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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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数据财产权的研究,不仅可保障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医疗数据有效流通,进而推动医疗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医疗数据作为数据的下位概念,其实质指的是电子化医疗信息记录,由医疗机构采集并运维管理后可形成不断重复使用的数据资源以及数据产品,与个人医疗信息、虚拟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差异。医疗数据法律属性的立法留白以及医疗数据利益结构复杂的现实情况造成了医疗数据法律定位的困境,学界有关医疗数据法律属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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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数据财产权的研究,不仅可保障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医疗数据有效流通,进而推动医疗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医疗数据作为数据的下位概念,其实质指的是电子化医疗信息记录,由医疗机构采集并运维管理后可形成不断重复使用的数据资源以及数据产品,与个人医疗信息、虚拟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差异。医疗数据法律属性的立法留白以及医疗数据利益结构复杂的现实情况造成了医疗数据法律定位的困境,学界有关医疗数据法律属性及归属的研究争议不断。基于民法中“财产”概念的演化,医疗数据满足独立性、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控性四项财产构成的核心要素,可被视为财产权客体。从行为规制模式的不足、医疗数据有效流通的角度得出医疗数据财产权化具有必要性,而从财产权客体不断扩张的趋势、医疗数据上财产利益满足利益正当性标准分析,医疗数据财产权化也有其可行性。但医疗数据财产权难以纳入包含物权、知识产权的传统财产权制度中,根据医疗数据具有被保护的合理性,医疗数据财产权能为既有的法律体系所容纳且医疗数据财产权化的社会成本小于社会收益三方面论证,医疗数据财产权可定位于独立的财产权。鉴于医疗数据财产权为新兴财产权,医疗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构造包括主体、客体、权能、行使方式以及权利限制都亟待厘清。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数据财产权主体的正当性可从医疗数据被医疗机构事实控制的现实基础、劳动财产权理论的哲学基础以及财产权益分配的法经济学基础得到支撑。医疗数据财产权客体应满足可用性与合法性的条件,主要表现为医疗数据资源以及医疗数据产品。医疗数据财产权权能主要包括控制、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其行使方式一般为自身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医疗数据。基于医疗数据上存在的人格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分别从患者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医疗数据财产权予以限制。为维护患者人格利益,医疗数据在利用过程中应受到知情同意规则以及医疗数据去识别化规则的限制。医疗数据具有社会性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医疗数据财产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受到合理使用机制、强制许可机制以及强制公开机制的限制。基于以上限制,以期平衡医疗数据保护与医疗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医疗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医疗数据的高效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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