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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突破1 000美元,进入向3 000美元~4 000美元攀升的关键时期,中国社会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利益关系愈加复杂,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彰显,我们既面临黄金发展期,又面临矛盾凸现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应当运用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方法梳理出主体生存安全的需要,并以此作为法律控制的基本价值选择。
关键词:法律的定义;法律控制;基本价值选择;主体生存安全;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0-0138-03
随着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突破1 000美元,进入向3 000美元~4 000美元攀升的关键时期,中国社会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利益关系愈加复杂,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彰显,我们既面临黄金发展期,又面临矛盾凸现期。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使各种局部和整体、表象和深层、短期和长期的社会矛盾纷至沓来,稍有不慎,简单的局部矛盾可以演化成难以控制的复杂问题,甚至产生危及社会系统整体安全的“蝴蝶效应”。①在这些纷繁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背后,法律如何在多元价值冲突中选择社会主体的根本利益加以有效保障,是法律不能回避也难以回避的问题。
什么是法律控制的基本价值选择?法律控制的基本价值选择就是指法律制定(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进行定位和选择并实施保护的过程。
社会主义法律在制定和实施中,应当公平地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因为,社会主义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全体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公平,并获得最充分而持续的安全与发展的社会。接踵而至的问题是,社会主体的哪些利益是其根本利益?法律控制过程中主体的哪些根本利益应当作为其基本的价值选择?
如表1所示,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世界所瞩目。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群众就医难、看病贵、房价上涨、失业率增加、矿难频发、伪劣产品、金融危机、通货膨胀、邪教蔓延、封建迷信猖獗、黄赌毒泛滥、“3·14”拉萨动乱、“7·5”新疆动乱、瓮安群体事件、汶川地震、环境污染……在这些表象背后隐含着一个共同主题——主体安全问题。此处所指的安全是广义概念,包括人本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环境安全五大领域,如表1所示。主体安全又可细分为两层:1)主体生存安全(生存利益),如食品卫生、治疗疾病、住房保障、交通安全、就业保障等;2)主体其他安全(不失去奠基在生存利益之上的其他已有利益),如炒股失手、赌博输钱、丢失钱财等。
经过对主体安全问题的系统分析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体的生存安全是社会系统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换言之,丧失了社会主体的生存安全,任何美妙的发展蓝图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法律系统,其实施控制的基本价值选择只有一个——保障社会主体的生存安全。可以说,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大量的不安定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社会主体的生存安全受到威胁相关。为什么主体的生存安全存在危机呢?这与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控制系统在一定时期内忽视主体生存安全,缺少有效保护主体生存安全的基本价值选择有关。
以教育和医疗为例,据王绍光博士介绍:在印度的克拉拉邦,那里学校的基础设施与我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水平差不多,但当地的孩子都可以上学;所有适龄儿童都可以接受基础教育。与之相比,我国农村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七年,与城市平均水平相差近三年;在15~64岁农村劳动力人口中,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不足1%,比城市低13个百分点。
在克拉拉邦,当地人得病之后都可以看病,每次看病不能拿很多药,也没有什么进口的高级药,此举能保持医疗成本在较低的水平上,其做法与我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很相像,其结果是所有人可以做到基本健康。克拉拉邦人的教育卫生指标已经超过中国。与之相比,据2003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三分之二。药价高,吃不起药,已成为老百姓的沉重负担。
克拉拉邦在儿童基础教育和公民医疗保障方面的成功做法,与我国在教育医疗方面的一些失误,均与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设计中的基本价值选择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无论是儿童基础教育还是公民医疗保障,都需要政府的财政投入并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据王绍光介绍说:克拉拉邦有个很好的经验,叫做民主的预算参与。一级预算,凡是利益相关者,都有权利通过某种制度的方式参与进来[2]。换句话说,克拉拉邦为了所有适龄儿童都可以接受基础教育以及所有人可以做到基本健康,在编制政府财政预算和监督政府财政支出的制度设计上采取了民主参与预算的做法,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方参与预算的制定,另一方面可以监督预算的执行。这样的制度设计,其基本价值选择保障了社会主体在基础教育和医疗方面的生存安全。
而我国在保障主体生存安全的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选择上存在缺陷。以教育为例,中国的教育经费偏重于城市,城市里面偏重于高校,高校里面又偏重于重点高校,中小学教育里面又偏重于实验小学、重点中学、示范高中。中国高等教育所获公共资源竟远远多于基础教育——为创办所谓一流高等学府,上亿财政拨款往往投给办学条件已相当不错的大学,其结果,许多重点高校把有限的教育经费用来修建楼堂馆所,造成大学里的大楼越来越多,大师越来越少的教育怪圈。而农村中小学危险教室改造的经费,则要通过农民集资方式解决。这也就是说,为了造就堂皇体面的大学,其副产品可能正是乡村中小学的凋敝。一些农村地区因缴纳学费致贫、返贫的农民屡见不鲜,给农民形成沉重的生存负担。从数据上看,中国的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平均公共教育经费之比为1∶1∶23,而美国为1∶3∶2。至于房价高涨沦为房奴、矿难频发家破人亡、伪劣食品望而生畏、失业增加、治安混乱,等等现象,无不与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控制系统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与缺乏对主体生存安全的基本价值定位和基本价值选择密切相关。
如何保证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控制系统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其基本价值选择以保障社会主体生存安全为设计导向呢?我们认为,破解这个难题,应当运用系统科学①和系统工程②构成的系统框架提供的思路和方法。
根据系统工程原理,我们给出法律控制基本价值选择的系统模型,如(图1)所示,并根据该模型提出以下思路:
1.社会系统是一个高度开放的、动态的、复杂的巨系统,而构成社会系统的每一个人同样是高度开放的、动态的、复杂的巨系统。从利益—需要角度来看,社会系统中的每一个人都追求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最大化;从安全—发展的角度分析,每个人都需要最充分而持续的安全与发展。在这些复杂的利益诉求和多元的安全需要面前,究竟哪些是主体的根本利益——生存安全的需要呢?
2.运用钱学森院士提创的综合集成法,把关于生存安全方面的智慧、经验教训、猜想等,以及主体生存安全方面的理论、知识、信息、数据、资料等统统集成起来,借助以电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信息进行存储、分析、整理,从中梳理出主体的生存安全需要。
3.综合集成/创新古今中外有关保障主体生存安全的法治理论;综合集成/创新古今中外保障主体生存安全的法治实践,从中抽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障主体生存安全的法律理论和方法。
4.按照综合集成法提炼出来的法律理论和方法,将其运用于法律制定(立法)和法律实施,形成法律的实践活动——法制系统工程和法治系统工程,最终成为法律控制的保障主体生存安全的基本价值选择的基础。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必須具备系统思维和充分掌握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避免陷入形而上学的误区。一切围绕“全民生存安全第一”的需求导向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和创新,力戒急功近利、浮躁虚荣和机械呆板的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思想和做法。比如,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经济基础薄弱,人民生活贫穷,但农村的三级医疗体制和城市居民的公费医疗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在医疗、教育、住房等事关主体生存安全的问题上,存在的仅是发展生产力,提高生活水平的问题,而基本不存在公平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国家对人民群众的生存安全给予公平保护并有效调控的结果。而现在的做法,是把关涉主体生存安全的许多事项几乎全部推向市场,而面对市场失灵的顽疾又缺乏有效应对的方法,终至酿成贫富悬殊、主体生存安全日益遭受威胁的局面。
如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主体生存安全关乎国家、民族和执政党的命运,我们就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有效利用国家干预原则,使城乡医院放弃逐利的市场目的,回归治病救人的价值本位;教育投资面向大众,以普及实效为目的,避免高大全式的形式主义;严格控制房地产商的投机暴利行为,必要时,由国家直接统管房地产业,使扭曲的房价在国家手中回归理性,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
一言以蔽之,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不见得一无是处;市场经济也不见得包医百病,套用“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这句话,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设计在涉及主体生存安全的基本价值选择上可能还需要这样的理念:“计划的归计划,市场的归市场”。
参考文献:
[1]霍宪丹,常远,杨建广.世界化时代之安全问题与安全系统工程——兼论科学的安全与发展观(下)[J].中国监狱学刊(双月刊),2005,(6):48-63.
[2]王绍光.如何破解中国教育投入不足的难题[N].南方都市报,2005-03-02.
关键词:法律的定义;法律控制;基本价值选择;主体生存安全;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0-0138-03
随着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突破1 000美元,进入向3 000美元~4 000美元攀升的关键时期,中国社会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利益关系愈加复杂,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彰显,我们既面临黄金发展期,又面临矛盾凸现期。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使各种局部和整体、表象和深层、短期和长期的社会矛盾纷至沓来,稍有不慎,简单的局部矛盾可以演化成难以控制的复杂问题,甚至产生危及社会系统整体安全的“蝴蝶效应”。①在这些纷繁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背后,法律如何在多元价值冲突中选择社会主体的根本利益加以有效保障,是法律不能回避也难以回避的问题。
什么是法律控制的基本价值选择?法律控制的基本价值选择就是指法律制定(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进行定位和选择并实施保护的过程。
社会主义法律在制定和实施中,应当公平地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因为,社会主义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全体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公平,并获得最充分而持续的安全与发展的社会。接踵而至的问题是,社会主体的哪些利益是其根本利益?法律控制过程中主体的哪些根本利益应当作为其基本的价值选择?
如表1所示,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世界所瞩目。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群众就医难、看病贵、房价上涨、失业率增加、矿难频发、伪劣产品、金融危机、通货膨胀、邪教蔓延、封建迷信猖獗、黄赌毒泛滥、“3·14”拉萨动乱、“7·5”新疆动乱、瓮安群体事件、汶川地震、环境污染……在这些表象背后隐含着一个共同主题——主体安全问题。此处所指的安全是广义概念,包括人本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环境安全五大领域,如表1所示。主体安全又可细分为两层:1)主体生存安全(生存利益),如食品卫生、治疗疾病、住房保障、交通安全、就业保障等;2)主体其他安全(不失去奠基在生存利益之上的其他已有利益),如炒股失手、赌博输钱、丢失钱财等。
经过对主体安全问题的系统分析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体的生存安全是社会系统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换言之,丧失了社会主体的生存安全,任何美妙的发展蓝图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法律系统,其实施控制的基本价值选择只有一个——保障社会主体的生存安全。可以说,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大量的不安定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社会主体的生存安全受到威胁相关。为什么主体的生存安全存在危机呢?这与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控制系统在一定时期内忽视主体生存安全,缺少有效保护主体生存安全的基本价值选择有关。
以教育和医疗为例,据王绍光博士介绍:在印度的克拉拉邦,那里学校的基础设施与我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水平差不多,但当地的孩子都可以上学;所有适龄儿童都可以接受基础教育。与之相比,我国农村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七年,与城市平均水平相差近三年;在15~64岁农村劳动力人口中,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不足1%,比城市低13个百分点。
在克拉拉邦,当地人得病之后都可以看病,每次看病不能拿很多药,也没有什么进口的高级药,此举能保持医疗成本在较低的水平上,其做法与我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很相像,其结果是所有人可以做到基本健康。克拉拉邦人的教育卫生指标已经超过中国。与之相比,据2003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三分之二。药价高,吃不起药,已成为老百姓的沉重负担。
克拉拉邦在儿童基础教育和公民医疗保障方面的成功做法,与我国在教育医疗方面的一些失误,均与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设计中的基本价值选择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无论是儿童基础教育还是公民医疗保障,都需要政府的财政投入并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据王绍光介绍说:克拉拉邦有个很好的经验,叫做民主的预算参与。一级预算,凡是利益相关者,都有权利通过某种制度的方式参与进来[2]。换句话说,克拉拉邦为了所有适龄儿童都可以接受基础教育以及所有人可以做到基本健康,在编制政府财政预算和监督政府财政支出的制度设计上采取了民主参与预算的做法,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方参与预算的制定,另一方面可以监督预算的执行。这样的制度设计,其基本价值选择保障了社会主体在基础教育和医疗方面的生存安全。
而我国在保障主体生存安全的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选择上存在缺陷。以教育为例,中国的教育经费偏重于城市,城市里面偏重于高校,高校里面又偏重于重点高校,中小学教育里面又偏重于实验小学、重点中学、示范高中。中国高等教育所获公共资源竟远远多于基础教育——为创办所谓一流高等学府,上亿财政拨款往往投给办学条件已相当不错的大学,其结果,许多重点高校把有限的教育经费用来修建楼堂馆所,造成大学里的大楼越来越多,大师越来越少的教育怪圈。而农村中小学危险教室改造的经费,则要通过农民集资方式解决。这也就是说,为了造就堂皇体面的大学,其副产品可能正是乡村中小学的凋敝。一些农村地区因缴纳学费致贫、返贫的农民屡见不鲜,给农民形成沉重的生存负担。从数据上看,中国的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平均公共教育经费之比为1∶1∶23,而美国为1∶3∶2。至于房价高涨沦为房奴、矿难频发家破人亡、伪劣食品望而生畏、失业增加、治安混乱,等等现象,无不与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控制系统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与缺乏对主体生存安全的基本价值定位和基本价值选择密切相关。
如何保证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控制系统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其基本价值选择以保障社会主体生存安全为设计导向呢?我们认为,破解这个难题,应当运用系统科学①和系统工程②构成的系统框架提供的思路和方法。
根据系统工程原理,我们给出法律控制基本价值选择的系统模型,如(图1)所示,并根据该模型提出以下思路:
1.社会系统是一个高度开放的、动态的、复杂的巨系统,而构成社会系统的每一个人同样是高度开放的、动态的、复杂的巨系统。从利益—需要角度来看,社会系统中的每一个人都追求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最大化;从安全—发展的角度分析,每个人都需要最充分而持续的安全与发展。在这些复杂的利益诉求和多元的安全需要面前,究竟哪些是主体的根本利益——生存安全的需要呢?
2.运用钱学森院士提创的综合集成法,把关于生存安全方面的智慧、经验教训、猜想等,以及主体生存安全方面的理论、知识、信息、数据、资料等统统集成起来,借助以电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信息进行存储、分析、整理,从中梳理出主体的生存安全需要。
3.综合集成/创新古今中外有关保障主体生存安全的法治理论;综合集成/创新古今中外保障主体生存安全的法治实践,从中抽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障主体生存安全的法律理论和方法。
4.按照综合集成法提炼出来的法律理论和方法,将其运用于法律制定(立法)和法律实施,形成法律的实践活动——法制系统工程和法治系统工程,最终成为法律控制的保障主体生存安全的基本价值选择的基础。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必須具备系统思维和充分掌握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避免陷入形而上学的误区。一切围绕“全民生存安全第一”的需求导向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和创新,力戒急功近利、浮躁虚荣和机械呆板的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思想和做法。比如,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经济基础薄弱,人民生活贫穷,但农村的三级医疗体制和城市居民的公费医疗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在医疗、教育、住房等事关主体生存安全的问题上,存在的仅是发展生产力,提高生活水平的问题,而基本不存在公平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国家对人民群众的生存安全给予公平保护并有效调控的结果。而现在的做法,是把关涉主体生存安全的许多事项几乎全部推向市场,而面对市场失灵的顽疾又缺乏有效应对的方法,终至酿成贫富悬殊、主体生存安全日益遭受威胁的局面。
如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主体生存安全关乎国家、民族和执政党的命运,我们就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有效利用国家干预原则,使城乡医院放弃逐利的市场目的,回归治病救人的价值本位;教育投资面向大众,以普及实效为目的,避免高大全式的形式主义;严格控制房地产商的投机暴利行为,必要时,由国家直接统管房地产业,使扭曲的房价在国家手中回归理性,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
一言以蔽之,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不见得一无是处;市场经济也不见得包医百病,套用“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这句话,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设计在涉及主体生存安全的基本价值选择上可能还需要这样的理念:“计划的归计划,市场的归市场”。
参考文献:
[1]霍宪丹,常远,杨建广.世界化时代之安全问题与安全系统工程——兼论科学的安全与发展观(下)[J].中国监狱学刊(双月刊),2005,(6):48-63.
[2]王绍光.如何破解中国教育投入不足的难题[N].南方都市报,200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