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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不在于消除矛盾,而在于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缓解矛盾。制度的有效性与否取决于能否凝结共识,这种共识构成了正义的基本内容。西方自由主义者分别从权利至上式的实然正义和目的指向性的应然正义两种理路来建构共识。在我国当前构建共识需要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个特征,作为生产力发展手段的私有制存使我国也呈现出三大矛盾:人与人的矛盾、人自身发展的内在矛盾和人与自然的矛盾;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又为消除矛盾提供了可能。本文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应超越自由主义中实然正义与应然的分野,实现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并举,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石。
关键词:和谐社会 矛盾 共识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一
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同时在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贯彻着矛盾,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说,“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1]社会的发展也是自始至终贯穿着矛盾,资本主义的发展贯穿着矛盾,社会主义的发展也同样贯穿着矛盾,并且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矛盾特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作了清晰和透彻的分析。资本主义的矛盾源于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表征上体现为三个方面: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自身发展的内在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这些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法得到解决,这是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即财产私有制决定的。
这些矛盾显然在资本社会本身得不到解决,而只有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被推翻之后才有解决的可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为这种矛盾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里,生产资料为社会所共有,人人平等也从梦想变为了现实;人成为了自身的主人,每个人都得到充分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规定性再生产自己,而是再生产出他的全面性。”[2]人与自然都能够得到和谐相处。但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实现的,我们不仅仅要记住马克思论证的结果,更要注意其论证的前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是十分发达,这就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我们制定一切政策都必须从这个国情出发,所以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仍然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为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准备物质条件。
鉴于我国还处于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而生产关系必须生产力的发展,任何超越生产力发展而建立的生产关系都注定无法实现。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在生产关系上还不能建立纯粹的公有制,而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存的所有制结构,在分配制度上还必须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结构,在发展手段上还必须利用一切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手段,甚至还允许某种程度的剥削存在。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借鉴了资本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因此在矛盾表现形态上也出现了与资本主义矛盾的某种相似性,在人与人之间、人自身发展的目的和手段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也表现出了相似的矛盾。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分配上出现了严重的不公,贫富两极分化比较严重。人的异化状态没有得到改变,只重视物质财富的增长,人本身得不到发展。环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同步的保护,人与自然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但也须看到,这些矛盾虽具有表征上的相似性,但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些矛盾反映了其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本质,或者说是其本质矛盾的外化,那么也就注定了在其资本主义本质的范畴之内得不到解决。但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呈现的这些矛盾,则是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表面矛盾,在我们社会主义的范畴之内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其原因有两点,其一是我们在政权上属于无产阶级专政,与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资产阶级专政有本质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本身无法突破自身的利益束缚。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无产阶级本身则不受这个束缚“由于其是彻底的无产者,所以其也表现为彻底的革命者”,其政策可以突破自身的利益界限而对社会实行广泛的调控。二是在所有制上我们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虽然在现阶段我们是多种所有制并存,但关键我们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为社会所共享,那么为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就创造了一种可能性,从而日益改变人的异化状态,最终达到自由的社会。
二
矛盾解决的可能不等于矛盾的现实解决,矛盾的解决依赖于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任何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都是依现实的情况而制定的。制度建立的首要前提就是要凝聚共识,任何制度得以建立和实施的基础就在于在这个制度的背后凝聚了社会大众的共识,有了这个共识那么这个制度就可称为正义的制度,否则制度的正义性就会大受质疑。“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广大民众最大的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3]而道德正当性的根基则在于制度的正义性。有了一个正义的制度,和谐社会的建立才有可能,社会的根基才能牢固。
仅仅有共识还只是表面的正义,在不同的世代、不同的社会乃至不同的学者那里这种共识的内容是不同的。在西方影响最大的还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论,但在自由主义内部这种认识也并不是统一的,曾经占支配地位的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从而否定了任何先验的权利,而是一种经验主义的认识。可以想象,这种功利主义的认识难以充当制度共识。从实践上来看,“用功利主义做大社会蛋糕以解决社会公平分享的方式不行!因为社会蛋糕的做大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所有成员的权利分享都能得到相应的和平等的提高,相反,由于市场经济天然具有的‘资本主义’本性和‘经济理性’的宰制力量,社会蛋糕的做大有可能带来社会分享的更大不公。”[4]
罗尔斯在其鸿篇巨著《正义论》中为正义的发展重新注入了道德内涵,从而改变了功利主义占支配地位的时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包含了三个部分: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三个原则之间属于一种辞典式的排列,即首先应是自由原则,其次是平等原则,最后是差别原则。这个差别原则要求社会的不平等分配应满足于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而处于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应“获得尽可能的补偿”。这也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受争议最大的地方。反对者如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的内在的矛盾,它认为在其理论蕴含着对于一种“分配权威的承认”,它明显且严重违背了“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经典的自由主义基本原则。任何对于分配的权威的承认和推崇都会带来国家对于社会的不适当的干涉,并且国家会带着自己的价值观来对社会利益和价值进行分配,显然这与尊崇多元价值共存的自由主义不相容的。诺齐克在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正义三原则,即“持有正义、转让正义和矫正正义”原则,总的来说,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可归结为“权利原则”,这种权利原则对未来社会的走向没有任何的抱负,没有任何要达到的理想或目标,这种权利原则排斥任何具有指向性的正义原则。
对于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我们如何看待,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对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我们必须看到其隐含的前提: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这些正义理论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由于其私有制观念深层扎根于其社会的内部,因此这也成为其论证的一些背景语言而未加以提及。在当代认识正义理论的基点是看其能否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矛盾,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了解到三大矛盾正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西方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虽然可以从表面上缓解这三大矛盾,但是依然无法从深层次解决社会的正义问题。
三
既然这三大矛盾是基于私有制而产生的必然结果,那么只有在消灭私有制的前提下才能够彻底消除这三大矛盾。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背景决定了当前的三大矛盾不可能消除,我们制度设计的目标也不应该消除矛盾,而是应设计一个有效的制度去缓解矛盾,把矛盾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为从根本上消除矛盾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的存在,使我们面临的矛盾与西方的矛盾又具有相似性。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完全摒弃西方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而是积极地借鉴其理论,为我们当前的社会构建正义的基础。既然我们制度的目标是为了解决三大矛盾,那么这个正义内容就必然具有应然指向: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解决人与环境日益剧增的矛盾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但是应然图景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对实然的权利保护基础上,对两者的任何割裂都无助于矛盾的解决。既有对实然权利的保护,又有对应然的愿景才能建立起和谐社会。但目前国内对于正义问题的争论往往是各执一端,要么是诺齐克式的权利至上主义,要么是彻底的平等主义或效率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于能够有效地消解矛盾,那么就必须超越对应然图景的追求与对实然权利保障之间的割裂,实现两者有效的融合。
如何实现对两者的超越,落实在制度层次上就是“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并举。民主法治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权利性保障,公平正义则为民主法治提供了价值性目标。然而我们在早期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并没有充分重视民主法治,忽视了对公民的权利保障,为了实现社会的总体性目标,个体的权利可以任意被侵犯,个体的利益诉求也被淹没在一个个宏大的历史叙事中。当然仅仅“民主法治”并不足以建构一个充分正义的社会,就像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的资本主义社会依靠形式上的“民主法治”无法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但缺少了民主法治则决不可能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也就是说,虽然民主法治不是正义社会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之一。正义的目标必须依靠正义的手段来实现,从这个意义说,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共同构成了当代社会主义正义观的基本内容。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民主历来占有很重要的位置。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民主所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权利的实现,还保障着阶级利益的实现,无产阶级的民主还意味着对资产阶级的专政。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本身不仅仅是一个程序的权利,还包含着实质性的含有价值目标的内容。在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面临着发展生产力的主要任务,又必须赋予民主新的含义。民主不仅仅意味着无产阶级的民主,而且意味着保障所有经济主体民主,只有保障了所有经济主体的民主才能够激发其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才能为彻底的无产阶级民主创造条件。社会主义民主不会自动实现,必须通过法治来加以保障。从某种意义来说,我们对法治的急迫性比民主更甚。安定有序的社会的实现首先是建立在法治的前提下,在民主的土壤不具备的条件下,民主往往会带来社会的无序化,在我国当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从“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其作用是“把社会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既然如此国家不仅仅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也要对统治阶级内部违背这种统治秩序的行为也要惩处。在当代如果要想有效地消解社会矛盾,那就意味着把所有的社会主体都纳入到法治轨道中,对所有人的权利都要进行同等的保护。在当代这种保护很容易被理解为单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法治下的平等不仅仅是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护,同时也意味着对“富人”的权利保护。在当代的社会语境下,这种提法很容易被理解为为“富人”说话,这是极大的误读。民主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落实在制度层面只能表现为形式的平等。在价值上确定任何一个群体的基本权利的优先性都意味着制造新的不平等。
笔者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正义观决不是“不计后果”的价值虚无的正义观,而是注入了“公平”价值的正义观。如果没有了这种价值指向,我们当代社会的三大矛盾无疑仍得不到解决。公平的含义也体现在这三个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人自身发展的内在公平、代际之间的公平。
第一,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要求社会财富能够公平分配,使广大劳动者能分享到发展的成果;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和本质要求,“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5]目前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条件基本成熟,一方面,我国经济实力和财力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得到大大增强;另一方面,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阶层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在当前,应逐步加重公平的分量,先减轻基尼系数扩大的幅度,再适度降低基尼系数本身,逐步实现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过渡。
第二,人自身发展的内在公平要求消除人在社会中的异化状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确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价值的核心。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一直贯穿于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构想的始终。早在《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6]他指明了共产主义的目的就在于使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消灭人在劳动、生产和社会关系中的异化。在当代就要求发展能够做到以人为本,使人成为发展的最终目标。国家在制度安排上不再把GDP的发展作为发展的目标,而是要尽量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
第三,代际公平要求实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世界不仅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还属于后代子孙,我们不能不顾后代而把所有的资源消耗殆尽,必须为子孙后代留下碧水蓝天,这是做到代际公平最起码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合订一卷本)1964年4月第一版,第28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486页。
[3][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上海:三联书店,1989,第87页。
[4]万俊人:罗尔斯的政治遗产(上)[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1。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111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第120页。
关键词:和谐社会 矛盾 共识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一
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同时在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贯彻着矛盾,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说,“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1]社会的发展也是自始至终贯穿着矛盾,资本主义的发展贯穿着矛盾,社会主义的发展也同样贯穿着矛盾,并且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矛盾特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作了清晰和透彻的分析。资本主义的矛盾源于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表征上体现为三个方面: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自身发展的内在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这些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法得到解决,这是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即财产私有制决定的。
这些矛盾显然在资本社会本身得不到解决,而只有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被推翻之后才有解决的可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为这种矛盾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里,生产资料为社会所共有,人人平等也从梦想变为了现实;人成为了自身的主人,每个人都得到充分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规定性再生产自己,而是再生产出他的全面性。”[2]人与自然都能够得到和谐相处。但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实现的,我们不仅仅要记住马克思论证的结果,更要注意其论证的前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是十分发达,这就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我们制定一切政策都必须从这个国情出发,所以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仍然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为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准备物质条件。
鉴于我国还处于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而生产关系必须生产力的发展,任何超越生产力发展而建立的生产关系都注定无法实现。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在生产关系上还不能建立纯粹的公有制,而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存的所有制结构,在分配制度上还必须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结构,在发展手段上还必须利用一切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手段,甚至还允许某种程度的剥削存在。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借鉴了资本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因此在矛盾表现形态上也出现了与资本主义矛盾的某种相似性,在人与人之间、人自身发展的目的和手段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也表现出了相似的矛盾。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分配上出现了严重的不公,贫富两极分化比较严重。人的异化状态没有得到改变,只重视物质财富的增长,人本身得不到发展。环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同步的保护,人与自然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但也须看到,这些矛盾虽具有表征上的相似性,但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些矛盾反映了其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本质,或者说是其本质矛盾的外化,那么也就注定了在其资本主义本质的范畴之内得不到解决。但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呈现的这些矛盾,则是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表面矛盾,在我们社会主义的范畴之内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其原因有两点,其一是我们在政权上属于无产阶级专政,与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资产阶级专政有本质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本身无法突破自身的利益束缚。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无产阶级本身则不受这个束缚“由于其是彻底的无产者,所以其也表现为彻底的革命者”,其政策可以突破自身的利益界限而对社会实行广泛的调控。二是在所有制上我们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虽然在现阶段我们是多种所有制并存,但关键我们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为社会所共享,那么为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就创造了一种可能性,从而日益改变人的异化状态,最终达到自由的社会。
二
矛盾解决的可能不等于矛盾的现实解决,矛盾的解决依赖于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任何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都是依现实的情况而制定的。制度建立的首要前提就是要凝聚共识,任何制度得以建立和实施的基础就在于在这个制度的背后凝聚了社会大众的共识,有了这个共识那么这个制度就可称为正义的制度,否则制度的正义性就会大受质疑。“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广大民众最大的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3]而道德正当性的根基则在于制度的正义性。有了一个正义的制度,和谐社会的建立才有可能,社会的根基才能牢固。
仅仅有共识还只是表面的正义,在不同的世代、不同的社会乃至不同的学者那里这种共识的内容是不同的。在西方影响最大的还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论,但在自由主义内部这种认识也并不是统一的,曾经占支配地位的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从而否定了任何先验的权利,而是一种经验主义的认识。可以想象,这种功利主义的认识难以充当制度共识。从实践上来看,“用功利主义做大社会蛋糕以解决社会公平分享的方式不行!因为社会蛋糕的做大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所有成员的权利分享都能得到相应的和平等的提高,相反,由于市场经济天然具有的‘资本主义’本性和‘经济理性’的宰制力量,社会蛋糕的做大有可能带来社会分享的更大不公。”[4]
罗尔斯在其鸿篇巨著《正义论》中为正义的发展重新注入了道德内涵,从而改变了功利主义占支配地位的时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包含了三个部分: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三个原则之间属于一种辞典式的排列,即首先应是自由原则,其次是平等原则,最后是差别原则。这个差别原则要求社会的不平等分配应满足于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而处于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应“获得尽可能的补偿”。这也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受争议最大的地方。反对者如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的内在的矛盾,它认为在其理论蕴含着对于一种“分配权威的承认”,它明显且严重违背了“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经典的自由主义基本原则。任何对于分配的权威的承认和推崇都会带来国家对于社会的不适当的干涉,并且国家会带着自己的价值观来对社会利益和价值进行分配,显然这与尊崇多元价值共存的自由主义不相容的。诺齐克在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正义三原则,即“持有正义、转让正义和矫正正义”原则,总的来说,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可归结为“权利原则”,这种权利原则对未来社会的走向没有任何的抱负,没有任何要达到的理想或目标,这种权利原则排斥任何具有指向性的正义原则。
对于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我们如何看待,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对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我们必须看到其隐含的前提: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这些正义理论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由于其私有制观念深层扎根于其社会的内部,因此这也成为其论证的一些背景语言而未加以提及。在当代认识正义理论的基点是看其能否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矛盾,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了解到三大矛盾正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西方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虽然可以从表面上缓解这三大矛盾,但是依然无法从深层次解决社会的正义问题。
三
既然这三大矛盾是基于私有制而产生的必然结果,那么只有在消灭私有制的前提下才能够彻底消除这三大矛盾。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背景决定了当前的三大矛盾不可能消除,我们制度设计的目标也不应该消除矛盾,而是应设计一个有效的制度去缓解矛盾,把矛盾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为从根本上消除矛盾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的存在,使我们面临的矛盾与西方的矛盾又具有相似性。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完全摒弃西方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而是积极地借鉴其理论,为我们当前的社会构建正义的基础。既然我们制度的目标是为了解决三大矛盾,那么这个正义内容就必然具有应然指向: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解决人与环境日益剧增的矛盾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但是应然图景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对实然的权利保护基础上,对两者的任何割裂都无助于矛盾的解决。既有对实然权利的保护,又有对应然的愿景才能建立起和谐社会。但目前国内对于正义问题的争论往往是各执一端,要么是诺齐克式的权利至上主义,要么是彻底的平等主义或效率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于能够有效地消解矛盾,那么就必须超越对应然图景的追求与对实然权利保障之间的割裂,实现两者有效的融合。
如何实现对两者的超越,落实在制度层次上就是“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并举。民主法治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权利性保障,公平正义则为民主法治提供了价值性目标。然而我们在早期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并没有充分重视民主法治,忽视了对公民的权利保障,为了实现社会的总体性目标,个体的权利可以任意被侵犯,个体的利益诉求也被淹没在一个个宏大的历史叙事中。当然仅仅“民主法治”并不足以建构一个充分正义的社会,就像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的资本主义社会依靠形式上的“民主法治”无法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但缺少了民主法治则决不可能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也就是说,虽然民主法治不是正义社会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之一。正义的目标必须依靠正义的手段来实现,从这个意义说,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共同构成了当代社会主义正义观的基本内容。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民主历来占有很重要的位置。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民主所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权利的实现,还保障着阶级利益的实现,无产阶级的民主还意味着对资产阶级的专政。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本身不仅仅是一个程序的权利,还包含着实质性的含有价值目标的内容。在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面临着发展生产力的主要任务,又必须赋予民主新的含义。民主不仅仅意味着无产阶级的民主,而且意味着保障所有经济主体民主,只有保障了所有经济主体的民主才能够激发其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才能为彻底的无产阶级民主创造条件。社会主义民主不会自动实现,必须通过法治来加以保障。从某种意义来说,我们对法治的急迫性比民主更甚。安定有序的社会的实现首先是建立在法治的前提下,在民主的土壤不具备的条件下,民主往往会带来社会的无序化,在我国当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从“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其作用是“把社会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既然如此国家不仅仅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也要对统治阶级内部违背这种统治秩序的行为也要惩处。在当代如果要想有效地消解社会矛盾,那就意味着把所有的社会主体都纳入到法治轨道中,对所有人的权利都要进行同等的保护。在当代这种保护很容易被理解为单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法治下的平等不仅仅是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护,同时也意味着对“富人”的权利保护。在当代的社会语境下,这种提法很容易被理解为为“富人”说话,这是极大的误读。民主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落实在制度层面只能表现为形式的平等。在价值上确定任何一个群体的基本权利的优先性都意味着制造新的不平等。
笔者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正义观决不是“不计后果”的价值虚无的正义观,而是注入了“公平”价值的正义观。如果没有了这种价值指向,我们当代社会的三大矛盾无疑仍得不到解决。公平的含义也体现在这三个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人自身发展的内在公平、代际之间的公平。
第一,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要求社会财富能够公平分配,使广大劳动者能分享到发展的成果;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和本质要求,“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5]目前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条件基本成熟,一方面,我国经济实力和财力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得到大大增强;另一方面,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阶层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在当前,应逐步加重公平的分量,先减轻基尼系数扩大的幅度,再适度降低基尼系数本身,逐步实现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过渡。
第二,人自身发展的内在公平要求消除人在社会中的异化状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确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价值的核心。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一直贯穿于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构想的始终。早在《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6]他指明了共产主义的目的就在于使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消灭人在劳动、生产和社会关系中的异化。在当代就要求发展能够做到以人为本,使人成为发展的最终目标。国家在制度安排上不再把GDP的发展作为发展的目标,而是要尽量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
第三,代际公平要求实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世界不仅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还属于后代子孙,我们不能不顾后代而把所有的资源消耗殆尽,必须为子孙后代留下碧水蓝天,这是做到代际公平最起码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合订一卷本)1964年4月第一版,第28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486页。
[3][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上海:三联书店,1989,第87页。
[4]万俊人:罗尔斯的政治遗产(上)[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1。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111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