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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多年司法实践工作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刑法制度建设在不断的摸索修正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结构,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框架内,刑法制度得到了基本肯定确立,这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决定性影响意义。然而,当前我国法律体制改革方案的具体执行情况中,刑法制度改革进度较慢,众多法治社会问题得不到刑法制度的跟进规定,由此引发的社会舆论问题和民众热议浪潮必将推动我国刑法制度建设发展。近年来,经济犯罪率的显著增高使得经济犯罪入刑充分为社会各界所共同关注,经济犯罪入刑是否应当引入刑法制度修订工作,如何就经济犯罪入刑做具体法条规定等都是我国立法机关值得关注的刑法修订主要问题。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法适用;公众认同;国家财产安全;研究
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全面推进实施的先决前提为基本健全成熟的法律制度实施保障,相对规范健全的各项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当代现行法律体制框架,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能够得到有效法律保护,个人社会行为从而拥有了法律效力定义,依法惩治违反犯罪行为成为了我国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工作方法。然而,面对经济犯罪率逐年攀升的社会现象,我国法律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却未能及时跟进相关法律条款修订,经济犯罪入刑长期停留在提案议论环节。本文认为,经济犯罪入刑是有效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针对经济犯罪概念、特征及社会影响因素,我国立法部门应尽完善相应经济犯罪刑法法条并落实执行到位,以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1 经济犯罪概述
本文经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如下定义:
一,经济犯罪的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除去国家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外,任何的公民财产安全权利都应被包括在内,本罪的对象主要表现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非法得利;
二,在客观表现上来说,经济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则是利用各种非法手段方法从事非法经营得利、干扰市场秩序运行、侵犯他人财产等,且非法获利情节严重;
三,经济犯罪的主体为复杂主体,犯罪主体的犯罪目的明确,基本出于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其他优势条件通过从事非法经济活动来达成非法牟利目的,是故意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经济犯罪就是在经济活动领域内,利用自身条件从事非法经济活动,谋求非法得利的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利益安全、社会经济秩序的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2 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2.1复杂性
经济犯罪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还可以发生在商品经济领域的各种经营流通环节内,同时可以发生在与国家财产安全利益相挂钩的国家经济部门之中,此则说明了经济犯罪的犯罪领域范畴广泛且作用领域复杂;此外,经济犯罪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或者自身社会优势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的,这就使得经济犯罪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构成结构具有复杂性特征。如上所述。经济犯罪是具有复杂性特征的。
2.2 法定性
与普通民商事经济违法行为不同,一般来说,经济犯罪行为本身在实质上就被定义为了一种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民事、商事关系中的一方合法的既得利益,而是上升为国家财产安全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客体不同,造成消极影响的程度不同,因此,我国法律的规定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属于刑法罪名,适用于罪行法定原则。
2.3 隐蔽性
经济犯罪的犯罪主体与普通的犯罪行为主体是有很大区别的。一般来说,经济犯罪行为的主体相对较为特殊,其自身是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或者社会地位条件优势的,出于此类犯罪活动条件,其才能够通过从事非法经济犯罪活动来取得不法得利,构成经济犯罪既定事实。正因如此,经济犯罪行为主体在从事相关经济犯罪活动时,其本身的犯罪行为才不易被察觉和感知,倘若没有透明的公示环境,公民基本很难察觉到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由于经济犯罪行为的主要侵犯客体为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客体波及范围广但是不易扩散深入,倘若没有明显的经济波动影响,公民是很难察觉到经济犯罪的危害性的。
3 经济犯罪入刑实施意见参考
3.1 严宽相济,慎用刑罚
经济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害到的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的大多为国家财产和市场经济利益,基本不会造成重大的公民人身安全损害。因此,我国的经济犯罪刑法适用必须基于严宽相济的司法制度理念,慎重考虑刑罚的原则和量刑标准,多以罚款形式进行量刑处罚,打击个人经济犯罪和单位经济犯罪,提高经济犯罪刑法处罚成本,借此提高犯罪者悔过觉悟。
3.2 赋予公众以经济犯罪适用刑法监督建议权
我国多数经济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集体经济单位。社会公众难以在平时生活中察觉其经济犯罪行为对于国家财产安全的损害,也就更难体会到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事实。因此,经济犯罪入刑需要我国的司法部门适当以刑法法定赋予公众以一定的刑事案件审理合理监督建议权利,增强民众主人翁意识,进一步推进国民法治教育工作。
3.3 引入政治处罚进入经济犯罪刑法适用量刑范围
经济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从事非法经济活动取得非法利益的,犯罪主体不顾国家财产损失和国民经济损失進行犯罪活动,说明了其本身的贪婪性和低下的政治思想觉悟,其本身的思想觉悟不足以担当原先的秩序重任。因此,在经济犯罪政治处罚力度不足的刑法适用基础上,我国司法部门应考虑将政治处罚大规模引进经济犯罪刑法量刑处罚中,剥夺犯罪主体以一定时期的政治权利,使其无法再次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经济犯罪入刑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惩治经济犯罪的关键依据保障,刑法修订工作须立足于现实实践经验,多加总结分析基础上,严谨量刑,严格执行,如此才能真正推进我国法治事业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美国法学会著,刘仁文译:《美国模范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2] 白树采:《关于刑罚轻刑化之死刑废除的思考》,《法治与社会》2010年第35期,第256页
[3] 段雪君:《浅谈经济犯罪死刑废除之必要》,《法制博览》2012年第2期,第76页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法适用;公众认同;国家财产安全;研究
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全面推进实施的先决前提为基本健全成熟的法律制度实施保障,相对规范健全的各项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当代现行法律体制框架,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能够得到有效法律保护,个人社会行为从而拥有了法律效力定义,依法惩治违反犯罪行为成为了我国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工作方法。然而,面对经济犯罪率逐年攀升的社会现象,我国法律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却未能及时跟进相关法律条款修订,经济犯罪入刑长期停留在提案议论环节。本文认为,经济犯罪入刑是有效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针对经济犯罪概念、特征及社会影响因素,我国立法部门应尽完善相应经济犯罪刑法法条并落实执行到位,以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1 经济犯罪概述
本文经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如下定义:
一,经济犯罪的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除去国家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外,任何的公民财产安全权利都应被包括在内,本罪的对象主要表现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非法得利;
二,在客观表现上来说,经济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则是利用各种非法手段方法从事非法经营得利、干扰市场秩序运行、侵犯他人财产等,且非法获利情节严重;
三,经济犯罪的主体为复杂主体,犯罪主体的犯罪目的明确,基本出于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其他优势条件通过从事非法经济活动来达成非法牟利目的,是故意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经济犯罪就是在经济活动领域内,利用自身条件从事非法经济活动,谋求非法得利的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利益安全、社会经济秩序的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2 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2.1复杂性
经济犯罪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还可以发生在商品经济领域的各种经营流通环节内,同时可以发生在与国家财产安全利益相挂钩的国家经济部门之中,此则说明了经济犯罪的犯罪领域范畴广泛且作用领域复杂;此外,经济犯罪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或者自身社会优势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的,这就使得经济犯罪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构成结构具有复杂性特征。如上所述。经济犯罪是具有复杂性特征的。
2.2 法定性
与普通民商事经济违法行为不同,一般来说,经济犯罪行为本身在实质上就被定义为了一种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民事、商事关系中的一方合法的既得利益,而是上升为国家财产安全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客体不同,造成消极影响的程度不同,因此,我国法律的规定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属于刑法罪名,适用于罪行法定原则。
2.3 隐蔽性
经济犯罪的犯罪主体与普通的犯罪行为主体是有很大区别的。一般来说,经济犯罪行为的主体相对较为特殊,其自身是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或者社会地位条件优势的,出于此类犯罪活动条件,其才能够通过从事非法经济犯罪活动来取得不法得利,构成经济犯罪既定事实。正因如此,经济犯罪行为主体在从事相关经济犯罪活动时,其本身的犯罪行为才不易被察觉和感知,倘若没有透明的公示环境,公民基本很难察觉到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由于经济犯罪行为的主要侵犯客体为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客体波及范围广但是不易扩散深入,倘若没有明显的经济波动影响,公民是很难察觉到经济犯罪的危害性的。
3 经济犯罪入刑实施意见参考
3.1 严宽相济,慎用刑罚
经济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害到的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的大多为国家财产和市场经济利益,基本不会造成重大的公民人身安全损害。因此,我国的经济犯罪刑法适用必须基于严宽相济的司法制度理念,慎重考虑刑罚的原则和量刑标准,多以罚款形式进行量刑处罚,打击个人经济犯罪和单位经济犯罪,提高经济犯罪刑法处罚成本,借此提高犯罪者悔过觉悟。
3.2 赋予公众以经济犯罪适用刑法监督建议权
我国多数经济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集体经济单位。社会公众难以在平时生活中察觉其经济犯罪行为对于国家财产安全的损害,也就更难体会到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事实。因此,经济犯罪入刑需要我国的司法部门适当以刑法法定赋予公众以一定的刑事案件审理合理监督建议权利,增强民众主人翁意识,进一步推进国民法治教育工作。
3.3 引入政治处罚进入经济犯罪刑法适用量刑范围
经济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从事非法经济活动取得非法利益的,犯罪主体不顾国家财产损失和国民经济损失進行犯罪活动,说明了其本身的贪婪性和低下的政治思想觉悟,其本身的思想觉悟不足以担当原先的秩序重任。因此,在经济犯罪政治处罚力度不足的刑法适用基础上,我国司法部门应考虑将政治处罚大规模引进经济犯罪刑法量刑处罚中,剥夺犯罪主体以一定时期的政治权利,使其无法再次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经济犯罪入刑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惩治经济犯罪的关键依据保障,刑法修订工作须立足于现实实践经验,多加总结分析基础上,严谨量刑,严格执行,如此才能真正推进我国法治事业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美国法学会著,刘仁文译:《美国模范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2] 白树采:《关于刑罚轻刑化之死刑废除的思考》,《法治与社会》2010年第35期,第256页
[3] 段雪君:《浅谈经济犯罪死刑废除之必要》,《法制博览》2012年第2期,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