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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5)
【摘要】:近日来,山东冠县“刺死辱母者”一案的判决在网络上传播开来,整个事件开始迅速发酵,各大媒体争相报道,舆论一片哗然。人们纷纷用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评判这一事件的同时,各大法学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也纷纷就此发表了自己较为专业的意见,引起广泛争议的其中一点便涉及到对于正当防卫问题的认定。本文将从正当防卫的概述、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对象条件以及限度条件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正当防卫;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述
正当防卫在体系上属于一种阻却犯罪的事由,它是指当一个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一定的行为或者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由此来讲,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前提: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形式上暂时符合了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一个行为仅仅是生活行为或者不具备某个犯罪的成立要件,那么我们也便无需讨论这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这样的行为本身便不属于违法行为,也就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1]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
起因条件要求进行正当防卫时面临的侵害必须具备三个要件: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具有不法性质、要求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只要一个行为符合客观违法阶层,那么就表明这个行为具备法益侵害性,由此无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也不问该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不具有责任年龄或者责任能力,只要其实施了客观阶层的不法侵害,那么就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主体不仅限于被害人本人,当第三人遇见不法侵害时同样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该不法侵害根本不存在,只是行为人的主观臆断,此时便不存在正当防卫而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或者意外事件,如果是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而导致假想防卫,行为人则成立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则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防卫适时,即进行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行为对法益已经造成了紧迫、现实的危险)但是尚未结束(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危险之中)。[2]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只有制止行为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内才能够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给受害人所带来的危险或者侵害,一旦超出这个时间范围,损害已经发生,再对此进行防卫已经不具有挽回被侵害的法益的可能性,也即此时防卫不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义,而这样不适时的防卫也往往带有一定故意伤害的性质。
(三)意思條件
意思条件是指进行正当防卫的防卫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在防卫意志方面,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志已是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观点,但是在防卫认识上,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一部分人主张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具有防卫认识,另一部分人则持相反的观点。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又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那么就会成立偶然防卫。实施偶然防卫也即实施不具备防卫认识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保护受害人使其不受非法侵害,而是持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行为人也确实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无论是从客观阶层、主观阶层还是两者的结合方面来讲,行为人均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可以受到刑法的谴责。但是,当行为人实施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时,又恰好制造出了一个好的结果,使得受害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由此来讲,可以将这一系列的行为称之为“坏的行为制造了一个好的结果”,那么坏的行为值得刑法的谴责,好的结果予以中和。[3]在定罪时,由于其主客观相一致,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已经造成损害结果,所以应当按照其实际触犯的罪名在定罪;但是在量刑时,由于其行为制造了一个好的结果,所以应当将该结果作为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基于此,成立正当防卫需要防卫人具有一定的防卫认识。
(四)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当防卫人进行防卫时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而不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当在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时对第三人的财物有损毁的,如果这种损毁是基于防卫人的积极行为导致的,那么应当认定为防卫人对第三人的物质财产实施了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不法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这种损害是基于防卫人的消极行为导致的,也就是由不法侵害人导致的,自然也应当由不法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防卫人的行为导致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时,对于这个损害结果,必定是由于防卫人的过失或者意外事件所导致,如果是意外事件导致第三人人身受到侵害,防卫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防卫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客观上也确实导致了第三人的人身损害,主客观相一致,应当由防卫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防卫人所处的客观情况,相应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目的旨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或者免受进一步的侵害,也就是说只要防卫行为足以阻止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或者使其停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可,而不应当超越这个限度,因为即便是给行为人施加再多的不利后果也不能够挽回已经被损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虽然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不法侵害,但是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兼顾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够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与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不相符合的损害后果。[4]在一定程度上来讲,防卫过当中存在一定的故意伤害的心理因素,在过当结果的范围内应当将其视为存在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形,因此,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之时,应当追究防卫人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三、总结
在许多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法律赋予了我们许多救济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任意地、无限的行使权利,而是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超越范围行使权利往往会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我们不应当将自己的权利建立在无限牺牲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而应当在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同时兼顾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当就不利的损害后果承当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王政勛著.正当行为论[M].法律出版社,2000.
[3]黎宏.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J].法商研究.2006(01)
[4]田宏杰著.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摘要】:近日来,山东冠县“刺死辱母者”一案的判决在网络上传播开来,整个事件开始迅速发酵,各大媒体争相报道,舆论一片哗然。人们纷纷用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评判这一事件的同时,各大法学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也纷纷就此发表了自己较为专业的意见,引起广泛争议的其中一点便涉及到对于正当防卫问题的认定。本文将从正当防卫的概述、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对象条件以及限度条件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正当防卫;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述
正当防卫在体系上属于一种阻却犯罪的事由,它是指当一个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一定的行为或者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由此来讲,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前提: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形式上暂时符合了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一个行为仅仅是生活行为或者不具备某个犯罪的成立要件,那么我们也便无需讨论这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这样的行为本身便不属于违法行为,也就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1]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
起因条件要求进行正当防卫时面临的侵害必须具备三个要件: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具有不法性质、要求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只要一个行为符合客观违法阶层,那么就表明这个行为具备法益侵害性,由此无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也不问该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不具有责任年龄或者责任能力,只要其实施了客观阶层的不法侵害,那么就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主体不仅限于被害人本人,当第三人遇见不法侵害时同样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该不法侵害根本不存在,只是行为人的主观臆断,此时便不存在正当防卫而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或者意外事件,如果是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而导致假想防卫,行为人则成立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则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防卫适时,即进行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行为对法益已经造成了紧迫、现实的危险)但是尚未结束(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危险之中)。[2]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只有制止行为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内才能够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给受害人所带来的危险或者侵害,一旦超出这个时间范围,损害已经发生,再对此进行防卫已经不具有挽回被侵害的法益的可能性,也即此时防卫不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义,而这样不适时的防卫也往往带有一定故意伤害的性质。
(三)意思條件
意思条件是指进行正当防卫的防卫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在防卫意志方面,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志已是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观点,但是在防卫认识上,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一部分人主张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具有防卫认识,另一部分人则持相反的观点。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又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那么就会成立偶然防卫。实施偶然防卫也即实施不具备防卫认识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保护受害人使其不受非法侵害,而是持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行为人也确实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无论是从客观阶层、主观阶层还是两者的结合方面来讲,行为人均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可以受到刑法的谴责。但是,当行为人实施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时,又恰好制造出了一个好的结果,使得受害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由此来讲,可以将这一系列的行为称之为“坏的行为制造了一个好的结果”,那么坏的行为值得刑法的谴责,好的结果予以中和。[3]在定罪时,由于其主客观相一致,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已经造成损害结果,所以应当按照其实际触犯的罪名在定罪;但是在量刑时,由于其行为制造了一个好的结果,所以应当将该结果作为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基于此,成立正当防卫需要防卫人具有一定的防卫认识。
(四)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当防卫人进行防卫时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而不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当在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时对第三人的财物有损毁的,如果这种损毁是基于防卫人的积极行为导致的,那么应当认定为防卫人对第三人的物质财产实施了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不法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这种损害是基于防卫人的消极行为导致的,也就是由不法侵害人导致的,自然也应当由不法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防卫人的行为导致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时,对于这个损害结果,必定是由于防卫人的过失或者意外事件所导致,如果是意外事件导致第三人人身受到侵害,防卫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防卫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客观上也确实导致了第三人的人身损害,主客观相一致,应当由防卫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防卫人所处的客观情况,相应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目的旨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或者免受进一步的侵害,也就是说只要防卫行为足以阻止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或者使其停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可,而不应当超越这个限度,因为即便是给行为人施加再多的不利后果也不能够挽回已经被损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虽然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不法侵害,但是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兼顾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够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与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不相符合的损害后果。[4]在一定程度上来讲,防卫过当中存在一定的故意伤害的心理因素,在过当结果的范围内应当将其视为存在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形,因此,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之时,应当追究防卫人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三、总结
在许多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法律赋予了我们许多救济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任意地、无限的行使权利,而是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超越范围行使权利往往会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我们不应当将自己的权利建立在无限牺牲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而应当在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同时兼顾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当就不利的损害后果承当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王政勛著.正当行为论[M].法律出版社,2000.
[3]黎宏.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J].法商研究.2006(01)
[4]田宏杰著.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