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检察工作一体化对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增强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抗干扰能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实上,由于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已经给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带来了不少阻力。本文拟以检察一体化为视角,就如何推进案件集中管理一体化谈谈粗浅看法。
关键词:检察;一体化;案件;管理;研究
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运作检察权时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检察工作一体运作。”检察工作一体化对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增强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抗干扰能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现案件集中管理是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重要内容,而事实上,由于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已经给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带来了不少阻力。本文拟以检察一体化为视角,就如何推进案件集中管理一体化谈谈粗浅看法。
一、案件管理的现状
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的管理仍是以部门管理为主,即使是同一检察院内部侦查、公诉、监督、预防、控申、民行等部门基本处于“互不往来,各自为政”的状态,而不同检察院之间更是消息闭塞,消息更少,交流微乎其微,很难达到互相借鉴、互相沟通、资源共享的目的。
1、案件没有统一的归口。不同检察院之间、同一检察院内部各部门之间案件信息互相独立。不同院、不同部门之间各自掌握自己的案件信息,缺少专门的机构和管理组织。侦查、公诉、监督、预防、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分别报经各自的分管领导审查和处理案件,案件管理缺乏统一工作模式,不能从源头上加强对案件的监管。
2、案件集中管理力量薄弱。各个检察院、各个办案部门案件管理力量相对有限,而且比较分散,案件管理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案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水平较低,不能对案件实现统一监管,精细化程度远远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类型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要实现案件的科学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
3、案件部门管理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由于案件管理是以部门为单位的,对案件的管理往往只图眼前利益和部门利益,搞短期行为,不能站在全局、整体利益高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做统一的登记和记录,不利于其它部门对案件的查阅和使用,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二、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案管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发展不够均衡,需要加强对案件的统一管理,实现由部门管理向集中管理的转变,从根本上促进检察工作的一体化,要实现这个转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长期以来,由于案件集中管理与检察业务工作结合不慎紧密,这一领域长期以来疏于重视,加之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在统一检察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建成之前,不能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科学设定职能定位,造成有条件的地方也不能利用案件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案件的统一管理职能。各地在工作开展中虽有创新,但整体理念、发展目标、长远规划研究不足;对案管工作的定位、职能不统一,模式较多,使得案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上下职能不对应,对下指导不一致。
2、案件管理不够规范。有些地方的案件管理职能作用发挥得比较好,但不少地方则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如备案不及时,备案不审查或审查不深入,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了解不够,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趋势不敏感,发现不了或没有准确掌握,不能及时提出改进办案工作的措施建议,或提出的改进措施缺乏较强的针对性、有效性,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举措单一。
3、案件集中管理的合力不足。不少地方案管部门人员较少,工作职责跟着分管领导走,有的检察院的案管部门承担着诸如党建、妇建等其他工作。由于人力资源问题,不少工作没法做或做不到位。有的地方人员搭配不合理,案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能力欠缺,不善于管理,管理不到位,或者管理方法方式不当,造成案件集中管理的合理不足。
4、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因办案管理软件尚不成熟,大多数检察院未实行网上办案,开展案管工作只能靠人工手动,工作量大,难以做到及时跟踪动态监督,影响工作质效。即使实行网上监管的单位,网上跟踪监督还没有能够做到全程、同步。有的地方自行开发了案管软件,但各自独立,互不相容,缺乏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来从总体上控制案件流转,大多数数据、报表要重复输入,案件预警还需人工操作,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一体化的对策及建议
按照检察一体化机制可分为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原理,案件管理工作机制同样也可以这样划分。案件集中管理的纵向一体化是上级和下级案件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一体化,目标是整合资源优势、排除干扰、强化专业职能,快速、有效、准确监督管理。横向一体化是各级检察机关中案件管理部门与自侦、公诉、侦监、民行、控申、反贪等部门的职能延伸一体化,做到横向协作、内部监督、整体统筹,形成案件管理职能的效益最大化。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做一些对策和建议分析。
1、增强案管意识。要充分认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对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高检院、省院关于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上来,把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检察院要宣传动员和检查督促,增强各办案部门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严格制定落实案件集中管理的各项制度,支持案件集中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树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威。
2、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负责对各业务部门执行办案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程序监管,统一管理和开具涉及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对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进行登记和记录,开展案件质量考评,针对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和执法办案中易发、多发问题的重点部门、关键环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进行检察业务数据统计和执法办案情况分析,配合技术部门推进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 案件集中管理部门应对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及上级院案件集中管理部门负责报告案件运行、案件质量分析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党组会、检委会要经常听取案件管理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要认真规划案件集中管理工作长远发展机制,制订发展目标和阶段工作任务。
3、对所有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统一集中管理。并统一管理法律文书,控制办案环节,统一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明确责任,案管部门通过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关口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的办案,使案件质量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提高案件质量标准。
4、突出协作配合。各办案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自觉接受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案件集中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切实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材料,严格执行法律文书开具、涉案款物监管等相关规定。对案件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反馈。要通过联席会、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各部门组织的重大专项行动、有关重要业务培训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要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且邀请案件集中管理部门参加。案件集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联系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员、检委办、检务督察和行政装备等部门都要明确职责,加强与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5、案管工作情况纳入考核。案件管理部门要扎实履行案管工作职能,各院要把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执法活动的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实施监督制约,对办案质量进行考评,切实加强程序监管、法律文书监管和涉案款物监管,努力做到对案件的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积极探索对案件实体质量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的监管工作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强化对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的质量监管,探索、完善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后不立案、共同犯罪另案处理及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等重点案件和环节的质量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运行。对由于案管不力发生错案和不当执法情形的个人和部门要追究责任,视情况给与行政和纪律处分。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丰 336300)
关键词:检察;一体化;案件;管理;研究
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运作检察权时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检察工作一体运作。”检察工作一体化对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增强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抗干扰能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现案件集中管理是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重要内容,而事实上,由于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已经给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带来了不少阻力。本文拟以检察一体化为视角,就如何推进案件集中管理一体化谈谈粗浅看法。
一、案件管理的现状
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的管理仍是以部门管理为主,即使是同一检察院内部侦查、公诉、监督、预防、控申、民行等部门基本处于“互不往来,各自为政”的状态,而不同检察院之间更是消息闭塞,消息更少,交流微乎其微,很难达到互相借鉴、互相沟通、资源共享的目的。
1、案件没有统一的归口。不同检察院之间、同一检察院内部各部门之间案件信息互相独立。不同院、不同部门之间各自掌握自己的案件信息,缺少专门的机构和管理组织。侦查、公诉、监督、预防、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分别报经各自的分管领导审查和处理案件,案件管理缺乏统一工作模式,不能从源头上加强对案件的监管。
2、案件集中管理力量薄弱。各个检察院、各个办案部门案件管理力量相对有限,而且比较分散,案件管理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案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水平较低,不能对案件实现统一监管,精细化程度远远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类型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要实现案件的科学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
3、案件部门管理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由于案件管理是以部门为单位的,对案件的管理往往只图眼前利益和部门利益,搞短期行为,不能站在全局、整体利益高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做统一的登记和记录,不利于其它部门对案件的查阅和使用,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二、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案管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发展不够均衡,需要加强对案件的统一管理,实现由部门管理向集中管理的转变,从根本上促进检察工作的一体化,要实现这个转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长期以来,由于案件集中管理与检察业务工作结合不慎紧密,这一领域长期以来疏于重视,加之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在统一检察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建成之前,不能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科学设定职能定位,造成有条件的地方也不能利用案件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案件的统一管理职能。各地在工作开展中虽有创新,但整体理念、发展目标、长远规划研究不足;对案管工作的定位、职能不统一,模式较多,使得案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上下职能不对应,对下指导不一致。
2、案件管理不够规范。有些地方的案件管理职能作用发挥得比较好,但不少地方则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如备案不及时,备案不审查或审查不深入,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了解不够,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趋势不敏感,发现不了或没有准确掌握,不能及时提出改进办案工作的措施建议,或提出的改进措施缺乏较强的针对性、有效性,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举措单一。
3、案件集中管理的合力不足。不少地方案管部门人员较少,工作职责跟着分管领导走,有的检察院的案管部门承担着诸如党建、妇建等其他工作。由于人力资源问题,不少工作没法做或做不到位。有的地方人员搭配不合理,案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能力欠缺,不善于管理,管理不到位,或者管理方法方式不当,造成案件集中管理的合理不足。
4、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因办案管理软件尚不成熟,大多数检察院未实行网上办案,开展案管工作只能靠人工手动,工作量大,难以做到及时跟踪动态监督,影响工作质效。即使实行网上监管的单位,网上跟踪监督还没有能够做到全程、同步。有的地方自行开发了案管软件,但各自独立,互不相容,缺乏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来从总体上控制案件流转,大多数数据、报表要重复输入,案件预警还需人工操作,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一体化的对策及建议
按照检察一体化机制可分为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原理,案件管理工作机制同样也可以这样划分。案件集中管理的纵向一体化是上级和下级案件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一体化,目标是整合资源优势、排除干扰、强化专业职能,快速、有效、准确监督管理。横向一体化是各级检察机关中案件管理部门与自侦、公诉、侦监、民行、控申、反贪等部门的职能延伸一体化,做到横向协作、内部监督、整体统筹,形成案件管理职能的效益最大化。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做一些对策和建议分析。
1、增强案管意识。要充分认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对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高检院、省院关于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上来,把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检察院要宣传动员和检查督促,增强各办案部门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严格制定落实案件集中管理的各项制度,支持案件集中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树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威。
2、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负责对各业务部门执行办案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程序监管,统一管理和开具涉及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对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进行登记和记录,开展案件质量考评,针对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和执法办案中易发、多发问题的重点部门、关键环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进行检察业务数据统计和执法办案情况分析,配合技术部门推进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 案件集中管理部门应对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及上级院案件集中管理部门负责报告案件运行、案件质量分析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党组会、检委会要经常听取案件管理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要认真规划案件集中管理工作长远发展机制,制订发展目标和阶段工作任务。
3、对所有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统一集中管理。并统一管理法律文书,控制办案环节,统一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明确责任,案管部门通过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关口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的办案,使案件质量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提高案件质量标准。
4、突出协作配合。各办案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自觉接受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案件集中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切实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材料,严格执行法律文书开具、涉案款物监管等相关规定。对案件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反馈。要通过联席会、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各部门组织的重大专项行动、有关重要业务培训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要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且邀请案件集中管理部门参加。案件集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联系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员、检委办、检务督察和行政装备等部门都要明确职责,加强与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5、案管工作情况纳入考核。案件管理部门要扎实履行案管工作职能,各院要把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执法活动的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实施监督制约,对办案质量进行考评,切实加强程序监管、法律文书监管和涉案款物监管,努力做到对案件的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积极探索对案件实体质量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的监管工作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强化对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的质量监管,探索、完善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后不立案、共同犯罪另案处理及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等重点案件和环节的质量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运行。对由于案管不力发生错案和不当执法情形的个人和部门要追究责任,视情况给与行政和纪律处分。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丰 3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