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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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以监察百官,维护法律秩序,保证国家正常运转为目的一项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国家机器的制衡器。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批判的继承,对建立我国现代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利弊分析;借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监督法律的实施并参与审判,弹劾违法官吏的制度。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已经出现了监察制度的雏形。随着秦朝的建立,该项制度正式产生。到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经过不断发展已经十分完善。虽然在不同时期,监察制度包括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有所不同,但是始终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司法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笔者认为,这个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雏形阶段
  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的监察制度始设于秦汉时期。但笔者认为先秦时期已经存在监察制度的雏形。在原始氏族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不存在监察制度,但是却存在着监督。依靠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风俗习惯,人们对氏族首领进行监督,维持氏族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随之奴隶制国家建立。伴随着国家的产生,最初的监察制度也就产生了。“中国监察制度之起源,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据认为小宰之职,即相当于司宪之官。春秋战国时代,御史多掌记事职务,而司过、大谏则为专职谏官。”但是由于这个时期国家制度尚不完善,因此,作为国家制度一部分的监察,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
  (二)秦汉时期的初建阶段
  我国古代专门的监察机构是在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建立之后才发展起来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作为丞相副职的御史大夫作为中央最高监察长官,位列三公。御史大夫率属吏包括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组成御史府,构成中央监察机关。同时,在地方上设立监御史,“监御史,秦官,掌监郡”,作为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
  汉承秦制。汉代建立以后,监察制度沿袭秦制,但是又有所改革。汉朝中央监察机关称为御史府,但隶属于少府。长官称为御史大夫,执掌全国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若干为属官,“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地方上,设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为地方监察官员。
  总体而言,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处于初步形成阶段,体制紊乱,监察机构不独立,监察官事权混杂,往往与行政、军事等职权交织,导致监察作用失灵。
  (三)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巅峰时代,国家政治制度已经成熟,监察制度也是相当成熟。隋朝在中央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专长纠察,有权弹劾违反法令者、品官不理朝政者、监授人官不举贤才者、以权谋私者、朝会时举止礼仪不整肃者。同时建立司隶台和谒者台,掌地方郡县的监察。隋朝谏官和封驳官机构不分离,隶属门下省,主要职能是讽谏、审查政令和封驳违失,到唐朝时二者分离,给事中演变成封驳官,谏议大夫演变成谏官系统。唐代的中央监察机构也称为御史台,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之外,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察院。
  由此可知,隋唐时期的监察机构统一完整,分工明确,御史的地位也是独立的,并且职权广泛,但同时在扩大监察权的同时出现了监察机构职权庞杂、权力分散等缺点。
  (四)明清时期的完备阶段
  监察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到明清时期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监察体系,在组织机构、监察范围和监察法规等方面都更加完善、严密和规范。明朝把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取消谏院,设六科给事中为独立的监察机构,科道并举。在地方设巡按御史、提刑按察司和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清代六科给事中属于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朝。并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监察法规《钦定台规》。至此,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
  二、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分析
  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发展、成熟的发展轨迹可看出,虽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过分依赖皇权、职权混杂、权大于法等一些不足之处,但其亦有很多积极因素,值得学习研究。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独立的监察机构。初创阶段的监察机构体制紊乱,机构并没有完全独立,比如,西汉的中央监察机关隶属于少府。魏晋之后御史台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关。魏晋至隋唐的言谏组织虽隶属于门下省或中书省,但均独立存在,直接对皇帝负责。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随着朝代的更替而有所不同,如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中国,就十分重视对汉官和汉族地区的监察。但是无论是哪个朝代,都赋予和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系统性,这对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具有积极意义。可见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这不仅是封建監察法制的成功经验,也是现代行政监察的基本要求。
  2、监察活动严格依照法律。为防止监察活动超越职权,影响国家正常秩序运转,同时确保监察机关的活动有明确的方向和行为准则,统治者十分重视规范监察机关的活动,而制定监察法规就成为不二之选。例如,汉朝制定了《刺史六条》,明朝制定了《宪纲条例》,清朝制定了《钦定台规》等。这些法规的制定,不仅便于监察机关充分行使监察权,而且又能防止权力滥用,以保证监察工作有序进行。
  3、严格监察官员的选任、考核与奖惩。只有通过监察官员及其工作才能发挥监察功能,所以历朝历代都重视监察官的选任、考核与奖惩。对监察官的选任,“不但非常重视监察官的工作能力,而且还非常重视监察官的‘德望’和‘品德’,把廉洁奉公列为选拔监察官的重要条件,因为‘以法治人,先当治其身,违法何以责人’,这是由监察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既要求监察官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政绩对监察官员进行考核,并采取一些量化的方法,这样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假现象”。严格的监察官选任、考核与奖惩制度,保证了监察官的素质,促进监察官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强化了监察责任。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无法摆脱对皇权的依赖,无法形成现代政治的民主监督机制。但是,从完善我国目前的纪检监察制度,实现政治文明的角度讲,几千年的监察制度发展所体现出来的一些优点仍值得我们借鉴,缺点值得我们反思。
  (一)建立独立垂直的监察工作体系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很明显的特点。 这种独立垂直的监察体制为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确保监察与行政分离,监察机关拥有充分的自主权,独立地行使监察权,避免受到行政等其它权力的干扰,使监察机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有效行使监察权。
  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监察体系,但因隶属关系不同,加上一些其他原因,出现了不敢监察、监察不力等种种不正常现象,影响监察的整体性、权威性。要改变目前的局面,就要适应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对监察结构和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建立独立垂直的监察体系,消除监察过程中互相推诿的现象,也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二)建立完善的監察法律体系,严格依法履行监察职能
  监察职能的实现,除了需要组织保证之外,同样需要法律保证。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法律,是依法监察的前提,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完善有关法律,清晰界定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限,明确监察人员的活动方式,并规定严格的监察纪律。其次,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需要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违法犯罪问题追究到底,决不姑息。
  (三)建立严格的监察管理制度
  作为“治官之官”,监察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监察实际效果,因此监察官的选任、考核和奖惩都有一定的特殊性。
  历朝历代一般都选择清正刚直嫉恶如仇,并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工作经验的人担任御史职务,监察官的良好素质保证了古代监察制度得以发挥作用。而且汉朝的时候还要求监察官通晓法律,《汉书·酷吏传》记载严延年“少学法律丞相府,归为郡吏。以选除补御史掾,举侍御史”。古代之所以出现很多刚正不阿的御史,不得不说与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关。我们要借鉴古代的经验,建立严密的监察人员选任、考核和奖惩体系。
  (作者通讯地址: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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