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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陆俭明(2003)提出“NP+的+VP”结构中“的”具有名词性特征,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本文首先根据“NP+的+VP”的特点,把该结构扩展到“XP1+的+XP2”结构,并用排除归纳法证明“的”在这一结构具有名词性的原因,同时对“的”名词性特征的来历做了解释。接着把“XP1+的+XP2”结构类推到几种内部没有语义关系的结构,进一步证明“的”的名词性。“的”字结构说突破了汉语语法研究中形式与意义对应的传统观念,倡导形式与功能对应的新观念,这给认识形式与意义不对应的句法结构提供了新的思路,富有启发性。
关键词:“NP+的+VP” “的”字结构 形式功能对应
一、“的”字结构说
“NP+的+VP”是一个形式与意义不对应的结构,历史上有不同的分析方法。黎锦熙(1924,1992:52-54)认为NP是VP的形容附加语,同时又认为NP是VP的主语或宾语。①吕叔湘、朱德熙(1951:9)把“NP+的+VP”归入主谓短语,但又认为“形式上跟主从短语很相像”。丁声树等(1961:51-52)认为“这种格式在形式上是一种偏正结构,可是论意思却含有一种主谓关系”。不同的分析反映了不同的观念。汉语语法分析早期注重意义,这种结构“论意思”当然归入主谓短语;后来注重形式,这种结构“形式上”自然归入偏正结构。
最近,陆俭明(2003)依据“中心词理论”(head theory),认为“NP+的+VP”是由结构助词“的”插入“NP+VP”这种主谓词组中所构成的另一类“的”字结构。这种观点一提出,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讨论。②陆俭明(2003)把“NP+的+VP”的名词性归因于“的”,但没有对“的”的名词性特征做出足够的解释,受到质疑也就在所难免了。
受陆俭明(2003)及相关讨论文章的启发,本文进一步把“NP+的+VP”扩展到“XP1+的+XP2”,然后从逻辑上证明“的”的名词性,接着把“XP1+的+XP2”结构类推到几种内部没有语义关系的结构,以进一步证明“的”的名词性。文章最后讨论了“的”字结构说对汉语语法研究的意义。
二、“NP+的+VP”的扩展
“NP+的+VP”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整个结构是名词性的,二是中间有结构助词“的”。稍加思索,我们就会发现“VP+的+NP”“NP1+的+NP2”“VP1+的+VP2”等结构也具有这两个特点。下面把这类结构统记为“XP1+的+XP2”。
“XP1+的+XP2”结构的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XP的词类性质,二是XP1与XP2的句法语义关系。下面先列举一些有代表性的“XP1+的+XP2”结构,然后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观察“NP+的+VP”结构的特殊性。
(1)关于这件事的谁是谁非我不妄加评判。
(2)官司满天飞,有他的原告的,更多的是他的被告。
(3)他有一个教师的爸爸,真羡慕他。
(4)我是残疾人,我了解读书的不容易。
(5)开车的时候引起的争执可能不只一种。
(6)当曹振德注意到王镯子和江任保的关系的可疑之点时,就进行了周密的调查。
(7)经这些外国人几天的检修,机器正常了。
(8)中国的历史也许会被改写。
(9)卖来的钱再去买喜欢的玩具。
首先,从直接成分的词类性质来看,XP没有词类限制,NP、VP都能充当,共有四种组配情形。如表一:

从第(2)行可看出,“NP+的+VP”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谓结构插入“的”形成的,如“这件事的谁是谁非”,一是状中结构插入“的”形成的,如“几天的检修”。
其次,从句法语义关系来看,XP1与XP2具有多种关系。除主谓关系外,还有述宾关系、偏正关系(含状中关系)等。如表二:

从第(1)行可以看出,具有主谓关系的结构不限于“NP+的+VP”,还有“NP+的+NP”如“他的原告”,“VP+的+VP”如“读书的不容易”。
综上所述,“XP1+的+XP2”结构中,XP1与XP2具有主谓关系的除了“NP+的+VP”,还有部分“NP+的+NP”和“VP+的+VP”;具有“NP+的+VP”类结构的除了主谓关系还有状中关系。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NP+的+VP”都不是孤立的结构。如果“NP+的+VP”是“的”字结构,那么其他的“XP1+的+XP2”也应该是“的”字结构。
三、“的”具有名词性特征的逻辑证明
“XP1+的+XP2”主要作主宾语,也可以作分句③,是名词性结构。那么,“XP1+的+XP2”结构的名词性是从哪里来的呢?这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XP的词类性质,二是句法语义关系。我们把这两个方面的情况整理成表三:

场合(1)~(4)表明XP具有不同词类性质时,“XP1+的+XP2”都具有名词性。这说明XP的词类性质不是“XP1+的+XP2”具有名词性的原因。场合(5)~(7)表明XP1与XP2为不同句法语义关系时,“XP1+的+XP2”都具有名词性。这说明句法语义关系也不是“XP1+的+XP2”具有名词性的原因。
排除“XP1+的+XP2”结构中词类性质、句法语义关系的影响后,剩下的就只有结构助词“的”。根据形式逻辑的排除归纳法(求同法),“的”就是“XP1+的+XP2”具有名词性的原因。“的”具有名词性特征[+N]的假说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的”具有名词性特征[+N]的假说还需要理据支持,也就是要弄清楚“的”的名词性是从哪里来的。词的意义通常来源于指谓,比如“桌子、跑、高”的意义就是对其所指的概括。意义的另一来源是用法,比如“要做英雄人,莫开英雄车”中,“英雄”的主观色彩就来自语境。虚词的意义一般都来自用法④,考察一下结构助词“的”的使用环境,不难发现,“的”都是用在名词性词组中的,“的”从使用环境中获得了名词性特征。
这似乎有循环论证的嫌疑:一方面“XP1+的+XP2”的名词性来自“的”的名词性特征,另一方面“的”的名词性特征来自“XP1+的+XP2”。不过,如果以发展的眼光来看,这个环是可以破解的。“的”先在典型的名词性结构(如“我的书、伟大的人民”等)中获得名词性特征,再类推到不典型的结构(如“读的书、几天的检修、狐狸的狡猾”等)中,“的”的插入使一些非名词性结构(如主谓结构、述宾结构、状中结构等)具有了名词性。
四、“XP1+的+XP2”的类推
上面各种“XP1+的+XP2”结构中XP1与XP2之间都有某种句法语义关系。“的”还能用在没有句法语义关系的结构中,使之成为名词性句法结构。这进一步表明“的”具有很强的类推作用。如:
(10)他的老师当得好
(11)告老师的状
(12)玩了三小时的游戏
这些结构也有两个共同点:一是都是名词性结构,二是中间都有结构助词“的”。很显然,它们与“NP+的+VP”是同一类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结构中XP1与XP2没有语义关系。下面逐一分析。
例(10)似乎与重动句“他当老师当得好”有变换关系,即:
(13)他当老师当得好。←→他的老师当得好。
不过,许多类似用例不能与重动句变换。例如:
(14)冬冬的澡洗了。←→ ?冬冬洗澡洗了
(15)他的球赢了三局。←→ ?他赢球赢了三局
(16)他的三千米得了金牌。←→ *他得三千米得了金牌
(17)你的英语不是在中国学的。←→ *你学英语不是在中国学的
仔细观察,这种结构同主谓谓语句有变换关系,“的”都可以删去。如表四:

可以认为,这类结构是主谓谓语句中插入“的”形成的。左列N1N2VP是主谓谓语句,其中N1定指,N2无指。右列N1与N2之间插入“的”形成“N1的N2”结构,由于N1是定指的,受其领有的“N1的N2”在形式上也是有定的。插入“的”可以避免无指主语,同时改变了整个结构的层次。如:
他 老师当得好—→他的老师 当得好
插入“的”后,“他的老师”成了没有句法语义关系的形式结构。“他的老师”同“当得好”之间的主谓关系也仅仅是形式上的。这是一种句法形式凌驾于语义关系的结构。
例(11)中的“老师”在语义上是述宾结构“告状”的受事。这类述宾结构句法上不能后接受事宾语,但可以把受事插在其中构成双宾结构,如“告老师状”。两个宾语之间再插入“的”就形成了例(11)。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18)打他茬—→打他的茬
(19)拆朋友台—→拆朋友的台
(20)说红军好话—→说红军的好话
(21)吃小王亏—→吃小王的亏
(22)生我气—→生我的气
(23)开大家玩笑—→开大家的玩笑
(24)请我客—→请我的客
两个宾语之间本没有直接的语义关系,插入“的”后也只有形式上的联系。不过这也导致了对双宾结构的重新分析。如:
告老师 状—→告 老师的状
“告状”这类述宾结构由于内部联系紧密,也被称为离合词。“老师的状”是没有语义关系的形式结构,“的”的插入使“告”与“状”之间维持了直接的支配关系,有利于保持“告状”之间的紧密联系。
例(12)“三小时”“游戏”本来是“玩”的数量补语和宾语,插入“的”之后形成新的述宾结构。如下:
玩了三小时 游戏—→玩了 三小时的游戏
“三小时”与“游戏”之间插入“的”前没有语义关系,插入“的”后也只有形式关系。再如:
(25)补了三天课—→补了三天的课
(26)骂了两回娘—→骂了两回的娘
(27)弹一小时的琴,再练半小时的球
比较例(12)与(11)两类结构,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点,即插入“的”都是为了形成述宾结构,而且“补课、骂娘、弹琴”等也是离合词。
上面三类“XP1+的+XP2”结构,内部都没有语义关系,而且还是不自由的。这类结构同“NP+的+VP”一样,也是插入“的”形成的。这些结构的名词性也只能归因于“的”。
五、“的”字结构说的启示
叶斯柏森(1924,1988:33-34)指出,研究语法可以从某一特定的形式出发,再探索它的意义或功能,也可以反过来,从意义或功能出发,再去探索它的表达形式,两者互相补充,就可以完整而明晰地描述语法事实。
汉语语法研究十分注重形式与意义的对应关系。朱德熙(1985:80)认为“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楚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语法研究应当把形式和意义结合起来。”陆俭明(1993:61)进一步解释:“具体说,我们可以从意义入手,也可以从形式入手,但无论从哪一方入手,都应力求从另一方面取得到验证。”
根据形式与意义相对应的观点,语法结构应该有同形式对应的语义关系。我们把定语分为修饰性定语与限制性定语,或领属定语与属性定语,根据就是定语与中心语之间的语义关系。然而,并非所有语法结构都是形式与意义相对应的。朱德熙(1982:145-148)把下面这些定语称为准定语。如:
(28)张三的原告,李四的被告
(29)他的篮球打得好
(30)我来帮你的忙
这里定语与中心语或者没有通常的语义关系,或者根本没有语义关系。如果我们持严格的形式与意义相对应的观念,它们就不是定中结构,同时也难以归到别的结构中去。“的”字结构说把整个结构的功能归因于“的”,实际上撇开了形式与意义相对应的观点,而倡导形式与功能相对应。这种观点不但能解释准定语,还能解释其他一些形式与意义不对应的结构。例如:
(31)热热地喝了一碗汤。
(32)敌人愚蠢地钻进了包围圈。
张国宪(2005)认为状位形容词具有主观性,而定位形容词具有客观性。这是语用上的分析。从语义上看,例中的状语同中心语没有对应的语义关系,大概也只能算是准状语。仿照“的”字结构的说法,这类结构可以称为“地”字结构,“地”具有谓词性特征,“XP1+地+XP2”因此也具有谓词性。这也是形式与意义不对应,但与功能对应的例子。
一般认为,联合结构的各联合项应该具有相类的语义内容、相同的词类性质,但异类联合的发现打破了这种认识。例如:
(33)免于疾病、贫穷和失业的困扰。
(34)笑得十分谦卑和巴结。
这些联合项意义、词类都不一致,不符合形式与意义对应的要求。但这些联合项在具体用例中具有相同的功能,即都可以单独出现在目前的分布环境中。以(33)为例,“免于疾病的困扰、免于贫穷的困扰、免于失业的困扰”都能成立。所谓联合不过是词语在某项功能上的联合。异类联合如此,同类联合也是如此。这是形式与意义不对应,但与功能对应的又一个例子。
像“狐狸的狡猾、热热地喝汤、谦卑和巴结”等都是形式与意义不对应的例子,但是它们的形式与功能对应。这启示我们在重视形式与意义对应的同时,也要甚至更应该重视形式和功能的对应,这种对应不但能解释形式与意义不对应的结构,也能解释形式与意义对应的结构,概括程度更高。形式与功能的对应可能离意义(也就是表达和理解)远了一些,但更接近语法的本质,值得我们去发掘。
注 释:
①黎锦熙认为“NP+的+VP”中的VP已经转成名词。关于VP的性质有
不同的观点,本文不讨论这个问题。
②参加讨论的文章有李敏(2004)、徐阳春(2005)、司富珍(2004、
2006)、熊仲儒(2005)、周国光(2005、2006)、吴长安(2006)等。
③作分句的例子如:(1)我的东道,我请客。(2)生的伟大,死
的光荣。
④参见陈保亚(2006)《论意义的两个来源和语言哲学的任务——
从语言游戏规则和单位的还原说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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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保亚.论意义的两个来源和语言哲学的任务——从语言游戏规则和单位的还原说起[J].北京大学学报,2006,(1).
[3]陈庆汉.20世纪“N的V”短语研究述评[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4]储泽祥,谢晓明.异类词联合短语研究[J].中国语文,2003,(3).
[5]丁声树.现代汉语语法讲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6]郭锐.表述功能的转化和“的”字的作用[J].当代语言学,2000,(1).
[7]李敏.“NP+的+VP”结构是“的”字结构吗[J].烟台师范学院学报,2004,(3).
[8]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9]陆俭明.八十年代中国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10]陆俭明.对“NP+的+VP”结构的重新认识[J].中国语文,2003,(5).
[11]吕叔湘.汉语句法的灵活性[J].中国语文,1985,(1).
[12]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M].北京:开明书店,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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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司富珍.中心语理论和汉语的DeP[J].当代语言学,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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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吴长安.“这本书的出版”与向心结构理论难题[J].当代语言学,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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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熊仲儒.以“的”为核心的DP结构[J].当代语言学,2005,(2).
[20]徐阳春.也谈“NP+的+VP”结构[J].南昌大学学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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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张国宪.性状的语义指向规则及句法异位的语用动机[J].中国语文,2005,(1).
[23]周国光.关于“N的V”结构的思考[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4).
[24]周国光.对“中心语理论和汉语的DeP”一文的质疑[J].当代语言学,2005,(2).
[25]周国光.括号悖论和“的X”的语感——“以‘的’为核心的DP结构”疑难求解[J].当代语言学,2006,(1).
[26]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7]朱德熙.语法答问[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聂仁发 宁波大学文学院 315211)
关键词:“NP+的+VP” “的”字结构 形式功能对应
一、“的”字结构说
“NP+的+VP”是一个形式与意义不对应的结构,历史上有不同的分析方法。黎锦熙(1924,1992:52-54)认为NP是VP的形容附加语,同时又认为NP是VP的主语或宾语。①吕叔湘、朱德熙(1951:9)把“NP+的+VP”归入主谓短语,但又认为“形式上跟主从短语很相像”。丁声树等(1961:51-52)认为“这种格式在形式上是一种偏正结构,可是论意思却含有一种主谓关系”。不同的分析反映了不同的观念。汉语语法分析早期注重意义,这种结构“论意思”当然归入主谓短语;后来注重形式,这种结构“形式上”自然归入偏正结构。
最近,陆俭明(2003)依据“中心词理论”(head theory),认为“NP+的+VP”是由结构助词“的”插入“NP+VP”这种主谓词组中所构成的另一类“的”字结构。这种观点一提出,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讨论。②陆俭明(2003)把“NP+的+VP”的名词性归因于“的”,但没有对“的”的名词性特征做出足够的解释,受到质疑也就在所难免了。
受陆俭明(2003)及相关讨论文章的启发,本文进一步把“NP+的+VP”扩展到“XP1+的+XP2”,然后从逻辑上证明“的”的名词性,接着把“XP1+的+XP2”结构类推到几种内部没有语义关系的结构,以进一步证明“的”的名词性。文章最后讨论了“的”字结构说对汉语语法研究的意义。
二、“NP+的+VP”的扩展
“NP+的+VP”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整个结构是名词性的,二是中间有结构助词“的”。稍加思索,我们就会发现“VP+的+NP”“NP1+的+NP2”“VP1+的+VP2”等结构也具有这两个特点。下面把这类结构统记为“XP1+的+XP2”。
“XP1+的+XP2”结构的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XP的词类性质,二是XP1与XP2的句法语义关系。下面先列举一些有代表性的“XP1+的+XP2”结构,然后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观察“NP+的+VP”结构的特殊性。
(1)关于这件事的谁是谁非我不妄加评判。
(2)官司满天飞,有他的原告的,更多的是他的被告。
(3)他有一个教师的爸爸,真羡慕他。
(4)我是残疾人,我了解读书的不容易。
(5)开车的时候引起的争执可能不只一种。
(6)当曹振德注意到王镯子和江任保的关系的可疑之点时,就进行了周密的调查。
(7)经这些外国人几天的检修,机器正常了。
(8)中国的历史也许会被改写。
(9)卖来的钱再去买喜欢的玩具。
首先,从直接成分的词类性质来看,XP没有词类限制,NP、VP都能充当,共有四种组配情形。如表一:

从第(2)行可看出,“NP+的+VP”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谓结构插入“的”形成的,如“这件事的谁是谁非”,一是状中结构插入“的”形成的,如“几天的检修”。
其次,从句法语义关系来看,XP1与XP2具有多种关系。除主谓关系外,还有述宾关系、偏正关系(含状中关系)等。如表二:

从第(1)行可以看出,具有主谓关系的结构不限于“NP+的+VP”,还有“NP+的+NP”如“他的原告”,“VP+的+VP”如“读书的不容易”。
综上所述,“XP1+的+XP2”结构中,XP1与XP2具有主谓关系的除了“NP+的+VP”,还有部分“NP+的+NP”和“VP+的+VP”;具有“NP+的+VP”类结构的除了主谓关系还有状中关系。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NP+的+VP”都不是孤立的结构。如果“NP+的+VP”是“的”字结构,那么其他的“XP1+的+XP2”也应该是“的”字结构。
三、“的”具有名词性特征的逻辑证明
“XP1+的+XP2”主要作主宾语,也可以作分句③,是名词性结构。那么,“XP1+的+XP2”结构的名词性是从哪里来的呢?这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XP的词类性质,二是句法语义关系。我们把这两个方面的情况整理成表三:

场合(1)~(4)表明XP具有不同词类性质时,“XP1+的+XP2”都具有名词性。这说明XP的词类性质不是“XP1+的+XP2”具有名词性的原因。场合(5)~(7)表明XP1与XP2为不同句法语义关系时,“XP1+的+XP2”都具有名词性。这说明句法语义关系也不是“XP1+的+XP2”具有名词性的原因。
排除“XP1+的+XP2”结构中词类性质、句法语义关系的影响后,剩下的就只有结构助词“的”。根据形式逻辑的排除归纳法(求同法),“的”就是“XP1+的+XP2”具有名词性的原因。“的”具有名词性特征[+N]的假说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的”具有名词性特征[+N]的假说还需要理据支持,也就是要弄清楚“的”的名词性是从哪里来的。词的意义通常来源于指谓,比如“桌子、跑、高”的意义就是对其所指的概括。意义的另一来源是用法,比如“要做英雄人,莫开英雄车”中,“英雄”的主观色彩就来自语境。虚词的意义一般都来自用法④,考察一下结构助词“的”的使用环境,不难发现,“的”都是用在名词性词组中的,“的”从使用环境中获得了名词性特征。
这似乎有循环论证的嫌疑:一方面“XP1+的+XP2”的名词性来自“的”的名词性特征,另一方面“的”的名词性特征来自“XP1+的+XP2”。不过,如果以发展的眼光来看,这个环是可以破解的。“的”先在典型的名词性结构(如“我的书、伟大的人民”等)中获得名词性特征,再类推到不典型的结构(如“读的书、几天的检修、狐狸的狡猾”等)中,“的”的插入使一些非名词性结构(如主谓结构、述宾结构、状中结构等)具有了名词性。
四、“XP1+的+XP2”的类推
上面各种“XP1+的+XP2”结构中XP1与XP2之间都有某种句法语义关系。“的”还能用在没有句法语义关系的结构中,使之成为名词性句法结构。这进一步表明“的”具有很强的类推作用。如:
(10)他的老师当得好
(11)告老师的状
(12)玩了三小时的游戏
这些结构也有两个共同点:一是都是名词性结构,二是中间都有结构助词“的”。很显然,它们与“NP+的+VP”是同一类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结构中XP1与XP2没有语义关系。下面逐一分析。
例(10)似乎与重动句“他当老师当得好”有变换关系,即:
(13)他当老师当得好。←→他的老师当得好。
不过,许多类似用例不能与重动句变换。例如:
(14)冬冬的澡洗了。←→ ?冬冬洗澡洗了
(15)他的球赢了三局。←→ ?他赢球赢了三局
(16)他的三千米得了金牌。←→ *他得三千米得了金牌
(17)你的英语不是在中国学的。←→ *你学英语不是在中国学的
仔细观察,这种结构同主谓谓语句有变换关系,“的”都可以删去。如表四:

可以认为,这类结构是主谓谓语句中插入“的”形成的。左列N1N2VP是主谓谓语句,其中N1定指,N2无指。右列N1与N2之间插入“的”形成“N1的N2”结构,由于N1是定指的,受其领有的“N1的N2”在形式上也是有定的。插入“的”可以避免无指主语,同时改变了整个结构的层次。如:
他 老师当得好—→他的老师 当得好
插入“的”后,“他的老师”成了没有句法语义关系的形式结构。“他的老师”同“当得好”之间的主谓关系也仅仅是形式上的。这是一种句法形式凌驾于语义关系的结构。
例(11)中的“老师”在语义上是述宾结构“告状”的受事。这类述宾结构句法上不能后接受事宾语,但可以把受事插在其中构成双宾结构,如“告老师状”。两个宾语之间再插入“的”就形成了例(11)。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18)打他茬—→打他的茬
(19)拆朋友台—→拆朋友的台
(20)说红军好话—→说红军的好话
(21)吃小王亏—→吃小王的亏
(22)生我气—→生我的气
(23)开大家玩笑—→开大家的玩笑
(24)请我客—→请我的客
两个宾语之间本没有直接的语义关系,插入“的”后也只有形式上的联系。不过这也导致了对双宾结构的重新分析。如:
告老师 状—→告 老师的状
“告状”这类述宾结构由于内部联系紧密,也被称为离合词。“老师的状”是没有语义关系的形式结构,“的”的插入使“告”与“状”之间维持了直接的支配关系,有利于保持“告状”之间的紧密联系。
例(12)“三小时”“游戏”本来是“玩”的数量补语和宾语,插入“的”之后形成新的述宾结构。如下:
玩了三小时 游戏—→玩了 三小时的游戏
“三小时”与“游戏”之间插入“的”前没有语义关系,插入“的”后也只有形式关系。再如:
(25)补了三天课—→补了三天的课
(26)骂了两回娘—→骂了两回的娘
(27)弹一小时的琴,再练半小时的球
比较例(12)与(11)两类结构,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点,即插入“的”都是为了形成述宾结构,而且“补课、骂娘、弹琴”等也是离合词。
上面三类“XP1+的+XP2”结构,内部都没有语义关系,而且还是不自由的。这类结构同“NP+的+VP”一样,也是插入“的”形成的。这些结构的名词性也只能归因于“的”。
五、“的”字结构说的启示
叶斯柏森(1924,1988:33-34)指出,研究语法可以从某一特定的形式出发,再探索它的意义或功能,也可以反过来,从意义或功能出发,再去探索它的表达形式,两者互相补充,就可以完整而明晰地描述语法事实。
汉语语法研究十分注重形式与意义的对应关系。朱德熙(1985:80)认为“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楚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语法研究应当把形式和意义结合起来。”陆俭明(1993:61)进一步解释:“具体说,我们可以从意义入手,也可以从形式入手,但无论从哪一方入手,都应力求从另一方面取得到验证。”
根据形式与意义相对应的观点,语法结构应该有同形式对应的语义关系。我们把定语分为修饰性定语与限制性定语,或领属定语与属性定语,根据就是定语与中心语之间的语义关系。然而,并非所有语法结构都是形式与意义相对应的。朱德熙(1982:145-148)把下面这些定语称为准定语。如:
(28)张三的原告,李四的被告
(29)他的篮球打得好
(30)我来帮你的忙
这里定语与中心语或者没有通常的语义关系,或者根本没有语义关系。如果我们持严格的形式与意义相对应的观念,它们就不是定中结构,同时也难以归到别的结构中去。“的”字结构说把整个结构的功能归因于“的”,实际上撇开了形式与意义相对应的观点,而倡导形式与功能相对应。这种观点不但能解释准定语,还能解释其他一些形式与意义不对应的结构。例如:
(31)热热地喝了一碗汤。
(32)敌人愚蠢地钻进了包围圈。
张国宪(2005)认为状位形容词具有主观性,而定位形容词具有客观性。这是语用上的分析。从语义上看,例中的状语同中心语没有对应的语义关系,大概也只能算是准状语。仿照“的”字结构的说法,这类结构可以称为“地”字结构,“地”具有谓词性特征,“XP1+地+XP2”因此也具有谓词性。这也是形式与意义不对应,但与功能对应的例子。
一般认为,联合结构的各联合项应该具有相类的语义内容、相同的词类性质,但异类联合的发现打破了这种认识。例如:
(33)免于疾病、贫穷和失业的困扰。
(34)笑得十分谦卑和巴结。
这些联合项意义、词类都不一致,不符合形式与意义对应的要求。但这些联合项在具体用例中具有相同的功能,即都可以单独出现在目前的分布环境中。以(33)为例,“免于疾病的困扰、免于贫穷的困扰、免于失业的困扰”都能成立。所谓联合不过是词语在某项功能上的联合。异类联合如此,同类联合也是如此。这是形式与意义不对应,但与功能对应的又一个例子。
像“狐狸的狡猾、热热地喝汤、谦卑和巴结”等都是形式与意义不对应的例子,但是它们的形式与功能对应。这启示我们在重视形式与意义对应的同时,也要甚至更应该重视形式和功能的对应,这种对应不但能解释形式与意义不对应的结构,也能解释形式与意义对应的结构,概括程度更高。形式与功能的对应可能离意义(也就是表达和理解)远了一些,但更接近语法的本质,值得我们去发掘。
注 释:
①黎锦熙认为“NP+的+VP”中的VP已经转成名词。关于VP的性质有
不同的观点,本文不讨论这个问题。
②参加讨论的文章有李敏(2004)、徐阳春(2005)、司富珍(2004、
2006)、熊仲儒(2005)、周国光(2005、2006)、吴长安(2006)等。
③作分句的例子如:(1)我的东道,我请客。(2)生的伟大,死
的光荣。
④参见陈保亚(2006)《论意义的两个来源和语言哲学的任务——
从语言游戏规则和单位的还原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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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仁发 宁波大学文学院 31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