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检察监督越来越重视,制度越来越完善,管理越来越规范,监督越来越有力,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在实际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监督不全面、不到位,监督无力等问题,在媒体和舆论界时不时地曝光看守所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监管人员粗暴管理等现象,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协调。如何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监督机制,进而在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打击和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方面切实发挥应有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我谈一下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方式
(一)全面监督
全面监督,就是对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权利所及和应尽职责的地方都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必要时进行延伸监督和跟踪监督。比如同监室在押人员的矛盾纠纷,属于监管民警正常的日常管理事务,驻所检察人员不应直接插手处理。但是如果管教民警长期置若罔闻,熟视无睹,或者是处理不公,容易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在检察巡视或日常谈话中发现此类问题,应当立即查看管教民警谈话、处理记录,对于监管不力、处理不当的情况及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全面监督,最基本的是对《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中所列举的事项进行检察监督,不可顾此失彼,更不能图形势、走过场,否则问题会日积月累,监管执法和管理违法、违纪就在所难免。全面监督,最关键的是规范操作,依法处理,事事件件条理清晰,资料齐全。全面监督,最忌讳的是越俎代庖,包办代替。当然,全面监督也要讲究轻重缓急,区分重点和非重点。
(二)同步监督
同步监督,就是在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的同时进行检察监督。以前对看守所这方面的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往往在监管违法发生后才发现纠正。现在各项检察环节强调关口前移,实事证明,看守所检察在很多方面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全程监督,大部分的监管违法、违规问题在萌芽状态就被消除。在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变更检察监督中我们实行了全程同步监督,从看守所的教育改造、生产劳动、遵守监规、计分考核等活动开始就介入;列席其研究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并进行质询;审查案卷材料并提出检察意见;监督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名单公开公示;组织进行被监管人员的申诉调查;审查审批机关作出的裁定,实现了过程监督和防范性监督,促进了看守所刑法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程序合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监督
规范监督,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检察监督。不论是全面监督还是全程监督,必须依法、规范进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检察执法规范》蓝本已经出台,监所检察操作规范有了实施细则,而且司法实践活动的深入仍将不断充实,驻所检察人员执法对象、执法条件、执法程序、执法效果都有相应的规定,有了具体的检察监督模式。
(四)强化监督
强化监督,也叫监督有力,就是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盯住问题不放松,纠正违法不手软,查办案件不留情,处理问题要到位。不但要敢监督,还要会监督,讲究方式方法,讲究事半功倍,力争既解决了问题,又不伤和气,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自觉纠正整改,警示其他民警自觉防范纠偏,营造良好的执法、监管环境,形成爱岗敬业、公正廉洁、科学管理、文明执法之风。
(五)刚性监督
刚性监督,就是监督检察立法要完善,监管违法的纠防、处理法条应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但明确什么行为是违法,还要明确什么样的违法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戒。通过立法来健全检察监督机制,树立监所检察部门的权威,让驻所检察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产生令行禁止的效果!
(六)公开监督
公开监督,就是实行“阳光检务”,把检察监督的内容、方式、范围、程序、成效,除涉密事项在规定范围报送、传达以外,一律向社会公布,以公开促公正。将监管执法、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开化,在某种程度是可能会影响政法机关的形象,但是通过“自晾家丑”可以达到“杀一儆百”、怕羞止步、自警自省的作用,不仅仅靠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管民警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用道德、舆论监督来促进干警文明、高效执法。
二、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范围
(一)对监管执法的检察监督
1.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2.留所服刑检察监督;
3.刑罚变更检察监督;
4.收押、出所检察监督;
5.羁押期限检察监督。
(二)对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
1.安全设施、措施、检查方面的检察监督;
2.生活标准、质量、分配情况的检察监督
3.生活环境、卫生、医疗情况的检察监督;
4.生产劳动时间、强度、任务量的检察监督;
5.禁闭、械具、严管、保甲等措施使用情况的检察监督;
6.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刑法变更情况的检察监督;
7.民警日常管理、巡视、谈话情况的检察监督;
8.制度、工作、解决问题落实情况的检察监督;
9.值班、备勤、在岗、在位情况的检察监督;
10.信息化管理,建档资料情况的检察监督。
三、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增强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的软硬件建设
1、加派驻看守所检察力量配置。
(1)检察室主任有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或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检察员职称,从事检察工作3年以上,熟悉监所检察业务。
(2)驻所检察人员不少于3人,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本科学历到达三分之二以上,必须熟悉监所检察法律业务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够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严格监督,自觉遵守法律和纪律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2、改善驻所检察的办公、监督条件。
(1)基本办公设备必须配备有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摄像机、照相机、计算机;
(2)必须配备专用车辆;
(3)建立看守所检察独立监督系统。
3、规范监督程序,严格检察制度。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制度。
(1)检察长每半年、分管检察长每二月至少要深入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一次。
(2)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少于16个工作日。
(3)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监管场所重大事件报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4)建立和落实检察室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必须按照规定内容开展日、周、月检察和即时检察。检察人员每周至少选择1名被监管人进行谈话。
(5)建立与看守所的工作联系制度。检察室每半年至少与看守所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应当列席看守所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变更执行评审、研究会议、所情分析会等会议,了解和掌握各种监督信息,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
(6)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应当在监区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对所有新收押的被监管人,应当在二周内告知其权利、义务和检察室的职责等内容。
(7)应当对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罪犯等“九种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建立监督档案,进行重点监督。
(8)应当在看守所内的适当位置设立适当数量的检察信箱,能够使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管民警自由、方便、无顾虑地投放控告、举报或申诉信件。应当在看守所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官接待室,主动或者应约接待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
(9)认真执行检察业务登记制度。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行办公自动化,及时登记检察日志、有关台账和表格,并做到填写规范、全面,记载准确、真实。
(10)应当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填报监所检察有关统计报表,做到填报全面、真实、规范,无虚报、漏报和错报问题。
(二)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进行监督
1、对监管执法、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对提出纠正意见以及整改情况编发内部专刊通报四大班子有关部门和领导,如政法委、纪检委、法工委、法制办、监察局、监管部门上级机关等,以引起领导重视、上级关注、相关部门介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网,加大监管违法违规整改力度。
2、对看守所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邀请上述机关部门参与,定期汇报、通报,争取四大班子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及时解决检察监督中的难题。
(三)推行“阳光检务”,实行社会监督
1、深化“检务公开”,非涉密事项一律公开,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考核、提请、检察、裁定情况公开、公示。涉密事项在规定范围内传达。
2、规范、依法推进“看守所开放日”,“检察开放日”,揭开大墙内的神秘面纱,用适当方式依法邀请社会各界的监督,比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视察,看守所有关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管教、检察方面的工作情况,通过公开促公正,通过“透光”搞宣传。
(四)及时协调、反映检察监督难题,积极寻求破解方法
1.加强与执法部门间的協调沟通,积极消除由于认识方面产生的差异造成的检察监督不畅问题,力争在实际执行检察监督操作中达成共识。
2.积极建议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立法缺陷,增加检察监督纠正处理的刚性规定。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项城 466200)
一、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方式
(一)全面监督
全面监督,就是对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权利所及和应尽职责的地方都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必要时进行延伸监督和跟踪监督。比如同监室在押人员的矛盾纠纷,属于监管民警正常的日常管理事务,驻所检察人员不应直接插手处理。但是如果管教民警长期置若罔闻,熟视无睹,或者是处理不公,容易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在检察巡视或日常谈话中发现此类问题,应当立即查看管教民警谈话、处理记录,对于监管不力、处理不当的情况及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全面监督,最基本的是对《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中所列举的事项进行检察监督,不可顾此失彼,更不能图形势、走过场,否则问题会日积月累,监管执法和管理违法、违纪就在所难免。全面监督,最关键的是规范操作,依法处理,事事件件条理清晰,资料齐全。全面监督,最忌讳的是越俎代庖,包办代替。当然,全面监督也要讲究轻重缓急,区分重点和非重点。
(二)同步监督
同步监督,就是在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的同时进行检察监督。以前对看守所这方面的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往往在监管违法发生后才发现纠正。现在各项检察环节强调关口前移,实事证明,看守所检察在很多方面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全程监督,大部分的监管违法、违规问题在萌芽状态就被消除。在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变更检察监督中我们实行了全程同步监督,从看守所的教育改造、生产劳动、遵守监规、计分考核等活动开始就介入;列席其研究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并进行质询;审查案卷材料并提出检察意见;监督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名单公开公示;组织进行被监管人员的申诉调查;审查审批机关作出的裁定,实现了过程监督和防范性监督,促进了看守所刑法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程序合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监督
规范监督,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检察监督。不论是全面监督还是全程监督,必须依法、规范进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检察执法规范》蓝本已经出台,监所检察操作规范有了实施细则,而且司法实践活动的深入仍将不断充实,驻所检察人员执法对象、执法条件、执法程序、执法效果都有相应的规定,有了具体的检察监督模式。
(四)强化监督
强化监督,也叫监督有力,就是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盯住问题不放松,纠正违法不手软,查办案件不留情,处理问题要到位。不但要敢监督,还要会监督,讲究方式方法,讲究事半功倍,力争既解决了问题,又不伤和气,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自觉纠正整改,警示其他民警自觉防范纠偏,营造良好的执法、监管环境,形成爱岗敬业、公正廉洁、科学管理、文明执法之风。
(五)刚性监督
刚性监督,就是监督检察立法要完善,监管违法的纠防、处理法条应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但明确什么行为是违法,还要明确什么样的违法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戒。通过立法来健全检察监督机制,树立监所检察部门的权威,让驻所检察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产生令行禁止的效果!
(六)公开监督
公开监督,就是实行“阳光检务”,把检察监督的内容、方式、范围、程序、成效,除涉密事项在规定范围报送、传达以外,一律向社会公布,以公开促公正。将监管执法、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开化,在某种程度是可能会影响政法机关的形象,但是通过“自晾家丑”可以达到“杀一儆百”、怕羞止步、自警自省的作用,不仅仅靠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管民警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用道德、舆论监督来促进干警文明、高效执法。
二、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范围
(一)对监管执法的检察监督
1.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2.留所服刑检察监督;
3.刑罚变更检察监督;
4.收押、出所检察监督;
5.羁押期限检察监督。
(二)对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
1.安全设施、措施、检查方面的检察监督;
2.生活标准、质量、分配情况的检察监督
3.生活环境、卫生、医疗情况的检察监督;
4.生产劳动时间、强度、任务量的检察监督;
5.禁闭、械具、严管、保甲等措施使用情况的检察监督;
6.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刑法变更情况的检察监督;
7.民警日常管理、巡视、谈话情况的检察监督;
8.制度、工作、解决问题落实情况的检察监督;
9.值班、备勤、在岗、在位情况的检察监督;
10.信息化管理,建档资料情况的检察监督。
三、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增强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的软硬件建设
1、加派驻看守所检察力量配置。
(1)检察室主任有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或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检察员职称,从事检察工作3年以上,熟悉监所检察业务。
(2)驻所检察人员不少于3人,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本科学历到达三分之二以上,必须熟悉监所检察法律业务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够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严格监督,自觉遵守法律和纪律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2、改善驻所检察的办公、监督条件。
(1)基本办公设备必须配备有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摄像机、照相机、计算机;
(2)必须配备专用车辆;
(3)建立看守所检察独立监督系统。
3、规范监督程序,严格检察制度。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制度。
(1)检察长每半年、分管检察长每二月至少要深入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一次。
(2)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少于16个工作日。
(3)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监管场所重大事件报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4)建立和落实检察室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必须按照规定内容开展日、周、月检察和即时检察。检察人员每周至少选择1名被监管人进行谈话。
(5)建立与看守所的工作联系制度。检察室每半年至少与看守所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应当列席看守所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变更执行评审、研究会议、所情分析会等会议,了解和掌握各种监督信息,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
(6)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应当在监区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对所有新收押的被监管人,应当在二周内告知其权利、义务和检察室的职责等内容。
(7)应当对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罪犯等“九种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建立监督档案,进行重点监督。
(8)应当在看守所内的适当位置设立适当数量的检察信箱,能够使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管民警自由、方便、无顾虑地投放控告、举报或申诉信件。应当在看守所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官接待室,主动或者应约接待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
(9)认真执行检察业务登记制度。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行办公自动化,及时登记检察日志、有关台账和表格,并做到填写规范、全面,记载准确、真实。
(10)应当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填报监所检察有关统计报表,做到填报全面、真实、规范,无虚报、漏报和错报问题。
(二)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进行监督
1、对监管执法、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对提出纠正意见以及整改情况编发内部专刊通报四大班子有关部门和领导,如政法委、纪检委、法工委、法制办、监察局、监管部门上级机关等,以引起领导重视、上级关注、相关部门介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网,加大监管违法违规整改力度。
2、对看守所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邀请上述机关部门参与,定期汇报、通报,争取四大班子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及时解决检察监督中的难题。
(三)推行“阳光检务”,实行社会监督
1、深化“检务公开”,非涉密事项一律公开,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考核、提请、检察、裁定情况公开、公示。涉密事项在规定范围内传达。
2、规范、依法推进“看守所开放日”,“检察开放日”,揭开大墙内的神秘面纱,用适当方式依法邀请社会各界的监督,比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视察,看守所有关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管教、检察方面的工作情况,通过公开促公正,通过“透光”搞宣传。
(四)及时协调、反映检察监督难题,积极寻求破解方法
1.加强与执法部门间的協调沟通,积极消除由于认识方面产生的差异造成的检察监督不畅问题,力争在实际执行检察监督操作中达成共识。
2.积极建议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立法缺陷,增加检察监督纠正处理的刚性规定。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项城 46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