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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待“是否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问题上,学者与民众形成了强烈的“对抗”。反腐能否依赖死刑震慑、贪官免死是否会激化官民对立情绪、取消死刑的时机是否成熟……一时间成为各方关注的热门话题。
2010年9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在一次网络访谈中提到,我们国家一贯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贪污贿赂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对贪污贿赂犯罪,我们的刑法已经有明确规定。这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并没有涉及现行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在这之前的1个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是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由此引发的“是否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成为了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如果说学界对此问题出现了赞成与反对两种对立观点的话,那么民众对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态度则出奇一致:贪官不能免死。而陈斯喜的这番回答,被众多媒体认为是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对此作出的权威回应。
赞成声音:理念的考量
早在20世纪90年代,赵秉志、邱兴隆等著名刑法学者就已经提出废除部分死刑规定的建议,其中就包括贪污贿赂犯罪。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减少死刑立法条文的呼声不绝于耳。直到今天刑法修正案的制定,呼吁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规定的学者和官员仍然不在少数。
这种观点往往以刑法的惩罚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的平衡为基础,倡导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恶性在于“获利”而不是取人性命,在本质上与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有较大区别,因此不应当被处以剥夺生命的极刑。
支持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另一个理由,则出于和国际接轨的考虑。早在1966年联合国便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其严格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坚定立场。1984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进一步表明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可理解为致命的或引起其他及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行为”。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对此做出了积极地响应。据悉,欧盟国家都已废除死刑规定;日本、俄罗斯、美国等国,虽未完全废除死刑,但对贪污贿赂犯罪都没有死刑规定。
南京大学一位多年从事刑法研究的教授告诉记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出逃贪官的引渡、外流赃款的追缴必然要求废除死刑,因为中国刑法中死刑的规定往往成为引渡外逃贪官的重大障碍。中国政府向其他国家申请引渡贪官时,其他国家政府要么以此为由拒绝合作,要么要求中国政府在引渡协议中明确表示不会对引渡的贪官适用死刑。这样一来,要么无法引渡外逃贪官,使其得以逍遥法外;要么引渡回国却又受制于引渡协议的规定,不仅会出现同是贪污贿赂犯罪却不同罚的不公平现象,同时也有碍于我国司法主权的完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也曾撰文指出,“死刑不引渡”乃当今国际社会一公认准则,而各国反腐实践表明,防治贪腐比死刑更有效。
此外,支持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学者还从人道主义、刑法的基本理念和现代化等角度分析其必要性。在这些观点中,人道主义侧重对人——即便是犯罪分子——生命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认为不应过分强调刑法的惩罚性功能,而应更加注重其教育性等功能。
反对声音:民意的焦虑
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则对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表示出巨大反对,直指“贪官免死,天理难容”。
根据2010年正义网第35期《反腐倡廉网络舆情》提供的数据反映,有超过90%的网友认为,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会导致对贪官的纵容。据环球网2010年8月29日的话题调查,在参加投票的10000名网友中,96%的人认为中国不应该取消官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显示,贪污贿赂大案在近几年呈急剧上升势头。2001年至2005年7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152440件、170087人。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同类案件33546件、41179人,数量分别比2007增加1%和10.1%。世界知名组织“透明国际”《2009年全球清廉指数》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在其涵盖的180个国家中,廉洁度排名仅为79位。中国南方某城市发布的公众对政府的廉洁满意程度仅为17.2%……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无一不提示着我国当前颇为严峻的反腐局势。
这也使得民众普遍认为,应当让死刑成为对贪官最有效的约束和最终的惩罚。虽然降级、撤职等处罚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贪官污吏,但是贪污贿赂犯罪并不仅仅是基于个人政治地位的追求,还包含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社会秩序的挑衅。有网友这样戏谑道:“有一些贪官‘判三年,缓三年,风风光光又三年’,甚至出现贪官坐牢如‘疗养’,外面有人打点,里面没吃啥苦,还治好了‘三高’。”不少网民认为,一些官员的贪污受贿已经到了疯狂的程度,也许只有死刑才能让贪官有所畏惧、有所收敛。废除了死刑,无异于摘下了高悬于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多数民众看来,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很多贪污几亿元的官员都被免于一死。像成克杰、胡长清和王怀忠那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很少见。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缓。越来越多罪大恶极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这让向来偏向“重典治吏”的中国百姓在感情上很难接受,甚至大呼“司法腐败”、“司法不公”。
“杀了所有贪官”,这也许是中国普通百姓内心最直接的呼声。这种声音也许缺乏理性的思考,但短时间内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无疑会突破中国民众的心理底线。
寻求解决之道
有关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存废之争,正反两方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刑法功能看法不一,对我国刑法发展方向认识不同。有媒体表示:“在当下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将‘贪官’这样一个敏感的特殊主体,作为推动废除死刑的突破口,这样的刑法改革路径在民意越来越应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并不顺应我国的国情。如果民意对保留贪官死刑没有任何退让倾向,由少数法律权威建议废除贪官死刑是不可取的。”
著名法学家徐显明教授曾明确指出:“在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要废除死刑,可能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论,要慎之又慎。”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王作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同样表示,“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法律变革过程当中少数法律“精英”和社会“草根”的对立还将持续,“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是现阶段较为实际的选择。从长远看,逐步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若想在立法上和时间上取得突破,必须依赖于国情的发展、民意的走向。只有这样,刑法的改革才能真正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我国目前的预防和反腐机制还不完善,而卓有成效的制度建设又尚需时日,如果完全取消死刑的适用,无疑会助长贪污贿赂行为。因为光靠官员自身修养和纪律要求,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尤其是一定刑罚措施的威慑,贪污贿赂行为很难在根本上被消除。国家检察官学院杨建军博士表示,社会非常缺乏对涉“贪”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督。从世界范围内的经验看,建立有效的监督网络是预防腐败的最佳选择。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相对于事后惩罚,事前预防的重要性更值得被关注。因此,对贪污贿赂行为的震慑不应当局限于对死刑的惧怕,而应当将其扩展到贪污贿赂预警机制和举报机制的完善上,使官员的腐败行为在成为严重犯罪前即已被有效制止。同时,官员内部预防机制以及社会舆论等外部制约机制必须同时起到相应的作用。让权力暴露在阳光下、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裸行”,这些才是防微杜渐的根本性举措。
“贪官免死”正陷入巨大争议和尖锐争锋之中,但也恰恰说明了利益表达方已有了充分的表达权,让更多的人看到了废与立之间的利益攸关。
2010年9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在一次网络访谈中提到,我们国家一贯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贪污贿赂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对贪污贿赂犯罪,我们的刑法已经有明确规定。这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并没有涉及现行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在这之前的1个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是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由此引发的“是否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成为了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如果说学界对此问题出现了赞成与反对两种对立观点的话,那么民众对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态度则出奇一致:贪官不能免死。而陈斯喜的这番回答,被众多媒体认为是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对此作出的权威回应。
赞成声音:理念的考量
早在20世纪90年代,赵秉志、邱兴隆等著名刑法学者就已经提出废除部分死刑规定的建议,其中就包括贪污贿赂犯罪。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减少死刑立法条文的呼声不绝于耳。直到今天刑法修正案的制定,呼吁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规定的学者和官员仍然不在少数。
这种观点往往以刑法的惩罚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的平衡为基础,倡导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恶性在于“获利”而不是取人性命,在本质上与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有较大区别,因此不应当被处以剥夺生命的极刑。
支持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另一个理由,则出于和国际接轨的考虑。早在1966年联合国便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其严格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坚定立场。1984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进一步表明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可理解为致命的或引起其他及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行为”。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对此做出了积极地响应。据悉,欧盟国家都已废除死刑规定;日本、俄罗斯、美国等国,虽未完全废除死刑,但对贪污贿赂犯罪都没有死刑规定。
南京大学一位多年从事刑法研究的教授告诉记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出逃贪官的引渡、外流赃款的追缴必然要求废除死刑,因为中国刑法中死刑的规定往往成为引渡外逃贪官的重大障碍。中国政府向其他国家申请引渡贪官时,其他国家政府要么以此为由拒绝合作,要么要求中国政府在引渡协议中明确表示不会对引渡的贪官适用死刑。这样一来,要么无法引渡外逃贪官,使其得以逍遥法外;要么引渡回国却又受制于引渡协议的规定,不仅会出现同是贪污贿赂犯罪却不同罚的不公平现象,同时也有碍于我国司法主权的完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也曾撰文指出,“死刑不引渡”乃当今国际社会一公认准则,而各国反腐实践表明,防治贪腐比死刑更有效。
此外,支持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学者还从人道主义、刑法的基本理念和现代化等角度分析其必要性。在这些观点中,人道主义侧重对人——即便是犯罪分子——生命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认为不应过分强调刑法的惩罚性功能,而应更加注重其教育性等功能。
反对声音:民意的焦虑
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则对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表示出巨大反对,直指“贪官免死,天理难容”。
根据2010年正义网第35期《反腐倡廉网络舆情》提供的数据反映,有超过90%的网友认为,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会导致对贪官的纵容。据环球网2010年8月29日的话题调查,在参加投票的10000名网友中,96%的人认为中国不应该取消官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显示,贪污贿赂大案在近几年呈急剧上升势头。2001年至2005年7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152440件、170087人。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同类案件33546件、41179人,数量分别比2007增加1%和10.1%。世界知名组织“透明国际”《2009年全球清廉指数》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在其涵盖的180个国家中,廉洁度排名仅为79位。中国南方某城市发布的公众对政府的廉洁满意程度仅为17.2%……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无一不提示着我国当前颇为严峻的反腐局势。
这也使得民众普遍认为,应当让死刑成为对贪官最有效的约束和最终的惩罚。虽然降级、撤职等处罚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贪官污吏,但是贪污贿赂犯罪并不仅仅是基于个人政治地位的追求,还包含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社会秩序的挑衅。有网友这样戏谑道:“有一些贪官‘判三年,缓三年,风风光光又三年’,甚至出现贪官坐牢如‘疗养’,外面有人打点,里面没吃啥苦,还治好了‘三高’。”不少网民认为,一些官员的贪污受贿已经到了疯狂的程度,也许只有死刑才能让贪官有所畏惧、有所收敛。废除了死刑,无异于摘下了高悬于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多数民众看来,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很多贪污几亿元的官员都被免于一死。像成克杰、胡长清和王怀忠那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很少见。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缓。越来越多罪大恶极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这让向来偏向“重典治吏”的中国百姓在感情上很难接受,甚至大呼“司法腐败”、“司法不公”。
“杀了所有贪官”,这也许是中国普通百姓内心最直接的呼声。这种声音也许缺乏理性的思考,但短时间内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无疑会突破中国民众的心理底线。
寻求解决之道
有关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存废之争,正反两方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刑法功能看法不一,对我国刑法发展方向认识不同。有媒体表示:“在当下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将‘贪官’这样一个敏感的特殊主体,作为推动废除死刑的突破口,这样的刑法改革路径在民意越来越应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并不顺应我国的国情。如果民意对保留贪官死刑没有任何退让倾向,由少数法律权威建议废除贪官死刑是不可取的。”
著名法学家徐显明教授曾明确指出:“在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要废除死刑,可能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论,要慎之又慎。”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王作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同样表示,“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法律变革过程当中少数法律“精英”和社会“草根”的对立还将持续,“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是现阶段较为实际的选择。从长远看,逐步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若想在立法上和时间上取得突破,必须依赖于国情的发展、民意的走向。只有这样,刑法的改革才能真正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我国目前的预防和反腐机制还不完善,而卓有成效的制度建设又尚需时日,如果完全取消死刑的适用,无疑会助长贪污贿赂行为。因为光靠官员自身修养和纪律要求,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尤其是一定刑罚措施的威慑,贪污贿赂行为很难在根本上被消除。国家检察官学院杨建军博士表示,社会非常缺乏对涉“贪”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督。从世界范围内的经验看,建立有效的监督网络是预防腐败的最佳选择。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相对于事后惩罚,事前预防的重要性更值得被关注。因此,对贪污贿赂行为的震慑不应当局限于对死刑的惧怕,而应当将其扩展到贪污贿赂预警机制和举报机制的完善上,使官员的腐败行为在成为严重犯罪前即已被有效制止。同时,官员内部预防机制以及社会舆论等外部制约机制必须同时起到相应的作用。让权力暴露在阳光下、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裸行”,这些才是防微杜渐的根本性举措。
“贪官免死”正陷入巨大争议和尖锐争锋之中,但也恰恰说明了利益表达方已有了充分的表达权,让更多的人看到了废与立之间的利益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