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摘要】法律硕士作为新时代培养复合型、专业型、应用型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重要方式,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2014年的法律硕士合格评估和2016年的法律硕士水平评估,反映出了我国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培养单位应从培养目标契合度、实践能力提高、双导师制运行等方面进行综合提升,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为地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服务。
【关 键 词】法律硕士;培养效果;双导师制;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054-02
一、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监控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西部某高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于2009年获批,2010年开始招生。现有硕士研究生161人,其中法律硕士研究生152人。至今已招收八届法律硕士,共毕业法律硕士(法学)6届108人,法律硕士(非法学)6届110人,共218人。
根據国务院学位办文件与全国法硕教指委文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于2015年3月参加了全国法律硕士合格评估,又于2016年6月参加了法律硕士水平评估,在两次评估形成的评估调研数据基础上,通过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效果等方面进行监控,以期对法硕培养质量作出科学评价,从而进一步促进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法律硕士的培养效果
(一)就业质量
法律硕士总体就业人数为188人,就业率为86.24%,从事本专业学位相关工作的就业人数为148人,占比为78.72%。从分地区就业率来看,东部就业人数为104人,西部就业人数为40人,中部就业人数为44人,本省就业人数为17。从分行业就业率来看,政府部门就业人数为31人,司法机关就业人数为32人,律师事务所就业人数为46人,高等教育单位就业人数为5人,其他单位就业人数为74人。
(二)法考通过情况
学院共有160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A证,比例达41.56%。将近一半的通过率也说明学院在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能力与司法实践能力养成上确实富有成效。
(三)科研创新项目
科研创新项目数量共计45项,占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选题集中在地方司法实践问题,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其中涉及甘肃司法实践问题达17项,民族特色选题5项,具有一定特色。
(四)发表论文情况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共计34篇,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体现出一定的民族、西部特色,与其科研创新项目或学位论文呈现相关性,但普遍发表的刊物级别不高,专业性不强,发表数量较少。
(五)获奖情况
自2014年起参加学校举办的“求知杯”研究生学术论文大赛,共获奖21人,一等奖3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13人。论文选题集中时政热点和司法实践热点,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法律思考》等,用法学方法探析社会聚焦问题,体现了一定的创新性。
(六)“三下乡”情况
自2011年开始,学院组织共计前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等13个民族地区进行法制状况调研、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法律硕士充分体会民族地区司法实践开展情况与社会大众的法学知识水平,加强了司法实践能力,形成了一定的问题意识,对于日后就业方向也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
三、法律硕士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硕士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有待吻合
第一,生源分布显失均衡。就业趋势主要分布在东部、中部地区,导致西部法律人才的部分流失。第二,生源结构较为单一。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无生源,未能完全符合立足西部地区的办学理念。第三,民族成分占比较少。尽管共有回族、藏族等11个少数民族,但仅占10%,无法满足民族成分和民族生源多元化的趋势。第四,就业准入度较高。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国企招考中对法律硕士的认可度不高,将入职准入条件设置为法学学术类别,限制了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发展。
(二)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待提升
第一,“法律诊所”模式缺失,法律援助社团未开办。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相对较低,处理司法实务的能力相对较弱。第二,模拟法庭使用的频次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其司法模拟作用,在其他实践课程或者实践环节的作用仍有待开发。第三,刑侦物证技术未开展。在法硕就业方向中,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需掌握刑侦物证技术,基于学院的现有条件和就业质量提升的需要,有必要开展刑侦物证相关实践课程。
(三)法律硕士双导师制的运行有待落实
第一,在招生复试面试过程中,只有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进行专业测评,校外实践指导教师未曾出席。第二,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不论理论性课程还是实践性课程,校外实践导师承担的比例较少。第三,在集体实习环节,容易存在实习的指导教师与校外实践导师不一致的情形,造成了校外指导教师脱离真正实践的“脱节情形”。第四,在毕业论文指导环节,校外导师缺乏相应的机制参与到法律硕士的毕业论文指导环节,这对于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实践性也造成一定的阻碍。第五,在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的经费运行环节,严苛的财务报账制度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的需要,对于调动校外导师的积极性起到极大的阻碍作用。
四、提升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的有效措施
(一)落实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提高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契合度
第一,调整招生比例,改革招生政策。在调剂时优先考虑西部地区民族地区优质生源,少数民族骨干专项计划的录取比例倾向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生源。第二,增加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拓宽招生类别。整合师资力量,增加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提高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公检法部门公职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司法职业技能。第三,提高一志愿报考率,加强招生宣传。加强招生宣传力度,拓宽宣传途径,通过多渠道的宣传模式,吸引优质生源,提高法律硕士的一志愿报考率。第四,与用人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培养效果。与西部民族地区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协议,推荐法律硕士以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的身份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反馈机制,通过反馈信息来修正培养方案与教学方式。 (二)创新实践教学新模式,提高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
第一,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硬件环境。第二,增强校内师资的实践能力,加大校外师资的参与度。鼓励校内教师去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挂职交流,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校内教师去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兼职锻炼。第三,改革教学方法,创新授课方式。加强案例讨论,提倡小班教学,突出“问题导向意识”,提高法律硕士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四,创新实践课程,提高竞赛参与度。积极引入“法律诊所”模式,设立“法律援助”社团,积极参与国内模拟法庭竞赛、辩论大赛,提高法律硕士的法律谈判技巧和逻辑思辨能力。第五,提高毕业论文的应用性。提倡法律硕士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的形式完成毕业论文,提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技能。
(三)切实运行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充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
第一,制定统一制度。制定校外导师的聘任、权利义务、考核、奖惩全套机制,使得校外导师指导法律硕士时有规可依。第二,加强待遇保障。提高校外导师授课讲座劳务标准,增进校外导师工作积极性。第三,拓展指导环节。鼓励校外导师参与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正、法律硕士的招生各环节,鼓励校外导师以实践课程、讲座等形式走入学校等。
综上,西部某高校法律硕士的培养历经八年,在法律硕士的职业能力养成与就业质量上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也为地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但时,在对标法律硕士专项评估和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下一步需要从培养目标契合度、实践能力提高、双导师制运行等方面进行综合提升。
参考文献:
[1]霍宪丹.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定位制度的实践与反思[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2]王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J].法学家,2010(5).
[3]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J].中國大学教学,2012(2).
[4]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
[5]袁钢.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指标体系的效度研究——以法律硕士专项评估为例[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8(6).
[6]袁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路径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8(10).
【关 键 词】法律硕士;培养效果;双导师制;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054-02
一、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监控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西部某高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于2009年获批,2010年开始招生。现有硕士研究生161人,其中法律硕士研究生152人。至今已招收八届法律硕士,共毕业法律硕士(法学)6届108人,法律硕士(非法学)6届110人,共218人。
根據国务院学位办文件与全国法硕教指委文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于2015年3月参加了全国法律硕士合格评估,又于2016年6月参加了法律硕士水平评估,在两次评估形成的评估调研数据基础上,通过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效果等方面进行监控,以期对法硕培养质量作出科学评价,从而进一步促进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法律硕士的培养效果
(一)就业质量
法律硕士总体就业人数为188人,就业率为86.24%,从事本专业学位相关工作的就业人数为148人,占比为78.72%。从分地区就业率来看,东部就业人数为104人,西部就业人数为40人,中部就业人数为44人,本省就业人数为17。从分行业就业率来看,政府部门就业人数为31人,司法机关就业人数为32人,律师事务所就业人数为46人,高等教育单位就业人数为5人,其他单位就业人数为74人。
(二)法考通过情况
学院共有160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A证,比例达41.56%。将近一半的通过率也说明学院在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能力与司法实践能力养成上确实富有成效。
(三)科研创新项目
科研创新项目数量共计45项,占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选题集中在地方司法实践问题,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其中涉及甘肃司法实践问题达17项,民族特色选题5项,具有一定特色。
(四)发表论文情况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共计34篇,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体现出一定的民族、西部特色,与其科研创新项目或学位论文呈现相关性,但普遍发表的刊物级别不高,专业性不强,发表数量较少。
(五)获奖情况
自2014年起参加学校举办的“求知杯”研究生学术论文大赛,共获奖21人,一等奖3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13人。论文选题集中时政热点和司法实践热点,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法律思考》等,用法学方法探析社会聚焦问题,体现了一定的创新性。
(六)“三下乡”情况
自2011年开始,学院组织共计前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等13个民族地区进行法制状况调研、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法律硕士充分体会民族地区司法实践开展情况与社会大众的法学知识水平,加强了司法实践能力,形成了一定的问题意识,对于日后就业方向也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
三、法律硕士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硕士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有待吻合
第一,生源分布显失均衡。就业趋势主要分布在东部、中部地区,导致西部法律人才的部分流失。第二,生源结构较为单一。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无生源,未能完全符合立足西部地区的办学理念。第三,民族成分占比较少。尽管共有回族、藏族等11个少数民族,但仅占10%,无法满足民族成分和民族生源多元化的趋势。第四,就业准入度较高。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国企招考中对法律硕士的认可度不高,将入职准入条件设置为法学学术类别,限制了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发展。
(二)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待提升
第一,“法律诊所”模式缺失,法律援助社团未开办。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相对较低,处理司法实务的能力相对较弱。第二,模拟法庭使用的频次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其司法模拟作用,在其他实践课程或者实践环节的作用仍有待开发。第三,刑侦物证技术未开展。在法硕就业方向中,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需掌握刑侦物证技术,基于学院的现有条件和就业质量提升的需要,有必要开展刑侦物证相关实践课程。
(三)法律硕士双导师制的运行有待落实
第一,在招生复试面试过程中,只有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进行专业测评,校外实践指导教师未曾出席。第二,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不论理论性课程还是实践性课程,校外实践导师承担的比例较少。第三,在集体实习环节,容易存在实习的指导教师与校外实践导师不一致的情形,造成了校外指导教师脱离真正实践的“脱节情形”。第四,在毕业论文指导环节,校外导师缺乏相应的机制参与到法律硕士的毕业论文指导环节,这对于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实践性也造成一定的阻碍。第五,在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的经费运行环节,严苛的财务报账制度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的需要,对于调动校外导师的积极性起到极大的阻碍作用。
四、提升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的有效措施
(一)落实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提高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契合度
第一,调整招生比例,改革招生政策。在调剂时优先考虑西部地区民族地区优质生源,少数民族骨干专项计划的录取比例倾向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生源。第二,增加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拓宽招生类别。整合师资力量,增加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提高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公检法部门公职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司法职业技能。第三,提高一志愿报考率,加强招生宣传。加强招生宣传力度,拓宽宣传途径,通过多渠道的宣传模式,吸引优质生源,提高法律硕士的一志愿报考率。第四,与用人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培养效果。与西部民族地区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协议,推荐法律硕士以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的身份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反馈机制,通过反馈信息来修正培养方案与教学方式。 (二)创新实践教学新模式,提高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
第一,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硬件环境。第二,增强校内师资的实践能力,加大校外师资的参与度。鼓励校内教师去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挂职交流,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校内教师去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兼职锻炼。第三,改革教学方法,创新授课方式。加强案例讨论,提倡小班教学,突出“问题导向意识”,提高法律硕士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四,创新实践课程,提高竞赛参与度。积极引入“法律诊所”模式,设立“法律援助”社团,积极参与国内模拟法庭竞赛、辩论大赛,提高法律硕士的法律谈判技巧和逻辑思辨能力。第五,提高毕业论文的应用性。提倡法律硕士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的形式完成毕业论文,提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技能。
(三)切实运行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充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
第一,制定统一制度。制定校外导师的聘任、权利义务、考核、奖惩全套机制,使得校外导师指导法律硕士时有规可依。第二,加强待遇保障。提高校外导师授课讲座劳务标准,增进校外导师工作积极性。第三,拓展指导环节。鼓励校外导师参与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正、法律硕士的招生各环节,鼓励校外导师以实践课程、讲座等形式走入学校等。
综上,西部某高校法律硕士的培养历经八年,在法律硕士的职业能力养成与就业质量上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也为地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但时,在对标法律硕士专项评估和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下一步需要从培养目标契合度、实践能力提高、双导师制运行等方面进行综合提升。
参考文献:
[1]霍宪丹.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定位制度的实践与反思[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2]王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J].法学家,2010(5).
[3]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J].中國大学教学,2012(2).
[4]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
[5]袁钢.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指标体系的效度研究——以法律硕士专项评估为例[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8(6).
[6]袁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路径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