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检察权是司法规律的必然结果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xiaoD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国外的检察权产生与发展来看,司法规律决定了在司法活动中必然应当配置检察权能。典型意义上的检察权,产生于法国。其检察权能属于控权型检察权。法国封建时代长期实施纠问式诉讼,法官集侦、控、审三大司法权能于一身,基本上拥有了无限的司法权力,因而被告人的权利“被牺牲得干干净净”。这种司法活动制度,显然是不利于其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也更在于容易损害公正的司法价值,因此,在法国启蒙运动所倡导的人权、自由、平等思想的冲击下,这种以法官集权擅断为特征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受到了猛烈抨击。于是,在14世纪初期,法国国王腓利普四世将早在12世纪设置的国王代理人改为检察官。通过改造纠问式诉讼制度,实行控与审分离,使法官与检察官彼此节制,以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德国引进法国的检察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防范警察权力的滥用,通过检察官来控制警察活动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以摆脱“警察国家”的阴影,建立法治国家。德国因以催生法治国而建立检察制度时,导入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使检察官成了“法律守护人”,从而有效解决了保障法律完整和统一实施的问题。继而,德国的这一对检察制度的改进又为法国和其他欧陆国家所采纳,因而使检察官“法律守护人”的角色被广泛接受,成为控权型检察制度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如今,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他们是司法官员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源于前苏联。而前苏联检察制度也始于其俄罗斯的封建王朝时代。俄罗斯帝国检察制度的奠基人是彼得•阿列克谢耶维奇,即沙皇彼得一世。1722年1月12日,彼得一世在总结俄罗斯帝国监察局的经验教训,借鉴外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上,签署了关于设立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的命令。该命令规定,总检察长是“国家的眼睛”、“国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该命令还规定,总检察长对当时的最高国家机关--参政院的活动实施监督,以便使参政院严格依照《参政院议事规则》和皇帝的命令实施活动。总检察长还有权向参政院提出关于就法律未调整的问题通过决议的建议。由此可见,当时的俄罗斯帝国总检察长不仅拥有法律监督权,而且在法的创制领域拥有部分权限。1722年4月27日彼得一世关于总检察长职位的命令还规定,在俄罗斯帝国总检察长之下设立检察长,作为总检察长的助手。此外,还设立参政院各部的检察长和各省的检察长。上述各级检察长都隶属于总检察长,总检察长仅隶属于沙皇彼得一世。各级检察长有权对其他国家机关遵守法制的情况实施监督。他们负责维护国家的利益,对被捕者的案件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监禁被羁押者的场所是否遵守法制实施监督。各级检察长还有权对各种国家机关的非法决定提出异议,有权提出关于消除其他违法行为的建议。由此可见,在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是根据集中原则作为一个统一的监督机关体系建立起来的。各级检察长的首要任务,是对各种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遵守法制的情况实施监督,对它们(或他们)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实施监督。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制度又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于1992年1月17日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机关法》。从1992年1月1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第2203-1号令批准检察机关法到现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已先后签署6个总统令,批准了6个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此外,2003年7月18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又以决议形式对1992年检察机关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改补充。由此表明,无论国家如何变化,检察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在不断地根据司法规律进行不断地完善的。
  根据学者考证,我国法制史上的中国御史制度即为古代检察制度,是现代检察制度的渊源之一。中国的御史制度职能: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对违反朝政纲纪的官吏进行弹劾(控告),参与监督中央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或在特定地区对地方司法进行监督和检查。我国近代的检察制度产生于清朝末期,后一直存在于中华大地。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同时源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制度。经过不断地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对司法规律的深入认识而逐渐地使我国检察制度得到了完善,从而形成了我国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应当说,成文法国家(大陆法系都采用成文法)的检察权产生得最早。同时,其检察权基本上属于控权型的检察制度。而对于判例型国家的英美法系国家,其检察权不但产生得晚,而且仅仅属于公诉型的检察制度性质。由于英国是判例国家,在客观上没有保障法典统一实施的要求,因此,英国刑事审判长期采用私人起诉的模式。即使由公务人员履行职责的起诉活动也被视为“私诉”。现代英国公诉制度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直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建立。美国早期的刑事审判采纳的也是英国的私诉制度,同样在后来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才改为刑事公诉。当然,由于其判例法的传统,法官在司法上的权威不能容许有更高的监督者,因此导致英美等国家的检察制度只引进公诉制度,最终形成英美法系以公诉为核心的检察制度。
  综上可见,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它们都要建立与其法系运行之司法规律相适应的检察权能的检察制度。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高安330800)
其他文献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行了全面部署,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如何做好群众工作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也是践行党“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宗旨,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要坚持把群众工作贯穿检察
期刊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行政执法改革运动。实行行政综合执法旨在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源于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综合执法进一步触及的将是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行政权力配置的综合化和政府机构设置的综合化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综述  在实践中,对综合执法的内涵一直存在较多争论,有观点认为,联合执法就是综合执法,几个部门在一起执法
期刊
一、对当前若干司法规律定义的简要评析  1、观点摘要。什么是司法规律?观点一认为,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特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观点二从司法规律的功能角度出发,认为司法规律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所遵循和坚持的
期刊
近年来,理论界围绕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属性问题展开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形成了各自具有理论支撑但又明显分歧的学术观点,主要有司法权属性说[1],行政权属性说[2],法律监督属性说[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对三种观点及理由进行了梳理和概括[4],归纳起来如下:  一、主张检察侦查权应定性为法律监督权说   主张检察侦查权的性质应当是法律监督权,是近年来理论与实务界对检察侦查权
期刊
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在全国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2004年在全国试行。经过几年时间的实践检验,该项制度不但彰显了旺盛的生命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全面
期刊
摘 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是党和国家联系律师的桥梁,是律师进行理论研究、开展业务交流的阵地,是律师提高素质、增强服务能力的平台。根据我省环境保护形势及律师参与环境侵权纠纷服务的现状,笔者认为我省律协应增设环境与资源法业务委员会,本文从我省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环境形势及环境保护现状、环境侵权课题自身复杂性、环境维权现状与难点、律师行业发展等五方面论述设立环境与资源法业务委员会的必要性。最后,简要阐述设
期刊
一、基本案情  吴某系快递公司的派送员(职员)。2011年8月6日,吴某见其要派送的包裹破损并发现里面装有2台索尼摄像机和3部三星手机,遂产生歹意想据为已有,于是吴某次日在派送包裹过程中,撕下包裹上的单据并签上包裹收件人的名字(受害人)并把单据交到公司(按照该快递公司的规定,派送员把包裹单上有收件人的签名交到公司,该包裹就算派送完毕),然后将其中1台摄像机和2部手机予以销赃,得赃款6500元并予
期刊
摘 要:《罗马规约》修正案通过,侵略罪的定义得到明确,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完善。而我国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初明确拒绝接受该法院的管辖。随着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不断扩大,我国有必要重新思考定位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本文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为视点,强调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准确认识,认为我国应选择适当时机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罗马规约》修正案  1998年7月1
期刊
提起刑讯逼供大多数人都不觉得陌生,我们看到了太多关于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一如佘祥林案,再者杜培武案,不仅无辜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无情的践踏,而且法律正义也受到亵渎。刑讯逼供,从获取证据角度,在较短时间内,有可能对获得案件的真相起到帮助作用,但程序上的不合法已使案件的真相蒙上一层不正义的雾色。本文通过对检察职能、刑讯逼供产生原因的分析,就检察机关如何在实践中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期刊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