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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违法行为消灭在始发状态,加强土地监管的有效手段。有力推进了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应重点规范巡查责任制度,明确主体,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实行动态巡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我国法制进程和法制环境决定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社会法治程度较低、公民法制意识较差,一般行政违法不被认为是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也不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大量的土地行政违法行为不断发生,秩序和遵守法律需要一定的行政强制力作保障。
(二)土地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执法监察的必要性。
土地是人类生存、生活、生产活动赖以存在的基本的物质基础。全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会和土地发生紧密的关系,而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和再生性。当前,又由于有关土地违法行为在一定阶段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因此,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
(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供应的双轨制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执法监察的必要性。
我国的土地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并存、行政划拨和有偿使用并存。政府是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又是所有土地的行政管理者,有偿必须运用好监督检查等重要的行政管理环节。从土地供应的机制来看,过去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资源实施无偿使用制度,在现行行政划拨和有偿使用并存的情况下,就需要使用相当的监督力度,才能防止、减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及各省国土厅部署开展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并取得初步成效,乱占滥用土地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促进了宏观控制政策的落实,但是,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少数乡镇未批先用、越权批地、非法批地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依法管好土地资源.既要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又要进一步依法搞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严防非法占用、滥用、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越权批地等行为的发生。巡回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途径
针对土地执法监察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应把事前防范作为防止土地违法行为和遏制土地违法案件的重要手段来抓,全面完善和实施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制定巡查方案和细则、规定巡查内容、划分巡查区域,制定巡查流程。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日常巡查监督,实现土地监察的有效管理。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执行监察浓厚氛围。
基层各中心所要利用广播、电台、电视、会议、报刊、标语和宣传车等形式广泛继续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保护耕地意义,依法使用土地的程序,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招标拍卖挂牌使用土地的范围等土地法律法规知识。监察大队每年要定期召开执法监察工作会.总结部署执法监察工作。基层中心所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村土地监察信息员会议。搞好监察信息培训,及时掌握辖区内的用地动态。要开展送法给领导、送法给群众活动,精心组织“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为执法监察工作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二)明确执法监察内容。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始终是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法规,凡属立案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立案,对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对构成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严格查处: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4)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5)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9)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10)其它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
(三)认真落实土地监察五项制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1.建立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一是完善县、乡、村、组四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各中心国土所要明确分工,确定土地监察员;驻乡镇土地管理员每月至少要有15天以上时间在乡镇巡查,村组要明确兼职土地信息员定期组织活动。对各类违法情况,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告知、第一时间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二是全面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敏感区域实行重点巡查。中心所土地监察员必须督促驻乡镇土管员搞好动态巡查工作。土地监察员每月巡查本辖区内不少于两次,驻乡镇土管员每月巡查所驻乡镇的行政村不少于一次。
三是建立上下联动监察机制。监察大队及各基层所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必须与村、组土地监察信息员紧密配合,建立巡查档案,设立举报联络电话,作好巡查逐日登记。中心所每月要有5天以上集中查处案件的时间,能现场查处的就坚决查处,不留后患。
2.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月报告制度。
驻片土管员每月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将巡回检查结果在本月底前,以表格形式报到中心所土地监察员,然后各中心所的土地监察员汇总后再上报上级土地监察大队。每月报表填写必须真实、规范,有问题不能隐瞒,没有问题的实行零报告,月报表绝对不能留于形式走过场,月报表作为目标考评核对的重要依据。
3.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在落实动态巡查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月报告已报而表中未报,但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案件,经检查属实的,对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件给予土地执法检查人员一定的行政处分。对因工作马虎、业务不熟、程序错乱造成错案引起当事人上诉,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决造成国土部门败诉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警告处分。国土部门对自己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分别在立案后5天内和结案后1个月报上一级国土部门备案。隐瞒不报或阻挠土地监察人员如实上报的,一经发现,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为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举报或掌握的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可责成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立案,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立案后,必须向督办部门报工作进度、处理结果;督办部门可视情况,以文电形式或派员督办。对一些跨地区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以及相关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长期拖延不办的案件,应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然后由上级土地部门责成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土地管理行政部门。
4.建立执法监察工作考核制度
建立以队伍建设、巡查防范、案件查处、办案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指标考核体系,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内容为:1)月报表按规定的时间、内容,真实规范填报;2)土地监察信息员会议次数达到每季度一次;3)巡回检查登记制度落实到位,检查次数达标;4)全年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次数达标;5)开展创“三无”乡镇活动,措施得力,达标率一般应高于90%。
5.建立执法监察奖励机制
土地执法监察的重点在乡镇,可制定政策对全年实现“三无”目标(无违法用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批地)的乡镇政府,给予l~2万元的奖励。对以上四项制度执行得力,全年未有违法用地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中心所,给予O.5一l万元的费用奖励。
(四)加强联合办案制度,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土部门与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坚持对土地违法案件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建立统分结合、协同作战的执法新机制。
要明确职责和分工。对经常性的巡查、一般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重点案件的突破实行有统有分,对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应实行分级查处;对重点违法行为和群体性违法案件,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基层所两级统一行动,联合查处。
一、充分认识实行动态巡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我国法制进程和法制环境决定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社会法治程度较低、公民法制意识较差,一般行政违法不被认为是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也不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大量的土地行政违法行为不断发生,秩序和遵守法律需要一定的行政强制力作保障。
(二)土地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执法监察的必要性。
土地是人类生存、生活、生产活动赖以存在的基本的物质基础。全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会和土地发生紧密的关系,而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和再生性。当前,又由于有关土地违法行为在一定阶段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因此,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
(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供应的双轨制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执法监察的必要性。
我国的土地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并存、行政划拨和有偿使用并存。政府是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又是所有土地的行政管理者,有偿必须运用好监督检查等重要的行政管理环节。从土地供应的机制来看,过去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资源实施无偿使用制度,在现行行政划拨和有偿使用并存的情况下,就需要使用相当的监督力度,才能防止、减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及各省国土厅部署开展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并取得初步成效,乱占滥用土地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促进了宏观控制政策的落实,但是,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少数乡镇未批先用、越权批地、非法批地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依法管好土地资源.既要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又要进一步依法搞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严防非法占用、滥用、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越权批地等行为的发生。巡回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途径
针对土地执法监察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应把事前防范作为防止土地违法行为和遏制土地违法案件的重要手段来抓,全面完善和实施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制定巡查方案和细则、规定巡查内容、划分巡查区域,制定巡查流程。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日常巡查监督,实现土地监察的有效管理。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执行监察浓厚氛围。
基层各中心所要利用广播、电台、电视、会议、报刊、标语和宣传车等形式广泛继续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保护耕地意义,依法使用土地的程序,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招标拍卖挂牌使用土地的范围等土地法律法规知识。监察大队每年要定期召开执法监察工作会.总结部署执法监察工作。基层中心所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村土地监察信息员会议。搞好监察信息培训,及时掌握辖区内的用地动态。要开展送法给领导、送法给群众活动,精心组织“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为执法监察工作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二)明确执法监察内容。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始终是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法规,凡属立案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立案,对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对构成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严格查处: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4)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5)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9)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10)其它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
(三)认真落实土地监察五项制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1.建立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一是完善县、乡、村、组四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各中心国土所要明确分工,确定土地监察员;驻乡镇土地管理员每月至少要有15天以上时间在乡镇巡查,村组要明确兼职土地信息员定期组织活动。对各类违法情况,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告知、第一时间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二是全面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敏感区域实行重点巡查。中心所土地监察员必须督促驻乡镇土管员搞好动态巡查工作。土地监察员每月巡查本辖区内不少于两次,驻乡镇土管员每月巡查所驻乡镇的行政村不少于一次。
三是建立上下联动监察机制。监察大队及各基层所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必须与村、组土地监察信息员紧密配合,建立巡查档案,设立举报联络电话,作好巡查逐日登记。中心所每月要有5天以上集中查处案件的时间,能现场查处的就坚决查处,不留后患。
2.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月报告制度。
驻片土管员每月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将巡回检查结果在本月底前,以表格形式报到中心所土地监察员,然后各中心所的土地监察员汇总后再上报上级土地监察大队。每月报表填写必须真实、规范,有问题不能隐瞒,没有问题的实行零报告,月报表绝对不能留于形式走过场,月报表作为目标考评核对的重要依据。
3.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在落实动态巡查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月报告已报而表中未报,但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案件,经检查属实的,对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件给予土地执法检查人员一定的行政处分。对因工作马虎、业务不熟、程序错乱造成错案引起当事人上诉,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决造成国土部门败诉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警告处分。国土部门对自己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分别在立案后5天内和结案后1个月报上一级国土部门备案。隐瞒不报或阻挠土地监察人员如实上报的,一经发现,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为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举报或掌握的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可责成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立案,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立案后,必须向督办部门报工作进度、处理结果;督办部门可视情况,以文电形式或派员督办。对一些跨地区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以及相关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长期拖延不办的案件,应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然后由上级土地部门责成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土地管理行政部门。
4.建立执法监察工作考核制度
建立以队伍建设、巡查防范、案件查处、办案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指标考核体系,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内容为:1)月报表按规定的时间、内容,真实规范填报;2)土地监察信息员会议次数达到每季度一次;3)巡回检查登记制度落实到位,检查次数达标;4)全年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次数达标;5)开展创“三无”乡镇活动,措施得力,达标率一般应高于90%。
5.建立执法监察奖励机制
土地执法监察的重点在乡镇,可制定政策对全年实现“三无”目标(无违法用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批地)的乡镇政府,给予l~2万元的奖励。对以上四项制度执行得力,全年未有违法用地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中心所,给予O.5一l万元的费用奖励。
(四)加强联合办案制度,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土部门与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坚持对土地违法案件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建立统分结合、协同作战的执法新机制。
要明确职责和分工。对经常性的巡查、一般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重点案件的突破实行有统有分,对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应实行分级查处;对重点违法行为和群体性违法案件,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基层所两级统一行动,联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