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据,张驰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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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国有独资企业因其特殊的出资结构,维权的主体和内涵较一般企业更为多样,时常需要在各种利益中进行平衡。在具体维权活动中,出資者、企业管理者、普通员工依法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权利与义务。
  关键词 国有独资企业 法律 管理
  作者简介:郑丽珊,成都铁塔厂。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66-02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应时而出,标志着我国法治进程回归正轨。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加快了立法进程,《物权法》、《立法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公法与私法领域众多基本法律相继出台。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与此同时,法律普及工作同步跟进,经过三十余年的普法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共识,国有独资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调整,已经完全以自负盈亏经济实体的身份,平等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与合作。法律成为社会平等主体间交往的基本准则,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效。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重要性本文不作赘述,仅就国有独资企业因其特殊的出资结构,对其如何维护企业权益谈谈个人之浅见。
  谈到依法维权,一般理解为企业依据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我以为这只是其中之一,广而言之包括三个层面。
  一、企业依据法律,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企业管理者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身与一般企业经营管理者身份的不同,认真履行作为国有资产实际管理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并保值增值。
  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管理者受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维护股东之合法权益是其天职。同时,国有企业管理者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受国务院的委托,肩负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管理者同时受这两部法律的约束调整,是其与一般企业管理者不同之处。因此,国有独资企业依法维权所需要考虑的事项应当更为深入细致,不仅要处理好企业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处理好企业局部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间的关系。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出资人权益行使难免处于缺位状态,管理者反而集实际控制人与出资人权益于一身,时常出现责权利关系不明甚至混淆,决策权能与管理权能错位的情况。对此,如何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1)应认真学习《合同法》、《招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明晰所应依据的法律,知晓何可为,何不可为;如何可为,如何不可为,确定行为底线。(2)在法律框架体系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各环节,严格执行,切实考核。(3)对于侵害企业利益之行为,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积极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国有独资企业全体员工有权利和义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企业合法权益涉及方方面面,对其利益的维护不仅仅是拿订单求生存求发展,或者打官司收款。企业的每一个员工,不仅是劳动者,亦是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人和使用人,更是因使用国有资产获取的各种收益的最直接受益人。企业兴,员工兴;企业亡,员工散。维护企业之合法权益,即是维护员工之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是管理者的,也是每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实际中,我们往往谈得多的是权利,而忽略了与之对等的义务履行。
  二、企业及员工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依法维护员工之合法权益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
  这一系列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对公民,对劳动者个体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日益增强。公法领域的进步,唤醒和点燃了公民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但同时,受几千年封建帝制影响,我国人民已经习惯在权威与政策下生活,法律长期作为一种统治工具,被视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至今,以政府为主导的法律制度建设仍然是我国最直接、最高效、最可行的方式。这也导致我国的法律演进机制与欧洲法的传统恰恰相反,我们法律的制定是自上而下的。基于上述原因,让广大国民知道法律的存在,目的和价值,从而遇到问题知道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使“普法”成为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相当重要的环节。
  员工维权意识日益高涨是法治工作的一大成绩,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把法律、道德、政策、人情混为一潭,将私利凌驾于企业利益之上,甚至损公肥私,是我们现阶段员工维护自身权益,企业维护员工个人权益过程中的一大误区。长期以来,较为僵化的用工制度,让部分员工形成全民的就是员工的,员工的就有自己的,企业利益大家均沾理所应当的错误认识。为了个体或团体局部利益,打着维权的旗号,不惜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仅影响了企业与员工的正常关系,也时常给企业带来诸多困扰。究其根源,第一,一些员工一味强调个人自身利益,对法律一知半解,断章取义;第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法的精神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认知不足,缺乏系统性法律思维;第三,企业缺乏系统的和具体的法律工作方案及专业化法律工作人员;第四,法律工作缺乏系统性、前瞻性法律思维;第五,人情、同情等个人情感超越法律,成为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依据,导致处理方式无度无章。因此,在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团体利益、个人利益纠缠不清、相互冲突的情况下,维权必须有不变的依据与规则,即,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依据法定程序办理。法治社会,法律既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是一切行为之底线。依法维权,是依据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不合法的利益如何可谈维护。
  三、出资人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企业运营、企业管理者履职情况等进行动态及时评估,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维护全民权益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相较“私有”,“国有”仍然是一个看似清晰实则模糊的概念。代表全民行使权力的国务院,自身不可能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在委托经营者管理的同时,其作为出资者理应享有的决策权,依法通过董事会制度得以实现。但所有经营者和决策者都非资产的所有者,只是受委托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同时,国有权益与国有独资企业利益可以等同吗?人从理性上都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如果权力没有得到适当的制约,很可能会将手中的权力发挥到极致,出现“权力寻租”。国有独资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并不必然导致企业经营者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个体的趋利性使道德约束力量有限,而所有权行使空心化,无可避免地导致经营权力的扩大化。国有权益,全民权益如何实现?如何维护?因此,建立适宜有效的企业管理者评价体系,监督制约经营者权力,是维护国有独资企业出资人——全体国民权益之基本要求。
  对于权力的制约,一般认为有四种方式:道德制约权力、公共舆论制约权力、法律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前两者为辅,后两者为主。具体到企业管理,法律制约表现为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通过程序合法合规,权力行使有度,达成实体上预期结果。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经营者作出任免决定,可以依据程序对其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等。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管理提升,相应的监督评价体系与机制已基本建立,但在实践中,由于经营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经营绩效时常不能立竿见影地实现。一味强调经营业绩,企业经营管理者难免急功近利,弱化现时的业绩考核,又不免让考核流于形式。因此,如何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建立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间相结合的动态评估体系,强化执行的有效性与严肃性,使考核真正达到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仍需继续探索努力。
  依法治国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历程,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西方社会用上千年时间所形成的民主与法治传统,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间完成是不可能的。法律是在具体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庞大体系。这个系统借着内外部的动力与压力,不断地更新和自我完善,适应和推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依法维权在新的历史时期,从形式到内容也在发展变化。维权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权益受哪些法律保护和调整,即权益的合法性;其次,通过哪些合法手段可以确保合法权益的取得与行使,即手段的合法性;最后,权益行使途徑的合法性。长期以来,政策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了极重的地位,至今仍然如此。但在民主与法治成为普遍共识的当今社会,法律在我们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正在迅速提升。因此,企业在维权过程中,对于政策与法律的综合把握需十分谨慎,多方论证。稍不留意,传统与现实的冲突会给企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困扰,这时常是国有独资企业在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在经济交往中,对外走出国门,对内,面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及股权投资等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事项,我们将如何应对,如何维护国有权益?因此,只有坚守合规合法的法律底线,方能进退有度,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国有独资企业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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