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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都会追求的一个目的地,我们每个人都希望有和谐幸福的婚姻。但是事与愿违,由于人们对婚姻观念思想逐渐放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多元文化的注入。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当两个人真的走到离婚这一步时,双方早已经撕破脸面,对于财产的争执也更为严峻。如何在离婚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分割共同财产的的时候没有争议的按照约定处分,有争议的则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由法院根据财产情 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分配。对于在离婚时一方企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原则如下:一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基本的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地位、关系、财产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主要方面。我们本在面对男女平等问题上面,此项原则就代表在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要充分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因为根据社会现状而言,孩子以及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所以特别是女方抚养孩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给予对方一定的保护。二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般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法官判断是否离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有些情况下一方再给另一方造成了巨大的之后选择离婚或者在离婚的过程中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各种暴力、虐待行为。我们在离婚案件中要给另一方多一点照顾。这除了是法律上的支持,更是物质上的补偿。但是,离婚案件千变万化。具体如何分割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二、几种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一)按揭房屋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按揭买房的比重也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是我国常见的按揭房的种类。期房按揭这中间的主体有三方,包括开发商、银行和购买人。三方签订一个协议允许购买人将其己预付部分房款而取得的房产权益做抵押,购买人按期清偿银行贷款,开发商对该行为做担保。如果购买人不能履行协议,或者产生不能如约履行义务的情形,银行则对房屋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除此开发商也可以收回房屋。现房按揭只有两个主体,一是购房人二是贷款人。即购房人将房子抵押给贷款人,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房款。现房按揭包括两重法律关系:借款人也就是购房人与贷款人(银行)间的借贷关系,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的抵押担保关系。这两重法律关系只存在于相同的当事人间,不涉及第三方。现房按揭是现如今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按揭权人不享有所购物业的产权,只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我国按揭法律关系中最为独特的特点。
(二)房改房的法律问题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所产生的依据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当今时代政策所产生的产物。一般为为两种,一种是按照成本價购买的另一种是按照标准价购买的。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取得产权的时间不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在购买时取得的事完整的产权。按照标准价购买的在购买时取得只是部分的产权。房改房是随着房价不断增加政府调控的手段,当然它的价格也不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制定的。而是根据证据保障社会生活的原则制定的。当然,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房改房的政策的,所能购买房改房的人员都是具有一定的资格的,即购房者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房改房是因为政策等时代原因产生的产物,因此相关的法律并不是特别完善,因此法院在判决此类问题的时候也比较棘手。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对此类政策不够熟悉,在提出离婚判决时将财产问题单独起诉处理。
(三)迁安置房的法律问题
拆迁安置房,是针对被拆迁的住户所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一般发生拆迁的状况有:政府进行道路建设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或者为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对城市重新规划、土地开发等项目。拆迁安置的对方很广泛,只要是因为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或农户,根据法律的规定,都能获得安置和补偿。这是为了整个城市发展而不得不做出的牺牲,也是现在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安置房应该在取得房产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所以说政府给拆迁的居民的补偿还是有很强的保护力度的。一般情况下,根据当今的政策拆迁安质部房屋分为两类:第一种情形是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做出的土地开发而进行的拆迁,这种情况下会为安置人以较低价格购买房屋。第二种情形是指因为基础设施建设而做出的拆迁工作,比如北京奥运会场馆建设时期。
三、关于房屋分割的处理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了房产分割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但是不管它的形式多么千变万化,只要把握了它的整体原则。处理这类问题其实是很简单的。首先如果只是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要了解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婚后买的不管房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都是有权利要求分割。但若是在婚前买的,如果双方都有出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个人出资购买的,并且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则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登记了两人的名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果有双方父母参与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再一种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即父母全款出资并且只在房产登记薄上登记了自己孩子名字的属于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其他情形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此现有几点建议告诉各位将要步入婚姻殿堂并准备购买房屋的夫妇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要慎重保存婚前购房的买卖合同原件以及付款发票,付款尽量采用转账的方式。未避免以后发生矛盾,最好采用婚前夫妻财产协议书或者婚内夫妻财产协议明示房产的归属。
婚姻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都会追求的一个目的地,我们每个人都希望有和谐幸福的婚姻。但是事与愿违,由于人们对婚姻观念思想逐渐放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多元文化的注入。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当两个人真的走到离婚这一步时,双方早已经撕破脸面,对于财产的争执也更为严峻。如何在离婚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分割共同财产的的时候没有争议的按照约定处分,有争议的则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由法院根据财产情 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分配。对于在离婚时一方企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原则如下:一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基本的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地位、关系、财产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主要方面。我们本在面对男女平等问题上面,此项原则就代表在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要充分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因为根据社会现状而言,孩子以及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所以特别是女方抚养孩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给予对方一定的保护。二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般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法官判断是否离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有些情况下一方再给另一方造成了巨大的之后选择离婚或者在离婚的过程中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各种暴力、虐待行为。我们在离婚案件中要给另一方多一点照顾。这除了是法律上的支持,更是物质上的补偿。但是,离婚案件千变万化。具体如何分割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二、几种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一)按揭房屋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按揭买房的比重也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是我国常见的按揭房的种类。期房按揭这中间的主体有三方,包括开发商、银行和购买人。三方签订一个协议允许购买人将其己预付部分房款而取得的房产权益做抵押,购买人按期清偿银行贷款,开发商对该行为做担保。如果购买人不能履行协议,或者产生不能如约履行义务的情形,银行则对房屋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除此开发商也可以收回房屋。现房按揭只有两个主体,一是购房人二是贷款人。即购房人将房子抵押给贷款人,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房款。现房按揭包括两重法律关系:借款人也就是购房人与贷款人(银行)间的借贷关系,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的抵押担保关系。这两重法律关系只存在于相同的当事人间,不涉及第三方。现房按揭是现如今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按揭权人不享有所购物业的产权,只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我国按揭法律关系中最为独特的特点。
(二)房改房的法律问题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所产生的依据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当今时代政策所产生的产物。一般为为两种,一种是按照成本價购买的另一种是按照标准价购买的。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取得产权的时间不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在购买时取得的事完整的产权。按照标准价购买的在购买时取得只是部分的产权。房改房是随着房价不断增加政府调控的手段,当然它的价格也不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制定的。而是根据证据保障社会生活的原则制定的。当然,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房改房的政策的,所能购买房改房的人员都是具有一定的资格的,即购房者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房改房是因为政策等时代原因产生的产物,因此相关的法律并不是特别完善,因此法院在判决此类问题的时候也比较棘手。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对此类政策不够熟悉,在提出离婚判决时将财产问题单独起诉处理。
(三)迁安置房的法律问题
拆迁安置房,是针对被拆迁的住户所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一般发生拆迁的状况有:政府进行道路建设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或者为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对城市重新规划、土地开发等项目。拆迁安置的对方很广泛,只要是因为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或农户,根据法律的规定,都能获得安置和补偿。这是为了整个城市发展而不得不做出的牺牲,也是现在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安置房应该在取得房产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所以说政府给拆迁的居民的补偿还是有很强的保护力度的。一般情况下,根据当今的政策拆迁安质部房屋分为两类:第一种情形是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做出的土地开发而进行的拆迁,这种情况下会为安置人以较低价格购买房屋。第二种情形是指因为基础设施建设而做出的拆迁工作,比如北京奥运会场馆建设时期。
三、关于房屋分割的处理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了房产分割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但是不管它的形式多么千变万化,只要把握了它的整体原则。处理这类问题其实是很简单的。首先如果只是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要了解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婚后买的不管房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都是有权利要求分割。但若是在婚前买的,如果双方都有出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个人出资购买的,并且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则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登记了两人的名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果有双方父母参与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再一种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即父母全款出资并且只在房产登记薄上登记了自己孩子名字的属于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其他情形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此现有几点建议告诉各位将要步入婚姻殿堂并准备购买房屋的夫妇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要慎重保存婚前购房的买卖合同原件以及付款发票,付款尽量采用转账的方式。未避免以后发生矛盾,最好采用婚前夫妻财产协议书或者婚内夫妻财产协议明示房产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