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法律具有统一性,应当覆盖着社会生活的所有层面,但事实上,在今天的土家族人生活区域,国家制定法仍不能覆盖一切社会生活层面,土家族习惯法在广大土家族地区仍然存在。本文从俗成、约定、成文三个方面对土家族环境习惯法进行阐述,对习惯法的研究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土家族;环境习惯法;制定法;环境保护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日趋深入,人类面临的共同环境问题日益增加,臭氧层空洞、雾霾等让人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摆在世人面前。正如著名记者柴进的纪录片《穹顶之下》所记录的,环境问题正困扰着我们的生活。然而走进鄂西山区, 映入我们眼帘的则是另一幅画卷:村落、稻田、鱼池、竹林、青山、绿水,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令人美不胜收、心旷神怡。
一、土家族俗成环境习惯法
土家族环境习惯法是指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习惯的约束力量,是有该组织或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不由国家制定而由土家族人俗成的、以环境保护为指向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土家族共信共行的环境行为规范。这种环境习惯法虽然独立于国家环境制定法之外,但其精神旨趣并不与国家环境制定法相冲突;相反,环境习惯法以其鲜活、具体的独特形式在乡野保护实践中弥补国家环境制定法由于宏观、抽象而留下的空白。可以说,环境习惯法为保护土乡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起到了跨越历史时空的作用。本文拟就鄂西土家族环境法的渊源及其内容等进行研究,以期探寻和宣示土家族环境习惯法存续的内在价值,也为湖北省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文明的建构发掘良好的地方性资源。
俗成环境习惯法,意为相传下来的习惯惯例,并非人为商讨制定。如由原始的环境宗教禁忌、古朴环境道德风尚等演变而来的环境习惯法。
(一)环境宗教禁忌习惯法
原始社会中不可抗拒的危害性自然力,使人们想象出恶神的存在,于是趋利避害的安全需求使他们对可能产生的有害行为进行约束或禁止,尔后逐渐形成为一种习俗性律令制约。
土家族环境宗教禁忌首先源出于神灵崇拜禁忌。土家族先民认为,神灵是自然和社会的主宰者,为了避免触犯神灵,协调人神关系,于是便产生了各种神灵崇拜禁忌,其中也演化出许多一直延续至今的环境宗教禁忌。
土家族除了因祖先崇拜禁忌而产生的环境习惯法外,还有因对自然物、人造物的崇拜禁忌而产生的环境习惯法。
(二)环境风尚习惯法
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湘鄂渝黔边区,是一个勤劳,勇敢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土家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发展、进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土家族人世代生活在大山中,深知环境对人类生活的重要。当地人有“山清水秀,地方兴旺,山穷水尽,地方衰败”之说。故对环境历来很重视。在恩施土家族地区,山泉清澈,水井之水干净、清醇,且富有各种营养之素。土家人直接饮用水井之水,因而对水井看得很重。其水井多在村前屋后或交通要道处砌成,一般在水井上盖上石板,水井周围用石头砌坎,做成一个小财屋的样子。为保护水井的卫生,在水井流水处另外修有洗菜的水池和洗衣的水池,不能再井内洗菜洗衣,不准在水井附近修厕所、牛栏、猪圈。水井定期掏泥,多为村中老人自发完成。逢年过节,要敬井神,在水井四周插上香,烧香祭祀。
二、土家族约定环境习惯法
约定环境习惯法者,意为主观意识到或认可了这种环境习惯惯例,间或进行了论证或比附,而成为一种环境习惯定制,是“人为”约定的结果。
隋唐以后至明代时期,土家族大部分地区均处在“天高皇帝远”的偏僻之地, 因而大部分的土家族仍然过着自己管理自己,自给自足的生活。虽然中央法律无法约束这些所谓的“化外之地”,但土家族却亟需适合本族人社会生活的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为此,土家族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内部安宁、抵御外来侵略以及保护生存环境,便以地域为纽带,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法律法规,土家族款约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条就属约定环境习惯法,笔者称之为“环保土家款”,但因土家族历史上没有创制出自己的文字,故土家族款约在清朝年间汉文字大量传入土家族地区以前,都是以口授心传的不成文形式而存在。
又因土家族为稻作民族,其极为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共享与合理使用。故有规定:讲到塘水和田水,咱们要遵照祖宗公约办理。
三、土家族成文环境习惯法
成文环境习惯法是被确认了的环境习惯定制,它以文字为载体表示出来,土家族成文环境习惯法指的主要是借汉文记载下来书面传抄或刻到石碑上的环境款约,以及民国后期产生的土家族族规、家规中的少量环保规定(笔者称之为“传统成文环境习惯法”),还包括后来在土家族地区形成的环境村规民约和乡规民约(笔者称之为“新型成文环境习惯法”)。土家族成文环境习惯法是土家族环境习惯法中最为重要、最具法律属性的部分,同时,其对土家族山林河流等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效用也最大。
土家族传统成文环境习惯法对山林树木的保护条款相当多。土家族成文环境习惯法要求对寨子的风水林、护寨林进行严格的保护,违规砍伐者必将受到严惩; 对山林实行轮歇采伐,不准偷伐林木,毁坏河溪山冲。
除山林之外,村寨的水源也受到成文环境习惯法的严格保护,土家族族规、家规中也有少量关于环境保护的传统成文环境习惯法。如土家族有家规规定:不破坏风景龙脉;平时小心火烛,不在林区玩火;不随便砍果树和松杉等经济林;不打益鸟等。
土家族环境村规民约和环境乡规民约是土家族环境习惯法的新型渊源。改革开放以来,土家族聚集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山林破坏、过度捕捞致鱼类资源枯竭等环境资源破坏问题也随之产生。要解决此类环境问题就需创制新型的调整规条,于是土家族环保村规民约和环保乡规民约便应运而生。这种新型的环保习惯法因其既继承土家族传统环境习惯法的经验,又结合了本族当代环保需要,所以易于被同胞所理解和遵守,他们形象地称之为“草捆草、柴捆柴”之法。
结语
在今天的土家人生活區域,国家制定法仍不能覆盖一切社会生活层面,土家族习惯法在广大土家族地区仍然存在。在一些土家族聚居的村寨,村寨首领和宗族族长的权威客观存在,人们还普遍沿袭、保存、使用者大量的习惯法规范,自觉遵守、应用习惯法规范的程度很高,如对一些禁忌、村规民约、宗族戒规等“家喻户晓,老少皆知”,遇有民间纠纷、偷盗、不孝等行为,会自觉诉诸于村寨首领,这些村寨权威人士的裁判尽管不一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村民却后无怨言的自觉遵守。在这些地方,国家制定法的影响力是很弱的。因为这些村寨往往远离城市,在大山中显得很零散,与外界相比显得很封闭,自然这里的历史遗存、自然地理、文化观念等决定了国家制定法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这也使其习惯法生存有了空间。
参考文献:
[1]霍贝尔.原始人的法[M].严存生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
[2]胡炳章.土家族文化精神[M].民族出版社,1999.
[3]邓和平.荆南土家族研究[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2.
【关键词】:土家族;环境习惯法;制定法;环境保护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日趋深入,人类面临的共同环境问题日益增加,臭氧层空洞、雾霾等让人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摆在世人面前。正如著名记者柴进的纪录片《穹顶之下》所记录的,环境问题正困扰着我们的生活。然而走进鄂西山区, 映入我们眼帘的则是另一幅画卷:村落、稻田、鱼池、竹林、青山、绿水,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令人美不胜收、心旷神怡。
一、土家族俗成环境习惯法
土家族环境习惯法是指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习惯的约束力量,是有该组织或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不由国家制定而由土家族人俗成的、以环境保护为指向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土家族共信共行的环境行为规范。这种环境习惯法虽然独立于国家环境制定法之外,但其精神旨趣并不与国家环境制定法相冲突;相反,环境习惯法以其鲜活、具体的独特形式在乡野保护实践中弥补国家环境制定法由于宏观、抽象而留下的空白。可以说,环境习惯法为保护土乡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起到了跨越历史时空的作用。本文拟就鄂西土家族环境法的渊源及其内容等进行研究,以期探寻和宣示土家族环境习惯法存续的内在价值,也为湖北省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文明的建构发掘良好的地方性资源。
俗成环境习惯法,意为相传下来的习惯惯例,并非人为商讨制定。如由原始的环境宗教禁忌、古朴环境道德风尚等演变而来的环境习惯法。
(一)环境宗教禁忌习惯法
原始社会中不可抗拒的危害性自然力,使人们想象出恶神的存在,于是趋利避害的安全需求使他们对可能产生的有害行为进行约束或禁止,尔后逐渐形成为一种习俗性律令制约。
土家族环境宗教禁忌首先源出于神灵崇拜禁忌。土家族先民认为,神灵是自然和社会的主宰者,为了避免触犯神灵,协调人神关系,于是便产生了各种神灵崇拜禁忌,其中也演化出许多一直延续至今的环境宗教禁忌。
土家族除了因祖先崇拜禁忌而产生的环境习惯法外,还有因对自然物、人造物的崇拜禁忌而产生的环境习惯法。
(二)环境风尚习惯法
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湘鄂渝黔边区,是一个勤劳,勇敢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土家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发展、进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土家族人世代生活在大山中,深知环境对人类生活的重要。当地人有“山清水秀,地方兴旺,山穷水尽,地方衰败”之说。故对环境历来很重视。在恩施土家族地区,山泉清澈,水井之水干净、清醇,且富有各种营养之素。土家人直接饮用水井之水,因而对水井看得很重。其水井多在村前屋后或交通要道处砌成,一般在水井上盖上石板,水井周围用石头砌坎,做成一个小财屋的样子。为保护水井的卫生,在水井流水处另外修有洗菜的水池和洗衣的水池,不能再井内洗菜洗衣,不准在水井附近修厕所、牛栏、猪圈。水井定期掏泥,多为村中老人自发完成。逢年过节,要敬井神,在水井四周插上香,烧香祭祀。
二、土家族约定环境习惯法
约定环境习惯法者,意为主观意识到或认可了这种环境习惯惯例,间或进行了论证或比附,而成为一种环境习惯定制,是“人为”约定的结果。
隋唐以后至明代时期,土家族大部分地区均处在“天高皇帝远”的偏僻之地, 因而大部分的土家族仍然过着自己管理自己,自给自足的生活。虽然中央法律无法约束这些所谓的“化外之地”,但土家族却亟需适合本族人社会生活的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为此,土家族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内部安宁、抵御外来侵略以及保护生存环境,便以地域为纽带,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法律法规,土家族款约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条就属约定环境习惯法,笔者称之为“环保土家款”,但因土家族历史上没有创制出自己的文字,故土家族款约在清朝年间汉文字大量传入土家族地区以前,都是以口授心传的不成文形式而存在。
又因土家族为稻作民族,其极为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共享与合理使用。故有规定:讲到塘水和田水,咱们要遵照祖宗公约办理。
三、土家族成文环境习惯法
成文环境习惯法是被确认了的环境习惯定制,它以文字为载体表示出来,土家族成文环境习惯法指的主要是借汉文记载下来书面传抄或刻到石碑上的环境款约,以及民国后期产生的土家族族规、家规中的少量环保规定(笔者称之为“传统成文环境习惯法”),还包括后来在土家族地区形成的环境村规民约和乡规民约(笔者称之为“新型成文环境习惯法”)。土家族成文环境习惯法是土家族环境习惯法中最为重要、最具法律属性的部分,同时,其对土家族山林河流等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效用也最大。
土家族传统成文环境习惯法对山林树木的保护条款相当多。土家族成文环境习惯法要求对寨子的风水林、护寨林进行严格的保护,违规砍伐者必将受到严惩; 对山林实行轮歇采伐,不准偷伐林木,毁坏河溪山冲。
除山林之外,村寨的水源也受到成文环境习惯法的严格保护,土家族族规、家规中也有少量关于环境保护的传统成文环境习惯法。如土家族有家规规定:不破坏风景龙脉;平时小心火烛,不在林区玩火;不随便砍果树和松杉等经济林;不打益鸟等。
土家族环境村规民约和环境乡规民约是土家族环境习惯法的新型渊源。改革开放以来,土家族聚集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山林破坏、过度捕捞致鱼类资源枯竭等环境资源破坏问题也随之产生。要解决此类环境问题就需创制新型的调整规条,于是土家族环保村规民约和环保乡规民约便应运而生。这种新型的环保习惯法因其既继承土家族传统环境习惯法的经验,又结合了本族当代环保需要,所以易于被同胞所理解和遵守,他们形象地称之为“草捆草、柴捆柴”之法。
结语
在今天的土家人生活區域,国家制定法仍不能覆盖一切社会生活层面,土家族习惯法在广大土家族地区仍然存在。在一些土家族聚居的村寨,村寨首领和宗族族长的权威客观存在,人们还普遍沿袭、保存、使用者大量的习惯法规范,自觉遵守、应用习惯法规范的程度很高,如对一些禁忌、村规民约、宗族戒规等“家喻户晓,老少皆知”,遇有民间纠纷、偷盗、不孝等行为,会自觉诉诸于村寨首领,这些村寨权威人士的裁判尽管不一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村民却后无怨言的自觉遵守。在这些地方,国家制定法的影响力是很弱的。因为这些村寨往往远离城市,在大山中显得很零散,与外界相比显得很封闭,自然这里的历史遗存、自然地理、文化观念等决定了国家制定法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这也使其习惯法生存有了空间。
参考文献:
[1]霍贝尔.原始人的法[M].严存生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
[2]胡炳章.土家族文化精神[M].民族出版社,1999.
[3]邓和平.荆南土家族研究[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