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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件管理中心是对检察机关的案件受理、分流和移送等程序性事务以及案件办理的综合性事务进行统一、集中管理的检察机关内部专业部门。“建立何种模式的案件管理中心”、“如何配置案件管理中心的资源”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当前案件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管理新机制。检察机关要以这次案管改革为契机,准确定位案管机构性质,全面履行四项职能,合理确定科学的管理模式,全面做好案件管理工作。
关键词:案件管理改革;流程管理;质量管理;案件统计管理
加强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基层院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和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在重要会议上强调指出,案件管理改革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创新的事业,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中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之所以说是一场革命,是因为它牵一发而动全局,在整个检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地位,这项工作开展得好,将对检察机关的思想观念、执法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手段、执法公信力等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
一、案件管理改革的主要动因
案件管理的主要动因在于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新时期执法办案的要求,难以适应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一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现期,加之网络、微博的快速发展,执法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日益加大。二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不断提出新要求、新期待。三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以后,突出的任务和矛盾时法律实施问题。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检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这种水平和公信力的提高,需要全面下功夫,但是,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管理出质量、管理出效益。没有好的管理,就不可能有高的执法水平和公信力。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沿用的是以部门各自管理为主的案件管理模式,部门内部实行内勤统一登记,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办理活动行使组织、管理权,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管理模式。这种管理主要体现为各部门自身内部的纵向管理,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是往往是合二为一的,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既是案件办理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指挥者,又是案件办理活动的管理者、监督者,这种管理体制的优势是效能高,在以往的实践中,发挥着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很多问题的长期存在,与这种管理模式不无关系,如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指控、轻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廉问题,监督合力不够,执法透明度不高,都与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有较大关系。
二、我国部分省市地区案件管理中心模式
2009年11月16日,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正式试运行。该中心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严格的受案、送案审查,并通过落实自动分案机制,有效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从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开始,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就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业务部门承办人通过操作案件管理系统完成办案,真正实现全程网上办案、网上审批。业务部门领导也可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案件办理情况。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在批捕、移诉、起诉与判决等程序环节进行全程监控,改变传统监督方式。通过完善电子院章功能、多联文书打印功能、身份认证功能等,实现全程网上办案,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
2010年1月,全国第一个省级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在山西成立,现今全省90%的检察院已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并良性运转。该省明确把“案管中心”定位为检察院的业务管理部门,更是统一把区县院“案管中心”定为科级建制,规格高于检察院其他部门。山西省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履行职能主要依靠“四大机制”:一是构建案件程序管理机制;二是构建案件审查督查机制;三是构建案件运行分析评价机制;四是构建检察业务考评指导机制。“四大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规范执法程序是前提,提升案件质量是核心,案件运行分析是基础,检察业务考评是导向,这样,形成了完整的案管运行体系。
三、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及职能设想
目前,我市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的模式为传统的分散式的案件管理。与传统模式相比,成立专门案件管理中心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将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办案制度落到实处,减少业务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足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心还增强了内部监督能力,一改往日控申部门监督严重滞后、监察室监督侧重队伍管理而难以发现案件质量问题的痼疾。因此,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的意义在于优化了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承载方式,为以执法办案为基本内容的基层检察业务提供优质的工作平台。
笔者认为,基层院案件管理中心应定位为检察院的业务管理部门,为内设机构,隶属于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直接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负责统一对外接待和受理业务,承担各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和综合部门的业务性工作。案件管理中心要发挥“管理”的作用,而非简单地把各部门的内勤集中在一起的“大内勤”角色。“案管中心”对案件实体提出的处理意见,只是一种参考意见,最终决定还要由检察长、检委会或案件承办人员来作出。“案管中心”监督职权的特点是非诉讼性的监督制约,指检察机关内部由专门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的在诉讼程序之外对其他业务部门进行的监督,包括考核评估、督导督查、办案分析和预警机制等。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于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案件管理工作,责任重大,我们要严格遵循上级院的案件管理改革工作精神,以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为契机,全面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 南昌 330001)
关键词:案件管理改革;流程管理;质量管理;案件统计管理
加强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基层院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和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在重要会议上强调指出,案件管理改革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创新的事业,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中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之所以说是一场革命,是因为它牵一发而动全局,在整个检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地位,这项工作开展得好,将对检察机关的思想观念、执法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手段、执法公信力等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
一、案件管理改革的主要动因
案件管理的主要动因在于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新时期执法办案的要求,难以适应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一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现期,加之网络、微博的快速发展,执法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日益加大。二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不断提出新要求、新期待。三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以后,突出的任务和矛盾时法律实施问题。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检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这种水平和公信力的提高,需要全面下功夫,但是,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管理出质量、管理出效益。没有好的管理,就不可能有高的执法水平和公信力。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沿用的是以部门各自管理为主的案件管理模式,部门内部实行内勤统一登记,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办理活动行使组织、管理权,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管理模式。这种管理主要体现为各部门自身内部的纵向管理,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是往往是合二为一的,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既是案件办理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指挥者,又是案件办理活动的管理者、监督者,这种管理体制的优势是效能高,在以往的实践中,发挥着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很多问题的长期存在,与这种管理模式不无关系,如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指控、轻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廉问题,监督合力不够,执法透明度不高,都与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有较大关系。
二、我国部分省市地区案件管理中心模式
2009年11月16日,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正式试运行。该中心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严格的受案、送案审查,并通过落实自动分案机制,有效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从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开始,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就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业务部门承办人通过操作案件管理系统完成办案,真正实现全程网上办案、网上审批。业务部门领导也可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案件办理情况。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在批捕、移诉、起诉与判决等程序环节进行全程监控,改变传统监督方式。通过完善电子院章功能、多联文书打印功能、身份认证功能等,实现全程网上办案,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
2010年1月,全国第一个省级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在山西成立,现今全省90%的检察院已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并良性运转。该省明确把“案管中心”定位为检察院的业务管理部门,更是统一把区县院“案管中心”定为科级建制,规格高于检察院其他部门。山西省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履行职能主要依靠“四大机制”:一是构建案件程序管理机制;二是构建案件审查督查机制;三是构建案件运行分析评价机制;四是构建检察业务考评指导机制。“四大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规范执法程序是前提,提升案件质量是核心,案件运行分析是基础,检察业务考评是导向,这样,形成了完整的案管运行体系。
三、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及职能设想
目前,我市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的模式为传统的分散式的案件管理。与传统模式相比,成立专门案件管理中心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将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办案制度落到实处,减少业务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足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心还增强了内部监督能力,一改往日控申部门监督严重滞后、监察室监督侧重队伍管理而难以发现案件质量问题的痼疾。因此,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的意义在于优化了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承载方式,为以执法办案为基本内容的基层检察业务提供优质的工作平台。
笔者认为,基层院案件管理中心应定位为检察院的业务管理部门,为内设机构,隶属于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直接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负责统一对外接待和受理业务,承担各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和综合部门的业务性工作。案件管理中心要发挥“管理”的作用,而非简单地把各部门的内勤集中在一起的“大内勤”角色。“案管中心”对案件实体提出的处理意见,只是一种参考意见,最终决定还要由检察长、检委会或案件承办人员来作出。“案管中心”监督职权的特点是非诉讼性的监督制约,指检察机关内部由专门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的在诉讼程序之外对其他业务部门进行的监督,包括考核评估、督导督查、办案分析和预警机制等。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于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案件管理工作,责任重大,我们要严格遵循上级院的案件管理改革工作精神,以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为契机,全面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 南昌 330001)