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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区院侦查监督部门,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促进司法公正,在执法办案中切实做到服务大局稳定,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一、以机制引导办案,预防因不和谐因素诱发新矛盾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公诉部门的侦诉联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强化了侦查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多层面检警沟通,通过检警联席会议,检警部门负责人就重点案件相互沟通,案件承办人之间就证据问题相互沟通。逐步完善批捕案件检警配合新方式,如:疑难案件报捕前通报、建议补强侦查证据、不捕案件提前说理。
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一是监督方式更加灵活。改变了过去单靠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监督的刚性方式,综合运用事先电话通知、当面口头告知、发出《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等多种方式纠正不规范的侦查行为,实现灵活的监督,减少检警矛盾,密切检警关系。二是侦监干警的监督能力得到增强。通过检警之间的交流沟通,侦监干警进一步熟悉公安机关办案的流程和侦查方式;通过不捕案件的提前说理,进一步加强了对法理和法律规定的学习,业务素质得到提高。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对审查逮捕案件做出正式处理结论前,对该案是否可能引起不诉、错捕、错不捕以及涉检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建立风险评估预案,有效地防止检察机关因办理案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涉检上访事件,消灭隐患于萌芽,消除不稳定因素于基层,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
二、从严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着眼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以及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犯罪,严重危害民生民利的犯罪,群眾反响强烈的犯罪,坚持从快批捕,从严打击。
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给国家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千山区院采取积极措施,与公安、食品安全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适时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取证、保全固定证据,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办理鞍山市千山区小台子村吉祥熟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中,侦查监督科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多方固定证据,加快办案节奏,仅用三天时间就审结案件,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现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慎用逮捕措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审查批捕中,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坚持“少捕慎捕”,做到宽有度、严有节,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得以全面贯彻。在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中,充分考虑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已得到了化解,捕或不捕还可能引发哪些新的矛盾。在办理赵某故意伤害案时,由于主犯激起民愤,全村人群体上访要求严惩,千山院从领导到办案人员都非常重视,检察长亲自督办,平息化解矛盾,结果主犯一人被批捕,两名从犯因情节轻微做出不批捕决定,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那些涉及到家庭、社会稳定,案件处理可能影响到嫌疑人改过自新的轻微刑事案件,不一捕了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不和谐因素。如在办理张某某夫妻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时,因为涉案的夫妻二人均为外来人口,还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办案人鉴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具有特殊性,来到孩子的学校、社区,在不暴露隐私的情况下,建议学校、社区对孩子进行照顾,并请孩子吃饭、洗澡。在看守所羁押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得知此事,深受感动,积极配合交代案情。考虑到这个家庭的实际困难,对女性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以机制引导办案,预防因不和谐因素诱发新矛盾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公诉部门的侦诉联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强化了侦查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多层面检警沟通,通过检警联席会议,检警部门负责人就重点案件相互沟通,案件承办人之间就证据问题相互沟通。逐步完善批捕案件检警配合新方式,如:疑难案件报捕前通报、建议补强侦查证据、不捕案件提前说理。
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一是监督方式更加灵活。改变了过去单靠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监督的刚性方式,综合运用事先电话通知、当面口头告知、发出《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等多种方式纠正不规范的侦查行为,实现灵活的监督,减少检警矛盾,密切检警关系。二是侦监干警的监督能力得到增强。通过检警之间的交流沟通,侦监干警进一步熟悉公安机关办案的流程和侦查方式;通过不捕案件的提前说理,进一步加强了对法理和法律规定的学习,业务素质得到提高。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对审查逮捕案件做出正式处理结论前,对该案是否可能引起不诉、错捕、错不捕以及涉检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建立风险评估预案,有效地防止检察机关因办理案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涉检上访事件,消灭隐患于萌芽,消除不稳定因素于基层,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
二、从严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着眼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以及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犯罪,严重危害民生民利的犯罪,群眾反响强烈的犯罪,坚持从快批捕,从严打击。
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给国家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千山区院采取积极措施,与公安、食品安全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适时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取证、保全固定证据,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办理鞍山市千山区小台子村吉祥熟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中,侦查监督科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多方固定证据,加快办案节奏,仅用三天时间就审结案件,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现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慎用逮捕措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审查批捕中,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坚持“少捕慎捕”,做到宽有度、严有节,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得以全面贯彻。在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中,充分考虑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已得到了化解,捕或不捕还可能引发哪些新的矛盾。在办理赵某故意伤害案时,由于主犯激起民愤,全村人群体上访要求严惩,千山院从领导到办案人员都非常重视,检察长亲自督办,平息化解矛盾,结果主犯一人被批捕,两名从犯因情节轻微做出不批捕决定,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那些涉及到家庭、社会稳定,案件处理可能影响到嫌疑人改过自新的轻微刑事案件,不一捕了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不和谐因素。如在办理张某某夫妻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时,因为涉案的夫妻二人均为外来人口,还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办案人鉴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具有特殊性,来到孩子的学校、社区,在不暴露隐私的情况下,建议学校、社区对孩子进行照顾,并请孩子吃饭、洗澡。在看守所羁押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得知此事,深受感动,积极配合交代案情。考虑到这个家庭的实际困难,对女性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