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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分为以下几部分: 研究的主要问题 近年学术界对信托问题的研究虽然日渐深入,但针对信托税制问题的研究十分薄弱。当前关于我国信托税收制度问题的研究多限于从法学角度进行讨论而鲜见从法学、金融学和税收学等多角度对信托税制问题进行的研究。在前人探究的基础上,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主要有: 一是从税收与信托发展角度看,我国作为典型的民法国家,应当怎样依据信托本质属性确立信托税制原则,从而有利于信托的正常发展; 二是从税制变迁角度看,如何建立符合信托特征的税收立法机制,从而对不正当信托避税行为形成有效制约。这是本文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是从税制建设角度看,怎样就我国税制进行具体调整才能形成符合我国本国情的信托税制。这是本文试图解决的另一个核心问题; 四是从税制优化角度看,应当如何对信托课税所涉税种进行协调与配合使之与金融税制整体相协调。 篇章结构与主要观点 信托税制具有很强的对策研究特点,既需要对历史经验进行总结,现实进行具体分析。加之信托税制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西方国家熟经验理应为充分借鉴。因此,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现实分析相结合,经验借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从多学科角度对信托税制进行分析。 本文第一章为导论,主要分析了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以及研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综述的基础上介绍了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信托是本文的逻辑起点之一,加之信托概念在国内尚未普及,因此本章对信托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介绍分析。作为一种复杂的多边信用关系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不同法系对信托关系的界定存在很普通法国家认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这一"双重所显然与民法基本理念不一致,因此民法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纷纷对信托法进行了必要调整。民法国家的信托关系虽然回避了受益人所有权问题,但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这种财产权架构仍然可以实现对财产的委托此为基础,本文对信托的经济原理进行了分析,并对信托的基本职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此外,本文结合我国《信托法》对信托法律关系进行了介绍,并对信托关系的主流分类情况进行了描述。 信托税制是一个融合信托与税收的复合概念,由于信托和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明显的法学属性,因而本文提出应当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方面出发,分别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对信托税制进行探讨。本文第三章是对信托税制的基本理论分析。从经济学角度看,信托、税收和经济增长之间具有明显的相关性,Pagano修正模型指出,税收可通过影响交易成本而对信托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信托运行机制提出信托课税需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信托财产权关系与民法国家税收法理的协调,二是信托反避税机制的建立。从法学角度看,信托财产权本质是判定税收义务归属的法理基础,本文从信托衡平法所有权的起源入手,提出信托课税应遵循"受益人纳税"的基本原则。从动态角度分析,信托凭借其具有的"风险隔离"和"权利义务重构"职能,具有持续规避税收的能力,因此应建立持续动态税制变迁机制以应对信托避税。 本文第四章是从比较静念角度入手进行的分析。在对信托税制内容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信托税制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约束条件:经济状况、产业状况、业务属性和整体税制要求。信托的金融职能决定了其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基础性的资源配置作用,因此信托税制应当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同时体现公平和收入原则。从信托财产本质看,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真实所有者,因此应当由受益人承担最终的纳税义务,即将信托视为一个税负的虚拟载体--导管,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以避免重复征税。对于民法国家来说,消除信托财产名义转让带来的纳税义务是信托税制构建的核心问题。 税制诞生后始终处于不断变迁之中,信托税制作为整体税制的组成部分同样经历着不断的发展变化,本文第五章是从税制变迁的角度入手进行的动态分析。信托被用于避税是一种普遍现象,各国为此不断对本国税制进行修订和完善,信托避税客观上成为信托税制变迁的重要推动因素。从博弈的角度看,信托税制变迁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多重不完全信息博弈,信托税制既可被视为博弈规则又可被视为博弈均衡。根据参与方的不同,本文将博弈模式分为三方博弈模式(政府、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和四方博弈模式(政府、征税机关、司法机关和纳税人),认为四方博弈模式更适合信托税制的变迁。 历史经验和相关理论表明,法律传统与金融体系之间高度相关,不同法系国家具有不同的金融发展模式。信托税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金融法学的属性,因而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六章在法系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相比民法国家而言,普通法国家的持续动态立法机制更适于对变化迅速的创新金融活动进行及时规范和制约。在信托税制领域同样如此,普通法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同作用,不仅可实现信托税制变迁的及时有效,还可有力保障税收公平。民法国家应当在充分借鉴普通法国家税制变迁机制优点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反避税机制。 信托课税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对国际经验进行充分借鉴,本文第七章主要是对其他国家的信托税制情况进行的比较分析。在普通法国家中,本文选取英国和美国作为代表,其信托税制较好地坚持了"受益人纳税"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其税制的另一显著特色是包含大量的反避税规则,这些规则主要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持续动态地制定。在民法国家和地区中,本文选取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作为代表,其税制主要特点是通过大量专门条款对信托课税问题进行规定,这些条款同样是依照"受益人纳税"原则制定的。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无疑为我国信托税制的建立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文第八章是对我国信托税制形成机制优化问题的分析。我国税制变迁遵循民法国家特有的比较静态立法机制,这种立法机制在应对信托避税行为时无疑会遇到很多困难。从我国当前现实出发,本文认为强化行政立法是实现信托税制持续动态变迁的最直接有效途径。但过于依赖行政立法又难以避免潜在的对税收公平的损害,因此在强调通过快速行政立法应对信托避税行为时,还须切实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从方法论角度分析,由于征税人无法"事先"掌握信托创新的完全信息,因此单纯通过"事先"制定的规范不足以解决问题,信托税制的变迁应当遵循"事先"规范与"事后"约束的方法。 本文第九章依据信托税制基本理论,就我国当前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纳税主体不明、政策意图不明确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构建我国当前信托税制的政策建议。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就可能出现的信托避税行为提出了前瞻性的应对措施。 本文第十章在对全文进行简短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信托给我国税制带来的冲击在本质上是一种方法论冲突,指出批判理性和辩证理性应当成为指导信托税制变迁的方法论基础--尊重经验而不局限于经验,相信理性而不盲从于理性。 创新之处 本文对信托税制问题研究的主要突破和创新在于: 一是从法学、金融学和税收学等多学科角度就信托税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信托是普通法国家的特有产物,其基本法理与民法传统存在明显差异,这是导致民法国家信托课税出现困难的根源所在。本文提出应从信托的经济本质出发对其财产权属性进行认识,认为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人,因而我国信托税制应当遵循"受益人纳税"的基本原则加以构建。 二是深入分析信托税制的变迁机制问题。信托的风险隔离和权利义务重构功能使信托具有极强的创新和规避管制的能力,普通法国家依靠其持续动态立法机制对信托税制进行不断完善,从而对信托避税实现了有效制约。而我国属于典型意义上的民法国家,税收立法机制与信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适应,本文提出应借鉴普通法国家的立法机制对我国信托税制的形成机制进行完善。 三是提出了构建我国信托税制的具体政策建议。提出信托税制应以效率优先、体现公平和兼顾收入为基础经济原则,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全面降低流转税负担。从信托自身属性出发,应当按照"受益人纳税"原则对与信托相关的税种进行调整,通过制定专门条款以避免重复征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