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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
一、职务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
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有些腐败分子在犯罪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陷入犯罪的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有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几十年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洋房,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办到我也能。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或者“跑步致富”,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此种“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别人有的我也要有”的攀比心态,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成为不惜“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和“敢于冒绞首的危险”的巨大动力。
二、职务犯罪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心理状态
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公职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千里来做官,为了吃喝穿;做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一朝权在手,未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不见兔子不撒鹰”。在他们眼里,权利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这种人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对上竭力投其所好,对下则无原则地一团和气。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大多数在开始作案前或在作案的时候,就已经准备好后路。他们并不打算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长期做下去,只要认为把钱捞到一定程度后,就携款潜逃,或申请调动到另外的单位去另谋出路;当然,有些是听到查处的风声后才跑的。
三、职务犯罪人在犯罪终结阶段的心理状态
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这种人虽然见钱眼看,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做贼心虚”正是这种犯罪心理的真实写照。这种惊恐的心理状态,外显为慌乱、猜疑心重、不安等情绪。有的作案后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犯罪被察觉后得不偿失的心理相互矛盾,从而感到耳鸣、心悸、胸闷、呼吸急促、咽喉干燥、无饥饿感,无睡意,坐立不安。在此情况下,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许多犯罪人员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如果在犯罪人员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出现其他同类人员被司法机关抓获的刺激信号,往往会抑制其继续犯罪的心理,促使其短时期内打消犯罪的欲念。被惩处的职务犯罪人员的地位越高,或者与自己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工作经历等越相似,产生的抑制犯罪心理作用就越强烈;有的犯罪者甚至会真正就此作罢,洗手不干。如果在犯罪者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得知其他同样有职务犯罪经历的人不被查处,就会强化他们继续犯罪的心理。有些犯罪人员若同时收到上述两种刺激信号,矛盾的心理会异常激烈,如果抑制犯罪的心理最终取胜,则犯罪者会想方设法掩盖过去的犯罪;如果继续犯罪的心理占了上风,则犯罪者会进一步巧妙地设计继续犯罪的手段,使之更加诡秘和难察觉。
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由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
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当染上黄、赌、毒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断送前程。
掩耳盗铃的逃避心理。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职务犯罪人主要是考虑如何使自己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而在终结阶段,犯罪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更多的是考虑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主要表现在: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现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弥补;积极伪装,遮人耳目;权力为自己编织保护网,以备万一;得手后并不马上使用非法占有的财物,而是静观事态发展,以求一旦败露能够有回旋余地。
做贼心虚的畏罪心理 这种恐惧感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害怕自己受到法律惩罚。一量自己供认了犯罪,则等待自己的不仅是牢狱之灾,而且自己的前途、名誉、地位甚至家庭幸福都可能要失去,所得到的赃款也要被没收。二是害怕自己的亲朋好友受到牵连。自己的同伙,招出来也要受到惩罚,为自己窝赃的亲友,查出来也是犯罪,自己的亲人精神上会受到打击,安全上可能难以保障等。
四、侦查阶段职务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代罪行,往往表现出公开的对抗,出言不逊,蛮横无理,或者喊冤叫屈冷嘲热讽。产生这类心理的原因,大都是取决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和个性。如有的对社会不满,对单位不满,总觉得社会、单位欠他的;有的对执法机关有偏见;有的对拘捕时间、地点不满,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等等。不论何种原因,绝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是抗拒调查而不肯轻易就范,只是抗拒的时间、阶段、程度不同。最初阶段,他(她)们普遍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不作供,办案机关就不能证实其犯罪;在意识到问题再也包不住时,犯罪轻微者、案件中的从犯、有立功机会者,供认可能会快一些;有恃无恐者、犯罪数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即使在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也不轻易作供,或避重就轻,或百般抵赖,或推卸责任,最终有的供认,有的则顽抗到底,特别是罪大恶极的,会作殊死挣扎。
装疯卖傻的戒备心理 知识水平、社会阅历等方面层次越高的犯罪人,在侦查阶段的戒备心理就越强。表现在,一是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字斟句酌,用心琢磨,不立即作出反应,试图从中了解和掌握侦查人员的意图,然后再作出有利于自觉的回答;二是想方设法探听虚实,有的避重就轻,有的以攻为守,进行反侦查活动。
惶惶不安的悔恨心理 职务犯罪人虽然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选择和采取了犯罪这一严重的反社会行为,但道德、良心及其所受到的正面教育,在其心中所留下的痕迹绝不可能立即消失。因此大多数犯罪人在罪行败露后,受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刺激,在回顾自觉犯罪过程时,都或多或少地有悔罪心理。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人主观恶性极深,其悔恨心理不是源于其罪责感、愧疚感,而是对自己犯罪手段不够高明,作案前、作案后有所疏漏而产生悔恨心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有些甚至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了解和掌握这些心理,对于办案人员做好侦查、审讯预案,及时拘捕涉嫌进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突破其犯罪心理防线,收集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24页)
2、量刑建议的种类
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前述体现于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此类建议的幅度跨度最大,就是在起诉书中指明量刑时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的条与款即可。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但要有一定的幅度。三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按照一般量刑标准可以确定量刑意见的案件,在可适用的刑罚种类较为单一或者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死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发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同时也应该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不是量刑裁判,就其本质而言,只是一种建议,为法官最终的裁判提供参考,对法官作出量刑裁判没有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建议并无法定效力,也不是法官量刑的基础,并不妨碍法官运用自己的能力、知识和经验正确适用刑罚。
3、注重与法庭开展庭前交流以及庭前证据展示
在庭审控辩过程中,检察官并不能保证被告人一定会得到某个具体的定罪和量刑,他只能向法庭提出某种定罪建议和量刑建议;法庭也没有义务一定要接受检察官的定罪建议和量刑,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情况变化,可能改变定性或者有新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所以公诉词中就可以说明清楚。
虽然量刑建议实践遇到不少阻力,受到不同程度的挫折,但是,只要我们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以公正执法为宗旨,本着务实与创新的精神,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在不久的将来,量刑建议制度一定会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一、职务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
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有些腐败分子在犯罪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陷入犯罪的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有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几十年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洋房,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办到我也能。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或者“跑步致富”,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此种“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别人有的我也要有”的攀比心态,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成为不惜“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和“敢于冒绞首的危险”的巨大动力。
二、职务犯罪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心理状态
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公职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千里来做官,为了吃喝穿;做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一朝权在手,未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不见兔子不撒鹰”。在他们眼里,权利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这种人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对上竭力投其所好,对下则无原则地一团和气。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大多数在开始作案前或在作案的时候,就已经准备好后路。他们并不打算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长期做下去,只要认为把钱捞到一定程度后,就携款潜逃,或申请调动到另外的单位去另谋出路;当然,有些是听到查处的风声后才跑的。
三、职务犯罪人在犯罪终结阶段的心理状态
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这种人虽然见钱眼看,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做贼心虚”正是这种犯罪心理的真实写照。这种惊恐的心理状态,外显为慌乱、猜疑心重、不安等情绪。有的作案后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犯罪被察觉后得不偿失的心理相互矛盾,从而感到耳鸣、心悸、胸闷、呼吸急促、咽喉干燥、无饥饿感,无睡意,坐立不安。在此情况下,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许多犯罪人员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如果在犯罪人员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出现其他同类人员被司法机关抓获的刺激信号,往往会抑制其继续犯罪的心理,促使其短时期内打消犯罪的欲念。被惩处的职务犯罪人员的地位越高,或者与自己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工作经历等越相似,产生的抑制犯罪心理作用就越强烈;有的犯罪者甚至会真正就此作罢,洗手不干。如果在犯罪者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得知其他同样有职务犯罪经历的人不被查处,就会强化他们继续犯罪的心理。有些犯罪人员若同时收到上述两种刺激信号,矛盾的心理会异常激烈,如果抑制犯罪的心理最终取胜,则犯罪者会想方设法掩盖过去的犯罪;如果继续犯罪的心理占了上风,则犯罪者会进一步巧妙地设计继续犯罪的手段,使之更加诡秘和难察觉。
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由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
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当染上黄、赌、毒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断送前程。
掩耳盗铃的逃避心理。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职务犯罪人主要是考虑如何使自己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而在终结阶段,犯罪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更多的是考虑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主要表现在: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现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弥补;积极伪装,遮人耳目;权力为自己编织保护网,以备万一;得手后并不马上使用非法占有的财物,而是静观事态发展,以求一旦败露能够有回旋余地。
做贼心虚的畏罪心理 这种恐惧感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害怕自己受到法律惩罚。一量自己供认了犯罪,则等待自己的不仅是牢狱之灾,而且自己的前途、名誉、地位甚至家庭幸福都可能要失去,所得到的赃款也要被没收。二是害怕自己的亲朋好友受到牵连。自己的同伙,招出来也要受到惩罚,为自己窝赃的亲友,查出来也是犯罪,自己的亲人精神上会受到打击,安全上可能难以保障等。
四、侦查阶段职务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代罪行,往往表现出公开的对抗,出言不逊,蛮横无理,或者喊冤叫屈冷嘲热讽。产生这类心理的原因,大都是取决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和个性。如有的对社会不满,对单位不满,总觉得社会、单位欠他的;有的对执法机关有偏见;有的对拘捕时间、地点不满,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等等。不论何种原因,绝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是抗拒调查而不肯轻易就范,只是抗拒的时间、阶段、程度不同。最初阶段,他(她)们普遍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不作供,办案机关就不能证实其犯罪;在意识到问题再也包不住时,犯罪轻微者、案件中的从犯、有立功机会者,供认可能会快一些;有恃无恐者、犯罪数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即使在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也不轻易作供,或避重就轻,或百般抵赖,或推卸责任,最终有的供认,有的则顽抗到底,特别是罪大恶极的,会作殊死挣扎。
装疯卖傻的戒备心理 知识水平、社会阅历等方面层次越高的犯罪人,在侦查阶段的戒备心理就越强。表现在,一是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字斟句酌,用心琢磨,不立即作出反应,试图从中了解和掌握侦查人员的意图,然后再作出有利于自觉的回答;二是想方设法探听虚实,有的避重就轻,有的以攻为守,进行反侦查活动。
惶惶不安的悔恨心理 职务犯罪人虽然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选择和采取了犯罪这一严重的反社会行为,但道德、良心及其所受到的正面教育,在其心中所留下的痕迹绝不可能立即消失。因此大多数犯罪人在罪行败露后,受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刺激,在回顾自觉犯罪过程时,都或多或少地有悔罪心理。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人主观恶性极深,其悔恨心理不是源于其罪责感、愧疚感,而是对自己犯罪手段不够高明,作案前、作案后有所疏漏而产生悔恨心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有些甚至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了解和掌握这些心理,对于办案人员做好侦查、审讯预案,及时拘捕涉嫌进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突破其犯罪心理防线,收集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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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量刑建议的种类
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前述体现于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此类建议的幅度跨度最大,就是在起诉书中指明量刑时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的条与款即可。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但要有一定的幅度。三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按照一般量刑标准可以确定量刑意见的案件,在可适用的刑罚种类较为单一或者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死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发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同时也应该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不是量刑裁判,就其本质而言,只是一种建议,为法官最终的裁判提供参考,对法官作出量刑裁判没有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建议并无法定效力,也不是法官量刑的基础,并不妨碍法官运用自己的能力、知识和经验正确适用刑罚。
3、注重与法庭开展庭前交流以及庭前证据展示
在庭审控辩过程中,检察官并不能保证被告人一定会得到某个具体的定罪和量刑,他只能向法庭提出某种定罪建议和量刑建议;法庭也没有义务一定要接受检察官的定罪建议和量刑,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情况变化,可能改变定性或者有新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所以公诉词中就可以说明清楚。
虽然量刑建议实践遇到不少阻力,受到不同程度的挫折,但是,只要我们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以公正执法为宗旨,本着务实与创新的精神,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在不久的将来,量刑建议制度一定会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