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打击错误的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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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务在面对具体打击错误的案件,呈现出以法定符合说作为处理依据为主流的局面。法定符合说秉持其一贯主张的观点,认为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相同,并不阻却行为人的责任形式,依照故意犯罪既遂认定即可,这样,法定符合说在故意论之外也为惩治犯罪找到了蹊径,其覆盖面之广,无疑是利于打击犯罪,这些确实值得肯定。然而行为人基于故意实施的行为,最终在预设对象之外的人身上实现了犯罪结果,这个预设之外的结果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告人的故意?我国实务中陆续发生的一些案例,依照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却令人不禁反思并对其产生质疑,我国在打击错误问题上长期以来秉持的法定符合说的观点是否具有可接受性?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架构,总体上分为三大板块,共有四章加以阐述。第一板块包含第一章,笔者通过整理全国范围内具体打击错误的案件,得出实务中的处理方式虽整体偏向法定符合说之主张,但是在部分案件中认定结果的合理性明显不足,借此指出当前法定符合说在理论与实务中暴露出的问题,即法定符合说在违背事实基础上基于抽象认定的故意增加了对行为人的负担,且在论证过程中忽略了具体打击错误的成立前提,不当的扩大了该问题研究的成立范围。第二板块包含第二、三章,先后评述两大学说的具体情况,即首先肯定法定符合说这一理论存在部分合理性,但是由于该理论本身存在违背责任主义等难以解释的弊端,以其为依据在部分实务案件中判定所得的结果也引发一片哗然,因此笔者主要持批判态度;其次介绍传统的具体符合说的优势所在以及饱受批判的争议点,如与对象错误区分的困境。随之引入归责理论并转向归责的视角。第三板块包含第四章,借助归责之视角说明新具体符合说相较于法定符合说的理论优势所在,并对传统具体符合说的瑕疵予以厘清、补足,以期更为合理的解决具体打击错误的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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