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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校园暴力犯罪形势日益严峻,通过对校园暴力犯罪之未成年施暴者的犯罪心理研究,掌握其犯罪心理,为根源上防治校园暴力犯罪提供依据,助力构建和谐校园、和谐法制社会。
关键词:校园暴力;犯罪;犯罪心理;防治措施
一、校园暴力犯罪概念界定
校园暴力犯罪的认定前提是对校园暴力的概念予以明确认定。对校暴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校园为中心、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前者有校园内暴力说、校园内及周边暴力说、校园被害人说;后者有被害人说、加害人说、综合说[1]。有学者主张,校园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心理上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2]。
笔者认为应将校园暴力犯罪定义为:由在校学生实施的发生在校园及校园附近地区的侵犯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地点应限定为校园及校园的附近地区,而此类犯罪相关主体,即施暴者、受暴者、旁观者应限定为学生。因其活动范围及活动时间大多在校园,社会阅历欠缺,缺乏成熟化的思考逻辑,属于弱势群体,应予特殊保护。学校教职工,其已是社会化的主体,有成熟的逻辑思维,较强的自我辨认控制能力及防御侵害的能力。因此,当发生学校教职工为施暴主体、学生为受暴主体或学校教职工为受暴主体、学生为施暴主体时,应将其划入到一般的侵权或犯罪领域,而无需将此类案件单独划入校园暴力犯罪中。
二、校园暴力犯罪之未成年施暴者的犯罪心理
校园暴力犯罪的形势日益严峻,呈现低龄化、群体化、手段化;成因简单、随意性强;网络性、女性施暴者增多、手段性色彩重;定罪比例低、罪名定性集中等特点,折射出未成年施暴者的如下犯罪心理。
(一)自我定位偏差
未成年人思维意识中普遍存在理想主义色彩,自我意识强且自我预期高。随着学业负担加重和社交面扩大等外在因素的增加,以及每个同学的智力发展水平及社交能力等内在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难免会陷入“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困境,出现自我定位偏差。当出现自我定位偏差时,即出现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不能同步时,内心的挫败感就会产生,进而累积发酵成自卑感。青少年由于社会阅历不丰富,自我挫折压力的排解能力薄弱,加上青少年自我意识强烈,具有极强的自我表现欲望及虚荣心,在自我欲求的理想完美型自我与现实中受挫缺陷型自我的极大反差下,就会急于寻求其他途径来实现理想型自我[3],如转而通过力量彰显自己的价值(施暴者往往体格、智力上有优势或依附于一定的群体),从而无视社会伦理道德及法律的底线,诱发犯罪动机。
(二)归群意识强烈
青少年由于生理年龄相当,兴趣爱好或人生际遇也有共通处,如都痴迷于同一款游戏、都是某个偶像的粉丝、均来自单亲家庭或留守家庭、成绩不理想等。对事物的认知水平也大致相当,所以对事物极易形成共同的心理体验,形成相似的人生价值观,从而更容易聚集起来实施群体犯罪。归属需要的替代性补偿[4]。青少年的归属心理强烈,不仅因为他们志同道合,也与和老师家长倾诉沟通渠道不畅有关,所以他们需要倾诉对象,分享快乐与倾诉烦恼,以消除内心孤独。同时,也希望通过他人的肯定来实现自我价值的认同。
(三)网络增加了其犯罪机遇
当今社会已进入4G时代,智能手机的普级,网络覆盖率高、网速快且相对低廉的上网费用等优势,使得网络备受青少年青睐。互联网在拓展视野的同时,也为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提供了机遇。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凭借着对网络技术的掌握,青少年将校园暴力犯罪的触角伸到了网络上。网络频现受暴者裸照、暴力行为实施全程的视频,如云南某中学生殴打凌辱同学发裸照,浙江吉利汽车工业学校发生的一男生遭多名同学在教室围殴无人劝止的视频等。网络行为具有高便捷性、受众广泛、低成本等优点[5]。运用犯罪经济学原理分析:校园暴力犯罪:泄愤报复、毁坏受暴者名誉,追求畸形犯罪快感等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在强烈的好奇心、模仿能力及畸形自我中心意识驱使下,把网络作为宣扬其暴力犯罪成果的平台。
(四)旁观者的不作为强化犯罪意识
旁观者的态度和行为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校园暴力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即校园暴力不单是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发生的交互关系,旁观者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整个过程,即使不作为的旁观者也是“隐形参与者”。旁观者不作为的原因有很多,如畏惧、漠视或者可用责任扩散效应来解释。但在校园暴力犯罪发生过程中,旁观者的不作为营造了紧张消极的现场氛围,是对暴力行为的一种肯定,平复施暴者的紧张恐惧心理,强化犯罪意念,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反观浙江吉利汽车工业学校发生的男生在教室遭围殴无人劝止的事件,折射出当今校园暴力的两大特点:一、事发地点公开化程度高。二、旁观者的漠视、不作为。不禁令人反思:如果事发时,有同学出来劝止或及时向老师求助,这次的校园暴力行为是否还会发生?即施暴者是否还能在众人抵制的大潮里仍一意孤行,冲破一切反对力量,实施这次暴力行为。暴力行为是否还能持续这么长的时间?结果想必是显而易见的。
(五)法律政策赋予其过多的保护标签
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未成年人身上贴了过多的保护标签。如刑法划分了刑事责任年龄段,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若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司法机关对所在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居住地的群众也不得透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对犯罪记录封存做了相应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所以,在一般的校暴事件的处理态度上,学校多以严肃批评教育,处以不同程度的记过处分,最严重的情形予以开除(但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是少之又少),或者责令赔礼道歉、责成家长严加管教作结。仅在涉事学生相关行为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才予以介入。处罚力度弱,威慑程度低,未能达到预期的警示教育效果;对施暴者处罚过轻、免于处罚的法律宽容,导致很多未成年人无视校规校纪及道德法律权威,动辄对他人暴力相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对平日中这种违规违纪的行为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引导,进而酿成违法犯罪的悲剧。 三、校园暴力犯罪防治措施(下转第221页)
(上接第219页)
校园暴力犯罪与传统型犯罪相比,犯罪体系尚未成熟,科学防治就容易从根源上弱化并逐级瓦解。据其犯罪心理特性,防治措施应“显著性、针对性、与时俱进性。”
(一)正观念,树法制意识
对未成年人以自我为中心,以满足自我设定的价值判断标准为行事准则及暴力至上的错误观念予以纠正,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从思想上树立尚善、弃恶的价值理念,加大校园普法宣传力度,结合该年龄段特殊心理诉求,创新宣传形式,使其从思想上认同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未成年施暴者往往缺乏基本的罪责感,通过“思想认法”的法制教育方式,强化其法制意识,从根源上遏制校园暴力犯罪的发生。
(二)施行影视作品分级管理制
建立对影视作品的分级管理制度,在影视剧片头设置分级提示,根据级别划定播出时段,对作品内容、质量予以严格审查。其会对观众起到提示指导作用,未成年人猎奇心理强,当其在误入某类不适宜其观赏的影视作品时,片头的分级提示就会起到提示作用,抑制其继续观影的欲望,从而弱化内容不适宜该群体的影视作品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从而在影视作品领域减少暴力、色情等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价值观的摧残。
(三)多方助力,共抗校园暴力犯罪
防治校园暴力犯罪,家庭教育是关键,家长应树立法制观念、法制意识,给未成年人灌输正确的价值观,并言传身教。学校与家长联动,安排专职人员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动态并作记录。学校与网络运营商合作开发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软件,予以角色设定,根据测试结果评定学生暴力倾向及心理健康等级,重点关注并及时介入心理咨詢疏导。在处理校园暴力事件的态度上,学校应态度坚决,严格依法依章办事,绝不姑息纵容。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可安排施暴学生公开道歉、参加校园公益活动,营造法制民主安全的校园氛围。将校园暴力防治成效作为考核指标,严格贯彻校长负责制,防止学校防暴工作流于形式。网络运营商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一旦发现上传的校园暴力视频,及时断开链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避免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多方配合,共同抵制校园暴力犯罪。
通过对校园暴力犯罪的未成年施暴者犯罪心理的研究,掌握了诱发犯罪的深层次的心理因素,为防治校园暴力犯罪提供依据,助力构建和谐法制校园、社会,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共筑坚实的法制之垒。
参考文献:
[1]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
[2]路育.浅议校园暴力犯罪.法制与社会.2010(10).
[3]刘建清.犯罪动机与人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肖兴政,郝志伦.犯罪心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5]李锡海.文化与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校园暴力;犯罪;犯罪心理;防治措施
一、校园暴力犯罪概念界定
校园暴力犯罪的认定前提是对校园暴力的概念予以明确认定。对校暴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校园为中心、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前者有校园内暴力说、校园内及周边暴力说、校园被害人说;后者有被害人说、加害人说、综合说[1]。有学者主张,校园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心理上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2]。
笔者认为应将校园暴力犯罪定义为:由在校学生实施的发生在校园及校园附近地区的侵犯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地点应限定为校园及校园的附近地区,而此类犯罪相关主体,即施暴者、受暴者、旁观者应限定为学生。因其活动范围及活动时间大多在校园,社会阅历欠缺,缺乏成熟化的思考逻辑,属于弱势群体,应予特殊保护。学校教职工,其已是社会化的主体,有成熟的逻辑思维,较强的自我辨认控制能力及防御侵害的能力。因此,当发生学校教职工为施暴主体、学生为受暴主体或学校教职工为受暴主体、学生为施暴主体时,应将其划入到一般的侵权或犯罪领域,而无需将此类案件单独划入校园暴力犯罪中。
二、校园暴力犯罪之未成年施暴者的犯罪心理
校园暴力犯罪的形势日益严峻,呈现低龄化、群体化、手段化;成因简单、随意性强;网络性、女性施暴者增多、手段性色彩重;定罪比例低、罪名定性集中等特点,折射出未成年施暴者的如下犯罪心理。
(一)自我定位偏差
未成年人思维意识中普遍存在理想主义色彩,自我意识强且自我预期高。随着学业负担加重和社交面扩大等外在因素的增加,以及每个同学的智力发展水平及社交能力等内在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难免会陷入“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困境,出现自我定位偏差。当出现自我定位偏差时,即出现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不能同步时,内心的挫败感就会产生,进而累积发酵成自卑感。青少年由于社会阅历不丰富,自我挫折压力的排解能力薄弱,加上青少年自我意识强烈,具有极强的自我表现欲望及虚荣心,在自我欲求的理想完美型自我与现实中受挫缺陷型自我的极大反差下,就会急于寻求其他途径来实现理想型自我[3],如转而通过力量彰显自己的价值(施暴者往往体格、智力上有优势或依附于一定的群体),从而无视社会伦理道德及法律的底线,诱发犯罪动机。
(二)归群意识强烈
青少年由于生理年龄相当,兴趣爱好或人生际遇也有共通处,如都痴迷于同一款游戏、都是某个偶像的粉丝、均来自单亲家庭或留守家庭、成绩不理想等。对事物的认知水平也大致相当,所以对事物极易形成共同的心理体验,形成相似的人生价值观,从而更容易聚集起来实施群体犯罪。归属需要的替代性补偿[4]。青少年的归属心理强烈,不仅因为他们志同道合,也与和老师家长倾诉沟通渠道不畅有关,所以他们需要倾诉对象,分享快乐与倾诉烦恼,以消除内心孤独。同时,也希望通过他人的肯定来实现自我价值的认同。
(三)网络增加了其犯罪机遇
当今社会已进入4G时代,智能手机的普级,网络覆盖率高、网速快且相对低廉的上网费用等优势,使得网络备受青少年青睐。互联网在拓展视野的同时,也为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提供了机遇。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凭借着对网络技术的掌握,青少年将校园暴力犯罪的触角伸到了网络上。网络频现受暴者裸照、暴力行为实施全程的视频,如云南某中学生殴打凌辱同学发裸照,浙江吉利汽车工业学校发生的一男生遭多名同学在教室围殴无人劝止的视频等。网络行为具有高便捷性、受众广泛、低成本等优点[5]。运用犯罪经济学原理分析:校园暴力犯罪:泄愤报复、毁坏受暴者名誉,追求畸形犯罪快感等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在强烈的好奇心、模仿能力及畸形自我中心意识驱使下,把网络作为宣扬其暴力犯罪成果的平台。
(四)旁观者的不作为强化犯罪意识
旁观者的态度和行为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校园暴力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即校园暴力不单是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发生的交互关系,旁观者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整个过程,即使不作为的旁观者也是“隐形参与者”。旁观者不作为的原因有很多,如畏惧、漠视或者可用责任扩散效应来解释。但在校园暴力犯罪发生过程中,旁观者的不作为营造了紧张消极的现场氛围,是对暴力行为的一种肯定,平复施暴者的紧张恐惧心理,强化犯罪意念,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反观浙江吉利汽车工业学校发生的男生在教室遭围殴无人劝止的事件,折射出当今校园暴力的两大特点:一、事发地点公开化程度高。二、旁观者的漠视、不作为。不禁令人反思:如果事发时,有同学出来劝止或及时向老师求助,这次的校园暴力行为是否还会发生?即施暴者是否还能在众人抵制的大潮里仍一意孤行,冲破一切反对力量,实施这次暴力行为。暴力行为是否还能持续这么长的时间?结果想必是显而易见的。
(五)法律政策赋予其过多的保护标签
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未成年人身上贴了过多的保护标签。如刑法划分了刑事责任年龄段,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若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司法机关对所在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居住地的群众也不得透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对犯罪记录封存做了相应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所以,在一般的校暴事件的处理态度上,学校多以严肃批评教育,处以不同程度的记过处分,最严重的情形予以开除(但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是少之又少),或者责令赔礼道歉、责成家长严加管教作结。仅在涉事学生相关行为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才予以介入。处罚力度弱,威慑程度低,未能达到预期的警示教育效果;对施暴者处罚过轻、免于处罚的法律宽容,导致很多未成年人无视校规校纪及道德法律权威,动辄对他人暴力相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对平日中这种违规违纪的行为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引导,进而酿成违法犯罪的悲剧。 三、校园暴力犯罪防治措施(下转第221页)
(上接第219页)
校园暴力犯罪与传统型犯罪相比,犯罪体系尚未成熟,科学防治就容易从根源上弱化并逐级瓦解。据其犯罪心理特性,防治措施应“显著性、针对性、与时俱进性。”
(一)正观念,树法制意识
对未成年人以自我为中心,以满足自我设定的价值判断标准为行事准则及暴力至上的错误观念予以纠正,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从思想上树立尚善、弃恶的价值理念,加大校园普法宣传力度,结合该年龄段特殊心理诉求,创新宣传形式,使其从思想上认同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未成年施暴者往往缺乏基本的罪责感,通过“思想认法”的法制教育方式,强化其法制意识,从根源上遏制校园暴力犯罪的发生。
(二)施行影视作品分级管理制
建立对影视作品的分级管理制度,在影视剧片头设置分级提示,根据级别划定播出时段,对作品内容、质量予以严格审查。其会对观众起到提示指导作用,未成年人猎奇心理强,当其在误入某类不适宜其观赏的影视作品时,片头的分级提示就会起到提示作用,抑制其继续观影的欲望,从而弱化内容不适宜该群体的影视作品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从而在影视作品领域减少暴力、色情等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价值观的摧残。
(三)多方助力,共抗校园暴力犯罪
防治校园暴力犯罪,家庭教育是关键,家长应树立法制观念、法制意识,给未成年人灌输正确的价值观,并言传身教。学校与家长联动,安排专职人员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动态并作记录。学校与网络运营商合作开发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软件,予以角色设定,根据测试结果评定学生暴力倾向及心理健康等级,重点关注并及时介入心理咨詢疏导。在处理校园暴力事件的态度上,学校应态度坚决,严格依法依章办事,绝不姑息纵容。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可安排施暴学生公开道歉、参加校园公益活动,营造法制民主安全的校园氛围。将校园暴力防治成效作为考核指标,严格贯彻校长负责制,防止学校防暴工作流于形式。网络运营商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一旦发现上传的校园暴力视频,及时断开链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避免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多方配合,共同抵制校园暴力犯罪。
通过对校园暴力犯罪的未成年施暴者犯罪心理的研究,掌握了诱发犯罪的深层次的心理因素,为防治校园暴力犯罪提供依据,助力构建和谐法制校园、社会,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共筑坚实的法制之垒。
参考文献:
[1]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
[2]路育.浅议校园暴力犯罪.法制与社会.2010(10).
[3]刘建清.犯罪动机与人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肖兴政,郝志伦.犯罪心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5]李锡海.文化与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