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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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权益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确认和规定,在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过程中,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征税机关作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从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权益与其纳税义务相对应,前提必须是纳税人依法履行自身义务。根据税收法学理论,纳税人权益应包括:税收使用权、税收知情权、税收参与权、税收监督权、税收表达权、税收救济权等六项权利。税务机关有税务管理、征收、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同时也有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实施税务行政救济等责任。因此,税务机关要切实摆正位置,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全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走访反馈,税务机关在维护纳税人依法减免税收、多缴税款退还、索取完税凭证和委托税务代理、陈述申辩、保密、隐私等权利方面做得比较好,但有些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
  税务机关应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置触摸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服务承诺、违章处罚、纳税人意见受理方式等;设立办税流程图板、公告栏,摆放纳税须知、文明公约、文明服务承诺卡等宣传资料,让纳税人缴纳明白税、放心税。通过调查了解,由于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将税收政策法规、办税服务流程、违章处罚等纳税人关心和关注的问题,通过公开栏公示、明白卡告知、上门辅导提醒,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不理解,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或罚款。税务机关应通过举办税收政策答疑会、税企约谈会、送政策进企业等活动,多渠道广泛宣传税法,免费提供税收政策资料,把税收政策宣传出去,吸收纳税人参与进来,增强管理的透明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通过调查了解,由于税务机关在出台一些政策、开展一些活动之前,大多没有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造成纳税人被动式参与;同时,纳税人在参与过程中始终处于“演员”地位,税务机关怎么导,纳税人就怎么演,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税务机关应及时把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开辟办税绿色服务通道,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通过调查了解,由于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法规过程中,宣传不经常、辅导不详细、服务不到位,导致一些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少数民族企业对优惠政策了解不深、掌握不全,没有真正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以减轻纳税人负担和提高办税效率为出发点,积极推广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有效提高申报速度、准确率。通过调查了解,税务机关在推广电子缴库、网上申报等过程中,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达到一定的比例,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搞“一刀切”,导致一些企业的自主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税务机关应通过定期召开由企业代表参与的特邀监察员座谈会,发放征求行风建设意见表,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广泛接受广大纳税人的公开评议和监督。通过调查了解,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过程中,制度不落实、活动不经常、措施不得力,导致纳税人的监督权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二、纳税人权益保护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政府与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并不代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任何冲突,也面临如何更好的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涉及面较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税法解释权限不规范。由于我国税法具有相当强的政策性功能,实际操作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均有解释权。税务机关在执行其行政职能时,根据法律规定尽可能多地为国家筹集税收收入。一旦出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一致或对于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时,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征纳双方地位不对等。税收征纳活动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证手段而进行的,税务机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征税者与纳税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外,税务机关作为国家一个行政部门,具有极其严密的组织体系,完全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相比而言,纳税人总是以个体的形态出现,力量相对弱小,许多纳税人即使知道其利益受到了损害,也会因为人力物力或时间上耗不起,而不进行维权。税收知识信息不对称。税法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征,即使一些专业的法学工作者、大学法学教授、律师等,也很难有一个比较全面、完整的理解与把握。纳税人无法全面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更不要说各种临时性政策了;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税收的征收与管理,不但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而且对于相关的操作性规定也非常的精通。这种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自知等问题的出现。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对策思考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人维权中心”等权益保障平台,切实尊重好、实现好、保护好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员全程权益保护新格局。
  (一)抓载体,提高服务效率。纳税人维权组织要与时俱进,不断尝试新的维权服务载体,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维权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维权服务效率。一是畅通维权渠道。建立健全维权机构、网络,扩大服务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服务效率。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纳税人维权活动的组织、督导、考核、服务,完善维权中心受理、分流、答复等工作流程,制作受理、传递、调查、审理等文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真正把维权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每个角落,进一步扩大维权服务范围。二是疏通联络渠道。立足“第三方”服务,突破传统范畴,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疏通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的联络渠道,通过视察、议案、提案、投诉、面陈等各种途径,纠正和解决侵权现象和问题。在支柱产业和特色行业建立“纳税人之家”,通过参税议税、民主评税、听证评议、专家讲堂、监督评议等活动的开展,努力形成维权服务中心、行业协会及纳税人之家“三位一体”维权服务新格局。三是沟通协作渠道。加强维权服务中心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搞好相互协作,互通维权信息,加大监管力度和办案效果。充分发挥受聘用律师和义务联络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纳税人权益维护活动,及时处理纳税人维权诉求。结合第三方调查结果,通过走访纳税人、邀请行风监督员走进税务机关等形式,建立外部评价监督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二)抓培训,提高整体素质。维权工作涉及到行业多、面广、量大,由于案源的不断增多,所投诉的案件错综复杂,要求维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精通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知识。一是强化教育,增强维权意识。通过学习《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充分认识到:维权服务不再仅仅是微笑服务、文明用语等利益上的表示,而是以满足纳税人的合法需求为目的;不再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的范畴,而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二是强化培训,确立维权观念。通过以会代训、座谈讨论等多种方式,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加强维权技能、维权意识的培训。到先进单位参观见学,邀请上级领导、有关专家传经送宝;到当地法院、法庭现场取经,剖析典型的民事纠纷事例,学习协商调解技能,提高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办案水平。三是强化实践,提升维权理念。广泛开展纳税人维权问卷调查和建言献策活动,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定期回访制度,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及时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服务需求,努力将维权服务中心、行业协会及纳税人之家建成纳税人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征纳双方平等沟通和良性互动的重要渠道,纳税人公平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核心载体。
  (三)抓宣传,提高主体地位。牢固树立“大维权”意识,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监督、引导,努力达到维护纳税人权益、实现征纳双赢的目标。一是依托办税大厅,搭建维权服务平台。办税服务厅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税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建立值班长制度,设置投诉箱,实行现场维权和直接维权;不断优化服务模式,有效提高办事效率,不发生因执法或工作效率等问题被投诉。二是依托税务网站,搭建维权电子平台。加强网站建设和管理,建立以网站为依托的公共网络平台,围绕政务公开、在线服务、公众参与等方面,完善服务功能,实现网站资源的优化整合。充分利用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维权组织职能、接受咨询、受理投诉等内容的宣传。三是依托维权中心,搭建维权双赢平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议机制,邀请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评议、监督,大力宣传“维权360°品牌。邀请从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的中介机构代表及部分企业的法律顾问和工商联相关人员参加座谈,征求工作意见或建议。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评议机制,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的渠道,诚心接受纳税人监督,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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