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共设施冠名权的法律思考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dd366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公共设施冠名权的拍卖属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涉及行政主体、拍买企业、相关企业及公众等多方利益。拍卖公共设施冠名权应遵循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充分考虑公共设施的类型、用途及目的,综合多方利益及可能造成的社会问题予以科学分析、研判。
  关键词:公共设施;冠名权;合理性;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92-03
  作者简介:高虹(1990-),女,汉族,四川乐山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2012年11月13日,一张“周黑鸭冠名武汉地铁2号线江汉路站”的图片在微博上引起热议,一天之内近3万人次参与讨论。而早在周黑鸭冠名之前,类似冠名事件就层出不穷,“宜宾五粮液机场”、“欧德力路”、“海底捞‘戏谑’航母”……许多公共设施纷纷被冠上了品牌名称。从1992年有偿命名地名以来,各路商家看到宣传带来的品牌效应,斥巨资竞拍公共设施冠名权,以期获得商业利益。表面看来,拍卖公共设施的冠名权,政府获得了资金,企业增加了名气,似乎是一个双赢的局面,但是拍卖公共设施会在社会中造成何种影响,其法理基础为何,这是一个理性的制度建构焏需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在此方面作一思考,以求展开讨论。
  一、公共设施的概念
  公共设施是指为了达成公共利益目的,行政主体将其所有或管理的、供于公共使用的人工有体物或物的设备。①从“公共设施”一词来看,它包含了公共性和设施性两个基本特征。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基本情况不同(法治传统、实践经验、历史文化、语言习惯等),公共设施的概念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表述,其侧重点也不同。但是,在对公共设施界定时,均包含了公共性和设施性两个基本特征。
  公共性表明了公共设施较于私有物的特殊性,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属于公共所有,由代表公民整体利益的政府或者授权组织来管理。公共性决定了公共设施必须供公众使用,不得私有化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公共性同时体现了公共设施的公益性即非营利性,其存在和使用并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设施性特征则强调了公共设施的存在形式,是能为社会大众使用的客观存在物,反映了国家为公民的社会生活提供的基本物质条件,如道路、体育设施等等。
  二、冠名权的界定
  人属于概念的动物。给事物以概念一方面有助于对事物进行分类从而加深了人对物的认识,另一方面赋予了事物人的意义特征。冠名权正是事物概念化的正式而极端表现。社会生活中,冠名权现象纷纭复杂,从道路、楼宇、火车等实体设施到球队、俱乐部等由人物组合的组织,从足球、围棋等体育赛事到影视、专栏等传媒空间,可谓不一而足。然而,法律理论上对冠名权这一概念的阐述并不一致,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评述。如有学者从商事人格权的角度认为,“冠名权,是指某一自然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管理、经营的建筑物、特定事件、特定团体等予以命名的专有权,其有权确定该建筑物、事件、团体的名称中所使用的具体文字。”②还有学者将冠名权归纳为“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继受取得原始主体具有的社会广泛认知性的所属物、商业或公益活动设定名称的权利”。③也有学者针对具体的道路冠名权进行分析,认为“道路冠名是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法规,对新辟或无名道路进行命名,以及对某些道路进行更名的行为。这种行为属国家行政行为,道路冠名的权利也仅属于国家,属公权范畴”。④该观点得到了较多学者的赞同。笔者认为,道路冠名权虽然只是冠名权的一种,但其具有典型意义,因而可以作有限的推广,适用于其他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定性。
  就法规层面,国务院1986年12月23日颁布实施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包括道路名称)的命名和更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第3条);“国务院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城市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6条)。可见,道路冠名权只能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利属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行政法规而取得的职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道路冠名权,出让的只是地名的使用权,并没有出让地名的管理权,地名的最终管理还需由行政机关来进行。
  近十多年来,出现的拍卖公共设施的冠名权,公共设施被冠上企业名称,根据公共设施的特征以及不同的冠名方式,其所带来的影响也各异。以下用具有指向性强的道路和指向性弱的体育场等基础建筑为例分别予以说明。
  三、拍卖道路冠名权的不合理性
  企业介入公共设施,毫无疑问的会为政府建设带来充足的建设资金,也正是这个原因,一些政府才愿意将道路的冠名权有偿地进行转让。同时,企业、商家基于利益的考量,认为这是一个宣传品牌,展现财力的机会,不惜高价获得公共设施的冠名权从而提高企业和商品的声誉。从表面上看,冠名权拍卖行为似乎给政府和企业带来了双赢局面。但基于道路的特殊性分析,这种双赢局面是有限甚至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的。
  (一)道路冠名的意义分析道路冠名作为一种特定的命名行为,有其独特性。首先,道路冠名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影响力,即道路冠名与国家尊严和公共利益密切联系,应当体现出国家的政治原则并彰显社会的正能量。如果对道路冠名缺乏制约,则商业化的地名随处可见,公共道路在名称上将丧失公共性,沦为私人逐利的场所。其次,道路冠名应具有稳定性,路名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若经常变动或受严重的商业利益影响,将失却生活的便捷性。再次,道路冠名还应体现历史延续性,命名或更名应尊重历史和传统,也应考虑地域和习惯。因此,对道路冠名权的拍卖,法律上应规定一定的限制范围和条件。
  (二)行政成本考量道路冠名从表面上看,拍卖道路冠名权所获得的款项多被用于道路建设、维护,节约了行政开支,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但长远来看,行政成本只会增加。在道路冠名权拍卖的实践中,冠名权往往有一定的年限,15年、30年、50年……一旦期限届满,企业不再愿意延续道路的冠名,那么是否面临再一次的拍卖?再次拍卖一旦成功,道路就得再次更名,而更名带来的麻烦也随之而来。企业的注册地址要换,老百姓的家庭地址要换,身份证件也要更换,凡是和路名有关的一切符号记载皆要变更,这种改变在给老百姓生活带来不便的同时,行政成本也相应的增加。因此,从长远的发展来看,拍卖道路冠名权并不是节约行政成本的最佳方法。   (三)拍卖道路冠名权不利于公平竞争道路被企业冠名后,企业将占有宣传优势,形成广告效益,这对于位于该条道路上的其它企业来说并不公平,因为它们将不得不为冠名企业作免费的广告宣传。以“欧德力路”事件为例:上海浦东金桥开发区为解决新建道路两旁的绿化、人行道等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征得上海市政府地名办同意,把11条道路的冠名权分别拍卖给了在这些路上的11家企业,冠名权50年不变。但是,不久就引起了麻烦,落户“欧德力路”上有几家企业纷纷发难,他们对今后漫长的50年里不得不在自己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广告乃至信封、信纸、名片上注明厂址“欧德力路”而感到难以忍受,他们不愿意免费为别人做广告宣传。上海法律界的十余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道路冠名权政府拥有,路名具有共享性,以一个企业的名称命名一条道路,实际上是依靠金钱优势取得了不公平竞争的“合法”手段,理应遭到其他企业的反对。
  四、拍卖体育场、桥梁等冠名权的合法性
  相反,对比道路来说,拍卖体育场、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冠名权,笔者认为更为恰当。道路冠名拍卖和桥梁、体育场冠名拍卖完全不一样,桥上、体育场没有住户,没有企业单位,但道路两旁一般不是住户就是企业单位,变化名称会带来很多不便。即使体育场名称发生变化,由此引发的更名费用也不会太多,虽然更名会给广大群众生活带来不便,但是这种不便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习惯。
  这是因为体育场、桥梁这类公共设施,其指向性和与生活的关联性比道路公共设施弱。道路作为城市最基础的公共设施,从满足城镇的基本生活来说,政府不可懈怠。但是,体育场、桥梁等次级基础设施,往往需要政府具备一定资金并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才为市政建设所必需。在不影响所有权的前提下,拍卖体育场的冠名权,无疑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补充和完善提供了充足的财力基础,使得城市基础建设得以完善。与此同时,民间资本也获得了品牌效应,进行广告宣传,获得经济利益,可谓真正双赢之举。
  五、公共设施冠名应追求合法与合理的统一
  公共设施的冠名权属于政府,企业拥有使用权,公共设施冠名本身属于行政行为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行政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最基本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坚决不为。对于公共设施的冠名,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原则来办理,符合合法性要求。企业作为追逐经济利益的商事主体,之所以花高价拍买公共设施的冠名权是为了追求利润,这是公共设施冠名权拍卖的需求条件。相关部门在最终决定公共设施名称时,应当同企业、商家平等协商、竞价,在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同时满足企业的需求。同时,公共设施的冠名同广大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该问题应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争得公众的同意,这既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共设施的拍卖应举行行政听证,且对于公共设施名称的确定也要体现民主意愿。只有综合考虑多方利益,各主体协商交往,才能做到公共设施冠名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公共设施的冠名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法律问题,公共设施性质的不同,拍卖冠名权所带来的效益大小也不相同,考虑的相关因素很多,应当综合研判。在拍卖公共设施冠名权时,首先要确定公共设施的类型、用途和目的,对于道路这类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力大的公共设施,应增强行政主体的拍卖论证和法律制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办理,同时要考虑城市文化、历史传统,从长远利益来考量,使公共设施的冠名能带来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而对于体育场这类更名对公民生活影响不是特别大的公共设施,行政机关可拍卖其冠名权而筹集基础建设资金,获取双赢的局面。
  [注释]
  ①罗尤鑫论行政法上的公共设施[D]湘潭大学,20065
  ②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87
  ③朱体正冠名权:界说与运作[D]上海交通大学,200934
  ④周健,江寄鸥略论道路冠名商业化中的法律问题[J]法商研究,19973
  周健,江寄鸥路名商品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欧德力路冠名权转让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J]法学,199612
  卖路名卖出后遗症[J]中国地名,19974[参考文献]
  [1]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87
  [2]景隽从海底捞到周黑鸭[J]品牌,20135
  [3]李萩地名:现实中不可或缺的元素[J]中国地名,20102
  [4]周健,江寄鸥略论道路冠名商业化中的法律问题[J]法商研究,19973
  [5]周健,江寄鸥路名商品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欧德力路冠名权转让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J]法学,199612
  [6]朱体正冠名权概念解析[J]北方法学,20084
  [7]何晓华对道路冠名权的法律思考[J]学术界,19983
  [8]杨蓓蕾体育冠名权交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体育科研,20113
  [9]本刊编辑部地铁站名冠名权有待商榷[J]运输经理世界,201212
  [10]卖路名卖出后遗症[J]中国地名,19974
  [11]朱体正冠名权界说与运作[D]上海交通大学,2008
  [12]罗尤鑫论行政法上的公共设施[D]湘潭大学,2006
其他文献
摘要:国家的权利来自于人民,国家代人民行使权力,当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时,我们应当及时的建立相应的配套的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被任意滥用。本文主要讲述检察权制约的国际趋势以及我们国家检察权制约机制的目标。  关键词:检察权;制约;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85-02  作者简介:鲍敏锐(1989-),江苏泰州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20
近年以江苏徐州“徐向洋工作室”和江西九江“卓尔教育中心”为代表所开展的“择差”教育,在我国教育界曾激起过不小的波澜,也引发了许多争议。根据我多年从事教育工作的经验和一年多来我们学校所做的社会调查,对这一现象,我有如下几点思考。    一、“择差”教育是应试教育的副产品    “择差”实际上是与应试教育的“择优”相对的,正因为多年来我们所实行的“唯试为准”的教育机制,才有了人们眼中的不会学、学不会、
道德修养是指个人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地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的活动。个人品德的养成既要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
摘要:消费者后悔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顺应时代的发展规律的,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随着物质生活条件地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逐渐提高,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实力悬殊、信息缺失导致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应该予以高度地重视,权益冲突如何协调亟待解决。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公平正义;冲突与协调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
摘要: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在英国具有经验理性的特征,在大陆则体现出建构理性的特征。建构理性在思维方式上推崇形式化的演绎推理。当建构理性被用于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现象的研究时,演绎推理便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司法基本模式。演绎的法律推理模式在立法上强调凭借理性建立一个能够调整一切社会关系和秩序的法律体系,在司法上强调以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模式进行司法审判。  关键词:大陆法系;演绎推理;建构理性  中图分类
昆明事件以其巨大的冲击力震撼着很多人。然而,事件背后,受害者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的救济的问题却很少有人关注。此类事件一点发生,对于那些无辜的受害者,谁来对他们进行安
[摘要]高职教育不仅是一个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过程,亦是一个情感养成的过程。特别是毕业生对母校深厚情感的养成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它取决于毕业生在母校期间所获得的体验和感受。笔者将2013届、2014届以及2015届毕业生的母校培养情况反馈数据做整理后总结得出近几年我校应届毕业生对母校的感情日渐淡薄。尤以建筑工程系毕业生为例,他们对母校的认同感正逐渐缺失。  [关键词]建筑工程 毕业生 母校认同感
[摘 要]新课程的实施需要广泛的课程资源,然而在实际教学中许多教师的课程资源意识比较淡薄,不知如何开发课程资源。其实生活中不是缺乏教育资源,而是缺乏善于发现和有效利用教育资源的眼睛。笔者认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就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教学资源。善于发现、挖掘并运用这些形形色色的“错误”,将会给课堂教学带来勃勃的生机,将会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关键词]课程资源错误    国家新一轮的基础教育
关于对物防卫的范围,国内的学者大多针对全部物的侵害做讨论,或者单就行为人故意、过失驱使动物侵害防卫人的情形讨论,这种讨论过于简单化,不能考虑到所有对物防卫的情形。关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