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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风险投资较其他融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出于初创期的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阐述了风险投资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对现阶段风险投资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投资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166-02
一、风险投资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作用
(一)解决了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尤其是处于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往往较那些发展成熟的企业其融资的渠道少。主要原因在于其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同时,贷款担保的能力不足也导致企业的信用风险相对较低。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往往会放弃风险系数相对较高的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另一方面,创新型中小企业各项管理机制相对不完善,导致企业的经营信息难以被外界所了解和认可。即使其有好的投资项目也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不能筹集到其所需的资金。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创新模式,其主要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初创期且增长迅速、发展潜力很大;同时,风险也很大的未上市新兴企业。其通过股权投资,满足被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同时,对于企业而言也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并且其不要求控股,也不需要任何的担保或者抵押。其投资的理念更适合处于初创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有利于优化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风险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超额收益,通过其增值服务将被投资企业增值后再退出,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增值。所以,风投资本为实现增值的目的,其对项目的选择上都会对其发展战略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资源进行相应的评估和分析;通过实际的调研分析减少其信息的不对称,以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获利性。同时,在资金投入后,风险投资作为一种资金的配置方式,能够运用其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投资决策模式将其资金与被投资企业的技术和人力及信息很好的整合,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及其财务状况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投资项目的效益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有利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改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效应。风险资本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即“委托代理”关系,在风险资本的运行过程中,也即风险资本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管过程。为保证风险资本的运行效益,其以被投资企业的业绩为投资的准绳。虽然风险投资对被投资企业而言没有即期的债务负担;但当被投资企业没有达到风投资本的业绩要求甚至出现亏损时,导致其吸引不了社会资金的再投入,风投资本则会改变对其的投资策略甚至中断对其的进一步投资。为获取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所需的资金,被投资企业会有动力和压力去克服其短期投机的机会主义倾向,以保证风投资本的增值。通过风投资本的监管,控制资金的运行效益,有利于建立和完善被投资企业的治理机制。
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规模小,来源渠道较单一。根据《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10》,2009年,有外资机构主导的投资总量为133.50亿元,占总投资额的42.16%;本机构主导的投资总量为183.14亿元,占总投资额的57.84%,本土机构的投资总量首次超过外资机构。我国本土的风险资本投资比例从2005年的43.10%上升到2009年的57.84%,总体处于一个上升的趋势。从投资项目数比例看,本土的风险资本投资比例也处于总体上行的态势,从2005年的60.10%上升到2009年的78.08%。可以看出金融危机后我国本土的风险资本正在日益的发展和壮大。但另一方面,从我国风险资本的来源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主体有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资本等;而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与美国、韩国等风险资本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的程度较低。
(二)风险投资主体错位。据统计,截至2010年3季度末,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就达到571家,实到资本1074亿元,注册资本已接近1500亿元。风险投资机构的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创投市场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市场的真正主体,它是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专业的资金管理人。美国、以色列、韩国等国家迅速发展的经验表明,风险投资主体应该是愿意并且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企业。而我国风投主体的结构是不合理的,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的特征,并没有形成由民营主导的风险投资格局。
(三)风险投资对象错位。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中小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出于初创期或经营较困难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2009年受创业板和金融危机的影响,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的企业的数量明显增多,其占当年风险投资机构的案例数量和投资金额的比例分别占了33.67%和29.60%。但是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我国的风险投资具有一定的投机心理,只重收益而轻风险,在对投资项目的选择上并非完全理性;另一方面,我国风险投资更多的是关注处于成长期后、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而对于初创时期或者“死亡谷”时期急需资金和专业帮助的种子期或早期的企业往往投资不足。
(四)风险资本的增值实现与退出困难。风险投资对企业的投资并非是要长期的经营被投资企业,而是要通过其高风险的投入换取超额的收益,所以风险投资的核心环节之一在于其退出机制。为促进风投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高新科技的推动作用,必须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投资本实现增值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开上市(IPO)、出售股份及因投资失败而进行的资产清算。由于处于初创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其规模小、企业信用低等制约因素,使得其在A股主板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能性不大;2009年我国退出的创业板,拓宽了风投资本的退出渠道。但是,与创投市场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够完善,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仍缺乏畅通的退出途径。
(五)法律制度不健全。风险投资在我国实践的已有20多年的时间,有关创业投资行业的法律法规都相继出台。但是,有关如何更好的规范和吸引民间资金的法律法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相关立法存在不足,并未就如何更好的吸引民间资本做出相应的规定。在税收优惠上,規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这项政策虽然能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但其并不能有效的制约创业投资企业的短期行为。其可能会因为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投资,但是,并不能保证其在享受相应的优惠之后不会立即的改变其投资投资的策略或者中断对企业的投资。
缺乏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利润投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其投资失败的可能性平均在70%左右。要在获得超额的收益的同时降低风险,必需有合理科学的资源整合。而在资源整合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相关建议
(一)扩大风险投资总量,培养多元化市场主体。基于建立创新型国家,我国应当加大风险投资的规模,以满足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大量的资金需求。国外成功经验表明,可从从机构投资者、企业资本、私人资本和政府资金及国外风险资本等方面拓宽风投资金的来源。改变我国现阶段以国有资本为主体风险投资状况,大力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企业,如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的民营资本主体。在没有民间资本大量参与的情况下,风投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很难有大的增长,远远不能满足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也达不到最佳投资组合的目的。
(二)培养风险投资人才。应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人才,比如:与国外有经验的风投机构进行合作,集中培养即懂技术理论,又懂企业管理、产业运作和资本运营等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吸引国外具有风险投资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完善我国的人才市场。同时,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建立畅通的风投资本渠道。风投资本的成功退出不仅意味着高额回报,而且也是风险投资不断循环的基础。我们既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在探索中建立适合我国经济运行机制的退出模式。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一般公司组织形态相比较,有限合伙制能够有效降低运作成本和代理成本,并通过适当的治理结构和各相关利益者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安排来有效地减少代理风险。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企业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明确对合伙人的约束和合法权益;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制约风险投资机构短期投机行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作者单位:
[1]范柏乃,江蕾.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J].金融与保险.2007.
[2]张嘉兴.风险投资的机制、效应及前景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0.
[3]张宏铭.金融危机时期的风险投资[J].辽宁经济.2009.
关键词: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投资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166-02
一、风险投资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作用
(一)解决了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尤其是处于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往往较那些发展成熟的企业其融资的渠道少。主要原因在于其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同时,贷款担保的能力不足也导致企业的信用风险相对较低。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往往会放弃风险系数相对较高的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另一方面,创新型中小企业各项管理机制相对不完善,导致企业的经营信息难以被外界所了解和认可。即使其有好的投资项目也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不能筹集到其所需的资金。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创新模式,其主要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初创期且增长迅速、发展潜力很大;同时,风险也很大的未上市新兴企业。其通过股权投资,满足被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同时,对于企业而言也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并且其不要求控股,也不需要任何的担保或者抵押。其投资的理念更适合处于初创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有利于优化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风险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超额收益,通过其增值服务将被投资企业增值后再退出,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增值。所以,风投资本为实现增值的目的,其对项目的选择上都会对其发展战略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资源进行相应的评估和分析;通过实际的调研分析减少其信息的不对称,以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获利性。同时,在资金投入后,风险投资作为一种资金的配置方式,能够运用其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投资决策模式将其资金与被投资企业的技术和人力及信息很好的整合,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及其财务状况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投资项目的效益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有利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改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效应。风险资本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即“委托代理”关系,在风险资本的运行过程中,也即风险资本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管过程。为保证风险资本的运行效益,其以被投资企业的业绩为投资的准绳。虽然风险投资对被投资企业而言没有即期的债务负担;但当被投资企业没有达到风投资本的业绩要求甚至出现亏损时,导致其吸引不了社会资金的再投入,风投资本则会改变对其的投资策略甚至中断对其的进一步投资。为获取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所需的资金,被投资企业会有动力和压力去克服其短期投机的机会主义倾向,以保证风投资本的增值。通过风投资本的监管,控制资金的运行效益,有利于建立和完善被投资企业的治理机制。
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规模小,来源渠道较单一。根据《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10》,2009年,有外资机构主导的投资总量为133.50亿元,占总投资额的42.16%;本机构主导的投资总量为183.14亿元,占总投资额的57.84%,本土机构的投资总量首次超过外资机构。我国本土的风险资本投资比例从2005年的43.10%上升到2009年的57.84%,总体处于一个上升的趋势。从投资项目数比例看,本土的风险资本投资比例也处于总体上行的态势,从2005年的60.10%上升到2009年的78.08%。可以看出金融危机后我国本土的风险资本正在日益的发展和壮大。但另一方面,从我国风险资本的来源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主体有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资本等;而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与美国、韩国等风险资本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的程度较低。
(二)风险投资主体错位。据统计,截至2010年3季度末,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就达到571家,实到资本1074亿元,注册资本已接近1500亿元。风险投资机构的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创投市场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市场的真正主体,它是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专业的资金管理人。美国、以色列、韩国等国家迅速发展的经验表明,风险投资主体应该是愿意并且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企业。而我国风投主体的结构是不合理的,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的特征,并没有形成由民营主导的风险投资格局。
(三)风险投资对象错位。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中小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出于初创期或经营较困难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2009年受创业板和金融危机的影响,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的企业的数量明显增多,其占当年风险投资机构的案例数量和投资金额的比例分别占了33.67%和29.60%。但是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我国的风险投资具有一定的投机心理,只重收益而轻风险,在对投资项目的选择上并非完全理性;另一方面,我国风险投资更多的是关注处于成长期后、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而对于初创时期或者“死亡谷”时期急需资金和专业帮助的种子期或早期的企业往往投资不足。
(四)风险资本的增值实现与退出困难。风险投资对企业的投资并非是要长期的经营被投资企业,而是要通过其高风险的投入换取超额的收益,所以风险投资的核心环节之一在于其退出机制。为促进风投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高新科技的推动作用,必须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投资本实现增值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开上市(IPO)、出售股份及因投资失败而进行的资产清算。由于处于初创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其规模小、企业信用低等制约因素,使得其在A股主板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能性不大;2009年我国退出的创业板,拓宽了风投资本的退出渠道。但是,与创投市场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够完善,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仍缺乏畅通的退出途径。
(五)法律制度不健全。风险投资在我国实践的已有20多年的时间,有关创业投资行业的法律法规都相继出台。但是,有关如何更好的规范和吸引民间资金的法律法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相关立法存在不足,并未就如何更好的吸引民间资本做出相应的规定。在税收优惠上,規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这项政策虽然能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但其并不能有效的制约创业投资企业的短期行为。其可能会因为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投资,但是,并不能保证其在享受相应的优惠之后不会立即的改变其投资投资的策略或者中断对企业的投资。
缺乏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利润投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其投资失败的可能性平均在70%左右。要在获得超额的收益的同时降低风险,必需有合理科学的资源整合。而在资源整合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相关建议
(一)扩大风险投资总量,培养多元化市场主体。基于建立创新型国家,我国应当加大风险投资的规模,以满足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大量的资金需求。国外成功经验表明,可从从机构投资者、企业资本、私人资本和政府资金及国外风险资本等方面拓宽风投资金的来源。改变我国现阶段以国有资本为主体风险投资状况,大力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企业,如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的民营资本主体。在没有民间资本大量参与的情况下,风投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很难有大的增长,远远不能满足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也达不到最佳投资组合的目的。
(二)培养风险投资人才。应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人才,比如:与国外有经验的风投机构进行合作,集中培养即懂技术理论,又懂企业管理、产业运作和资本运营等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吸引国外具有风险投资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完善我国的人才市场。同时,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建立畅通的风投资本渠道。风投资本的成功退出不仅意味着高额回报,而且也是风险投资不断循环的基础。我们既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在探索中建立适合我国经济运行机制的退出模式。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一般公司组织形态相比较,有限合伙制能够有效降低运作成本和代理成本,并通过适当的治理结构和各相关利益者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安排来有效地减少代理风险。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企业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明确对合伙人的约束和合法权益;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制约风险投资机构短期投机行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作者单位:
[1]范柏乃,江蕾.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J].金融与保险.2007.
[2]张嘉兴.风险投资的机制、效应及前景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0.
[3]张宏铭.金融危机时期的风险投资[J].辽宁经济.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