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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了转型期我国社会的犯罪总态势要求,是科学把握犯罪本质,准确理解刑罚目的和功能的理性选择,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推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实现,应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在刑事检察环节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在公诉环节,如何正确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地认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准确把握刑事犯罪圈,有效利用现有司法资源,突出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对一些轻微犯罪采取轻缓刑事政策处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及在检察公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简单地说就是“轻轻重重”、“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现代法治的框架内,救济权利是设计检察制度出发点、效益、秩序、自由、公平和正义成为检察法律监督的价值。
严,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
宽,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是新时期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
要准确把握宽严范围,“宽”有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对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之较轻的刑罚。对那些危害不大,主观恶意不深,适用缓刑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重罪轻判。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在本应判处轻重之刑而判处较轻之刑;三是强制措施轻,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采取取保候审等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严”即违法必究,对有组织、黑恶势力,严重暴力,主观恶意深,手段恶劣的犯罪坚决予以严厉打击,震慑犯罪分子,警示社会。同时要规范处理程序,防止滥用宽大政策,做到宽严有度。
二、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
首先要正确理解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义。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下,为有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而提出的,其意义在于通过对轻微刑事犯罪快速处理,尽快修复被犯罪破坏了的社会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工作中,不能仅强调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而是要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来减少或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
其次,快速办理机制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随意突破,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与“被告人认罪案件”以及简化审案件在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方面存在差异,不得混同。对于非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简化审理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最后,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不能人为地降低证据标准。
三、正确适用相对不起诉
起诉与不起诉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严格把握起诉与不起诉条件,正确行使起诉与不起诉裁量权,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
(一)正确理解和行使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权。
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更是将轻微犯罪人推入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使一些本可以通过其它非刑罚化措施得到改善的犯罪嫌疑人承受过多的诉讼负担,遭受短期自由刑,甚至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扭曲心态。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有利于促使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另外,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损失以及真诚悔罪表现,充分保障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性地位以及诉讼性权利,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正确把握不起诉条件
(1)正确全面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办理不起诉案件危害标准》。在把握时要严格要求,遵照执行,谨用、慎用不起诉,同时能用的要坚决适用。
(2)要综合考虑犯罪原因,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出于真诚悔改的目的,积极求得社会谅解和接纳的,可作相对不诉。
四、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做到宽严有理
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不和谐因素为和谐因素,公诉部门应当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化解矛盾纠纷、恢复社会秩序为目的,在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答辩、双方当事人自愿、赔偿损失到位的基础上,在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建立刑事和解机制。
刑事和解制度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上能够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在程序上提升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商,恢复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五、依法行使量刑建议权,做到宽严有度
量刑建议权也称求刑权,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适用的刑种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偶犯、未成年犯,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良好等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向法庭发表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对具有累犯、主犯、首犯,惯犯,社会危害性大和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向法庭提出从严处理的量刑建议。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缓刑,(1)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2)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3)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有正确认识,确有悔改表现,家庭或社区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扩大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
刑事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也称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
在公诉环节,就是要把简化审和简易程序适用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重措,充分进行应用。在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鉴于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笔者建议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一般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可以建议对认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理。
在公诉环节,如何正确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地认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准确把握刑事犯罪圈,有效利用现有司法资源,突出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对一些轻微犯罪采取轻缓刑事政策处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及在检察公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简单地说就是“轻轻重重”、“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现代法治的框架内,救济权利是设计检察制度出发点、效益、秩序、自由、公平和正义成为检察法律监督的价值。
严,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
宽,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是新时期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
要准确把握宽严范围,“宽”有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对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之较轻的刑罚。对那些危害不大,主观恶意不深,适用缓刑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重罪轻判。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在本应判处轻重之刑而判处较轻之刑;三是强制措施轻,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采取取保候审等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严”即违法必究,对有组织、黑恶势力,严重暴力,主观恶意深,手段恶劣的犯罪坚决予以严厉打击,震慑犯罪分子,警示社会。同时要规范处理程序,防止滥用宽大政策,做到宽严有度。
二、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
首先要正确理解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义。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下,为有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而提出的,其意义在于通过对轻微刑事犯罪快速处理,尽快修复被犯罪破坏了的社会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工作中,不能仅强调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而是要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来减少或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
其次,快速办理机制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随意突破,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与“被告人认罪案件”以及简化审案件在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方面存在差异,不得混同。对于非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简化审理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最后,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不能人为地降低证据标准。
三、正确适用相对不起诉
起诉与不起诉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严格把握起诉与不起诉条件,正确行使起诉与不起诉裁量权,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
(一)正确理解和行使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权。
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更是将轻微犯罪人推入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使一些本可以通过其它非刑罚化措施得到改善的犯罪嫌疑人承受过多的诉讼负担,遭受短期自由刑,甚至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扭曲心态。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有利于促使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另外,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损失以及真诚悔罪表现,充分保障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性地位以及诉讼性权利,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正确把握不起诉条件
(1)正确全面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办理不起诉案件危害标准》。在把握时要严格要求,遵照执行,谨用、慎用不起诉,同时能用的要坚决适用。
(2)要综合考虑犯罪原因,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出于真诚悔改的目的,积极求得社会谅解和接纳的,可作相对不诉。
四、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做到宽严有理
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不和谐因素为和谐因素,公诉部门应当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化解矛盾纠纷、恢复社会秩序为目的,在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答辩、双方当事人自愿、赔偿损失到位的基础上,在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建立刑事和解机制。
刑事和解制度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上能够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在程序上提升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商,恢复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五、依法行使量刑建议权,做到宽严有度
量刑建议权也称求刑权,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适用的刑种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偶犯、未成年犯,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良好等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向法庭发表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对具有累犯、主犯、首犯,惯犯,社会危害性大和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向法庭提出从严处理的量刑建议。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缓刑,(1)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2)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3)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有正确认识,确有悔改表现,家庭或社区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扩大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
刑事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也称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
在公诉环节,就是要把简化审和简易程序适用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重措,充分进行应用。在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鉴于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笔者建议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一般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可以建议对认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