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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高校学生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几率也日益增高,由此而带来的法律纠纷也日渐摆到了高校管理者的面前,本文着眼于分析高校常见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基本表现和法律责任,提出目前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法律纠纷的防范与应对策略。
关键词:高校;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防范与应对策略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大学生人身伤亡案件。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1>,笔者对此类常见的事故作如下分类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学校教学、生活设施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是学校的职责,管理维护好教学、生活设施是学校的义务。因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设备设置不当,器材、器械、设备、设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理或更新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道路、场地、林木、体育器械、实验器材、电力、消防设施设备等。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一方面,学校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把采购质量关,确保器材、器械、设备、设施产品质量要合格或符合安全标准,对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对陈旧、老化的设施设备进行修复或拆除,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辅导员应当适时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意识,比如安全用电、安全使用实验与体育器材等,鼓励学生自觉查找学校教学生活设施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大力引导学生自觉爱护学校设施与资产。
二、在校生因药品或食物中毒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2>,学校应当建立卫生监管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等工作。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首先,学校后勤中的医院与饮食服务部门应当严把采购质量关,确保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与要求,建立日常医疗与饮食卫生监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确保向学生供应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完全达标完全安全;其次,建立校园卫生应急机制,一旦发生学生意外卫生事故,卫生应急中心能有
三、学生在校内相互打斗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因学生之间殴斗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过错完全在于学生,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学校存在明显管理过失,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辅导员应适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畅的沟通渠道,发现学生中有潜在矛盾易于激发的,应及时予以疏导、批评与教育,甚至可以与家长沟通共同开展教育工作,明以事理,晓以厉害,将激烈矛盾消杀在萌芽状态之中。一旦发生此类事故,辅导员及保卫部门应及时予以干预,稳住事故当事人,及时告知家长,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确保管理不存在过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对于严重违反纪律进行斗殴的学生要及时给予严厉的处分,公平处置,对严重违纪者绝不姑息与纵容。
四、学生自发组织的校内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3>学校对学生自发组织的集体活动监管不力而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建立严格的大型学生活动申报、审批制度,确保学生开展集体课外活动具备良好的条件,确保有具体的安全和保障预案。除了辅导员进行安全教育与监督之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自发组织的集体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对组织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进行及时救治,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五、学生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此类案件的发生是学生的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往往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二是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学校应当高度重视新生的体检及后续工作,辅导员对本班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应当建立重点关注档案,及时引导学生进行必要的治疗与保健,建立与学生家长沟通的渠道,帮助学生办理体育等课程的免修事宜;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时刻关注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及时对突发生病的学生进行相应的救助,及时通知生病学生家长,对重病的学生进行二十四小时监护,防止病情恶化与加重。一旦发生学生猝死事件,学校应迅速告知家长,采取医疗手段查清死因、明晰责任并做好相关善后救助工作。
六、在校学生自杀事件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青年学生是自杀的高危人群,按自杀的诱因,可分为学生个人原因和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一是学生个人原因和其家庭原因引发的自杀,后果应由学生方面自负其责;二是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主要是指学校存在过错,如教师、工作人员侮辱、体罚学生,对学生进行搜身,擅自处分,处罚明显不当等,根据过错程度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学生的自杀虽与学校工作有一定联系,但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合法或教育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容许的限度内并无明显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学校应当高度关注学生心理健康辅导,重点培养一批有较强心理辅导能力的辅导员,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和学生宿舍信息员对学生中可能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跟进、干预与疏导,努力将学生自杀的念头消除。同时,要审慎清理学校各项教育管理规章规范,确保其在法律法规容许的限度内并无明显不当;严格进行学校教风与工作作风建设,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秉公办事,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遵循程序,手续要齐全,除了公正处置外,还要及时做好教育辅导工作,给犯错学生重新做人做事的机会。
七、教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在该类案件中,学校作为侵权方一般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根据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损失,也可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学校要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大力提高老师的综合素质,要明确老师以教书育人为本职任务,明确老师管理学生的必要范围和边界,老师即使在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处罚犯错学生时,也必须坚持教育者的身份,明确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一旦发生个别老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进行严肃处置。
八、教师个人安排学生干“私活”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高校学生一般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判断帮教师干“私活”行为的性质,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自己是否接受。因此,学生应教师个人要求帮助其干“私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教师的行为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人身伤害,应根据民法中的过错原则,由过错方个人承担;教师无过错的,作为民事关系的受益人亦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补偿责任。如果学校发现教师所指派学生干“私活”影响学生的学习或健康、与学生的身份不符合没有制止的,应当视为学校对其工作人员有疏于管理的过失,由此而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学校与教师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在高校中,教师与学生除了教与学、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之外,也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交往,这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学校主要的任务是要通过辅导员和任课老师教育学生如何规划学业与生活,学会理性地处理社会性事务,进行人身自我保护等安全教育。同时,通过教务部门对教师进行适时监管,发现教师指派学生干“私活”影响学生的学习或健康、与学生的身份不符合的要立刻予以制止,并对教师进行批评甚至处分,严格防范此类事件发生。
九、大学生在校外及特定时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的。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对于此类安全事故,高校的主要的对策是将学生管理细节制度化、程序化与书面化,凡走读的同学一律必须由家长与学校签订学生走读安全责任协议,明确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学生日常请假制度,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要有记录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节假日或假期居住在学校的学生要进行审批登记备案与适时监管,对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提前到校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进行补充登记并指定临时信息沟通负责人;对于利用周末等课余时间在校外勤工俭学的同学,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并附有家长同意的书面材料。
十、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学校在此类案件中能够免责的唯一前提是,安全保卫工作不存在任何过失。《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学校应当加大安全保卫工作,在各班级与各宿舍楼栋建立安全稳定信息快速反馈机制,一旦有外来人员伤害学生等突发性的违法犯罪情况,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辅导员应马上组织学生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受困学生,对受伤害学生及时救治,并积极指导帮助受害学生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工作牵涉到高校的校园安全与稳定,牵涉到在校学生的人身根本利益,应当引起我们高校学生管理者的高度重视。此类事故与中小学及社会中通常的人身伤害事故不同:一是伤害案件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有一定关联,这种联系有时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时也难以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是由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开放式和成年学生思想的多样性,使高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产生原因具有不确定性、多因性;三是伤害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学生、学生家长、学校、教师及教育行政部门等多方面的利益,特别是独生子女学生家长对此类伤害在心理上有限承受力,使事故处理的难度加大,也给学校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伤害事故处理颇具复杂性。<5>因此,我们学生管理工作者有必要事先了解此类事故常见的表现形式与责任分配情况,把工作重心放在事故防范上,通过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规范的学生管理来防范此类事故发生,另外,一旦发生了此类事故,我们也要沉着应对,要分清情况、明确责任、因势利导、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注释: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令第12号颁布.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4月15日教育部令第7号颁布.
<4>《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郝翠荣.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的理性分析与处理防范[J].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关键词:高校;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防范与应对策略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大学生人身伤亡案件。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1>,笔者对此类常见的事故作如下分类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学校教学、生活设施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是学校的职责,管理维护好教学、生活设施是学校的义务。因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设备设置不当,器材、器械、设备、设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理或更新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道路、场地、林木、体育器械、实验器材、电力、消防设施设备等。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一方面,学校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把采购质量关,确保器材、器械、设备、设施产品质量要合格或符合安全标准,对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对陈旧、老化的设施设备进行修复或拆除,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辅导员应当适时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意识,比如安全用电、安全使用实验与体育器材等,鼓励学生自觉查找学校教学生活设施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大力引导学生自觉爱护学校设施与资产。
二、在校生因药品或食物中毒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2>,学校应当建立卫生监管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等工作。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首先,学校后勤中的医院与饮食服务部门应当严把采购质量关,确保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与要求,建立日常医疗与饮食卫生监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确保向学生供应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完全达标完全安全;其次,建立校园卫生应急机制,一旦发生学生意外卫生事故,卫生应急中心能有
三、学生在校内相互打斗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因学生之间殴斗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过错完全在于学生,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学校存在明显管理过失,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辅导员应适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畅的沟通渠道,发现学生中有潜在矛盾易于激发的,应及时予以疏导、批评与教育,甚至可以与家长沟通共同开展教育工作,明以事理,晓以厉害,将激烈矛盾消杀在萌芽状态之中。一旦发生此类事故,辅导员及保卫部门应及时予以干预,稳住事故当事人,及时告知家长,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确保管理不存在过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对于严重违反纪律进行斗殴的学生要及时给予严厉的处分,公平处置,对严重违纪者绝不姑息与纵容。
四、学生自发组织的校内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3>学校对学生自发组织的集体活动监管不力而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建立严格的大型学生活动申报、审批制度,确保学生开展集体课外活动具备良好的条件,确保有具体的安全和保障预案。除了辅导员进行安全教育与监督之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自发组织的集体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对组织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进行及时救治,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五、学生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此类案件的发生是学生的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往往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二是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学校应当高度重视新生的体检及后续工作,辅导员对本班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应当建立重点关注档案,及时引导学生进行必要的治疗与保健,建立与学生家长沟通的渠道,帮助学生办理体育等课程的免修事宜;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时刻关注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及时对突发生病的学生进行相应的救助,及时通知生病学生家长,对重病的学生进行二十四小时监护,防止病情恶化与加重。一旦发生学生猝死事件,学校应迅速告知家长,采取医疗手段查清死因、明晰责任并做好相关善后救助工作。
六、在校学生自杀事件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青年学生是自杀的高危人群,按自杀的诱因,可分为学生个人原因和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一是学生个人原因和其家庭原因引发的自杀,后果应由学生方面自负其责;二是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主要是指学校存在过错,如教师、工作人员侮辱、体罚学生,对学生进行搜身,擅自处分,处罚明显不当等,根据过错程度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学生的自杀虽与学校工作有一定联系,但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合法或教育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容许的限度内并无明显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学校应当高度关注学生心理健康辅导,重点培养一批有较强心理辅导能力的辅导员,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和学生宿舍信息员对学生中可能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跟进、干预与疏导,努力将学生自杀的念头消除。同时,要审慎清理学校各项教育管理规章规范,确保其在法律法规容许的限度内并无明显不当;严格进行学校教风与工作作风建设,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秉公办事,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遵循程序,手续要齐全,除了公正处置外,还要及时做好教育辅导工作,给犯错学生重新做人做事的机会。
七、教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在该类案件中,学校作为侵权方一般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根据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损失,也可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学校要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大力提高老师的综合素质,要明确老师以教书育人为本职任务,明确老师管理学生的必要范围和边界,老师即使在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处罚犯错学生时,也必须坚持教育者的身份,明确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一旦发生个别老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进行严肃处置。
八、教师个人安排学生干“私活”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高校学生一般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判断帮教师干“私活”行为的性质,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自己是否接受。因此,学生应教师个人要求帮助其干“私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教师的行为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人身伤害,应根据民法中的过错原则,由过错方个人承担;教师无过错的,作为民事关系的受益人亦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补偿责任。如果学校发现教师所指派学生干“私活”影响学生的学习或健康、与学生的身份不符合没有制止的,应当视为学校对其工作人员有疏于管理的过失,由此而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学校与教师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在高校中,教师与学生除了教与学、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之外,也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交往,这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学校主要的任务是要通过辅导员和任课老师教育学生如何规划学业与生活,学会理性地处理社会性事务,进行人身自我保护等安全教育。同时,通过教务部门对教师进行适时监管,发现教师指派学生干“私活”影响学生的学习或健康、与学生的身份不符合的要立刻予以制止,并对教师进行批评甚至处分,严格防范此类事件发生。
九、大学生在校外及特定时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的。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对于此类安全事故,高校的主要的对策是将学生管理细节制度化、程序化与书面化,凡走读的同学一律必须由家长与学校签订学生走读安全责任协议,明确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学生日常请假制度,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要有记录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节假日或假期居住在学校的学生要进行审批登记备案与适时监管,对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提前到校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进行补充登记并指定临时信息沟通负责人;对于利用周末等课余时间在校外勤工俭学的同学,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并附有家长同意的书面材料。
十、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事故表现与责任承担:学校在此类案件中能够免责的唯一前提是,安全保卫工作不存在任何过失。《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2.事故防范与应对策略:学校应当加大安全保卫工作,在各班级与各宿舍楼栋建立安全稳定信息快速反馈机制,一旦有外来人员伤害学生等突发性的违法犯罪情况,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辅导员应马上组织学生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受困学生,对受伤害学生及时救治,并积极指导帮助受害学生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工作牵涉到高校的校园安全与稳定,牵涉到在校学生的人身根本利益,应当引起我们高校学生管理者的高度重视。此类事故与中小学及社会中通常的人身伤害事故不同:一是伤害案件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有一定关联,这种联系有时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时也难以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是由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开放式和成年学生思想的多样性,使高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产生原因具有不确定性、多因性;三是伤害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学生、学生家长、学校、教师及教育行政部门等多方面的利益,特别是独生子女学生家长对此类伤害在心理上有限承受力,使事故处理的难度加大,也给学校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伤害事故处理颇具复杂性。<5>因此,我们学生管理工作者有必要事先了解此类事故常见的表现形式与责任分配情况,把工作重心放在事故防范上,通过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规范的学生管理来防范此类事故发生,另外,一旦发生了此类事故,我们也要沉着应对,要分清情况、明确责任、因势利导、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注释: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令第12号颁布.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4月15日教育部令第7号颁布.
<4>《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郝翠荣.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的理性分析与处理防范[J].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