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手机电子证据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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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同时,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反侦查、反审讯的经验愈加丰富,加之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对合性、互证性、牵连性、贫乏性等特点,致使这类犯罪呈现出立案难、查证难、定罪难的新态势。修改后刑诉法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种类,这为受贿犯罪的取证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电子证据中,手机作为21世纪人类最主要的通讯工具,是犯罪嫌疑人最方便记载信息,侦查人员最容易取得,也是最有可能获取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数据的载体,对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及后期的取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手机电子证据的种类及其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行剖析,以期能更好地利用手机电子证据这一手段,有效提高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效率和办案质量。
  一、手机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
  手机电子证据是指存在于手机及运营商数据库中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或者对突破案件有所帮助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将直接或间接地证明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手机电子证据的载体,也就是手机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手机内存、SIM卡、手机外置存储卡、闪存卡、手机网络运营商数据库、短信服务提供商系统等。
  手机取证就是从手机电子证据的载体,即从手机SIM卡、手机内、外置存储卡以及手机网络运营商数据库中收集、保全和分析相关的电子证据,并最终从中获得具有法律效力、能被法庭所接受的证据的过程。
  二、手机电子证据的种类
  手机电子证据的种类包括: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清单、短信内容、图片和录像、电子邮件、博客、徽博等网络媒体中的内容、QQ、微信、飞信、默默等互动交流平台中的内容等。
  1.通讯录(电话号码簿)。电话簿作为手机的基本功能之一,每天都被频繁地使用着,而且功能也越来越强大,比如从单纯记载号码到邮箱、QQ号、生日、公司等各项资料,从分类存储到加注头像等等。通过通讯录记载的信息一方面可以获取嫌疑人更多的联系方式、居住处所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其家人、朋友、同事、业务关系人员的号码,了解其社会关系及其涉案人员的关系情况。
  2.通话记录(通话清单)。通话是手机最基本的功能,呼叫方与被叫方接通一次,就会留下一次通话记录。通话清单不仅记载双方的号码、姓名(电话簿中有记载),还记载着联系时间、通话时长,甚至会记载下基站号。那么通过通话清单,就有可能获取行贿、受贿双方的联系时间,确定犯罪地点,甚至可以通过基站分析,为追逃提供帮助和参考。
  3.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是指用户通过手机或其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数字信息以及包括文字、图像、声音、数据等各种多媒体格式的信息。在开会或其他不方便语音电话的情话下,手机短信就成为一种常用的沟通方式。通过手机短信,有可能直接获取到行受贿行为的时间、受贿的数额、方式等情况。
  4.图片和录像。相机功能是手机的基本功能之一,存储的信息表现为图片和录像,存在于手机、SIM、SD、TF等卡、以及彩信、微信等中。通过图片和录像,有可能获取到一些用来来反驳嫌疑人辩解“当时不在某地不可能有受贿”、“不认识行贿人”等的信息,从而达到揭穿谎言,促其如实供述的目的。
  5、电话录音。电话录音也是智能手机的基本功能之一。一些商务人士习惯于将通过电话进行合同谈判的过程录音下来,避免反悔;也有些行贿人会故意将行贿的情况在电话里沟通,并进行录音,甚至在行贿时进行录音、密拍,避免达不到目的时作为要挟的依据,这就为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提供了直接证据。
  6.电子邮件记录、即时通讯记录、上网记录等。电子邮件是—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是互联网应用最广的服务。即时通讯,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即时交流消息的业务,包括QQ、新浪UC、网易泡泡、淘宝旺旺、飞信、微信等等。上网记录是指用户通过浏览器打开网页留下的痕迹,可能会记载上网者的兴趣爱好、登录网上很行等信息。智能手机为上网提供了方便和快捷。电子邮件中可能会留有银行卡、支付宝相关信息以及加密相关方法的信息,这些有可能就成为贿赂犯罪的重要证据。
  二、手机电子证据的取证方法
  一是通过原始方法直接从手机中获取相关信息。对手机中存储的能直接查阅的信息,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思路进行提取和固定。一是通过拍照摄像直接拍下手机屏幕反映的信息,这种方法的工作量比较大。二是通过读卡器获取SIM等存储卡中的数据信息。三是通过相关工具,比如手机助手(如91、360、腾迅、搜狗等都有手机助手)、手机同步软件(如苹果的iTunes等)等,获得手机存储的信息。
  二是通过手机取证软件获取被删除的信息。有些人喜欢每天清理手机信息,特别是一些私密类信息,都会即时删除。在删除短信息时,有些只是把短信存储区的状态字节的值进行更改,如果没有被新的短消息所覆盖,就可以恢复除状态字节外的部分。我们可以通过DC4500、Oxygen Forensic Suite等软件,恢复出手机中已被删除的电话簿、来去电、信息、图片、视频以及上网记录、即时通信息等。
  三是通过手机网络运营商获取重要信息。网络运营商的业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更新快的特点,通过运营商获取的数据含有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此外,手机号码实名制后,通过运营商不仅可以获取侦查人员已经掌握手机号码的信息,还可以获取嫌疑人的其他的手机号码并获取数据。同时,利用话单分析系统的“历史通话及位置查询、轨迹可视化、关系圈分析、碰面查询”等功能,掌握嫌疑人的关系网和活动近况,为全面展开侦查作好准备。
  四、手机电子证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积极作用
  信息是侦查破案的核心,用信息引导侦查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技术手段收集、恢复手机上的留存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利用,对职务犯罪侦查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通过手机电子证据直接证明事实。在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还不够强、举报人刻意安排等情况下,有些手机电子证据就直接反映了犯罪事实。比如前文说到了被删除的短信、聊天记录;比如行贿人故意留下的行贿前后的电话录音以及行贿现场的录音录像;比如当事人手机工作日志中记载的信息等,有些案发前虽然已经删除了,但也被用相关工具给恢复。这些直接记录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效推动了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是通过手机电子证据反驳谎言辩解。对于态度恶劣,死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获取手机电子证据中与其诡辩相矛盾的证据,展示在其面前后,达到促其如实供述的目的。比如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某个时间段在外地,不可能在家接受贿赂,那么就可以从手机基站的位置判断其是否的确不在本地。又比如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根本不认识行贿人,那么就可以从其手机删除文件中找到两人合影或是信息往来的记录就可以反驳他。
  三是通过手机电子证据应对翻供串供。一些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找其谈话时已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取保候审回去后,再次找来讯问就开始翻供,并且还提供出一些证人。这时,我们就可以从其手机重点获取取保候审期间与哪些人联系频繁,是否存在其所谓的证人。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联系频繁的对象以及所谓证人的手机获取重要证据,证实存在串供行为,攻破他们的攻守同盟,使侦查工作顺利进展。
  四是通过手机电子证据定位潜逃对象。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因无法退赃而携款潜逃,有些犯罪嫌疑人听到风声后会四处活动,居无定所,那么就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及基站号的分析,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地点及活动时间,为确定携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提供一定的线索,为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参考,从而提高抓捕的效率。
  五是通过手机电子证据查办窝案窜案。手机电子证据可以是单一获取,也可以是综合分析。我们可以通过受贿人的手机分析出多个行贿人的信息;可以通过一个行贿人的手机分析出可能受贿的多个对象,包括同一项目的多个受贿人以及不同项目的不同受贿人;也可以同时获取行贿人、受贿人的手机获取相关人员的关系网络、受贿情况的详细信息,这就为深挖犯罪、查办窝案窜案提供了依据。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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