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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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数据和用于处理数据的算法技术对企业竞争的重要作用,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实力也越来越依赖于它所掌握的数据。此时,数据密集型企业应运而生。作为数据密集型企业的核心资产,数据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强化起着首要作用,但是企业如果自行觅取数据需要消耗较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于是经营者集中成为了数据密集型企业抢占宝贵数据资源的便捷渠道。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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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数据和用于处理数据的算法技术对企业竞争的重要作用,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实力也越来越依赖于它所掌握的数据。此时,数据密集型企业应运而生。作为数据密集型企业的核心资产,数据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强化起着首要作用,但是企业如果自行觅取数据需要消耗较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于是经营者集中成为了数据密集型企业抢占宝贵数据资源的便捷渠道。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频繁出现,而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和规制模式对此却力有不逮。如何在促进新兴经济发展与垄断规制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反垄断法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是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而后整理了与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相关的国内外文献,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思路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介绍了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基本内容。首先,界定了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内涵;而后,从主体、表现、方式、标的四个方面总结了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与传统经营者集中相比的特殊之处;最后结合几个具体实例,介绍了我国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现状,为后文的展开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按照事先、事中及事后的大致顺序逐个分析了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在反垄断法规制上的困境,主要分为申报上的困境、审查上的困境和执法上的困境三类,具体包括事先申报、相关市场界定、竞争效果分析和违法处罚四个方面。第四部分立足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和具体困难,参考域外各国在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上的先进经验,按照上文事先、事中及事后的顺序,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应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首先,应当突破单一事先申报标准,设置数据密集型巨头企业的强制申报义务以及增强执法机构介入未申报案件主动性;其次,应当以SSNDQ方法改造传统SSNIP方法,考虑界定相关数据与算法市场以及有明确证据证明时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再次,新增数据的作用和价值作为市场力量的评估要素、注重隐私与数据保护水平的损害分析以及改进审查中的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制度;最后,应当调整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方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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