬勃时期。然而无人船的出现绝不仅仅意味着船舶在技术层面的重要跨越,现行海事法律体系即将因此左支右拙的未来更需要法学界未雨绸缪。为了缓解无人船与现行海事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CMI)在2015年成立了无人船国际工作组(Internationa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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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船舶技术的日异月新,人们对无人船的研发亦随之进入瞬息千里的蓬勃时期。然而无人船的出现绝不仅仅意味着船舶在技术层面的重要跨越,现行海事法律体系即将因此左支右拙的未来更需要法学界未雨绸缪。为了缓解无人船与现行海事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CMI)在2015年成立了无人船国际工作组(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in Unmanned Ships,以下简称IWG),并于2017年3月,就无人船的国内法律地位以及无人船对现行的国际海事条约实施影响发布调查问卷,尝试解决与无人船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无人船的海上人命救助义务、无人船的碰撞责任等。与此同时,近年来海难制度中的人命优位思想引领了新的立法趋势,使得海上人命救助制度在海难救助中的地位愈加凸显,现行的人命救助规则亦显露出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笔者将结合这两个热点问题,围绕过往无人船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对过往无人船作为一般义务主体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争议焦点的归纳总结,认为无人船作为船舶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并对其船舶定位争议、适航争议以及施救能力争议作出一一回应,最后从法律层面提出过往无人船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规则架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过往船舶的海上人命救助义务概述。本章第一节首先通过对海难救助与海上人命救助的基本概念的分析,指出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明晰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由来及发展,随后对人命救助义务的法理基础进行梳理分析,第一步通过对陆上人命救助与海上人命救助的比较分析,得出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符合特定情境下的强制性特征,从而论证了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强制性,并点出了其强制性应当以不危及自身为前提的适用要件;第二步通过对优位、人命优位等概念的分析,厘清了人命救助制度最本质的内核思想,即人命优位;本章第二节则对过往船舶的海上人命救助义务展开论述,围绕过往船舶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法律基础和学理基础展开分析,厘清了过往船舶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主体问题,为后文过往无人船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过往无人船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争议评析。本章共分为三节,结合CMI调查问卷及各成员国的回复,分别从无人船的船舶定位争议、适航争议以及其施救能力争议这三方面展开分析。首先,列明了关于无人船是否属于船舶的争议要点,主要以无人船作为船舶适用于国际法及国内法的冲突为研究支架,从而得出争议的焦点分别在于无人船国籍的取得及部分现行规则对船舶配员这一要件的要求;其次,有关无人船的适航争议仅从法律层面出发,对其配员的争议予以梳理。以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为出发点,在厘清对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是否具有自由裁量的争议的前提下,就无人船“船长”、“船员”的认定争议亦以无人船的类型为内在逻辑展开分析;最后,本章的第三节就无人船是否应当完全履行人命救助义务的争议予以分析,总结列明了完全履行说与缓和主义两种观点。第三章过往无人船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正当性分析。本章内容采取与第二章内容一一对应的逻辑安排,亦分为有关无人船的船舶定位、配员要求以及施救能力三节内容。本章第一节对前文中无人船的船舶定位争议作出肯定性的回复,分别从事实定位与法律定位两个层面对无人船的船舶定位予以论证;第二节在肯定了应当允许国内法自由裁量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无人船的不同类型,分别对岸基遥控无人船与全自动无人船作出配员安排,探讨了岸基遥控总负责人以及预设程序被认定为“船长”、岸基工作人员被认定为“船员”的正当性,其中涉及到对现行救助规则下船长、船员概念的扩大解释,以及人工智能机器的有限法律人格问题;第三节则对无人船的施救能力争议作出其部分履行人命救助义务即可达成“有效救助”的救助标准展开论述,通过对完全履行说的缺陷分析,以及无人船有效救助的达成障碍,得出无人船只需采取直接救助与间接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部分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即达成自身救助的“有效”标准的结论。第四章过往无人船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规则架构建议。本章内容分为两节,分别从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则两个层面对现行救助规则提出使得无人船得以适用的架构建议,每节的具体内容基本按照与前两章章节内容一一对应的逻辑关系予以列明,即通过对现行救助规则的修改,使得无人船作为船舶得以适用、无人船满足配员要求条款以及无人船区别于普通船舶的履行能力等方面的救助规则得以架构。本章第一节从国际法规则层面出发,从宏观层面解决无人船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法律障碍,分别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国际公约提出架构建议;本章第二节则从国内法规则层面出发,分别就我国《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提出架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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