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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真实案例为论证基础,从民意的含义、司法独立的含义、民意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三大方面对民意影响司法独立作出具体分析,旨在探寻解决民意影响、干预司法独立性的道路和方法。
【关 键 词】 民意 司法独立 表达 冲突
引 言
民意是客观存在的,体现大众的朴素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司法独立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的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在二十一世纪这个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在司法体系中,随着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力意识的增强,民意介入司法的现象越来越频繁。
信息化时代快速发展,人民在生活条件日益满足的同时法律意识和权力意识也逐步增强。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民意指责、干预司法判决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因为司法独立是法律的重要原则,司法案件的判决必须由司法机关独立作出。所以我们着重研究民意的力量到底有多大,司法案件到底该不该被民意干预,怎么样正确认识民意的作用,怎样建立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怎样引导民意通过正当途径推动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一、相关概念解析
(一)何为民意
民意是什么?民意,首先是人意——人的意志和欲求。人作为动物体,会珍爱自己的生命,有生的欲求,生存愿望伴随人的整个生命过程。在当代的中国社会,信息化迅速发展,高新技术不断更新,人民的生活逐渐进入小康社会,人民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就在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人有求知、自尊、自由、精神文化等需求,不一而足,统称为个人愿望。无论高官显贵,无论是将军,平民百姓,无论高矮、胖瘦,肤色种族,古代人,现代人,都无一例外具有个人愿望。人民最简单的个人愿望就是民意。反映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映射出社会的生活百态。
法治社会需要法律规范来维系,需要司法体系的完整运作,需要司法的权威。然而,当人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的诉求就会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在表达过程中,由于大多数人都是感性的,他们的诉求会逐渐汇集从而形成一种无比强大的力量——民意。
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力尽千辛万苦才建立了今天这个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体系才得以完善。人们的个人愿望实现过程不受限制和伤害,谓之自由。人们基于相同的条件和手段实现个人愿望,谓之平等。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充满了艰辛。民意,以官民之分为根基。人类社会有了官,便有了“民”之称谓。人意也因此蜕变为官意和民意,而官意总是居于民意之上。
当前在我国,一方面存在民意表达渠道不通畅、权利不均衡、制度不完善、理念不端正、实效不理想等问题。另一方面法官在对某些案件进行判决时大多会考虑民意的影响与反应,案件得不到独立的审判,司法独立性遭到破坏。这种现象的发生反映出民意是把双刃剑。然而一个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是不容侵犯的,司法的独立性不容破坏。这就不能够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同时做到符合民意。我们必须着力构建“多元化、多向性、多维度、常态化”的民意表达机制。
(二)何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调整着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行政等其他国家职能机构的法律关系。司法独立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确保着司法机构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受到来自外界的不正当干涉和影响。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的独立,公正就失去了保障。虽然在立法上我国已经对司法独立予以确认,但是严峻的现实表明,目前司法独立在我国社会规范体系中都难以确立,一些破坏,影响独立审判的现象还广泛存在,法院职权行使还有很大阻力。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法制不完善;2.司法体制不够合理;3.监督机制不健全;4.司法没有足够的物质保障和社会保障;5.法官素质偏低,缺乏独立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影响了独立审判;6.民意泛滥,同情心的泛滥,民意舆论影响司法独立的审判。
二、民意影响司法独立的典型案例
(一)广州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的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网友在阅读报道后,90%都认为“量刑过重”。更有网民看到报道后称该法院量刑“太夸张”。在民意力量的巨大推动下,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ATM机许霆“恶意取款案”在民意舆论的推动下,不但原来一审判定的无期徒刑改为发回重审,当事人许霆还获得保释。
从此案一开始,无论是法律专家、新闻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大多数人都站在了许霆一方,质疑对其量刑是否正确、有无过重。对于案件的发还重审,很多人称之为“舆论的胜利”。但是舆论真的胜利了吗?有人认为许霆案还应该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犯罪;第二,民意舆论的参与对法官审判独立性的影响也需要反思。
(二)云南李昌奎案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犯罪性质及其恶劣。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李昌奎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的原因是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二审判决结果在被害人家属间、网络上、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群众的“喊死”呼声极大。于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2日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院在民意的推动下改判李昌奎案,造成了“舆论杀人”。 (三)西安药家鑫案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负民事赔偿。药家鑫案件一审后,社会呼声一片叫好,虽然药家鑫后提起上诉。但2011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上述三个案例,法院的判决客观上都受到民意舆论的影响,法院不能独立的判决,司法的独立性遭到破坏。民意舆论监督发挥作用可以促使法院亡羊补牢,但倘若因一时顾及舆论民意而矫枉过正,“民愤”则只会让裁决的天平失衡。只有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舆论监督才是帮助立法者与执法者健全法制的有益互动。许霆案的重审,李昌奎案件的再审,药家鑫案的二审我们都可以看到,民意影响到了司法独立,毕竟,民意并非人民陪审员。
三、民意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我们已经发现了民意会影响司法独立,就应该着力于解决这一问题,所以研究民意与司法独立性之间关系必不可少。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尚不完善,冤案错案屡见报端,民众对司法公平是失望大于希望,欲求通过自己的声音来实现心中的正义。民意给司法形成了一股压力,并且影响着司法的审判工作,法院不得不在审判过程中考量民意,从而司法的独立性遭到破坏。要最终解决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就应该做到司法的公开透明。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处理好民意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尊重民意的表达
要找到既要保障司法独立的权威性,又要与民意大致相符,维护社会和谐,首先就要尊重民意表达,但是尊重民意表达并不是顺从民意表达。目前我国的民意表达存在这以下几个问题:民意表达的通道不顺畅;民意表达的权利不被保护;民意表达的制度不够完善,还存在这缺陷和不足;民意表达的理念不端正,故意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民意表达的实效不理想,与民众心中的理想结果相差甚远。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也提出我个人的几个建议:积极拓展畅通、便捷、快速、高效的民意表达通道;努力增强扎实的民意表达功效;不断建立和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积极培育和培养积极健康的民意表达理念;不断完善科学的民意表达制度。
高度尊重民意表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只要改正了以上缺点,民意的正确表达和司法的独立权威才能各行其道,相互制约,才能够构建和谐的小康社会。
(二)如何保障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具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的作用,依赖于法律程序的完善及法律可信度的提高。司法独立随着国家职能的完善及民间力量的增长而改变。民意表达的往往缺乏理性,普通人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要求法律做出回应。民意波动影响的司法很难担负起一种解决纠纷的职能。
现代社会,民意的表达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程序,而理性正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法治是人民通过法律的治理,并不是民意直接对司法施加影响。所以,完善司法体系,保障司法独立的权威性,是正确处理民意与司法独立矛盾的最有效的方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打破民意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保证审判独立不受制于民众舆论,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公正、公平、独立地行驶审判权、起诉权、监督权,保障依法治国的国策落到实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并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等多个方面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新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堪称力度空前,大大超出外界预期。一个月来,最高法力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以司法公开为突破口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路已然明晰。这些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有效措施。
(三)协调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首先,我国司法不独立,而民众舆论介入司法更加剧了这种不独立性。法院判决结果与民众期待的不一致,民众就会认为是有人施加了影响,法官作出了枉法裁判。所以民意会对外界力量施加影响,以期改变判决。实际上并不是民意直接施压于司法,实则是权力施压给司法。我们从许霆案就可以看到这种现象。
其次,民意认同度低。其实,判决得不到认同,是公众意志自身的缺陷,民意沟通机制不完善,判决不独立等原因所致。
综上所知,要协调好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就要建立两个沟通机制:事前沟通机制与事后沟通机制。事前沟通机制:是指判决之前的沟通,出现和使用在案件判决之前已经引起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情形。事后沟通机制:是指在案件判决结果形成之后才予沟通。通过两个沟通机制,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会大大减少,这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旨和要求,才有利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
四、结论
民意是客观存在的,体现民众朴素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在我国的今天,伴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争抢和现代传媒的迅速发展,民意介入司法、干预司法。本质上司法与民意的目标指向一致性决定了民意与司法不应该是对立而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最高法力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以司法公开为突破口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独立的思路已然明晰。只有司法公正独立了,与大众的思想意志相符合了,民意的提出才能更加规范和理智。实现民意与司法直接的良性互动,解决其冲突,使之协调,才有利于和谐司法的实现,才有利于法律体现民众的意志。
参考文献:
[1]魏宏晋.民意与舆论:解构与反思[M].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2008.
[2]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健、谷鵬、 李爽.民意表达与危机治理[M]. 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
[4]钱卫清 .法官决策论: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翁子明.司法判决的生产方式:当代中国法官的制度激励与行为逻辑[M].2009.
【关 键 词】 民意 司法独立 表达 冲突
引 言
民意是客观存在的,体现大众的朴素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司法独立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的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在二十一世纪这个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在司法体系中,随着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力意识的增强,民意介入司法的现象越来越频繁。
信息化时代快速发展,人民在生活条件日益满足的同时法律意识和权力意识也逐步增强。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民意指责、干预司法判决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因为司法独立是法律的重要原则,司法案件的判决必须由司法机关独立作出。所以我们着重研究民意的力量到底有多大,司法案件到底该不该被民意干预,怎么样正确认识民意的作用,怎样建立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怎样引导民意通过正当途径推动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一、相关概念解析
(一)何为民意
民意是什么?民意,首先是人意——人的意志和欲求。人作为动物体,会珍爱自己的生命,有生的欲求,生存愿望伴随人的整个生命过程。在当代的中国社会,信息化迅速发展,高新技术不断更新,人民的生活逐渐进入小康社会,人民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就在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人有求知、自尊、自由、精神文化等需求,不一而足,统称为个人愿望。无论高官显贵,无论是将军,平民百姓,无论高矮、胖瘦,肤色种族,古代人,现代人,都无一例外具有个人愿望。人民最简单的个人愿望就是民意。反映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映射出社会的生活百态。
法治社会需要法律规范来维系,需要司法体系的完整运作,需要司法的权威。然而,当人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的诉求就会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在表达过程中,由于大多数人都是感性的,他们的诉求会逐渐汇集从而形成一种无比强大的力量——民意。
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力尽千辛万苦才建立了今天这个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体系才得以完善。人们的个人愿望实现过程不受限制和伤害,谓之自由。人们基于相同的条件和手段实现个人愿望,谓之平等。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充满了艰辛。民意,以官民之分为根基。人类社会有了官,便有了“民”之称谓。人意也因此蜕变为官意和民意,而官意总是居于民意之上。
当前在我国,一方面存在民意表达渠道不通畅、权利不均衡、制度不完善、理念不端正、实效不理想等问题。另一方面法官在对某些案件进行判决时大多会考虑民意的影响与反应,案件得不到独立的审判,司法独立性遭到破坏。这种现象的发生反映出民意是把双刃剑。然而一个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是不容侵犯的,司法的独立性不容破坏。这就不能够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同时做到符合民意。我们必须着力构建“多元化、多向性、多维度、常态化”的民意表达机制。
(二)何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调整着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行政等其他国家职能机构的法律关系。司法独立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确保着司法机构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受到来自外界的不正当干涉和影响。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的独立,公正就失去了保障。虽然在立法上我国已经对司法独立予以确认,但是严峻的现实表明,目前司法独立在我国社会规范体系中都难以确立,一些破坏,影响独立审判的现象还广泛存在,法院职权行使还有很大阻力。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法制不完善;2.司法体制不够合理;3.监督机制不健全;4.司法没有足够的物质保障和社会保障;5.法官素质偏低,缺乏独立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影响了独立审判;6.民意泛滥,同情心的泛滥,民意舆论影响司法独立的审判。
二、民意影响司法独立的典型案例
(一)广州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的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网友在阅读报道后,90%都认为“量刑过重”。更有网民看到报道后称该法院量刑“太夸张”。在民意力量的巨大推动下,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ATM机许霆“恶意取款案”在民意舆论的推动下,不但原来一审判定的无期徒刑改为发回重审,当事人许霆还获得保释。
从此案一开始,无论是法律专家、新闻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大多数人都站在了许霆一方,质疑对其量刑是否正确、有无过重。对于案件的发还重审,很多人称之为“舆论的胜利”。但是舆论真的胜利了吗?有人认为许霆案还应该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犯罪;第二,民意舆论的参与对法官审判独立性的影响也需要反思。
(二)云南李昌奎案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犯罪性质及其恶劣。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李昌奎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的原因是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二审判决结果在被害人家属间、网络上、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群众的“喊死”呼声极大。于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2日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院在民意的推动下改判李昌奎案,造成了“舆论杀人”。 (三)西安药家鑫案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负民事赔偿。药家鑫案件一审后,社会呼声一片叫好,虽然药家鑫后提起上诉。但2011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上述三个案例,法院的判决客观上都受到民意舆论的影响,法院不能独立的判决,司法的独立性遭到破坏。民意舆论监督发挥作用可以促使法院亡羊补牢,但倘若因一时顾及舆论民意而矫枉过正,“民愤”则只会让裁决的天平失衡。只有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舆论监督才是帮助立法者与执法者健全法制的有益互动。许霆案的重审,李昌奎案件的再审,药家鑫案的二审我们都可以看到,民意影响到了司法独立,毕竟,民意并非人民陪审员。
三、民意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我们已经发现了民意会影响司法独立,就应该着力于解决这一问题,所以研究民意与司法独立性之间关系必不可少。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尚不完善,冤案错案屡见报端,民众对司法公平是失望大于希望,欲求通过自己的声音来实现心中的正义。民意给司法形成了一股压力,并且影响着司法的审判工作,法院不得不在审判过程中考量民意,从而司法的独立性遭到破坏。要最终解决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就应该做到司法的公开透明。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处理好民意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尊重民意的表达
要找到既要保障司法独立的权威性,又要与民意大致相符,维护社会和谐,首先就要尊重民意表达,但是尊重民意表达并不是顺从民意表达。目前我国的民意表达存在这以下几个问题:民意表达的通道不顺畅;民意表达的权利不被保护;民意表达的制度不够完善,还存在这缺陷和不足;民意表达的理念不端正,故意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民意表达的实效不理想,与民众心中的理想结果相差甚远。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也提出我个人的几个建议:积极拓展畅通、便捷、快速、高效的民意表达通道;努力增强扎实的民意表达功效;不断建立和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积极培育和培养积极健康的民意表达理念;不断完善科学的民意表达制度。
高度尊重民意表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只要改正了以上缺点,民意的正确表达和司法的独立权威才能各行其道,相互制约,才能够构建和谐的小康社会。
(二)如何保障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具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的作用,依赖于法律程序的完善及法律可信度的提高。司法独立随着国家职能的完善及民间力量的增长而改变。民意表达的往往缺乏理性,普通人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要求法律做出回应。民意波动影响的司法很难担负起一种解决纠纷的职能。
现代社会,民意的表达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程序,而理性正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法治是人民通过法律的治理,并不是民意直接对司法施加影响。所以,完善司法体系,保障司法独立的权威性,是正确处理民意与司法独立矛盾的最有效的方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打破民意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保证审判独立不受制于民众舆论,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公正、公平、独立地行驶审判权、起诉权、监督权,保障依法治国的国策落到实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并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等多个方面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新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堪称力度空前,大大超出外界预期。一个月来,最高法力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以司法公开为突破口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路已然明晰。这些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有效措施。
(三)协调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首先,我国司法不独立,而民众舆论介入司法更加剧了这种不独立性。法院判决结果与民众期待的不一致,民众就会认为是有人施加了影响,法官作出了枉法裁判。所以民意会对外界力量施加影响,以期改变判决。实际上并不是民意直接施压于司法,实则是权力施压给司法。我们从许霆案就可以看到这种现象。
其次,民意认同度低。其实,判决得不到认同,是公众意志自身的缺陷,民意沟通机制不完善,判决不独立等原因所致。
综上所知,要协调好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就要建立两个沟通机制:事前沟通机制与事后沟通机制。事前沟通机制:是指判决之前的沟通,出现和使用在案件判决之前已经引起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情形。事后沟通机制:是指在案件判决结果形成之后才予沟通。通过两个沟通机制,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会大大减少,这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旨和要求,才有利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
四、结论
民意是客观存在的,体现民众朴素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在我国的今天,伴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争抢和现代传媒的迅速发展,民意介入司法、干预司法。本质上司法与民意的目标指向一致性决定了民意与司法不应该是对立而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最高法力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以司法公开为突破口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独立的思路已然明晰。只有司法公正独立了,与大众的思想意志相符合了,民意的提出才能更加规范和理智。实现民意与司法直接的良性互动,解决其冲突,使之协调,才有利于和谐司法的实现,才有利于法律体现民众的意志。
参考文献:
[1]魏宏晋.民意与舆论:解构与反思[M].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2008.
[2]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健、谷鵬、 李爽.民意表达与危机治理[M]. 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
[4]钱卫清 .法官决策论: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翁子明.司法判决的生产方式:当代中国法官的制度激励与行为逻辑[M].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