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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犯罪中,毁损财物的行为时有发生,其对财产罪各罪刑法评价所产生的影响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尽管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显然不能涵盖评价财产犯罪中的所有毁损行为,同时理论界也缺乏相关体系化的论述。有鉴于此,对于被立法与刑法理论所忽略的毁损行为,本文将做以系统的分析与研究,探寻其对财产罪各罪的刑法评价,即对于定罪量刑所产生的影响。从而在梳理毁损行为相关理论的同时,亦明确了各财产犯罪在涉及毁损财物行为等特殊情形时的定性问题。文章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论述有关财产毁损意思的刑法评价问题。梳理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与争论,并确定财产毁损意思的内涵,即由毁损故意与排除意思组成。并根据行为人主观毁损意思的有无,对行为人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定性。文章第二部分论述有关财产毁损实行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本文列举并分析以往关于“毁损”含义的学说争论,同时在以往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经过限定了的“本来的用法侵害说”。对于特殊财物、特殊情形的毁损界定,提供根据财物自身价值,与恢复财物原有状态所付出的经济代价,进行对比判断的方法。并分析了物理、功能性破坏与抛弃、隐匿两类毁损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文章第三部分论述有关财产毁损对象的刑法评价问题。列举了动物、证券以及违禁品三种特殊行为对象。通过论证分析,得出动物以及资格证券能够成为毁损对象,而股票与违禁品不能成为毁损对象的结论。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为了避免传统罪数论的理论缺陷,本文采用竞合论的解释方法,去诠释财产毁损行为与财产犯罪的犯罪构成、罪名以及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依照竞合论原理,将财产毁损行为所引发的犯罪竞合问题分为假象竞合与真实竞合两部分。在假象竞合部分,分析并论述财产毁损行为所产生的法条竞合,以及共罚的事后毁损行为刑事责任的确定。在真实竞合部分,讨论与财产毁损行为相关的想象竞合、牵连关系以及实质竞合刑事责任确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