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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发难为哪般
中国加入WTO后,中美贸易不平衡的问题并没有像许多人预期的那样有所改善。2002年中国全年对美贸易顺差达到了创记录的427亿美元。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今年1~5月,中美贸易额达464.2亿美元,中国贸易顺差184.5亿美元,同比增长31.9%;而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今年1~4月美中贸易额为512.4亿美元,其中美对华进口426.8亿美元,对华出口85.6亿美元,贸易逆差达341.2亿美元,同比增长28.6%。面对这一差距,美国内不少人将之归结为“中国未能履行双边贸易协定及美方敦促不力”,只有通过加大对华反倾销力度,阻止中国产品更多进入美国市场,才可有效平衡这一问题。于是,新一轮对华反倾销浪潮席卷而起。
美国先是向中国的纺织品发难。去年1月1日,中国对美纺织品出口配额取消后,引发了有史以来最大一次中国纺织品对美的出口浪潮,引起了美国纺织业的恐慌。去年9月5日,代表美国30多个州纺织品生产者利益的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向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下属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请,试图首次启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之242条(纺织品特别保障条款),对我国五类纺织品提请重新设置配额。今年4月7日,该协会发表声明,指责中国在过去一年对美出口翻了一番多,导致成千上万的美国工人失业,美政府应有效运用特殊保障措施。5月21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的申诉程序。众所周知,在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这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中,保障措施是最严厉的限制手段。5月24日,在美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所属的商务及司法小组委员会的听证会上,来自纺织业、制药业、农业、化工业、制造业的10家美国企业先后作证,指控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倾销。生产建筑用导管配件的安维尔国际公司总裁作证称,由于近年来中国导管配件大量流入美国市场,不得不关闭在乔治亚州的工厂,解雇了数百名员工,但情况并未好转;“廉价的中国商品充斥美国市场,许多建筑材料的价格仅相当于五年前的50%......许多美国的就业机会都给中国抢走了,而我们的政府却无动于衷,让这些活计消失”。
在一片对华反倾销的聒噪声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先后终裁认定来自中国的铁栅栏和糖精构成倾销。在糖精一案中,苏州、上海、开封三家厂商被征收249.39%~291.57%的反倾销税,其他所有中国厂商被征收329.33%的税率,使中国糖精能否继续出口美国市场成为疑问。紧接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于6月16日初裁认定,中国对美的彩电出口对美国本土彩电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并当即提交美国商务部进行反倾销调查。
认知上的软冲突
除了硬性摩擦,双方也存在一些认知上的软冲突。美方抨击中国的非关税壁垒太多和缺乏政策透明度。如美保险业进入中国市场的资本金要求太高;中国承诺要在入世两年内准许外国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但在执行上却对外资金融机构提出苛刻的最低资本要求;中国在某些农产品关税配额(TRQ)的分配上“不仅缺乏透明度、久推不决”;中国出台跟贸易相关的新法规时并没有严格遵循WTO倡导的透明度原则;等等。与此相对,中方也有自己的合理理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就此并未对外资保险公司给予特别歧视;金融服务业事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审慎监管优先于市场开放的原则,符合WTO的规定;去年美国国内小麦和棉花减产,出口价高于我国内价,从而导致进口减少;中国的听证制度还处在摸索阶段,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熟练掌握;等等。
契机与问题
加入WTO为我国利用国际规则最大限度赢得自身利益提供了契机,也为我国解决与美国的贸易纠纷拓展了余地和空间。美国在2002年3月20日,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挪威、新西兰、瑞士、巴西等钢铁产品的出口严重损害了美国钢铁业为由,对这些国家的不同类型钢铁产品征收8%~30%不等的附加税,征收期为三年。该举措直接影响到中国出口累计金额达3.7亿美元的钢铁贸易。我国首次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予以应对,于当年4月11日~12日在日内瓦与美方磋商,要求立即终止该措施。交涉未果后,我国与其他国家联盟提出申诉,WTO一个负责此案的专家小组成立。经过长达近一年的调查,专家组最后裁定,“美国为保护其钢铁业而对来自有关国家的钢铁产品征收附加税的决定没有确凿和充分的理由”,美国的做法不符合世贸组织有关保护本国产业的条款。这场钢铁官司是中国2001年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遇到的第一场贸易纠纷,也是中国第一次运用世贸组织专家小组这一有效途径解决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与此同时,由于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的双边协议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均把中国定位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中国处于不利的被裁定地位。中国入世后,在对美经贸关系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反倾销问题。由于中国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的调查机构(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计算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拒绝使用中国企业本身的内销价格或成本,却采用某个第三国的替代数据。这一“替代”过程,造成了大量不合理因素和不公正的裁决。例如,在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案中,对于倾销幅度的认定经常可以高达100%以上。按照中美WTO双边协议,中国同意在入世后的15年内,美国继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这使美国可以继续利用参照国制度维持入世前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机制。这种方法不仅使中国企业极易被指控有“倾销”之嫌,也使被指控“实施”了倾销行为的中国企业永远无法知道自己是否真正在倾销。尽管在中国入世的最后议定书中对实施“非市场经济规则”作了适当限制,但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将给以后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带来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