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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国的金融改革应当如何推进?从金融改革已经取得的成就和当前实体经济对金融业的现实需求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对滞后,利率市场化等推进相对谨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以及中西部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
从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出发,小微金融服务的改进与上述实质金融服务需求都程度不同地相关,并有潜力成为下一阶段金融改革的重点。
小微金融从其功能来说,其有效发展可以服务“三农”、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需求;培育和发展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开辟满足农民和农村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新渠道,进而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合理有效利用民间资本,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以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为不同金融机构找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业模式
据统计,当前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数量为10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创造了80%的城镇就业机会。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规模以下的小企業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相比中小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其获得的金融资源明显不匹配。
特别是在经济紧缩时期,金融机构容易将更为稀缺的信贷等金融资源向大型企业倾斜,客观上形成对小微企业的挤压,加大了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
要逐步缓解这个问题,需要针对小微金融的不同金融需求,为不同的金融机构找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业定位与可行的商业模式。一方面要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要推动大型的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大型商业银行要通过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机制和商业模式推进客户结构调整。
金融市场准入管制抬高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当前金融业严格的准入管制,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即便在民间融资十分活跃的2011年,主要面向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在年底贷款余额也仅仅达到3914.74亿元,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其实,不仅小贷公司,从整个金融机构的分布看,在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中小城镇,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十分有限。金融服务的供应不足,也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从而使得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对较高。
而且严格的准入管制,带来了显著的牌照溢价,也使得金融机构往往习惯于依赖牌照管制带来的溢价等来经营,内在的改进经营管理的动力不足。
因此,应当适当放松管制指标,以促进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通过引进新的小贷公司促进竞争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是小微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覆盖其营业成本和资金成本,以实现其独立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小微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从发展历史看,中国的一些早期小额信贷经营状况欠佳的原因之一是,政策导向上一度错误地认为低利率才是“扶贫”。这一方面使得商业化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事小额信贷业务,或者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只能依靠扶持性质的特定外部资金,从而无法实现小贷公司的财务独立;另一方面低利率可能导致的寻租现象往往使得真正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无法获得信贷机会和资金扶持。
可见,要促进小微金融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使其能够通过正常经营获取必要的利润,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逐步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放开利率的管制。
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小微金融机构应聚焦小微企业的客户定位,走与大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有差异化的发展道路,这样在客观上也有利于推动整个金融结构的调整。
让优秀的小贷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
现行的关于村镇银行的管理规定,是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从实行该规定以来,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
其实,对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两份文件不难发现,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在许多方面要高于投资者直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这种看似正向的引导,实际上反向封堵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道路。
从机构规模以及客户定位方面看,村镇银行客观上可以结合大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二者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些优势。例如,大型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框架,以及小贷公司的区域特色和灵活机制。
因此,有必要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参数,从而让那些在实际经营中表现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以扩大其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能力。
同时,小贷公司谋求向银行转型,实际上是尝试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直接与公众资金联系,相应地在监管方面自然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监管的一般要求予以强化。
放宽小贷公司负债率上限可降低非法集资风险
实践中由于小贷公司自身信用资质较弱、增资扩股难度较大,并且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特定性质的金融机构,使其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而只能是以工商企业身份从银行获取贷款,导致其融资成本明显较高。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只贷不存”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使部分规模较小的民间资本纳入正轨,但在吸收大规模的民间资金方面竞争力有限。小贷公司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自有资本50%的资金,但1:0.5的杠杆率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一个明显的硬约束,这就使得原本资金来源狭窄的小额信贷机构进一步面临“资金供给瓶颈”,往往在小贷公司发展到后续阶段时使其现金流出现问题。 对比当前监管机构确定的担保行业10倍、银行业10多倍的杠杆,在坚持小贷公司的“只贷不存”原则前提下,应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率上限,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贷公司能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这样既可有效替代民间融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潜在风险,又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能提高小贷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小贷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
政策冲突削弱了小贷公司替代民间融资的竞争力
贷款利率上限可以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在某种程度上给了小贷公司的小微金融服务提供了一定的风险补偿空间。
财政部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以及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均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政策补贴范围。目前,在国家层面也没有其他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或者奖励性的财政税收政策,反而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征以5.5%的营业税附加和以及25%的所得税,在开业的前期也无任何的减免和优惠。
这种政策冲突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替代民间融资方面的相对竞争力,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借款人时更多倾向于选择高利率,以求自身的盈利和发展。
民间借贷活动在事实上不需要缴纳税款,不受严格的监管。因此,较高的小贷经营成本使得其在与民间借贷竞争中并不具有优势,反而促使一些社会资金不是通过规范的小贷公司进入市场,而是直接走向民间借贷。
如果能够在税收政策以及财政补贴政策上向小贷公司倾斜,不仅能有效调动小额信贷行业的积极性,增加民间资本合理地向合法经营的小额贷款行业回流,也能使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监管的范围,利于金融环境的稳定发展。
支持微型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小微金融机构由于经营性质和组建形式,决定了该类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的天然弱势。结算方式难畅通、无法开展对公业务、办理银联卡业务,是目前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村镇银行此问题尤为严重。
另外,从我们调研和了解的情况看,目前绝大部分小微金融机构仍然没有接入征信系统。虽然可以向央行分支机构查询征信,但小微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低端客户和困难群体。这部分客户并无征信记录,无法在央行分支机构的征信系统中查询到。
大力支持微型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设施改善,尤其是结算系统畅通和征信系统的接入,使小微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参与到银行业的竞争中,不仅有利于小微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的改革,使微型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围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目标,除政策上配套外,還需要根据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推进金融创新,允许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建立基于小微金融机构的质量、风险、运营评估体系。对一些优质小微金融机构允许其开展资产证券化、再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
同时,帮助小微金融机构深入企业,针对小微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征,强化金融产品和金融创新工具的设计,逐步探索形成一套专门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制度,体现出高风险、高收益原则,并在坏账计提上有所改变。
从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出发,小微金融服务的改进与上述实质金融服务需求都程度不同地相关,并有潜力成为下一阶段金融改革的重点。
小微金融从其功能来说,其有效发展可以服务“三农”、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需求;培育和发展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开辟满足农民和农村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新渠道,进而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合理有效利用民间资本,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以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为不同金融机构找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业模式
据统计,当前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数量为10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创造了80%的城镇就业机会。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规模以下的小企業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相比中小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其获得的金融资源明显不匹配。
特别是在经济紧缩时期,金融机构容易将更为稀缺的信贷等金融资源向大型企业倾斜,客观上形成对小微企业的挤压,加大了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
要逐步缓解这个问题,需要针对小微金融的不同金融需求,为不同的金融机构找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业定位与可行的商业模式。一方面要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要推动大型的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大型商业银行要通过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机制和商业模式推进客户结构调整。
金融市场准入管制抬高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当前金融业严格的准入管制,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即便在民间融资十分活跃的2011年,主要面向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在年底贷款余额也仅仅达到3914.74亿元,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其实,不仅小贷公司,从整个金融机构的分布看,在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中小城镇,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十分有限。金融服务的供应不足,也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从而使得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对较高。
而且严格的准入管制,带来了显著的牌照溢价,也使得金融机构往往习惯于依赖牌照管制带来的溢价等来经营,内在的改进经营管理的动力不足。
因此,应当适当放松管制指标,以促进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通过引进新的小贷公司促进竞争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是小微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覆盖其营业成本和资金成本,以实现其独立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小微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从发展历史看,中国的一些早期小额信贷经营状况欠佳的原因之一是,政策导向上一度错误地认为低利率才是“扶贫”。这一方面使得商业化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事小额信贷业务,或者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只能依靠扶持性质的特定外部资金,从而无法实现小贷公司的财务独立;另一方面低利率可能导致的寻租现象往往使得真正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无法获得信贷机会和资金扶持。
可见,要促进小微金融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使其能够通过正常经营获取必要的利润,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逐步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放开利率的管制。
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小微金融机构应聚焦小微企业的客户定位,走与大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有差异化的发展道路,这样在客观上也有利于推动整个金融结构的调整。
让优秀的小贷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
现行的关于村镇银行的管理规定,是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从实行该规定以来,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
其实,对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两份文件不难发现,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在许多方面要高于投资者直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这种看似正向的引导,实际上反向封堵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道路。
从机构规模以及客户定位方面看,村镇银行客观上可以结合大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二者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些优势。例如,大型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框架,以及小贷公司的区域特色和灵活机制。
因此,有必要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参数,从而让那些在实际经营中表现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以扩大其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能力。
同时,小贷公司谋求向银行转型,实际上是尝试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直接与公众资金联系,相应地在监管方面自然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监管的一般要求予以强化。
放宽小贷公司负债率上限可降低非法集资风险
实践中由于小贷公司自身信用资质较弱、增资扩股难度较大,并且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特定性质的金融机构,使其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而只能是以工商企业身份从银行获取贷款,导致其融资成本明显较高。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只贷不存”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使部分规模较小的民间资本纳入正轨,但在吸收大规模的民间资金方面竞争力有限。小贷公司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自有资本50%的资金,但1:0.5的杠杆率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一个明显的硬约束,这就使得原本资金来源狭窄的小额信贷机构进一步面临“资金供给瓶颈”,往往在小贷公司发展到后续阶段时使其现金流出现问题。 对比当前监管机构确定的担保行业10倍、银行业10多倍的杠杆,在坚持小贷公司的“只贷不存”原则前提下,应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率上限,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贷公司能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这样既可有效替代民间融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潜在风险,又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能提高小贷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小贷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
政策冲突削弱了小贷公司替代民间融资的竞争力
贷款利率上限可以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在某种程度上给了小贷公司的小微金融服务提供了一定的风险补偿空间。
财政部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以及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均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政策补贴范围。目前,在国家层面也没有其他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或者奖励性的财政税收政策,反而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征以5.5%的营业税附加和以及25%的所得税,在开业的前期也无任何的减免和优惠。
这种政策冲突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替代民间融资方面的相对竞争力,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借款人时更多倾向于选择高利率,以求自身的盈利和发展。
民间借贷活动在事实上不需要缴纳税款,不受严格的监管。因此,较高的小贷经营成本使得其在与民间借贷竞争中并不具有优势,反而促使一些社会资金不是通过规范的小贷公司进入市场,而是直接走向民间借贷。
如果能够在税收政策以及财政补贴政策上向小贷公司倾斜,不仅能有效调动小额信贷行业的积极性,增加民间资本合理地向合法经营的小额贷款行业回流,也能使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监管的范围,利于金融环境的稳定发展。
支持微型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小微金融机构由于经营性质和组建形式,决定了该类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的天然弱势。结算方式难畅通、无法开展对公业务、办理银联卡业务,是目前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村镇银行此问题尤为严重。
另外,从我们调研和了解的情况看,目前绝大部分小微金融机构仍然没有接入征信系统。虽然可以向央行分支机构查询征信,但小微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低端客户和困难群体。这部分客户并无征信记录,无法在央行分支机构的征信系统中查询到。
大力支持微型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设施改善,尤其是结算系统畅通和征信系统的接入,使小微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参与到银行业的竞争中,不仅有利于小微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的改革,使微型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围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目标,除政策上配套外,還需要根据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推进金融创新,允许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建立基于小微金融机构的质量、风险、运营评估体系。对一些优质小微金融机构允许其开展资产证券化、再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
同时,帮助小微金融机构深入企业,针对小微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征,强化金融产品和金融创新工具的设计,逐步探索形成一套专门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制度,体现出高风险、高收益原则,并在坏账计提上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