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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讨论是法学学术界近来的一大热点,这是一场关法学研究范式的争论,它直接关系到如何界定法学这门学科。各方学者你来我往的探讨后,各自的主张与反对已经比较明确,不过问题似乎还是没有解决。本文拟以更加宏观的视角——学科比较,跳出法学本身来看社科法学、法教义学及它们之间的争论,试给出不一样的解读。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社科法学;法教义学
一、法学的学科特点
在浩如烟海的人类知识中,人们出于交流、学习、讨论、教学、研究、传播等应用目的,总是想把它们分门别类。孔德认为,一切科学的基础是经验,所有的神学和形而上学假设对科学毫无贡献,必须予以抛弃,而通向真理的惟一道路是科学。在他看来,有6种基礎科学,即数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社会学,在第7种或最后的道德科学中达到顶点。在这个科学“等级制度”或阶梯。N.麦克斯韦的五元分类(或六元分类)是这样的:数学、统计学和逻辑关注改善形式的、先验的或分析的知识;物理科学关注关于物理宇宙各个方面的知识;生物科学关注改善关于生命的知识;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关注改善关于人的生活的各种社会方面和文化方面的知识;技术科学关注改善关于为实现各种有价值的、实际的社会目标所需要的知识。此类划分和论述不可胜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本文的主旨不是对这些分类进行探讨,所以采用最为简洁同行的分类——自然科学(一般经称“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
一般而言,自然科学是实验科学或曰经验科学,也就是说它是基于经验的。凡是不能用实验检验的理论,都不能算是科学理论。正像自然科学是把自然作为研究对象一样,社会科学则是以社会作为研究对象,其目标在于认识各种社会现象并尽可能找出它们的之间的关联。哈耶克说:‘牡会科学研究的不是物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物或人与人的关系。它研究人的行为,它的目的是解释许多人的行为所带来的无意的或未经设计的结果。"[1]社会科學的所研究的对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现象的规律,它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能发现它,不能改变它;另一类是社会现象的规范性,它是人们约定的产物,由人创造和改变,如道德律令、宗教规范。政令法律等。通常认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而且这两类对象都属于法学的研究对象。人文学科是关于人和人的特殊性的学科群,主要研究人本身或与个体精神直接相关的信仰、情感、心态、理想、道德、审美、意义、价值等的各门科学的总称。很明显法的价值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虽然把人类知识划分为三大部类,但是三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严格的,是重叠和交叉的。
法学好像横跨两个领域,兼具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特点。像经济学只是在一定基本假设的基础下对人类的经济行为进行研究,张五常教授在《经济解释》中说,经济学只进行事实判断,只有经济学家才会做价值判断。而对法学而言,规范性研究是其重中之重。法学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这样的纯人文学科也不同,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无法脱离正义、善恶等价值判断。所以法学最大的特点是其既进行规律性研究也进行规范性研究,其研究对象既包括事实也包括价值。
二、学科比较下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
众所周知近代最先成熟的科学是自然科学,最富有代表性的就是物理学与生物学。17世纪艾萨克·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的影响力不仅仅在物理学领域,奥古斯特·孔德明显是受到经验科学的影响创建了社会动力学与社会静力学,奠定了他的社会学创始人的基础。可以看出实证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有自然科学移植到社会科学中的。最明显的就是社会学与经济学,我们知道社科法学最主要的分支是法社会学和经济法学。社会科学可以说是在使用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法的基础上走向成熟的,同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始终无法规避法律现象的规律性研究,而在此时法社会学就应运而生。
社科法学是针对一切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和问题的研究,既包括法律制度研究、立法和立法效果研究,也包括法教义学关注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主张运用一切有解释力且简明的经验研究方法,集中关注专业领域的问题(内在视角),同时注意利用其他可获得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也包括常识(外在视角)。社科法学关注的法律适用者或解释者不局限于法官,常常也包括一切相关案例或纠纷的裁断者,有法院,也有其他适用解释法律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构决策者,如证监会、银监会、专利局、反垄断部门、环保局等。
而社科法学在研究对象上面不仅仅研究法律文本、规范分析本身,而是把法律现象来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在法理学的层面上,法具有三种效力:第一个层面的效力是规范效力;第二个层面的效力是道德效力;第三个层面的效力叫作实然效力,也就是法的实效。第一个层面所谓的法的规范效力,指的是立法者制定这样一个法律规范,这一规范作为立法者的命令,体现了一种应然的效力,这是对法学的一种规范分析的层面。对于法的道德效力,它更强调的是一种信仰效力,即从道德、伦理、意识形态、政治哲学等其他层面来理解,我们为什么要信其为法,这可能更多的是法哲学上的东西,是在法的道德效力上面。第三个层面是法的实效,法的实效也就是说法律文本这样说了,但是它实际上产生了一种什么样的效果,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法的实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可能跟法的应然效力南辕北辙。而社科法学研究范围很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比如从社会学的角度,经济学成本/收益的角度,这都是对法的实效的一种分析。
虽然本文讨论的是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但是以法学的学科特征来讨论这个问题,更加合理的是先讨论一下自然法学派。事实与价值,规律与规范是典型的对立范畴,不管是神学自然法派、古典理性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其核心问题是都解决“什么样的法律是正义的?”。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很容易让人想到政治哲学,事实上它们一定程度上是重合的,洛克、卢梭、罗尔斯等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同时以他们的政治哲学思想出名。
那么法教义学在这个宏观背景下又如何认识呢?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社科法学;法教义学
一、法学的学科特点
在浩如烟海的人类知识中,人们出于交流、学习、讨论、教学、研究、传播等应用目的,总是想把它们分门别类。孔德认为,一切科学的基础是经验,所有的神学和形而上学假设对科学毫无贡献,必须予以抛弃,而通向真理的惟一道路是科学。在他看来,有6种基礎科学,即数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社会学,在第7种或最后的道德科学中达到顶点。在这个科学“等级制度”或阶梯。N.麦克斯韦的五元分类(或六元分类)是这样的:数学、统计学和逻辑关注改善形式的、先验的或分析的知识;物理科学关注关于物理宇宙各个方面的知识;生物科学关注改善关于生命的知识;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关注改善关于人的生活的各种社会方面和文化方面的知识;技术科学关注改善关于为实现各种有价值的、实际的社会目标所需要的知识。此类划分和论述不可胜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本文的主旨不是对这些分类进行探讨,所以采用最为简洁同行的分类——自然科学(一般经称“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
一般而言,自然科学是实验科学或曰经验科学,也就是说它是基于经验的。凡是不能用实验检验的理论,都不能算是科学理论。正像自然科学是把自然作为研究对象一样,社会科学则是以社会作为研究对象,其目标在于认识各种社会现象并尽可能找出它们的之间的关联。哈耶克说:‘牡会科学研究的不是物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物或人与人的关系。它研究人的行为,它的目的是解释许多人的行为所带来的无意的或未经设计的结果。"[1]社会科學的所研究的对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现象的规律,它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能发现它,不能改变它;另一类是社会现象的规范性,它是人们约定的产物,由人创造和改变,如道德律令、宗教规范。政令法律等。通常认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而且这两类对象都属于法学的研究对象。人文学科是关于人和人的特殊性的学科群,主要研究人本身或与个体精神直接相关的信仰、情感、心态、理想、道德、审美、意义、价值等的各门科学的总称。很明显法的价值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虽然把人类知识划分为三大部类,但是三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严格的,是重叠和交叉的。
法学好像横跨两个领域,兼具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特点。像经济学只是在一定基本假设的基础下对人类的经济行为进行研究,张五常教授在《经济解释》中说,经济学只进行事实判断,只有经济学家才会做价值判断。而对法学而言,规范性研究是其重中之重。法学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这样的纯人文学科也不同,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无法脱离正义、善恶等价值判断。所以法学最大的特点是其既进行规律性研究也进行规范性研究,其研究对象既包括事实也包括价值。
二、学科比较下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
众所周知近代最先成熟的科学是自然科学,最富有代表性的就是物理学与生物学。17世纪艾萨克·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的影响力不仅仅在物理学领域,奥古斯特·孔德明显是受到经验科学的影响创建了社会动力学与社会静力学,奠定了他的社会学创始人的基础。可以看出实证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有自然科学移植到社会科学中的。最明显的就是社会学与经济学,我们知道社科法学最主要的分支是法社会学和经济法学。社会科学可以说是在使用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法的基础上走向成熟的,同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始终无法规避法律现象的规律性研究,而在此时法社会学就应运而生。
社科法学是针对一切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和问题的研究,既包括法律制度研究、立法和立法效果研究,也包括法教义学关注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主张运用一切有解释力且简明的经验研究方法,集中关注专业领域的问题(内在视角),同时注意利用其他可获得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也包括常识(外在视角)。社科法学关注的法律适用者或解释者不局限于法官,常常也包括一切相关案例或纠纷的裁断者,有法院,也有其他适用解释法律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构决策者,如证监会、银监会、专利局、反垄断部门、环保局等。
而社科法学在研究对象上面不仅仅研究法律文本、规范分析本身,而是把法律现象来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在法理学的层面上,法具有三种效力:第一个层面的效力是规范效力;第二个层面的效力是道德效力;第三个层面的效力叫作实然效力,也就是法的实效。第一个层面所谓的法的规范效力,指的是立法者制定这样一个法律规范,这一规范作为立法者的命令,体现了一种应然的效力,这是对法学的一种规范分析的层面。对于法的道德效力,它更强调的是一种信仰效力,即从道德、伦理、意识形态、政治哲学等其他层面来理解,我们为什么要信其为法,这可能更多的是法哲学上的东西,是在法的道德效力上面。第三个层面是法的实效,法的实效也就是说法律文本这样说了,但是它实际上产生了一种什么样的效果,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法的实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可能跟法的应然效力南辕北辙。而社科法学研究范围很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比如从社会学的角度,经济学成本/收益的角度,这都是对法的实效的一种分析。
虽然本文讨论的是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但是以法学的学科特征来讨论这个问题,更加合理的是先讨论一下自然法学派。事实与价值,规律与规范是典型的对立范畴,不管是神学自然法派、古典理性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其核心问题是都解决“什么样的法律是正义的?”。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很容易让人想到政治哲学,事实上它们一定程度上是重合的,洛克、卢梭、罗尔斯等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同时以他们的政治哲学思想出名。
那么法教义学在这个宏观背景下又如何认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