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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领域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其中民办高等教育的复兴直接影响了中国未来教育的发展路径和基本面貌。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教育行为失范和教育品质恶化的现象,究其因为是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不准确,从而影响了民办高等学校的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以及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基本面貌。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离开了特定国家的历史和文化背景都是无法解释的。通过回顾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晰的看出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取决于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性质界定。而考察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形成过程,则不仅可以领会当时的立法技巧,而且可以更清晰的认识到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下法人制度的价值和本质。通过考察与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相关的几个法律文本可以看出,由于受制于整体的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有的法律没有能给民办高等学校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位。
在现行法人制度下,民办高等学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了待遇不公、税收混乱、产权模糊和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现象,表面上看这些问题是由于外部环境不良和内部管理失范所引起的,实际上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不准确才是更深层次的因为。
作为私立高等教育以及私立学校法制都十分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日本和台湾的私立大学法人制度无疑是值得我们分析和借鉴的。美国私立大学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和日本、台湾地区的学校法人制度显示,私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不仅必须适应各国的法律环境,而且也取决于各国法人理论是否健全。
研究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必须立足于法人分类理论本身。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改革过程中不断衍生的新生事物为法人理论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契机,学界对法人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有了较为丰富的理论储备,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已经随着《侵权行为法》的出台而准备就绪。我们应当借助民法典修订的良机,对我国现行的法人分类制度进行修正,并遵从民办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现代教育机构所具有的教育特性,从而为民办高等学校找准法律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