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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是自由权利的基本方面,在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的扩展中,协商的民主属性得到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中的协商之所以具备正当性,在于其满足了诉讼公平、诉讼文明、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在刑事司法的运行过程中,协商还是修复当事人主体性缺失的良方。刑事司法中的协商应满足一定的合法性要件,在此前提下,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些重要环节应予改革,以体现协商性进而促进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