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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本文对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进行详细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并进一步介绍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和对双方贸易的影响,以期为该规则的完善提供依据。
【关键词】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贸易实践
中图分类号:F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4-0033-01
2008年4月7日,历时三年有余、经过15轮艰难谈判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两国政府领导人的见证下成功签署,并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规定于第4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及附件5、6,7中,内容涉及定义、原产地认定标准和原产地证书等。
1 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内容
中新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区分“完全获得”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完全获得标准主要适用于农林畜牧渔产品和矿物产品;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适用于制成品。
《协定》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以变化较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基础,综合使用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即“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含量、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如“090121未浸除咖啡碱”和“090122已浸除咖啡碱”子目下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在六位子目改变的要求外,还有满足区域价值达到40%的要求。对于某些特定产品,协定在附件5中规定了更高的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如在第87章、第89章和第90章中,协定对车辆及其零部件、船舶及浮动结构体,以及医用仪器和器械规定了六位子目改变标准和45%的区域价值含量标准。
除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外,中新自贸协定还规定了诸多制度性原产地规则,包括运输用包装及容器、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中性成分、可互换材料、微量条款、微小加工和处理以及累积规则等。
2 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特点
中-新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是迄今为止我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最完善、最全面的原产地规则,其设计具有以下特点:(1)借鉴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以列表的形式规定了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清单,清单所涉产品种类非常多;(2)在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方面,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区域价值含量和加工工序标准为辅;(3)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呈现多样化,包括从其他章改变到某品目或子目、从其他品目改变到某品目或子目、从其他子目改变到某子目,并且一部分和价值含量及加工工序标准配套使用;(4)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呈多样化,包括30%、40%、45%、50%四种不同的比例;(5)制度性原产地规则比较全面、完善。
从规则本身来看,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充分考虑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不是很强,如区域价值含量的最高要求为50%,因此,可以断定,其对区域经济发展将主要发挥积极效应。总的来看,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充分借鉴了NAFTA模式和泛欧模式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并体现出区域经济发展的自身特色。
3 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优惠措施相当可观,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对《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利用明显不足,各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数据也表明自觉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多,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外贸企业对《协定》的相关政策和信息不够了解,不能很好地利用优惠政策来获取更多的利润。
《中新自贸协定》的关税减让清单来之不易,是辛苦谈判得到的成果。国内企业一定要及时了解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各项降税安排的具体内容,在出口之前主动到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领专门为出口新西兰产品设计的优惠原产地证,及时把协定的谈判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利益。出口企业应主动分析新西兰的市场需求,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利用优惠政策促进出口。同时,在与外商谈判时,应利用优惠政策来争取利益,以税率的降低作为谈判的筹码,从而争得主动权,分享关税减免带来的好处,使企业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4 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对两国贸易的影响
中国和新西兰的经济互补性强,中国的制成品、新西兰的农牧产品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双边贸易呈现出显著的产业间贸易特征。目前,中新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各大类商品中,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出口增幅显著高于进口;表现为比较劣势的商品,进口增幅又明显高于出口。其次,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等农牧产品,新西兰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对中国的出口正快速增长,且有进一步增长的潜力。第三,食品、饮料、机电、音箱设备及其部件、武器、弹药及其零部件等制造业产品,中国出口的增幅显著大于进口,并且还在逐年快速上升。
上述特点表明,中新货物贸易的增长潜力在于,新西兰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中国的进口将进一步增加;而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新西兰的出口也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中新两国经贸产品的互补性,使两国在贸易中充分发挥了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同时,中新两国出口产品的增加和外汇收入的增多,反过来刺激两国的国民消费,拉动进口需求。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巨大的经济效应,有利于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利用和强化双方在经济上的互补性,促进贸易增长,实现共同繁荣。
参考文献:
[1] 代中现.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以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亚自由贸易区为视角(中山大学港澳研究文丛)[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沈瑶、陈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效应分析———兼论世界贸易组织统一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必要性[J].国际经贸探索,2002,(6).
[3] 孟国碧.论优惠性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双刃剑效应[J]. 河北法学,2009,(4).
【关键词】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贸易实践
中图分类号:F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4-0033-01
2008年4月7日,历时三年有余、经过15轮艰难谈判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两国政府领导人的见证下成功签署,并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规定于第4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及附件5、6,7中,内容涉及定义、原产地认定标准和原产地证书等。
1 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内容
中新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区分“完全获得”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完全获得标准主要适用于农林畜牧渔产品和矿物产品;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适用于制成品。
《协定》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以变化较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基础,综合使用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即“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含量、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如“090121未浸除咖啡碱”和“090122已浸除咖啡碱”子目下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在六位子目改变的要求外,还有满足区域价值达到40%的要求。对于某些特定产品,协定在附件5中规定了更高的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如在第87章、第89章和第90章中,协定对车辆及其零部件、船舶及浮动结构体,以及医用仪器和器械规定了六位子目改变标准和45%的区域价值含量标准。
除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外,中新自贸协定还规定了诸多制度性原产地规则,包括运输用包装及容器、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中性成分、可互换材料、微量条款、微小加工和处理以及累积规则等。
2 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特点
中-新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是迄今为止我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最完善、最全面的原产地规则,其设计具有以下特点:(1)借鉴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以列表的形式规定了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清单,清单所涉产品种类非常多;(2)在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方面,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区域价值含量和加工工序标准为辅;(3)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呈现多样化,包括从其他章改变到某品目或子目、从其他品目改变到某品目或子目、从其他子目改变到某子目,并且一部分和价值含量及加工工序标准配套使用;(4)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呈多样化,包括30%、40%、45%、50%四种不同的比例;(5)制度性原产地规则比较全面、完善。
从规则本身来看,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充分考虑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不是很强,如区域价值含量的最高要求为50%,因此,可以断定,其对区域经济发展将主要发挥积极效应。总的来看,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充分借鉴了NAFTA模式和泛欧模式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并体现出区域经济发展的自身特色。
3 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优惠措施相当可观,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对《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利用明显不足,各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数据也表明自觉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多,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外贸企业对《协定》的相关政策和信息不够了解,不能很好地利用优惠政策来获取更多的利润。
《中新自贸协定》的关税减让清单来之不易,是辛苦谈判得到的成果。国内企业一定要及时了解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各项降税安排的具体内容,在出口之前主动到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领专门为出口新西兰产品设计的优惠原产地证,及时把协定的谈判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利益。出口企业应主动分析新西兰的市场需求,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利用优惠政策促进出口。同时,在与外商谈判时,应利用优惠政策来争取利益,以税率的降低作为谈判的筹码,从而争得主动权,分享关税减免带来的好处,使企业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4 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对两国贸易的影响
中国和新西兰的经济互补性强,中国的制成品、新西兰的农牧产品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双边贸易呈现出显著的产业间贸易特征。目前,中新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各大类商品中,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出口增幅显著高于进口;表现为比较劣势的商品,进口增幅又明显高于出口。其次,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等农牧产品,新西兰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对中国的出口正快速增长,且有进一步增长的潜力。第三,食品、饮料、机电、音箱设备及其部件、武器、弹药及其零部件等制造业产品,中国出口的增幅显著大于进口,并且还在逐年快速上升。
上述特点表明,中新货物贸易的增长潜力在于,新西兰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中国的进口将进一步增加;而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新西兰的出口也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中新两国经贸产品的互补性,使两国在贸易中充分发挥了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同时,中新两国出口产品的增加和外汇收入的增多,反过来刺激两国的国民消费,拉动进口需求。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巨大的经济效应,有利于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利用和强化双方在经济上的互补性,促进贸易增长,实现共同繁荣。
参考文献:
[1] 代中现.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以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亚自由贸易区为视角(中山大学港澳研究文丛)[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沈瑶、陈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效应分析———兼论世界贸易组织统一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必要性[J].国际经贸探索,2002,(6).
[3] 孟国碧.论优惠性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双刃剑效应[J]. 河北法学,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