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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失地农民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持续加快以及生态恢复、公益建设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产生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在法律意义上,它是指因失去土地而失去基于土地而产生的财产权利等一系列相关权利的特殊法律主体,其养老保障权在这一系列权利丧失的过程中难以保证。在数量有限的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现有制度和措施中,少有立足于社会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思考的视角。在社会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其实就是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殊性和这项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在完善既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不仅能处理好失地农民养老和相关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而且对促进包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内的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落实具有深远意义。论文除文献综述、引言和结束语外,在分析理论基础和客观实践的基础上,从五个部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从一般意义上对失地农民的含义进行了说明,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点,解析了失地农民所丧失的法定权利,对其中财产权利的渐进性缺失、政治权利的剥夺性丧失和社会权利的弱化性消失作了详细介绍,从而归纳出失地农民的法律定义。然后从失地农民所丧失权利的性质强调了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对家庭养老、集体养老、社会养老三种主要保障形式予以了阐述,并明确了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地位。第二部分着重从法理学上的价值目标和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功能的角度分析了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相关的分析始终围绕法律制度正义、公平、效率和秩序这几个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展开,逐一论述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实现实质正义、协调利益关系、促进效益优化、维护秩序稳定的法理学作用,并结合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的特定背景,又分别在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衔接、促进城乡同步发展等方面强调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社会功能。第三部分重点考察了当前国内几个比较典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起步较早且有一定成效的浙江、上海、山东三个地方的实践情况,并对几种模式的优势和缺陷作了客观评价。在比较和总结中,发现了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路径和方法,基本解决了制度建立的首要问题、关键环节和主要障碍,这种启示对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致统一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第四部分在宏观方面对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进行了规划。首先是法律基本原则的确立,既要照顾失地农民群体的特殊性,又要体现社会养老保险的一般价值,论文将其概括为以生存权为本、突出发展权,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统一,统筹城乡与多元化一致,可持续生计四项原则。在这样的原则引导下,提出了尽快确定社会保险基本法、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门法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第五部分主要对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作了说明。从法律架构的通常做法入手,论文建议具体法律制度中必须有制度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一般性规定,而且还要有涉及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运转起来之后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这才是一个完整的立法。从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看,基金作用的发挥是重中之重,因此,这套法律制度的核心应该落足到基金筹集、基金运营和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