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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外新思想新技术源源不断地涌入中国,中国与国外的经济交流日益频繁,美国、韩国、日本等国的文化也逐步向中国渗透,社会正经历着巨大而又深刻的历史变革,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干部群众关系紧张,各种新旧矛盾纷纷显露出来,本文重点论述了如何运用良法善治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关键词】社会矛盾 良法善治 法律化解策略
一、良法善治与社会矛盾的内涵
我国正在大力健全法治社会,诚如亚里士多德说的那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其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并不是指政府采取强硬的手段自上而下地治理国家,而是重在"善治",是通过与群众合作交流等方式实现法律的权能,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利益得以最大化的目的。"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其核心就是把良好的法治和民主的善治相结合,就是要立良法、谋善治,真正实现法律的人权、正义、自由、公平、安全和和谐。"良法善治"一词虽起源于西方,但在中国又赋予它新的内容,首先,要和谐中道,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占据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国,社会关系、民族信仰错综复杂,要想治理好这样的国家必须求大同、存小异,对不同的地区有原则地采取不同的法律治理手段,比如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次,不同于西方个体利益思维,中国的良法善治要把重点放在整体利益上,由整体推及个人,把个人和整体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再者,良法善治要有可持续性和可发展性,即旺盛的生命力,能根据我国基本国情的变化,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与时俱进。
当今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社会结构性矛盾、社会运行动力矛盾和社会运行机制矛盾这三方面,其涉及干部和群众、富人和穷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雇主和雇员等多个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内容包括土地承包归属权、房屋拆迁和分配、房屋购买、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医疗交通、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多个社会层面。这些社会矛盾影响深远,牵涉范围广,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多发性、反复性和对抗性等特点。数据显示,在1993年到2003年期间,罢工、游行、上访等群众性事件由1万起上升至6万起,信访数量由2003年的12000件到2005年上升至435547件。因此,合理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政府工作最重要内容之一,如若在处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
二、良法善治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法治就是为平衡各方利益和减少社会矛盾建立的一套体系,是我国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最基本的制度,通过制定各种规章规范约束公民的活动,告诉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具有行为指示作用。同时,法律有强制性和威慑力,强制惩治危害他人、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能够避免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缓解社会矛盾。再者,我国法律制定过程公开化、民主化,各项法规必须在人民代表举手表决通过后才能列入法律体系,从这个角度讲,法律制定的出发点是广大群众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掌权者的个人利益,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
三、通过科学立法从源头上建立法律信任与化解社会矛盾
(一)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建构全民法律信仰
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这是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人重乎人情,对于一些纠纷往往采取非诉讼手段解决,或是认为事情不大采取忍让回避的态度,这些都把法律束之高阁,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能效性,严重阻碍法律健全的进程。针对这一现状,政府必须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教育中不必过分重视对每一条法规内容的掌握,而是要讲授法律的基本观念和中心思想,重点培养民众的维权意识,从而使公民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自由,提高国民对法律的认同度,建立法律信仰。
(二)提高法律质量,实现良法之治
法律质量的好坏就是法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前社会现状,其直接关系到国民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实际执行程度。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提高法律质量:首先,语言要规范,用语要准确、严谨,不能使用似乎、大约等模糊词语,要用肯定的语气,不能用询问、商榷式的语气,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更具效力;语言要通俗易懂,简洁明了,不能用孤僻词句,更不能使用明喻、暗喻等修辞手法;语言要统一,同一法律文件以及不同文件之间要使用相同名词术语,涉及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事物名称时要使用全称。其次,法律要具有科学性和效益性,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客观规律,要考虑人民大众的意志,必须能够指导人们创造社会利益、平衡各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有其存在价值。再者,法律内容必须公平,即法律是人民的法律,符合社会道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主体是全体社会公民,它强制约束所有中国公民的行为,保障所有公民的权利。法律的质量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也只有良法人们才会信仰。
(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首要改革方面就是实现司法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干涉,但不能独立于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同时对行政机关可依法审查。从实现组织人事独立和法官独立两方面入手达到司法的真正独立,在招聘司法工作人员时,必须经过司法考试,选拔专业人才;再者,司法机关人事任免必须依据法官法决定,地方政府无权插手;机构经费也要独立,只有拥有足够的经费支撑日常工作消耗,才会正常开展工作,真正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法官身份要独立,法官停职、免职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一旦任命,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法官的经济收入也要独立,这样法官在司法中才不受会其他外界因素干扰,实现司法公正。其次,法院内部要规范,司法过程要尽可能透明,加大对司法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后,司法人员要意识到司法的能动性,恰当融合情、理、法三要素,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也是提高公众法律信仰,化解社会矛盾的内在要求。
(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依法行政
在我国,绝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要依靠行政机关执行,然而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暴力执法的现象在我国层出不穷,这一现象更加加剧了社会矛盾,提高执法水平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要想提高执法水平,首先,要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尊重法律,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公平公正,不怕麻烦、任劳任怨,把落实法律规章、服务群众放在工作的首位。再者,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不能为了自己方便或是因为对方的身份权势而简化执法程序,这样极易造成执法过程出现差错。最重要的一点,执法人员和公众要有法律至上的意识,不畏强权,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人情,但不能使情大于法,否则法律就无权威可言,形同一纸空文。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展现法律的能效,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四、结语
法律是社会矛盾症结的所在,政府要从提高公众维权意识、提高法律质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提升执法水平入手,树立良法善治的理念,宣扬法律的公平公正、自由平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法律体系,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制约和消除利益最大化,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陆平辉. 论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J]. 政治与法律,2003,(2):21-27.
【关键词】社会矛盾 良法善治 法律化解策略
一、良法善治与社会矛盾的内涵
我国正在大力健全法治社会,诚如亚里士多德说的那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其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并不是指政府采取强硬的手段自上而下地治理国家,而是重在"善治",是通过与群众合作交流等方式实现法律的权能,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利益得以最大化的目的。"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其核心就是把良好的法治和民主的善治相结合,就是要立良法、谋善治,真正实现法律的人权、正义、自由、公平、安全和和谐。"良法善治"一词虽起源于西方,但在中国又赋予它新的内容,首先,要和谐中道,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占据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国,社会关系、民族信仰错综复杂,要想治理好这样的国家必须求大同、存小异,对不同的地区有原则地采取不同的法律治理手段,比如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次,不同于西方个体利益思维,中国的良法善治要把重点放在整体利益上,由整体推及个人,把个人和整体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再者,良法善治要有可持续性和可发展性,即旺盛的生命力,能根据我国基本国情的变化,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与时俱进。
当今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社会结构性矛盾、社会运行动力矛盾和社会运行机制矛盾这三方面,其涉及干部和群众、富人和穷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雇主和雇员等多个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内容包括土地承包归属权、房屋拆迁和分配、房屋购买、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医疗交通、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多个社会层面。这些社会矛盾影响深远,牵涉范围广,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多发性、反复性和对抗性等特点。数据显示,在1993年到2003年期间,罢工、游行、上访等群众性事件由1万起上升至6万起,信访数量由2003年的12000件到2005年上升至435547件。因此,合理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政府工作最重要内容之一,如若在处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
二、良法善治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法治就是为平衡各方利益和减少社会矛盾建立的一套体系,是我国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最基本的制度,通过制定各种规章规范约束公民的活动,告诉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具有行为指示作用。同时,法律有强制性和威慑力,强制惩治危害他人、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能够避免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缓解社会矛盾。再者,我国法律制定过程公开化、民主化,各项法规必须在人民代表举手表决通过后才能列入法律体系,从这个角度讲,法律制定的出发点是广大群众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掌权者的个人利益,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
三、通过科学立法从源头上建立法律信任与化解社会矛盾
(一)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建构全民法律信仰
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这是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人重乎人情,对于一些纠纷往往采取非诉讼手段解决,或是认为事情不大采取忍让回避的态度,这些都把法律束之高阁,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能效性,严重阻碍法律健全的进程。针对这一现状,政府必须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教育中不必过分重视对每一条法规内容的掌握,而是要讲授法律的基本观念和中心思想,重点培养民众的维权意识,从而使公民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自由,提高国民对法律的认同度,建立法律信仰。
(二)提高法律质量,实现良法之治
法律质量的好坏就是法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前社会现状,其直接关系到国民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实际执行程度。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提高法律质量:首先,语言要规范,用语要准确、严谨,不能使用似乎、大约等模糊词语,要用肯定的语气,不能用询问、商榷式的语气,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更具效力;语言要通俗易懂,简洁明了,不能用孤僻词句,更不能使用明喻、暗喻等修辞手法;语言要统一,同一法律文件以及不同文件之间要使用相同名词术语,涉及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事物名称时要使用全称。其次,法律要具有科学性和效益性,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客观规律,要考虑人民大众的意志,必须能够指导人们创造社会利益、平衡各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有其存在价值。再者,法律内容必须公平,即法律是人民的法律,符合社会道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主体是全体社会公民,它强制约束所有中国公民的行为,保障所有公民的权利。法律的质量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也只有良法人们才会信仰。
(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首要改革方面就是实现司法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干涉,但不能独立于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同时对行政机关可依法审查。从实现组织人事独立和法官独立两方面入手达到司法的真正独立,在招聘司法工作人员时,必须经过司法考试,选拔专业人才;再者,司法机关人事任免必须依据法官法决定,地方政府无权插手;机构经费也要独立,只有拥有足够的经费支撑日常工作消耗,才会正常开展工作,真正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法官身份要独立,法官停职、免职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一旦任命,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法官的经济收入也要独立,这样法官在司法中才不受会其他外界因素干扰,实现司法公正。其次,法院内部要规范,司法过程要尽可能透明,加大对司法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后,司法人员要意识到司法的能动性,恰当融合情、理、法三要素,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也是提高公众法律信仰,化解社会矛盾的内在要求。
(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依法行政
在我国,绝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要依靠行政机关执行,然而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暴力执法的现象在我国层出不穷,这一现象更加加剧了社会矛盾,提高执法水平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要想提高执法水平,首先,要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尊重法律,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公平公正,不怕麻烦、任劳任怨,把落实法律规章、服务群众放在工作的首位。再者,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不能为了自己方便或是因为对方的身份权势而简化执法程序,这样极易造成执法过程出现差错。最重要的一点,执法人员和公众要有法律至上的意识,不畏强权,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人情,但不能使情大于法,否则法律就无权威可言,形同一纸空文。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展现法律的能效,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四、结语
法律是社会矛盾症结的所在,政府要从提高公众维权意识、提高法律质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提升执法水平入手,树立良法善治的理念,宣扬法律的公平公正、自由平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法律体系,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制约和消除利益最大化,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陆平辉. 论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J]. 政治与法律,2003,(2):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