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原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装的意志各人才,能培养学生抵抵制引诱各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为什么近些年来校园凶杀事件这么多?为什么青少年犯罪这么多?当然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义务教育阶段缺少惩罚性教育。
我们这几年在强调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忽略了惩罚性教育的作用。甚至错误地以为,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就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少的青少年认为,我是受法律保护的,我犯了错误,老师和学校是不会把我怎么样的。我就是杀了人,法律也只是从轻处罚。所以在学校不遵守校纪校规,拉帮结伙,打架斗殴,致人伤残或死亡。原来对在义务教育阶段犯严重错误的学生还允许有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可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是不允许对学生给予处分了,更无权开除学生,就连罚站都认为是体罚,批评时语气严厉一点被认为是“不尊重学生人格”或者叫“变相体罚”。
惩罚是对违纪者在心理或生理上施以不愉快的刺激,从而减退或遏止不良行为的出现的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行为。它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惩罚性教育是在严厉严格中蕴藏着为了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目的的另一种充满着温暖内核的教育,具有说服教育所不能达到的教育效果。
首先用强制手段纠正学生错误。有时,未成年人身上的某些缺点和错误顽固地存在着,柔性的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不能使其改正,但通过合理的惩罚却能奏效,这时教育者就应该合理地使用惩罚性教育的方式。惩罚可以让受教育者更为明确地了解行为界限、树立是非观念并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增强规则意识。
第二小惩大戒,警示其他。未成年人的认识、态度、观念等多来源于间接经验,并不一定得之于亲历奖惩的直接体验,他们往往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得到的。虽然惩罚指向的只是违规者本人,但对一个人的惩罚可以对其他同伴起到间接强化的作用。也就是说,通过对犯错误的未成年人进行合理的惩罚性教育使其他同伴也对相关的规范形成比较全面的认识,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克服学生脆弱心理。夸赞、赏识等正面激励教育能够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成功的喜悦、产生强有力的积极作用。但是倘若失去了应有的限度往往会导致未成年人养成骄傲自满、惟我独尊、不负责任、自私自利的不良品质。一旦受到批评和惩罚,就不知所措。所以,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通过批评、自我批评、行为纠偏、磨难训练等教育性惩罚,来让未成年人经受挫折和失败,使之深刻反省,增强心理承受力,克服心理脆弱,促进良好心理品质的养成。
第四培养公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未成年人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毫不犹豫地强调个人,以个人利益为重,重索取而轻奉献,公德意识薄弱,随意违反社会规则,如随手乱扔果皮纸屑、吐痰、闯红灯等。对诸如此类的现象,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榜样示范等方式进行教育,但不可否认惩罚也是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只有承认做错了事并接受惩罚,才有助于他们了解哪些事情是应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通过恰当的惩罚,可以使未成年人从缺点和错误中吸取教训,学会对自己的言论、行为、承诺等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的态度,形成道德责任感并付诸实践。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学校教育是他们将来走向社会的演习所。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一致性。可以说,既然社会存在着惩罚规则,那么学校就应当有教育性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使受教育者逐渐适应社会的要求。学校中的合理的惩罚其实是从一个侧面告诫未成年人,学校中有规章制度的存在,社会和国家有法律的存在,校纪校规、道德和法律是个人自由及集体与国家利益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违反道德和法律规范,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只有不断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将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树立纪律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古语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教育心理学认为,学生是成长中的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弱,自控能力不强,更是难免犯下错误,养成坏习惯。而教育惩罚就是为了让学生改正错误和改掉坏习惯而设置的。针对学生的错误给予适当的惩罚,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让他们明白,违反纪律与为之付出的代价相比是不值得的,惩罚才会起到纠错的作用,才会吃一堑,长一智。惩罚也是让学生亲历道德体验。让学生用自身的行为来体验违纪的后果,把道德教育落到实处。惩罚,也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以上是我在教育教学改革中的一点思考,需要同广大同行在教育教学中探讨、商榷,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我们这几年在强调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忽略了惩罚性教育的作用。甚至错误地以为,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就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少的青少年认为,我是受法律保护的,我犯了错误,老师和学校是不会把我怎么样的。我就是杀了人,法律也只是从轻处罚。所以在学校不遵守校纪校规,拉帮结伙,打架斗殴,致人伤残或死亡。原来对在义务教育阶段犯严重错误的学生还允许有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可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是不允许对学生给予处分了,更无权开除学生,就连罚站都认为是体罚,批评时语气严厉一点被认为是“不尊重学生人格”或者叫“变相体罚”。
惩罚是对违纪者在心理或生理上施以不愉快的刺激,从而减退或遏止不良行为的出现的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行为。它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惩罚性教育是在严厉严格中蕴藏着为了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目的的另一种充满着温暖内核的教育,具有说服教育所不能达到的教育效果。
首先用强制手段纠正学生错误。有时,未成年人身上的某些缺点和错误顽固地存在着,柔性的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不能使其改正,但通过合理的惩罚却能奏效,这时教育者就应该合理地使用惩罚性教育的方式。惩罚可以让受教育者更为明确地了解行为界限、树立是非观念并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增强规则意识。
第二小惩大戒,警示其他。未成年人的认识、态度、观念等多来源于间接经验,并不一定得之于亲历奖惩的直接体验,他们往往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得到的。虽然惩罚指向的只是违规者本人,但对一个人的惩罚可以对其他同伴起到间接强化的作用。也就是说,通过对犯错误的未成年人进行合理的惩罚性教育使其他同伴也对相关的规范形成比较全面的认识,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克服学生脆弱心理。夸赞、赏识等正面激励教育能够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成功的喜悦、产生强有力的积极作用。但是倘若失去了应有的限度往往会导致未成年人养成骄傲自满、惟我独尊、不负责任、自私自利的不良品质。一旦受到批评和惩罚,就不知所措。所以,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通过批评、自我批评、行为纠偏、磨难训练等教育性惩罚,来让未成年人经受挫折和失败,使之深刻反省,增强心理承受力,克服心理脆弱,促进良好心理品质的养成。
第四培养公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未成年人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毫不犹豫地强调个人,以个人利益为重,重索取而轻奉献,公德意识薄弱,随意违反社会规则,如随手乱扔果皮纸屑、吐痰、闯红灯等。对诸如此类的现象,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榜样示范等方式进行教育,但不可否认惩罚也是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只有承认做错了事并接受惩罚,才有助于他们了解哪些事情是应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通过恰当的惩罚,可以使未成年人从缺点和错误中吸取教训,学会对自己的言论、行为、承诺等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的态度,形成道德责任感并付诸实践。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学校教育是他们将来走向社会的演习所。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一致性。可以说,既然社会存在着惩罚规则,那么学校就应当有教育性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使受教育者逐渐适应社会的要求。学校中的合理的惩罚其实是从一个侧面告诫未成年人,学校中有规章制度的存在,社会和国家有法律的存在,校纪校规、道德和法律是个人自由及集体与国家利益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违反道德和法律规范,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只有不断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将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树立纪律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古语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教育心理学认为,学生是成长中的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弱,自控能力不强,更是难免犯下错误,养成坏习惯。而教育惩罚就是为了让学生改正错误和改掉坏习惯而设置的。针对学生的错误给予适当的惩罚,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让他们明白,违反纪律与为之付出的代价相比是不值得的,惩罚才会起到纠错的作用,才会吃一堑,长一智。惩罚也是让学生亲历道德体验。让学生用自身的行为来体验违纪的后果,把道德教育落到实处。惩罚,也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以上是我在教育教学改革中的一点思考,需要同广大同行在教育教学中探讨、商榷,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