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刑罚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onima_07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激情犯罪的定义
  在我国的犯罪学领域,“激情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语。什么是激情犯罪?刑法学界对此没有准确定义。有人认为,行为动机受到情感支配引发的犯罪行为为激情犯罪;还有认为,激情犯罪指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环境、条件下,瞬息间丧失理智,心理失衡,一念之差而发生的犯罪。西方犯罪学认为,激情犯罪是挫折攻击型的犯罪,是人在受到强烈刺激和挫折后,由于情绪异常激动而产生难以控制的侵害行为。笔者综合业界人世的普遍看法后认为: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因受外界的刺激,在极度强烈的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
  二、激情犯罪的特点
  从激情犯罪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激情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类型除具有一般犯罪的特征外,其区别于一般犯罪的显著特征是:
  1、情境性
  情境刺激是促使行为人转瞬之间精神激动、亢奋,进而产生攻击行为的外在动力,情境因素是激情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情境刺激是激情犯罪的一个重要导火索。
  2、情绪性
  激情犯罪行为人情绪易激动,遇事不易控制自己,且从被刺激到心身反应,表现得直接、迅猛、惨烈。其过程可分解为三个阶段:一是受到刺激后,行为人的意识控制减弱,情绪也随之迅速升级,由激动、不满到忍无可忍、咬牙切齿,再到愤怒、狂烈的激情状态。二是行为人的意识控制失去,其行为完全超出平常的反映,激情伴随着疯狂性攻击。这是行为人情绪最高涨的阶段。三是攻击停止后,行为人的激情平息,感到异常平静、乏力、冷漠,有时甚至出现精力衰竭,精神萎靡。在激情犯罪前后,行为人的情绪经历了由低到高、高峰持续、由高到低的急剧变化。
  3、突发性
  激情犯罪案件很少有预谋或准备阶段,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导和激发下,临时起意,瞬间发生的,具有突发性。激情爆发时,由于大脑皮层的强烈兴奋,导致人的正常思维受阻,出现一定的思维障碍。此时,行为人常常因失去理智导致暴力性或严重暴力性犯罪发生。
  4、破坏性
  为释放激情、获得心理抚慰,行为人往往不顾一切,甚至选择对他人伤害烈、出手猛、结果易显的方式,如杀人、伤害、纵火、爆炸、毁坏财物等等。引发激情犯罪往往是一些小事,一句话或一个动作,但这些小事所引发的经过压抑的情绪,却是爆发性的,破坏性的,后果一般都比较严重,且大多是命案。
  5、关联性
  激情犯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不同的关联性。从大量案例分析,三个方面的“可能者”居多:第一,他们可能是关系密切的夫妻、家人,因无法承受突然的伤害而导致激情犯罪。第二,他们可能是交往一般的朋友、同事、同学、邻居。因生活中的一些过结没有及时化解,形成积怨,偶遇导火索即借机发泄。第三,他们可能素不相识。因双方分属的阶层或群体之间平时缺乏沟通和交流,存在种种误解甚至不满、敌意情绪,行为人便通过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这种情绪自觉不自觉地联系、波及到对方成员,导致激情犯罪。
  6、非预谋性
  一般情况下,激情犯罪行为人受刺激前并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更谈不上为实施犯罪进行精心的事前策划和周密准备。行为人在受到刺激后临时起意,瞬间产生攻击、报复意图,进而实施一系列行为。激情犯罪具有意识模糊性,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没有一个全面认真的考虑,甚至毫无考虑。所以激情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往往马上就后悔,自首或自杀的比例比较高
  三、激情犯罪的类型
  激情犯分为以下类型:
  1、正当防卫型激情犯
  正当防卫型激情犯罪,行为人有防卫意图这个前提,在受刺激时往往丧失理智、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
  2、被害人过错型激情犯
  被害人过错型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狀态下当场实施。
  3、出于义愤型激情犯
  出于义愤型激情犯罪,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行为人在激情下施行的犯罪。一般陌生人之间在激情下的带有见义勇为,行侠仗义性质的犯罪行为。
  4、大义灭亲型激情犯
  大义灭亲型激情犯是为了维护正义,对违反国家人民利益的亲人不徇私情,在极端的失望和无奈情绪下爆发的一种杀害或严重伤害行为,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子女实施这种行为。
  5、报复型激情犯
  报复型激情犯是指由于人的某种愿望受到阻碍或自身的某种利益受到损害,在激情下而产生的对阻碍者或干涉者的一种侵犯性行为。报复型激情犯罪的主要形式有行凶、杀人、放火、爆炸等。
  四、对不同类型的激情犯适用不同的刑罚及其依据和理由
  中国的刑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激情犯罪”,但立法上变相承认这种犯罪,而且考虑了这种因素,将激情犯罪作为一个从轻量刑情节而适用刑罚。但毕竟这是个酌定量刑情节而不是法定量刑情节,其随意性、多变性较大,易造成对激情犯罪处罚标准之混乱。笔者欲通过对激情犯罪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对不同类型的激情犯适用不同的刑罚提供依据和理由。
  1.正当防卫型激情犯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型激情犯罪的表现一般是殴打、互殴、非法拘禁、对第三人伤害。这四种情形引发的激情犯,还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这正是法定从宽处罚的依据。也许有人认为,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要求行为人有防卫意图这个前提,行为人受刺激时往往丧失理智、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谈不上有防卫意图。笔者认为,这是混淆了犯罪的心理要素。因为激情属于犯罪心态的“情”的要素,防卫意图则是“意”的要素,虽说“情”的存在会干扰“意”,但绝对不能说“情”的存在会使“意”缺失,激情犯可以适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规则。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正当防卫型激情犯罪应规定为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害人过错型激情犯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过错,并且对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产生起一定作用,在认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这是有法学和法理依据的。现代刑法的研究,已从传统的注重犯罪行为及犯罪人转向兼注重对被害人的研究,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不可分割开来单独研究的整体。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是责任分担的量刑依据,足以减轻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激情犯罪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适用过错原则,酌定从轻处罚。
  3.出于义愤型激情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义愤型激情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具体专章规定。在某些恶性犯罪中,一些司法解释条款中有“因临时起意”或“出于义愤”的字眼,大多对这类犯罪予以一定的酌情考虑。但是我认为,对于这类犯罪,应该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出于义愤型激情犯事先无预谋,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伤害案,这类犯罪虽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但因为系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伤害,犯罪动机不是特别卑劣,因缺乏预谋,手段一般也不会特别残忍。所以对于此类激情犯罪,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
  4.大义灭亲型激情犯的刑事责任
  大义灭亲型激情犯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往往决定着其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大义灭亲型激情犯罪一般是在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亲情与正义之间作出艰难的抉择,并最终在极端的失望和无奈情绪下选择正义,其动机显然不属“十分恶劣”。同时这类激情犯要求事先无预谋,临时起
  意的激情杀人、伤害案。这类犯罪虽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但因为系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伤害,犯罪动机不是特别卑劣,因缺乏预谋,手段一般也不会特别残忍,所以这类激情犯也应从轻处罚。
  5.报复型激情犯的刑事责任
  报复激情型犯罪行为虽然由偶然事件激化、偶然刺激引起,但犯罪人不满情绪集聚已久,一个偶发事件如同导火线,把压抑内心的不满情绪点燃,进而借题发挥,疯狂地、发泄性地攻击报复对象,或因情绪压抑受特定情境的激发而随意攻击他人等,这类犯罪行为疯狂残忍,具有很大冲动性。所以对于这类激情犯不应从轻处罚。
  
  
其他文献
“免予刑事处罚”制度是我国《刑法》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和罪刑想适应的基本原则而设立的一项刑罚制度。免予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予刑罚处罚。这项制度的设立给予了那些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人员提供了一个自省、自新的机会。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这一量刑方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大批犯罪人员因此获得了重新开始生活的机会。但由于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对于社会的影响层
期刊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见,该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同时,由于该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加之新形势下该罪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造成司法实践中该罪名在适用中的困惑。笔
期刊
现今的走私活动猖獗,犯罪的触角早已延伸至珍惜植物,为此我们加大对走私珍惜植物以及制品的打击力度,为的是最大最大程度地保护物种多样性。因为,植物资源是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物种一旦灭绝就不可能再生,人类也将永远失去利用的可能性;珍稀植物到底对人类生存、社会发展有多大作用,以我们现在的科研能力和认知水平还无法估量。但从国内外的物种保护经验来看,一个物种的消失,往往会造成几个以它为伴生的物种灭绝
期刊
刑事立案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有力武器。它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共同构成刑事法律监督体系。刑诉法修改之前,由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缺乏监督,导致一些地方立案侦查权力滥用,使一些犯罪分子消遥法外,受害群众告状无门,严重地败坏了执法机关和公安干警的形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就是监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旺盛,外资石油批发业务的介入对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冲击力是巨大的。但是,我们决不能松懈基层作业现场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  关键词:职业健康;安全;预防措施    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外资石油批发业务的介入对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冲击力是巨大的。就国内大型石油系统状况来看,随着企业
期刊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公安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由于立法上对刑事和解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刑事和解一直以来都不被公安司法机关所重视。近几年,虽然检察改革的逐步深入,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内部有所尝试,但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谈些个人的观点,与有识者共同探讨
期刊
罚金刑作为我国刑罚的辅助刑之一,对于打击、震慑和预防各类犯罪,调整理顺一定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1997年修改的刑法典,对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金刑的已达139个条文162个罪名,约占总罪名的百分之四十,而修改前的刑法典规定罚金刑的条文只有20条,仅为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百分之十九点五。这表明我国立法机构对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的认识在不断清晰和深化。  笔者认
期刊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高检院也提出“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这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检察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而高素质与文化是密切相连的,先有“文化”后才能有“高素质”,检察文化建设本身就是对干警身心的陶冶和灵魂的塑造,它是培育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一个重要措施,所以,只有不断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才能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检
期刊
调解工作,本身就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工作。不同的工作对象,不同的时间,甚至不同的地点,均有可能导致不同的调解结果。调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越来越多的适用。  随着调解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的广泛适用,其问题也渐渐暴露出来,以下分开来阐述:  一、在批捕程序中适用的问题  (一)案件批捕后因调解被撤案使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批捕权产生质疑。一是批捕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认为
期刊
千山区院侦查监督部门,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促进司法公正,在执法办案中切实做到服务大局稳定,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一、以机制引导办案,预防因不和谐因素诱发新矛盾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公诉部门的侦诉联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强化了侦查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多层面检警沟通,通过检警联席会议,检警部门负责人就重点案件相互沟通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