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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成本效益的分析,并且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可以立足于不同的角度。成本效益的因素分析法为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提供了多方面的维度。对立法成本效益的计量过于精确的追求是无益的,因为对于存在于立法中的众多变量我们很难拿捏,我们只能遵循从各个因素的不同维度进行先分后总的分析方法。
关键词:成本效益;因素分析
“效益”问题是经济学的根本主题,其基本含义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对于立法,人们基于效益的追求而不得不付出一定的成本,所以对立法取舍的考量必定是对成本效益的权衡。大的成本并不一定获得较大的收益,较小的成本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无收益或小收益。也正是存在着这种变动性和不确定性,才为人们提供了以较小的成本去得较大收益的一种可能空间和促使人们对这种空间的追求。分析立法成本效益的一种思路就是找出主要的、决定立法成本和立法收益的驱动因素,通过对驱动因素的分析,来权衡立法的取舍。
1、 整个的社会体制
整个的社会体制是大的框架结构,任何行为都不得不在此框架之下,它是一个大的环境,在较高的层面上决定行为的成败。对于立法,社会体制也当属于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这里的社会体制是从广义的角度讲,它包括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在这里我们当考虑的是这个大的社会体制是如何对立法成本和效益进行驱动的。在考虑此问题之前,我们应当从立法的整个过程着手。对于一个有着法治追求的国家,立法应该有着较为严格的程序。而社会体制的驱动效果正是体现在整个立法的过程当中,较为完善的社会体制必将会保障立法程序的顺利进行,相反,如果整个的社会体制在某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弊端很可能就会妨碍立法进程,加大立法的成本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立法的效果。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一个国家的整个社会体制一般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所以它对于立法来讲应该是一个“固定成本”或者说“不可变成本”。立法成本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这个在较长时间内不变的社会体制,即较为完善的社会体制必然促进立法效果的增加,存在弊病的社会体制无形地使立法成本加大。
2、 人们的法律素养
公民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对于法律的顺利实施无疑是一件幸事。然而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参差不齐,所以同样的法律对这些不同的群体来讲效果可能很不一样。只所以要立法,是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有立法的需求。法律素养较高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对这种立法需求教之其他较低法律素养的人们来讲更为敏感。当他们意识到某种法律空缺时,较高的法律素养会促使他们对完善法律体系的诉求。当这种诉求以某种形式表达时,立法就成了满足这一诉求的唯一手段。当然我们希望在社会关系中当某种法律空缺时,我们能够及时的发现并加以弥补。而人们对法律的敏感程度无疑缩短了发现法律空缺的时间。法律具有滞后性,我们对此无能为力,但我们却可以尽可能的缩短这种滞后的时间,及时立法,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尽早的取得立法的效益,从长远来看实际上就是增加了立法的收益。法律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法律的公共物品观表明法律消费的非排他性,即由全体人民共同享受,而不应服务于或服从于个别人及特殊利益集团。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宪法原则的经济根源。同时,法律是公开和非竞争的,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消费是公开、均等地进行。守法者愈多,法律收益愈大,而立法成本却基本保持不变。全体社会人们法律素养整体的提高意味着守法者越多,所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大。
3、 所立法律的适用范围
不同位阶的法律肯能有着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一个家庭需要一个约束或者规则,那么就应立家规,家规的效果就体现在这个立家规的家庭当中;一个帮派需要一个约束或者规则,那么就应该立帮规,帮规的效果就体现在这个立帮规的帮派当中。同样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决定了法律产生效果的范围。同样的成本立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仅仅适用于某个地区的法律所产生的效果。对于范围驱动的因素的考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重复成本的增加。如果是同样的立法需求,本可以在全国的范围内立法满足这一立法需求,若不同的有立法权地区分别立法,则每个地区立一遍法律就会增加一次立法成本,如此必然造成立法成本的极大浪费。因此可以说对一个立法需求来讲,地方立法对于国家立法有一个期待利益。所以对此驱动的因素的考虑促使人们在进行地方立法时必须对全国立法的全面考察、把握和预测,避免不必要的成本付出。
4、立法的需求程度
一个需求较大的立法给人们带来的期望价值往往也会越高。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在新的领域出现的新的纠纷在解决时可能找不到较为确切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遇到令他们头痛的个案。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此个案找不到合适的法律适用,也就是意味着法律出现了空缺。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马上立法。因为法律并非万能,再完善的法律也不会调整到生活的边边角角,所以遇到这样的个案时,往往通过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加以解决。然而这样的个案逐渐变得普遍的时候,变意味着某种立法的需求。所以在考量立法的需求程度时,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假设,即假设此项立法已经存在,它将满足那些社会的需要,如果满足的需要越多,则意味着对此项立法的需求程度较大,反之,如果单独从此角度考虑则没有立法之需要。换句话说就是需求意味着收益,越大的需求意味更大的效益。
5、 立法的主体
谁应当是立法的主体即立法权限问题是解决立法其他问题的基本前提,但是,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对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划分依然不够清晰。立法权限划分不明很可能导致立法主体过多,从而进一步导致立法成本的浪费。并且在立法的过程中某些立法主体利益倾向明显。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广泛存在。由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在事实上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政府享有很大的立法权,即使由人大立法,也往往是先由相关部门起草法案,而最后通过的法律、法规与其相比一般不会产生根本性变化,这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政府部门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和自己守法的奇特局面”,这样,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实施的效果都不能不让人打上大大的问号。如此这般,实际上并非满足对社会的立法需求,而是满足了相关利益群体追求自身利益的需求。这样的立法我们不能完全的否定,但是它所带来的效益将大打折扣。
6、 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在技术层面上决定着一部法律的质量,一部较高质量的法律将会较为容易地得到实施。立法技术的高低必然与立法成本成反比。如何安排立法项目优化立法资源分配,在合适时间推出合适的立法,不要过分“超前”或“滞后”而引起立法后的不适用等都是在立法中必须考虑的技术因素。立法技术是事半功倍的途径,精湛的立法技术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实现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2]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吕忠梅,经济法的法学和法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4]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刘瑞瑞,立法成本的法经济学分析[J],经济纵横,2006(8)
[6]才惠莲,李明,关于立法效益问题的经济学分析[J],探索与争鸣,2005,(5)
关键词:成本效益;因素分析
“效益”问题是经济学的根本主题,其基本含义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对于立法,人们基于效益的追求而不得不付出一定的成本,所以对立法取舍的考量必定是对成本效益的权衡。大的成本并不一定获得较大的收益,较小的成本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无收益或小收益。也正是存在着这种变动性和不确定性,才为人们提供了以较小的成本去得较大收益的一种可能空间和促使人们对这种空间的追求。分析立法成本效益的一种思路就是找出主要的、决定立法成本和立法收益的驱动因素,通过对驱动因素的分析,来权衡立法的取舍。
1、 整个的社会体制
整个的社会体制是大的框架结构,任何行为都不得不在此框架之下,它是一个大的环境,在较高的层面上决定行为的成败。对于立法,社会体制也当属于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这里的社会体制是从广义的角度讲,它包括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在这里我们当考虑的是这个大的社会体制是如何对立法成本和效益进行驱动的。在考虑此问题之前,我们应当从立法的整个过程着手。对于一个有着法治追求的国家,立法应该有着较为严格的程序。而社会体制的驱动效果正是体现在整个立法的过程当中,较为完善的社会体制必将会保障立法程序的顺利进行,相反,如果整个的社会体制在某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弊端很可能就会妨碍立法进程,加大立法的成本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立法的效果。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一个国家的整个社会体制一般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所以它对于立法来讲应该是一个“固定成本”或者说“不可变成本”。立法成本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这个在较长时间内不变的社会体制,即较为完善的社会体制必然促进立法效果的增加,存在弊病的社会体制无形地使立法成本加大。
2、 人们的法律素养
公民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对于法律的顺利实施无疑是一件幸事。然而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参差不齐,所以同样的法律对这些不同的群体来讲效果可能很不一样。只所以要立法,是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有立法的需求。法律素养较高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对这种立法需求教之其他较低法律素养的人们来讲更为敏感。当他们意识到某种法律空缺时,较高的法律素养会促使他们对完善法律体系的诉求。当这种诉求以某种形式表达时,立法就成了满足这一诉求的唯一手段。当然我们希望在社会关系中当某种法律空缺时,我们能够及时的发现并加以弥补。而人们对法律的敏感程度无疑缩短了发现法律空缺的时间。法律具有滞后性,我们对此无能为力,但我们却可以尽可能的缩短这种滞后的时间,及时立法,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尽早的取得立法的效益,从长远来看实际上就是增加了立法的收益。法律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法律的公共物品观表明法律消费的非排他性,即由全体人民共同享受,而不应服务于或服从于个别人及特殊利益集团。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宪法原则的经济根源。同时,法律是公开和非竞争的,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消费是公开、均等地进行。守法者愈多,法律收益愈大,而立法成本却基本保持不变。全体社会人们法律素养整体的提高意味着守法者越多,所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大。
3、 所立法律的适用范围
不同位阶的法律肯能有着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一个家庭需要一个约束或者规则,那么就应立家规,家规的效果就体现在这个立家规的家庭当中;一个帮派需要一个约束或者规则,那么就应该立帮规,帮规的效果就体现在这个立帮规的帮派当中。同样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决定了法律产生效果的范围。同样的成本立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仅仅适用于某个地区的法律所产生的效果。对于范围驱动的因素的考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重复成本的增加。如果是同样的立法需求,本可以在全国的范围内立法满足这一立法需求,若不同的有立法权地区分别立法,则每个地区立一遍法律就会增加一次立法成本,如此必然造成立法成本的极大浪费。因此可以说对一个立法需求来讲,地方立法对于国家立法有一个期待利益。所以对此驱动的因素的考虑促使人们在进行地方立法时必须对全国立法的全面考察、把握和预测,避免不必要的成本付出。
4、立法的需求程度
一个需求较大的立法给人们带来的期望价值往往也会越高。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在新的领域出现的新的纠纷在解决时可能找不到较为确切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遇到令他们头痛的个案。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此个案找不到合适的法律适用,也就是意味着法律出现了空缺。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马上立法。因为法律并非万能,再完善的法律也不会调整到生活的边边角角,所以遇到这样的个案时,往往通过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加以解决。然而这样的个案逐渐变得普遍的时候,变意味着某种立法的需求。所以在考量立法的需求程度时,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假设,即假设此项立法已经存在,它将满足那些社会的需要,如果满足的需要越多,则意味着对此项立法的需求程度较大,反之,如果单独从此角度考虑则没有立法之需要。换句话说就是需求意味着收益,越大的需求意味更大的效益。
5、 立法的主体
谁应当是立法的主体即立法权限问题是解决立法其他问题的基本前提,但是,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对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划分依然不够清晰。立法权限划分不明很可能导致立法主体过多,从而进一步导致立法成本的浪费。并且在立法的过程中某些立法主体利益倾向明显。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广泛存在。由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在事实上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政府享有很大的立法权,即使由人大立法,也往往是先由相关部门起草法案,而最后通过的法律、法规与其相比一般不会产生根本性变化,这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政府部门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和自己守法的奇特局面”,这样,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实施的效果都不能不让人打上大大的问号。如此这般,实际上并非满足对社会的立法需求,而是满足了相关利益群体追求自身利益的需求。这样的立法我们不能完全的否定,但是它所带来的效益将大打折扣。
6、 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在技术层面上决定着一部法律的质量,一部较高质量的法律将会较为容易地得到实施。立法技术的高低必然与立法成本成反比。如何安排立法项目优化立法资源分配,在合适时间推出合适的立法,不要过分“超前”或“滞后”而引起立法后的不适用等都是在立法中必须考虑的技术因素。立法技术是事半功倍的途径,精湛的立法技术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实现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2]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吕忠梅,经济法的法学和法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4]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刘瑞瑞,立法成本的法经济学分析[J],经济纵横,2006(8)
[6]才惠莲,李明,关于立法效益问题的经济学分析[J],探索与争鸣,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